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买个人信息多少条定罪
买个人信息50条以上就可以定罪。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刑法修正案九:十七、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㈡ 犯罪人占总人数的多少
这个可到公安厅去查阅,说明用处,下面复制一篇供你参考
全方位透视:当前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和趋势
1、青少年犯罪数量急剧增加。据统计,在50-60年代,青少年犯罪约占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20%-30%,到80年代增到70%以上,至今仍居高不下。就天津市的情况看,1997年至1999年的三年间,25岁以下的青少年作案成员共有6632人,占全部案犯总数的47.4%。而且,全市青少年违法犯罪呈明显的逐年上升态势。
2、青少年犯罪主体出现低龄化倾向。据有关数据分析,90年代以来,青少年犯罪的初始年龄比70年代提前了2-3岁,14岁以下的犯罪案例明显增多,年龄最小的还不满10岁!天津市不满14周岁犯罪人员1997年27名,1998年35名,1999年已达47名。
3、青少年犯罪形式上具有突发性和盲目性。从青少年案犯的身份上看,农民、学生、社会闲散人员居多,他们文化程度偏低,法律意识不强,在实施作案时常常缺乏明确的动机和目的,表现出很大的盲目性。从青少年的心理和生理特点看,对事物的认识和理解呈现出片面性和表现性,感情易冲动,作案前缺乏充分的犯罪思想准备,犯罪往往带有突发性、偶发性特点。
4、青少年犯罪类型明显增加。90年代以来,我国青少年犯罪的新类型比以往明显增多,依次排列是:盗窃、抢劫、流氓、强奸、伤害、绑架等,其中主要是盗窃和抢劫,约占75%左右。近几年又添了新的犯罪类型,涉毒、涉枪、赌博、卖淫嫖娼和拐卖人口等犯罪日渐增多。
5、青少年犯罪性质恶性化趋向明显,暴力性加重。近年来,在青少年犯罪中,以暴力为后盾的重大刑事案件日渐增多,施暴程度不断加重,而且青少年犯罪时在作案过程中很少顾及后果,作案手段野蛮和残忍,社会影响极为恶劣。据统计,目前全国的刑事案件中青少年刑事案件占65%。
6、青少年犯罪手段向团伙化、成人化、智能化方向发展。资料表明,青少年犯罪中75%属于团伙作案,他们往往是结伙行动、一起作案、一拍即和、一哄而起,互相壮胆,具有纠合性的特点。另外,青少年犯罪手段也逐步更新。他们在作案时利用科学技术的程度越来越高,成人化、智能化、科技化趋势越来越明显,反侦察的手段也越来越多,青少年犯罪方式在不断升级,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二、多层面分析:青少年犯罪的成因
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内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家庭教育的误区。近等来,我国的离婚率直线上升。家庭结构残缺,使孩子的成长环境失天不良,缺乏父爱或母爱是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的第一诱因。另外,即使家庭结构健全,教育方法不当也将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溺爱型”的家庭教育往往使孩子养成好逸恶劳、贪图享受、自私自利、专横霸道的恶习,一旦个人欲望得不到满足就很容易走上犯罪道路。“高压型”的家庭奉行棍棒政策,在这种高压下,极易造成孩子的人格自卑和逆反心理,这样的孩子一旦犯罪,便会凶恶地报复社会,危害性极大。“放任型”的家庭教育,对孩子无力管教或放任不管,使他们失去家庭温暖,造成孩子的性格孤僻冷漠,一遇不良习气和坏人的引诱就容易走上邪路。此外,父母的不良行为也对孩子有很大的影响。
2、学校教育的失当。目前看,还有许多学校没有实现从“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的根本转变,不少学校的教育和管理还存在着严重问题,在办学方向、治学方法上存在一定程度的偏差。一是片面追求升学率。学校、班级三、六、九等的划分,被划为“另类”的学生自尊心和自信心受到极大伤害,破罐子破摔,有的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二是重智育、轻德育的现象依然存在。有的学校只重视智育,不重视德育教育和法制教育,造成不少学生思想品德“滑坡”,有的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三是缺乏对后进生和差生的关怀和帮助,多有批评少有鼓励,有的学校和老师甚至对这部分学生采取“放任”式教学,导致部分学生自暴自弃,厌学、逃学、辍学,过早地流人社会。
3、社会环境的污染。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西方社会的垃圾、丑恶现象乘虚而入,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想在社会上蔓延,渲染色情、凶杀、暴力的书刊、音像制品充斥文化市场,黄、赌、毒封建迷信等社会丑恶现象屡禁不止,等等,严重侵害了青少年的身体健康,使部分涉世不深和意志薄弱的青少年腐化堕落,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另外,遍布中小学校周围的游戏厅、台球厅等更是诱发青少年犯罪的温床。
4、青少年自身素质的不足。随着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改善,青少年身体生理发青出现早熟现象,而其心理发展滞后,他们缺乏独立处理问题的能力,自我约束力差,又缺乏一定的辩别是非能力,极易受社会不良现象的影响而误入歧途。
三、 深层次思考:青少年犯罪的防治对策
共青团作为青少年组织,要在配合有关部门加大打击青少年违法犯罪力度的同时,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积极动员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齐抓共管,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
1、全面提高青少年自身素质,从源头上遏制、减少青少年犯罪。首先,深入开展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要大力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建立一批青少年法制教育阵地,广泛开展“模拟法庭”、“法制进校园”等形式多样的法制教育活动,使广大青少年逐步养成知法,学法,懂法,守法的良好习惯,并能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其次,广泛开展青少年自护教育。要通过建立青少年自护学校,开展“青春自护行动”等行之有放的手段,按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关于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的规定,通过采取专家授课、录像观摩、模拟情景训练等多种形式,向广大未成年人普及自我保护知识,帮助未成年人增强自护意识,提高防御能力。第三,坚持以德育为首,全面推进素质教青。要围绕促进素质教育,大力开展形式多样、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活动,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深入开展十八岁成人节系列教育、大中学生志愿者“三下乡”及新世纪读书计划等活动。第四,配合教育部门,加强对青少年的管理。要建立健全心理咨询机构,及时对学生出现的心理障碍进行疏导。认真做好“双差生”的教育转化工作,预防在校学生旷课、逃学,游荡在社会上,成为学校、家长和社会“三不管”的闲散人员,减少和杜绝辍学学生,防止他们过早地流入社会,染上不良习气。对那些思想不稳定,有潜在违法犯罪意识的学生及有劣迹的学生要时刻敲响警钟,防患于未然,将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2、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净化社会环境,清除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土壤和条件。要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大力倡树新风正气。坚持不懈地开展“扫黄打非”斗争,共青团、公安、文化等有关部门应联合行动,对学校周边的各种娱乐场所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彻底的清理、整治,严厉打击危害学校正常秩序,侵害青少年学生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学生有一个安全、和谐、健康的学习环境。团组织要进一步联合公、检、法、工商、文化等有关部门继续深人开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要联合有关部门,组织青年志愿者文化市场监督队,强化对文化市场、娱乐市场的管理和监督,努力消除精神“污染源”。重点开展好“让青少年远离‘三厅一台'”活动,教育、引导未成年人自觉远离游戏厅、歌舞厅、录像厅、电话信息台等不宜进入和涉足的营业性娱乐服务场所和服务网。同时,要大力加强青少年官、青少年活动中心等青少年活动阵地的建设,以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活动吸引青少年,满足青少年素质全面发展的需要,积极营造适合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生活环境、学习环境。 本文文档版下载:http://www.k12zy.com/23/72/237264.htm
㈢ 买个人信息多少条犯法
无论是买了,还是卖了2万条个人信息,都构成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或者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都会被判刑的。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㈣ 什么是信息犯罪,信息犯罪有哪些特点
信息犯罪,是指针对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或者信息本身实施的犯罪行为。实际上,目标是针对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的犯罪行为,目的仍然是信息本身。
在当代信息社会里,尤其在信息技术日益高度发达的今天,作为一种随着时代不断翻新变化的犯罪形式,信息犯罪具有以下显着特点:
1.犯罪主体的高智能性
信息犯罪是一个高智能的犯罪,很难想象一个文盲或对网络一窍不通的人能够实施现代信息犯罪。首先,大多数信息犯罪人员都具有相当高的专业技术知识和熟练的操作能力,都必须掌握一定的科学技术才能实施。因为现代信息系统一般都非常重视安全保护措施,要破解安全系统和进入网络内部必须具备相当高的专业技能。其次,在信息犯罪的各种手段中,无论是通过Internet直接或间接地向计算机输入非法指令来篡改、伪造他人的银行账户、存折和信用卡等,来实施贪污、盗窃、诈骗、破坏等行为,还是非法侵入国家军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的网络系统,窃取政治、经济和军事机密等,无一不是凭借高科技手段,有时还是多手段并用。目前一些国家的重要信息系统如国防军事系统、情报系统、金融系统等,尽管采取了极为严密的保护措施,但还是屡遭攻击,就说明了没有高科技方法是根本不可能的。
2.犯罪行为的隐蔽性强
首先,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十分隐蔽。在现代信息社会,由于信息犯罪大都发生在虚拟的网络世界里,犯罪行为人只需敲击键盘、点击鼠标,通过程序和数据的无形操作,而不必直接接触犯罪对象,即可在短时间内完成犯罪。其次,犯罪结果很难被发现。由于信息系统和数据信息具有无形性和数据量大的特点,使得其可以被轻易复制、使用,而且不留痕迹,电子信息本身也不会因为被复制而改变,即使被窃用后在数量上和质量上都不会发生变化,导致许多犯罪行为很难被及时发现,如查看或复制国家机密数据文件的行为。所以,信息犯罪不易被发现和侦破,即便在几天甚至数月后偶尔被人发觉,恐怕原本就少得可怜的一些“蛛丝马迹”也早已消灭殆尽了。
3.犯罪行为的时空跨越性
在传统犯罪中,时间和空间往往占有重要的位置,而现代信息犯罪则是超越时空的犯罪。由于现代信息犯罪往往是通过互联网实施的,而互联网的覆盖范围十分广泛,行为人有条件也有时间在网络上寻找适合自己的作案目标,他们可以先后登录不同地区的服务器以掩盖行踪,然后进行异地作案。由于信息的传输速度非常快,行为人可以坐存一台计算机前,在很短的时间内实施数个危害行为。
4.犯罪数量增长迅速
自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产生以来,信息犯罪就以惊人的速度在世界范围广泛蔓延,其发展速度在某些发达国家甚至呈跳跃式的发展。我国的信息犯罪发展速度之快,也令人震撼。据公安部门的统计,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的各类犯罪行为在我国每年以30%的速度递增着。例如,自1986年我国发现首例计算机信息犯罪以来,1987年破获7起,1988年增长到20起,到1993年就猛增到了1000多起,其危害的领域也从以前的金融系统扩展到证券、邮政、电信、教育、科研、生产等几乎所有领域。
5.犯罪手段的多样性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的全球化,各种信息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也日益多样化和高技术化,诸如网络钓鱼、偷窃机密、调拨资金、金融投机、剽窃软件、偷漏税款、盗码并机、发布虚假信息、私自解密入侵网络资源等信息犯罪活动层出不穷,花样繁多。例如,网络钓鱼攻击者利用欺骗性的电子邮件或伪造的网址来骗取受害人的信用卡号、账户名和密码等,从而骗取钱财;利用彩色复印机复印出以假乱真的纸币;利用激光音像录制技术生产出与原始音像源媲美的高保真激光唱盘;利用电话线将个人电脑连接到全球性的计算机网络中的大型主机等,而且这些犯罪活动操作起来极为方便。而且,随着网络信息技术及现代高科技的发展,犯罪分子采用的犯罪方法还会不断增多,手段也会日益高科技化,这无疑为案件的侦破增加了难度。
6.犯罪行为的复杂性
由于信息犯罪具有高智能性、隐蔽性、时空跨越性及多样性等特点,使得信息犯罪的侦破及定罪都变得相当复杂,也十分困难。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之前往往已经想好了逃避打击的办法和途径,而且在作案之后也会将其痕迹消灭殆尽,这无疑给案件的侦破带来巨大的难度。加之信息犯罪本身就具有“无形犯罪”之称,犯罪分子能够留下的犯罪痕迹本身就很少,要发现这一蛛丝马迹十分困难,即使发现后罪犯也有足够的时间来销毁,因为信息犯罪的证据大都存在于软件之中,转移或毁灭起来十分容易。另外,由于计算机系统最致命的弱点就是“只认口令不认人”,谁掌握了口令,谁就能够对它进行操作。为此,犯罪分子伪造了多种假身份,这无疑又加重了破案的难度。即便经过千辛万苦破案以后,由于法律对信息犯罪的规制方面,能够适用的法律很少,即使有也存在着许多漏洞,这无疑让犯罪分子有了可乘之机,很容易钻法律的漏子,这又让信息犯罪的定罪变得十分困难。因此,信息犯罪的破案率和定罪率一般都很低。如在号称“网络王尉”的美国,计算机犯罪的破案率还不到10%,其中定罪的则不到3%。
7.犯罪后果的严重性
在网络信息社会,尤其在信息技术日益高度发达的今天,信息犯罪产生的危害和破坏力十分惊人,远远超出了人们的想象,而且犯罪分子实施这些犯罪有时只需在键盘上轻敲几下即可完成。一般来说,一起信息犯罪所造成的直接损失要超过普通的刑事案件数十倍、甚至数百倍。
㈤ 数据泄露多少条构成刑事犯罪
泄露商业机密,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㈥ 犯罪的信息
犯罪人往往会留下一些蛛丝马迹
㈦ 什么是犯罪信息
犯罪信息是指犯罪人的姓名、住址、犯罪事件、地点、罪名和处理结果等情况。
㈧ 泄露个人信息多少条是否构成犯罪
工作人员泄露他人信息是犯罪。
㈨ “公民个人信息”指的是什么出售多少条个人信息算犯罪
公民个人信息指的是公民个人的信息,如姓名,性别,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等。按照相关规定非法出售500条以上的个人信息,就涉嫌犯罪了
㈩ 非法贩卖多少条以上个人信息构成犯罪
非法贩卖个人信息五十条入罪,个人信息的保护在当代中国是越来越受到重视,如果未经相关的部门批准,非法的贩卖个人的信息,达到一定的数量就会收到刑罚的处罚。具体法律当中规定的是贩卖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50条以上就会入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盗窃罪】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