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环保数据造假需要受到怎么样的惩罚
在环境监测数据上动手脚不是“罚酒三杯”的小事,而是“零容忍”的犯罪行为,这样的认知还需要进一步强化.
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环境监测数据至关重要。准确、真实的环境监测数据,是客观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反映污染治理成效、实施环境管理与决策的基本依据。在监测数据上动手脚,纵然一时得逞,终究是掩耳盗铃的把戏,绝不会持久。数据好看了,但环境质量没有真正变好,公众没有优美生态环境的获得感,这会影响政府的公信力。同时,失真、错误的数据,也会误导国家和地方的环境管理决策,贻误环境治理时机,进而延缓环境质量改善的速度。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今年上半年169个城市空气质量“大排名”中,监测数据不再“掺水”的临汾,位列倒数第一。实际上,临汾的空气污染问题长期较为严重,但此前存在的数据失真现象,使得很多相关工作耽误了,现在要打好蓝天保卫战,面临的压力非常大。
在环境监测数据上动手脚不是“罚酒三杯”的小事,而是“零容忍”的犯罪行为,这样的认知还需要进一步强化。临汾16名涉案人员对造假行为都没有正确认识,涉案的市环保局办公室原主任竟然认为干扰监测仅仅是违规,不知道自己是在犯罪。实际上,他们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在新环保法以及两高关于环境犯罪的司法解释中,对“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作出了明确规定,轻则惩处,重可入刑。一些地方存在领导干部不当干预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的情况,对此要加大力度防范和惩治,对造假行为的源头一追到底。
面对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现象,要善用“大数据”打击“假数据”。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在监测数据审核时发现,临汾市部分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数据异常。根据问题线索,生态环境部开展飞行检查,调查清楚、证据确凿后,依法移交公安部。在签下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军令状后,有些进展落后的地方可能还会为了免受处罚、政绩好看,以身试法。今后,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完善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机制,远程监控与实地抽查相结合,采用飞行检查、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同时,规范监测站点的设置和管理,责任到人,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全面、准确。
临汾市16名涉案人员被依法处理,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再度敲响警钟:对不真抓实干、搞“数字环保”的行为,发现一起就会查处一起,绝不姑息,数据造假者、失职渎职者必将受到重罚,付出巨大代价。有关地区和部门应当汲取临汾、西安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教训,拿出硬措施,肯下大力气,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切实推动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改善,持续增强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获得感和幸福感。
来自《 人民日报 》( 2018年08月11日 09 版)
⑵ 环保数据造假怎么处罚判刑吗
法律分析:对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要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被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第六十五条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