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我国法律规定哪些电子数据可以作为法律证据
您好!普遍的电子数据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有很多应当注意的地方,具体如下:
电子证据的可采性认定规则解决的是电子数据能否被司法机关采纳和能否进行其它证明活动的基础。电子证据主要从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方面进行认定。首先电子数据必须是客观的,一般情况下以下的电子证据可以认定为客观的、真实可靠:
(1)经公证证明为真实可靠的电子证据;
(2)经专家鉴定为真的电子证据;
(3)有确切证据证明电子证据内容完整未被更改的;
(4)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电子证据。
易保全电子数据保全中心所提供的电子数据保全信息,满足了以上条件,所以,要想以电子数据做法律依据,可上易保全官网,进行数据存证,留下能被法律认可的电子证据,防患于未然。
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则可给出更周详的法律意见。
‘贰’ 最高人民法院电子证据有关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为规范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提高刑事案件办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最高人民法院电子证据。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不属于电子数据。确有必要的,对相关证据的收集、提取、移送、审查,可以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侦查机关应当遵守法定程序,遵循有关技术标准,全面、客观、及时地收集、提取电子数据;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围绕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审查判断电子数据。
第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电子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第四条 电子数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第五条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电子数据,应当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法保护电子数据的完整性:
(一)扣押、封存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
(二)计算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
(三)制作、封存电子数据备份;
(四)冻结电子数据;
(五)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六)其他保护电子数据完整性的方法。
第六条 初查过程中收集、提取的电子数据,以及通过网络在线提取的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叁’ 办案过程中,调取监控视频是依据哪一条法律法规
办案过程中,调取监控视频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印件。提供复印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过程。公民一般不得随意查看监控资料,只能通过特定程序由公安机关代为行使。如果有严重事件,查看某一时间段的监控录像资料,必须是先报案后经派出所各项审核后可以协商查看。目前社会上存在的监控设备大致有普通街头上的监控设备,小区内的监控探头和高架上的牌照识别器,其采集单位分别为交管部门,辖区派出所及小区物业单位,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秩序,方便案件调查,是为了行使公权力,因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需要,公安机关可以无偿接入或者直接使用相关单位的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调取,复制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填写调取,复制图像信息登记表,遵守图像信息的使用,保密制度。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并预留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网的接口。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应当列入城乡规划。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及信息应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肆’ 到法院调取法律文书需要什么材料
如果是单位的按《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本院审判庭的案件承办人因办案需要,可以调借本单位归档的档案,有明文规定须经领导批准者除外。非归档单位因工作需要调阅诉讼档案,要有一定的批准手续。
第十四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和同级公安、检察机关调借案件档案,应根据正式调卷函>,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办理借出手续,并规定调借期限。其他外单位调借时原则上一律不借出,因特殊情况必须借出的,应经院领导批准。借出时,要点交清>,取得正式收据并限期归还。
调借的档案,不得转借其他单位或其他人员使用。 第十五条规定,外单位查阅诉讼档案,应凭县团级以上单位的公函(县内凭乡以上单位的公函),并经领导批准,方得查阅,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私的案卷不得查阅,必须查阅时,要经院领导批准。
案件辩护律师需要查阅已经归档的案卷,应通过该案件承办审判员办理。摘抄卷内材料, 只能摘抄判决书、裁定书和有关结论性文件。如须摘抄其他材料,应经办公厅、室主任同意。对摘抄的材料,要进行审查、签章。
(4)调取电子数据使用哪些法律文书扩展阅读:
调取是法律法规赋予监察机关的12项调查措施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调取、查封、扣押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
采取调取、查封、扣押措施,应当收集原物原件,会同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开列清单,由在场人员当场核对、签名,并将清单副本交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或者保管人。
调取是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犯罪案件时收集、固定证据的一项重要措施。
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的被调查人涉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需要及时、全面、准确地收集、固定,防止涉嫌违法犯罪的单位或者人员藏匿、毁灭证据,以便及时有效地查清案件。
调取的范围要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第一,需要调取的财物、文件、电子数据必须是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的;第二,上述这些财物、文件、电子数据必须与监察机关调查的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有关联,能够或者有可能证明该违法犯罪行为的真实情况。
‘伍’ 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调取,查封,什么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
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调取、查封、扣押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如下:
第二十五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调取、查封、扣押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采取调取、查封、扣押措施,应当收集原物原件,会同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开列清单,由在场人员当场核对、签名,并将清单副本交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或者保管人。
对调取、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监察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确定专门人员妥善保管,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不得毁损或者用于其他目的。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鉴定,专门封存保管。
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
(5)调取电子数据使用哪些法律文书扩展阅读
1、监察机关的调查人员采取讯问、询问、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均应当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
2、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
3、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4、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陆’ 电子数据证据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