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如何审查收集提取是否合法
电子数据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的客观资料。
网友咨询:
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如何审查收集提取是否合法?
律师解答:
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是否合法,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是否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取证方法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二)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是否附有笔录、清单,并经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没有持有人(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是否注明原因;对电子数据的类别、文件格式等是否注明清楚;
(三)是否依照有关规定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是否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四)电子数据检查是否将电子数据存储介质通过写保护设备接入到检查设备;有条件的,是否制作电子数据备份,并对备份进行检查;无法制作备份且无法使用写保护设备的,是否附有录像。
律师补充:
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程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未以封存状态移送的;
(二)笔录或者清单上没有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三)对电子数据的名称、类别、格式等注明不清的;
(四)有其他瑕疵的。
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电子数据系篡改、伪造或者无法确定真伪的;
(二)电子数据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影响电子数据真实性的;
(三)其他无法保证电子数据真实性的情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侦查机关应当遵守法定程序,遵循有关技术标准,全面、客观、及时地收集、提取电子数据;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围绕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审查判断电子数据。
‘贰’ 刑事案件电子数据规定
法律分析: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一)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法律依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不属于电子数据。确有必要的,对相关证据的收集、提取、移送、审查,可以参照适用本规定。
‘叁’ 电子数据真实性判断方法
电子数据真实性的审查主要围绕其完整性和可靠性。完整性包括两方面,一是形式上的完整,即电子证据需保持生成时的原始状态;二是内容上的完整,指证据内容自生成起即保持完整。为此,《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3条中提出,法院在判断电子数据真实性时,需综合考量以下因素:计算机系统硬件和软件环境的完整性与可靠性;系统运行状态是否正常,其状态变化是否影响数据;系统具备有效防错监测与核查手段;数据是否完整保存、传输与提取,方法是否可靠;数据是否在常规业务活动中产生与存储;数据处理主体是否合适;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因素。
法院在必要时,可以采取鉴定或勘验等手段,进一步审查数据真实性。这些方法有助于确保审查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总结而言,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判断需全面考虑多方面因素,确保审查过程的严谨性与可靠性。通过综合考量上述因素,法院能更准确地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以支持诉讼活动的公正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