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建设项目项目开工需要经过哪些审批程序
七、浙江省
2019年7月,浙江省住建厅发布《关于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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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没有明确规定作为施工图审查内容的行政管理要求,一律不得作为审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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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以下三类工程之外,其他房建和市政工程实行自审备案制:结构安全要求较高的建设工程;国家规定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特殊建设工程、人民防空工程、单独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建成后用于销售或者出租的住宅、商业、办公建筑(包括保障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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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行自审备案制的建设工程,市、县(市、区)建设部门要在基坑开挖前对施工图进行全面事后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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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行自审备案制的建设工程,市、县(市、区)建设部门要在基坑开挖前对施工图进行全面事后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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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自审备案的房屋建筑工程,可以对地下、地上部分(以一层底板顶面为界)分阶段进行施工图审查。
B. “东数西算”火热进行中,新基建能耗不容忽视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近日联合印发文件,部署《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协同创新体系算力枢纽实施方案》,即“东数西算”方案,并着重强调了“加强绿色数据中心建设,强化节能降耗”。
“能该如何耗?”这个是新基建行业必须思考的“必答题”。
用电大户
数据中心和5G基站一样,在支撑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赛迪顾问数据显示,2019年中国现有IDC数量大约有7.4万个,约占全球IDC总量的23%,其中,超大型、大型IDC数量占比达到12.7%。规划在建IDC数量320个,超大型、大型IDC数量占比达到36.1%。
调查数据显示,目前亚太市场仍是全球数据中心市场的亮点,2019年数据中心IT投资规模达到751.7亿美元,与2018年同期相比增长达到12.3%。未来市场的主要动力仍来自中国数据中心市场稳步发展。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应用的深化将会是市场动力的主要来源。
算力与经济增长密切相关。《2020全球计算力指数评估报告》显示,计算力指数平均每提高1个点,数字经济和GDP将分别增长3.3‰和1.8‰。对此,浪潮 科技 指出,对于经济增长的追求很容易导致地区数据中心出现“为建而建”的粗放式布局和重复建设问题。这就可能会出现清洁能源充足的地区没有数据中心建设规划,而电力紧张的地方布局了很多数据中心的问题。
此外,某些地区数据中心的机房、电力、网络等配套基础设施都是按照自己的需求进行规划和建设,并未遵守相应的规范。这便造成了看似发展得“遍地开花”,但实际上陷入了零散和“一哄而上”的状态。
另有分析认为,对现存数据中心进行节能改造亦存在不小难度。“改造成本高”、“技术难跟进”等都是摆在数据中心服务商面前的难题。
政策趋严
国家发改委等部门曾多次发文,倡导新基建产业向绿色可持续方向发展。《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协同创新体系算力枢纽实施方案》明确要求在大数据中心建设中,各方需推动数据中心绿色可持续发展,加快节能低碳技术的研发应用,提升能源利用效率,降低数据中心能耗。
《贯彻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要求推动数据中心和5G等新型基础设施绿色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指出,数据中心、5G是支撑未来经济 社会 发展的战略资源和公共基础设施,也是关系新型基础设施节能降耗的最关键的环节。
而在具体指标上相关政策更是划定了日趋严格的标准。2019年2月工信部出台的《关于加强绿色数据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到2022年,数据中心平均能耗基本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新建大型、超大型数据中心的电能使用效率值达到(PUE)1.4以下。
PUE(Power Usage Effectiveness,电源使用效率)是国际上比较通行的数据中心电力使用效率的衡量指标。PUE 值是指数据中心消耗的所有能源与IT负载消耗的能源之比。PUE值越接近于1,表示一个数据中心的绿色化程度越高。
2021年7月,北京市发改委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数据中心项目节能审查的若干规定》更被称为史上最严格的PUE管控政策。规定特别强调了对于超过标准限定值(PUE值1.4)的数据中心将由北京市电力公司按月征收差别电价电费。
而根据2020发布的《中国液冷数据中心发展白皮书》显示,国内数据中心的PUE值普遍在1.4以上。
行业竞“低”
工信部发布的《国家通信业节能技术产品推荐目录(2021)》和《国家通信业节能技术产品应用指南与案例(2021)》就“降碳”问题为数据中心等相关新基建行业提供了节能技术和产品解决方案。内容特别指出,“降低能耗”、“提升能效”,是数据中心节能降碳的关键手段。
在相关指导出台之前,新基建的部分“龙头行业”在相关技术上对于PUE的竞低之争就已打响。
华为官方提供的信息显示,华为数据中心能源集团推出的FusionCol间接蒸发冷却系统技术能够将重点地区的PUE降至1.25以下。浪潮 科技 方面表示,通过采用间接蒸发冷却技术,目前能够实现全年自然冷和超长时间的100%自然冷,整体PUE可保持在1.2以下的水平。中科曙光方面则表示,依靠自主研发的相变式全浸没液冷技术已经将PUE突破性降至1.04。
企业方面对于低PUE的追求一方面受政策和行业标准的影响,而另一方面,从产品竞争力角度来看,低PUE的产品往往更能受到合作方的青睐。
熟悉IDC审批流程的业内人士告诉第一 财经 ,IDC的PUE指标和IDC许可证的审批是挂钩的。政府会依据IDC申请方的PUE及其他能评指标进行审核,并批复与之相对应规模的IDC许可证。换言之,若申请许可证的IDC的相关PUE达不到指标,极有可能申请不到与之需求相匹配的IDC。
C. 商业银行数据中心监管指引的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数据中心风险管理,保障数据中心安全、可靠、稳定运行,提高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省级农村信用联合社、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适用本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 以下术语适用于本指引:
(一)本指引所称数据中心包括生产中心和灾难备份中心(以下简称灾备中心)。
(二)本指引所称生产中心是指商业银行对全行业务、客户和管理等重要信息进行集中存储、处理和维护,具备专用场所,为业务运营及管理提供信息科技支撑服务的组织。
(三)本指引所称灾备中心是指商业银行为保障其业务连续性,在生产中心故障、停顿或瘫疾后,能够接替生产中心运行,具备专用场所,进行数据处理和支持重要业务持续运行的组织。
(四)本指引所称灾备中心同城模式是指灾备中心与生产中心位于同一地理区域,一般距离数十公里,可防范火灾、建筑物破坏、电力或通信系统中断等事件。灾备中心异地模式是指灾备中心与生产中心处于不同地理区域,一般距离在数百公里以上,不会同时面临同类区域性灾难风险,如地震、台风和洪水等。
(五)本指引所称重要信息系统是指支撑重要业务,其信息安全和服务质量关系公民、法人和组织的权益,或关系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乃至国家安全的信息系统。包括面向客户、涉及账务处理且时效性要求较高的业务处理类、渠道类和涉及客户风险管理等业务的管理类信息系统,以及支撑系统运行的机房和网络等基础设施。
第四条 《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灾难恢复规范》(GB/T20988-2007)中的条款通过本指引的引用而成为本指引的条款。 第五条 商业银行应于取得金融许可证后两年内,设立生产中心;生产中心设立后两年内,设立灾备中心。
第六条 商业银行数据中心应配置满足业务运营与管理要求的场地、基础设施、网络、信息系统和人员,并具备支持业务不间断服务的能力。
第七条 总资产规模一千亿元人民币以上且跨省设立分支机构的法人商业银行,及省级农村信用联合社应设立异地模式灾备中心,重要信息系统灾难恢复能力应达到《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灾难恢复规范》中定义的灾难恢复等级第5级(含)以上;其他法人商业银行应设立同城模式灾备中心并实现数据异地备份,重要信息系统灾难恢复能力应达到《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灾难恢复规范》中定义的灾难恢复等级第4级(含)以上。
第八条 商业银行应就数据中心设立,数据中心服务范围、服务职能和场所变更,以及其他对数据中心持续运行具有较大影响的重大变更事项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九条 商业银行应在数据中心规划筹建阶段,以及在数据中心正式运营前至少20个工作日,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十条 商业银行变更数据中心场所时应至少提前2个月,其他重大变更应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部门应制定数据中心风险管理策略、风险识别和评估流程,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工作,对风险进行分级管理,持续监督风险管理状况,及时预警,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水平。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部门应指导、监督和协调数据中心明确信息系统运营维护管理策略,建立运营维护管理制度、标准和流程,落实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数据中心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与内控制度,从技术和管理等方面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数据中心应设立专门管理岗位,监督、检查数据中心各项规范、制度、标准和流程的执行情况以及风险管理状况。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业务影响分析所识别出风险的可能性和损失程度,决定是否购买商业保险以应对不同类型的灾难,并定期检查其保险策略及范围。投保资产清单应保存于安全场所,以便索赔时使用。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应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数据中心内部审计。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在采取有效信息安全控制措施的前提下,可聘请合格的外部审计机构定期对数据中心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数据中心应根据内、外部审计意见,及时制定整改计划并实施整改。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进行数据中心选址时,应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综合考虑地理位置、环境、设施等各种因素对数据中心安全运营的潜在影响,规避选址不当风险,避免数据中心选址过度集中。
第二十条 数据中心选址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一)生产中心与灾备中心的场所应保持合理距离,避免同时遭受同类风险。
(二)应选址于电力供给可靠,交通、通信便捷地区;远离水灾和火灾隐患区域;远离易燃、易爆场所等危险区域;远离强振源和强噪声源,避开强电磁场干扰;应避免选址于地震、地质灾害高发区域。
第二十一条 数据中心基础设施建设应以满足重要信息系统运行高可用性和高可靠性要求、保障业务连续性为目标,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一)建筑物结构,如层高、承重、抗震等,应满足专用机房建设要求。
(二)应根据使用要求划分功能区域,各功能区域原则上相对独立。
(三)应配备不间断电源、应急发电设施等以满足信息技术设备连续运行的要求。
(四)通信线路、供电、机房专用空调等基础设施应具备冗余能力,进行冗余配置,消除单点隐患。
(五)机房区域应采用气体消防和自动消防预警系统,内部通道设置、装饰材料等应满足消防要求,并通过消防验收。
(六)应采取防雷接地、防磁、防水、防盗、防鼠虫害等保护措施。
(七)应采用环保节能技术,降低能耗,提高效率。
第二十二条 数据中心安防与基础设施保障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一)各功能区域应根据使用功能划分安全控制级别,不同级别区域采用独立的出入控制设备,并集中监控,各区域出入口及重要位置应采用视频监控,监控记录保存时间应满足亭件分析、监督审计的需要。
(二)应具备机房环境监控系统,对基础设施设备、机房环境状况、安防系统状况进行7x24小时实时监测,监测记录保存时间应满足故障诊断、事后审计的需要。
(三)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针对基础设施的安全评估,对基础设施的可用性和可靠性、运维管理流程以及人员的安全意识等方面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落实整改。
第二十三条 数据中心应来用两家或多家通信运营商线路互为备份。互为备份的通信线路不得经过同一路由节点。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满足业务发展要求的数据中心运营维护管理体系,根据业务需求定义运营维护服务内容,制定服务标准和评价方法,建立运营维护管理持续改进机制。
第二十五条 数据中心应建立满足信息科技服务要求的运营管理组织架构。设立生产调度、信。息安全、操作运行维护、质量合规管理等职能相关的部门或岗位,明确岗位和职责,配备专职人员,提供岗位专业技能培训,确保关键岗位职责分离,通过职责分工和岗位制约降低数据中心操作风险。
第二十六条 数据中心应建立信息科技运行维护服务管理流程,提高整体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包括:
(一)应建立事件和问题管理机制。明确亭件管理流程,定义事件类别、事件分级响应要求和事件升级、上报规则,及时受理、响应、审批和交付服务请求,保障生产服务质量,尽可能降低对业务影响;建立服务台负责受理、跟踪、解答各类运营问题;建立问题根源分析及跟踪解决机制,查明运营事件产生的根本原因,避免事件再次发生。
(二)应建立变更管理流程,减少或防止变更对信息科技服务的影响。根据变更对业务影响大小进行变更分级,对变更影响、变更风险、资源需求和变更批准进行控制和管理;变更方案应包括应急及回退措施,并经过充分测试和验证;建立变更管理联动机制,当生产中心发生变更时,应同步分析灾备系统变更需求并进行相应的变更,评估灾备恢复的有效性;应尽量减少紧急变更。
(三)应建立配置管理流程,统一管理、及时更新数据中心基础设施和重要信息系统配置信息,支持变更风险评估、变更实施、故障事件排查、问题根源分析等服务管理流程。
(四)应对重要信息系统和通信网络的容量和性能需求进行前瞻性规划,分析、调整和优化容量和性能,满足业务发展要求。
(五)应统一调度各项运维任务,协调和解决各项运维任务冲突,妥善记录和保存运维任务调度过程。
(六)应制定验收交接标准及流程,规范重要信息系统投产验收管理。加强版本控制,防范因软件版本、操作文档等不一致产生的风险。
(七)应根据商业银行总体风险控制策略及应急管理要求,从基础设施、网络、信息系统等不同方面分别制定应急预案,并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保证其有效性。
(八)应集中监控重要信息系统和通信网络运行状态。采用监控管理工具,实时监控重要信息系统和通信网络的运行状况,通过监测、采集、分析和调优,提升生产系统运行的可靠性、稳定性和可用性。监控记录应满足故障定位、诊断及事后审计等要求。
第二十七条 数据中心应建立信息安全管理规范,保证重要信息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包括:
(一)应设立专门的信息安全管理部门或岗位,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实施计划,定期对信息安全策略、制度和流程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报告。
(二)应建立和落实人员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信息安全管理职责;通过安全教育与培训,提高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建立重要岗位人员备份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
(三)应加强信息资产管理,识别信息资产并建立责任制,根据信息资产重要性实施分类控制和分级保护,防范信息资产生成、使用和处置过程中的风险。
(四)应建立和落实物理环境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区域、规范区域访问管理,减少未授权访问所造成的风险。
(五)应建立操作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文档,规范信息系统监控、日常维护和批处理操作等过程。
(六)应建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规范数据的产生、获取、存储、传输、分发、备份、恢复和清理的管理,以及存储介质的台帐、转储、抽检、报废和销毁的管理,保证数据的保密、真实、完整和可用。
(七)应建立网络通信与访问安全策略,隔离不同网络功能区域,采取与其安全级别对应的预防、监测等控制措施,防范对网络的未授权访问,保证网络通信安全。
(八)应建立基础设施和重要信息的授权访问机制,制定访问控制流程,保留访问记录,防止未授权访问。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将灾难恢复管理纳入业务连续性管理框架,建立灾难恢复管理组织架构,明确灾难恢复管理机制和流程。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统筹规划灾难恢复工作,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业务影响分析,确定灾难恢复目标和恢复等级,明确灾难恢复策略、预案并及时更新。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灾难恢复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灾难恢复指挥小组和工作小组人员组成及联系方式、汇报路线和沟通协调机制、灾难恢复资源分配、基础设施与信息系统的恢复优先次序、灾难恢复与回切流程及时效性要求、对外沟通机制、最终用户操作指导及第三方技术支持和应急响应服务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为灾难恢复提供充分的资源保障,包括基础设施、网络通信、运维及技术支持人力资源、技术培训等。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与服务提供商、电力部门、公安部门、当地政府和新闻媒体等单位的外部协作机制,保证灾难恢复时能及时获取外部支持。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灾难恢复有效性测试验证机制,测试验证应定期或在重大变更后进行,内容应包含业务功能的恢复验证。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重要信息系统专项灾备切换演练,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重要信息系统全面灾备切换演练,以真实业务接管为目标,验证灾备系统有效接管生产系统及安全回切的能力。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进行全面灾备切换和真实业务接管演练前应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并在演练结束后报送演练总结。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因灾难亭件启动灾难恢复或将灾备中心回切至生产中心后,应及时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灾难亭件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和程度,亭件起因、应急处置措施、灾难恢复实施情况和结果、回切方案。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对外包负最终管理责任,应推动和完善外包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确保商业银行有效应对外包风险。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信。息科技战略规划制定数据中心外包策略;应制定数据中心服务外包管理制度、流程,建立全面的风险控制机制。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确定外包服务所涉及的信息资产的关键性和敏感程度,审慎确定数据中心外包服务范围。
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应充分识别、分析、评估数据中心外包风险,包括信息安全风险、服务中断风险、系统失控风险以及声誉风险、战略风险等,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并报董事会和高管层审核。
第四十一条 实施数据中心服务外包时,商业银行的管理责任不得外包。
第四十二条 数据中心服务外包一般包括:
(一)基础设施类:外包服务商向商业银行提供数据中心机房、配套设施或运行设备的服务。
(二)运营维护类:外包服务商向商业银行提供数据中心信息系统或墓础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等服务。
第四十三条 商业银行在选择数据中心外包服务商时,应充分审查、评估外包服务商的资质、专业能力和服务方案,对外包服务商进行风险评估,考查其服务能力是否足以承担相应的贵任。评估包括:外包服务商的企业信誉及财务德定性,外包服务商的信息安全和信息科技服务管理体系,银行业服务经验等。提供数据中心基础设施外包服务的服务商,其运行环境应符合商业银行要求,并具有完备的安全管理规范。
第四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与数据中心外包服务商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明确重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外包服务水平、服务的可靠性、服务的可用性、信息安全控制、服务持续性计划、审计、合规性要求、违约赔偿等。
第四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要求外包服务商购买商业保险以保证其有足够的赔偿能力,并告知保险覆盖范围。
第四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加强对数据中心外包服务活动的安全管理,包括但不限于:
(一)商业银行应将数据中心外包服务安全管理纳入数据中心的整体安全策略,保障业务、管理和客户敏感数据信息安全。
(二)商业银行应按照“必需知道”和“最小授权”原则,严格控制外包服务商信息访问的权限,要求外包服务商不得对外泄露所接触的商业银行信息。
(三)商业银行应要求外包服务商保留操作痕迹、记录完整的日志,相关内容和保存期限应满足事件分析、安全取证、独立审计和监督检查需要。
(四)商业银行应要求外包服务商遵守商业银行有关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
(五)商业银行应要求外包服务商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
(六)商业银行应要求外包服务商聘请外部机构定期对其进行安全审计并提交审计报告,督促其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
第四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禁止外包服务商转包并严格控制分包,保证外包服务水平。
第四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数据中心外包服务应急计划,制订供应商替换方案,以应对外包服务商破产、不可抗力或其它潜在问题导致服务中断或服务水平下降的情形,支持数据中心连续、可靠运行。
第四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外包服务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对外包服务活动和外包服务商的服务能力进行审核和评估,确保获得持续、稳定的外包服务。
第五十条 商业银行在实施数据中心整体服务外包以及涉及影响业务、管理和客户敏感数据信息安全的外包前,应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五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在外包服务协议条款中明确商业银行和监管机构有权对协议范围内的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包括外包商的服务职能、责任、系统和设施等内容。 第五十二条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依法对商业银行的数据中心实施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原则上每三年一次。
第五十三条 针对商业银行数据中心设立、变更、运营过程存在的风险,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向商业银行提示风险并提出整改意见。商业银行应及时整改并反馈结果。 第五十四条 本指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五十五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商业银行数据中心监管指引》报告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