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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承兑信息披露包含哪些内容

发布时间:2022-10-03 10:20:06

‘壹’ 承兑汇票填写哪些信息

承兑汇票填写是非常重要也非常严谨的,银行承兑汇票是银行、企业等记载经纪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和凭以记载账务的凭证或证明,因此票面所有的填写必需做到规范化,要做到规范化,就必须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银行承兑汇票填写有严格的规范:
①双冠头票号,票据的唯一区别识别码。
②一致性要求:出票人和收款人的全称填写不能涂改,不能错,漏,多字。
③日期及期限:日期必 需是大写,出票日期与到期日之间的相隔期间不得大于6个月。注意大小月,闰年月的变化。
④汇票的面额:出票金额不得大于1000万元,大小写要一致。
⑤签章一致性:出票人印鉴是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并加盖法人章,全称或简繁写必需与出票人一致。
⑥银行承兑人必须是汇票专用章,带出票行的行号/有出票行经办人员签章(或签名)。 大致就这些,还有什么不了解的可以去汇票栈了解看看,不过一般网络一下也都会有很多相关。

‘贰’ 票据承兑信息披露查询结果中,不包含以下哪项信息

摘要 承兑人在商业汇票信息披露平台完成注册后,即可开展信息披露。注册流程请参考票交所网站2020年2月28日发布的《上海票据交易所关于商业汇票信息披露平台自主注册功能上线的通知》相关内容。

‘叁’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的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
第九条商业银行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第十条商业银行披露的会计报表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他有关附表。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会计报表编制基础不符合会计核算基本前提的情况。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本行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包括:会计报表编制所依据的会计准则、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贷款的种类和范围;投资核算方法;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范围和方法;收入确认原则和方法;衍生金融工具的计价方法;外币业务和报表折算方法;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固定资产计价和折旧方法;无形资产计价及摊销政策;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政策;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等。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的总量及重大关联方交易的情况。
重大关联方交易是指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或占商业银行净资产总额1%以上的关联方交易。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包括:
(一)按存放境内、境外同业披露存放同业款项;
(二)按拆放境内、境外同业披露拆放同业款项;
(三)按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分别披露贷款的期初数、期末数;
(四)按贷款风险分类的结果披露不良贷款的期初数、期末数;
(五)贷款损失准备的期初数、本期计提数、本期转回数、本期核销数、期末数;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应分别披露;
(六)应收利息余额及变动情况;
(七)按种类披露投资的期初数、期末数;
(八)按境内、境外同业披露同业拆入款项;
(九)应付利息计提方法、余额及变动情况;
(十)银行承兑汇票、对外担保、融资保函、非融资保函、贷款承诺、开出即期信用证、开出远期信用证、金融期货、金融期权等表外项目,包括上述项目的年末余额及其他具体情况;
(十一)其他重要项目。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资本充足状况,包括风险资产总额、资本净额的数量和结构、核心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应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对本行经营的基本情况、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以及对本行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进行说明。
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应披露下列各类风险和风险管理情况:
(一)信用风险状况。商业银行应披露信用风险管理、信用风险暴露、信贷质量和收益的情况,包括产生信用风险的业务活动、信用风险管理和控制政策、信用风险管理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划分、资产风险分类的程序和方法、信用风险分布情况、信用风险集中程度、逾期贷款的账龄分析、贷款重组、资产收益率等情况。
(二)流动性风险状况。商业银行应披露能反映其流动性状况的有关指标,分析影响流动性的因素,说明本行流动性管理策略。
(三)市场风险状况。商业银行应披露因市场汇率、利率变动而产生的风险,分析汇率、利率的变化对银行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说明本行的市场风险管理策略。
(四)操作风险状况。商业银行应披露由于内部程序、人员、系统的不完善或失误,或外部事件造成的风险,并对本行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作出说明。
(五)其他风险状况。其他可能对本行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应披露下列公司治理信息:
(一)年度内召开股东大会情况;
(二)董事会的构成及其工作情况;
(三)监事会的构成及其工作情况;
(四)高级管理层成员构成及其基本情况;
(五)银行部门与分支机构设置情况。
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披露的本行年度重要事项,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最大十名股东名称及报告期内变动情况;
(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事项;
(三)其他有必要让公众了解的重要信息。
第二十二条外国银行分行的信息由主报告行汇总后披露。
外国银行分行无须披露本办法规定的仅适用于法人机构的信息。
外国银行分行应将其总行所披露信息摘要译成中文后披露。
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无须披露非关键性项目。但若遗漏或误报某个项目或信息会改变或影响信息使用者的评估或判断时,商业银行应将该项目视为关键性项目予以披露。

‘肆’ 票据信息披露平台于每月第几日向已注册

2021年8月1日起施行并已经注册。 票交所表示,为加强商业承兑汇票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商业承兑汇票信息披露,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商业承兑汇票信息披露的公告》及相关法律制度,票交所制定了《商业承兑汇票信息披露操作细则》。
拓展资料: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承兑汇票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市场化约束机制,保障持票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商业承兑汇票信息披露的公告》及相关法律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上海票据交易所(以下简称票交所)建设运营的票据信息披露平台是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票据信息披露平台。
第三条 承兑人应当将其承兑票据的承兑信息、承兑信用信息等通过票据信息披露平台向社会公开披露。承兑人应当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 承兑人进行电子商业汇票信息披露前,应当先在票据信息披露平台注册商业汇票信息披露账号。承兑人注册时应当确保注册信息的真实、完整。
第五条 承兑人注册时应当绑定已开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功能的商业银行账户、财务公司账户或在供应链票据平台登记的企业账户,即电票业务账户。承兑人有多个电票业务账户办理票据业务的,应当在票据信息披露平台中绑定全部电票业务账户。
第六条 承兑人在票据信息披露平台中绑定的电票业务账户对应的商业银行账户、财务公司账户或在供应链票据平台登记的企业账户已注销的,承兑人应当于账户注销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票据信息披露平台中注销相关电票业务账户。
第七条 承兑人发生解散、破产清算或不再开展商业汇票业务的,应当于解散日、破产清算日或不再开展商业汇票业务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票据信息披露平台注销商业汇票信息披露账号。
第八条 承兑人商业汇票信息披露账号中的电票业务账户有累计承兑发生额、承兑余额、累计逾期发生额或逾期余额的,商业汇票信息披露账号或电票业务账户不得注销。
第九条 承兑人应当于承兑完成日次1个工作日内披露每张已签收的商业汇票承兑信息。商业汇票承兑信息披露应当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出票日期; (二)承兑日期; (三)票据号码; (四)出票人名称; (五)承兑人名称; (六)承兑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七)票面金额; (八)票据到期日。

‘伍’ 汇票的承兑原则包括哪些内容

汇票承兑的一般原则:自由原则、合法原则、诚实信用的原则、完全承兑原则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且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第四十三条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第四十一条
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三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上应当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
第五十四条
持票人依照前条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

‘陆’ 应收票据信息在财务报告中如何披露

应收票据信息在财务报告中按银行承兑/商业承兑的类别进行披露,如果期末有已贴现但未承兑的票据,应借应收票据,贷短期借款,也作为应收票据进行披露。
应收票据(Note Receivable)是指企业持有的未到期或未兑现的商业票据。商业票据是一种载有一定付款日期、付款地点、付款金额和付款人的无条件支付的流通证券,也是一种可以由持票人自由转让给他人的债权凭证。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符合条件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可以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和贴现凭证向银行申请贴现。
从广义上讲,应收票据作为一种债权凭证,在我国,应收票据是指企业持有的未到期或未兑现的商业票据。是一种载有一定付款日期、付款地点、付款金额和付款人的无条件支付的流通证券,也是一种可以由持票人自由转让给他人的债权凭证。

‘柒’ 票据披露什么意思

意思就是:
票据信息披露平台是上海票据交易所(以下简称票交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商业承兑汇票信息披露的公告》及相关法律制度规定,负责建设运营的票据信息披露平台。

‘捌’ 商票如何信息披露

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发布的《规范商业承兑汇票信息披露》(下称“第19号公告”)明确了商业承兑汇票信息披露的有关事宜,将于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据悉,商业汇票信息披露具体的操作细则,还需要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平台进一步制定。
人民银行曾于2020年6月份发布过《关于规范商业汇票信息披露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与意见稿规范的对象“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有所差异,“第19号公告”规范对象的范围只限于商业承兑汇票(下称商票)。
在实践中,商业承兑汇票因信用问题导致其流动性和融资便利性较低,一些企业对商业汇票产生负面评价。例如,尽管进入了电子票据时代,但商票真实性风险事件仍然频发,“李鬼”商票还会不时冒头。从2019年至今,不断有一些知名央企发声,宣称市场上有不法分子涉嫌伪造企业资料,冒用公司名义开立银行账户,并通过虚假银行账户冒用公司名义签发和承兑电子商业汇票。
改善市场信用环境尤显迫切。“商票信息披露机制的健全是非常必要的,有助于降低票据真实性风险和承兑人信用风险。”票据从业人士表示,从大环境看,应收账款票据化是人民银行一直倡导的,在此趋势下,商票供应链融资迎来发展机遇,但商票的流通性还需要进一步提升。
【拓展资料】为规范承兑人商票信息披露,建立承兑人信用约束机制,今年1月,上海票据交易所就上线了商业汇票信息披露平台。截至12月18日,商业汇票信息披露平台累计注册用户416家,其中,企业386家、财务公司30家。
人民银行此次发布“第19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引导和激励政策,明确了监测责任和风险提示,其发布有助于提升商票信息透明度,助力解决商业汇票流动性和融资问题。
“第19号公告”第八条要求: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应当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协助承兑人及时、高效披露相关信息,并加强监测,对承兑人披露信息延迟、承兑的票据持续逾期以及披露的信息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记载信息不一致等情况进行提示。企业、金融机构发现伪假商业承兑汇票或者冒名承兑等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告知票据市场基础设施。
“第19号公告”要求,对于信息披露及时、准确、无逾期记录的承兑人,鼓励金融机构优先为其办理票据业务;对于信息披露延迟、虚假、持续逾期的承兑人,金融机构应当审慎为其办理票据业务。
目前,商票的信息披露机制仍待完善,商业汇票信息披露具体的操作细则,还需要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平台进一步制定。
“商票流动性是最核心的问题,因为大家更关心到期会不会兑付。”上述票据人士认为,信息披露机制不等于信用背书。在信用风险上,该机制不代表承兑人不产生逾期或者拒付的情况;在真实性风险上,该机制只是一定程度解决伪假商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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