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工业γ射线探伤放射卫生防护要求
工业γ射线探伤放射卫生防护要求中,重点在于个人剂量监测与设备防护性能监测,以及作业场所的防护监测。
作业人员的个人剂量监测要求严格,个人年剂量限值需控制在连续5年内年平均有效剂量20mSv,任何单一年份内有效剂量不超过50mSv,眼晶体所受的当量剂量在一年中不超过150mSv,四肢或皮肤所受的当量剂量不超过500mSv。对于作业人员,需进行意外事故的剂量监测,并详细记录。
γ射线探伤机的防护性能监测,需按GB/T 14058-1993标准进行型式检验、出厂检验,以及由使用单位所在地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验收检测,确保屏蔽效果试验合格后方能使用。使用单位需定期检测安全装置性能,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进行一次。移动后,兼职防护人员需使用仪器检测安全装置性能。防护主管部门每年对密封放射源进行一次泄漏检验。
作业场所的防护监测包括固定式和移动式探伤作业场所。固定式探伤作业场所的防护监测需在启用前进行验收检测,每日工作前检查安全装置、联锁装置和警告信号、标志状态,确认无人员逗留。每次探伤作业后,操作人员需核查放射源是否回到安全位置,源容器出入源库时应进行监测并记录。使用单位所在地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对操作场所及探伤室临近区域进行辐射水平测量,并提出评价或改进意见。移动式探伤作业场所的放射防护监测需在每次探伤作业前检查探伤机和控制区,确保放射源暴露前控制区内无人员。作业场所启用时,需测量辐射水平并调整至不超过40μGy·h-1。建立辐射巡测制度,定期观察放射源位置和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