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如何加快推进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一)突出重点环节确保确权质量。要加强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全过程质量管理,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和标准规范开展工作;重点保存好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的视频、照片等原始证明材料,重点抓好公示结果归户表、承包地块调查表等确权材料经农户签字确认等关键环节,避免漏签或未经授权代签,防范弄虚作假行为;加强对技术单位的监督管理,保证相关成果达到技术规范要求;保护好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真正做到登记簿和证书上有其名。
(二)加强专项资金规范使用。各地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按照《中央财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加强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各级下达的补助资金要及时拨付,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对于外包给社会力量承担的有关工作,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款项、返还保证金;及时开展内部审计和资金监管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三)重视数据安全保密工作。各地要增强数据安全保密意识,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涉及的定位基础、境界与管辖区域、其他地物、承包地块、基本农田、栅格数据等地理信息数据做好保密管理。在开展成果应用和信息服务时要对涉密地理信息数据进行脱密处理,做好脱密前后的数据衔接,按工作需要及运行环境将数据库分为保密库和运行库,实行物理隔离,保证原始数据安全。
(四)妥善解决遗留问题。要重视土地未确权等遗留问题的解决,坚持问题导向,加强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探索建立解决疑难问题的工作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充分依靠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渠道,妥善处理农民群众疑难遗留问题,防止出现大范围大规模的信访事件。要及时公开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展情况,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和查询权,倡导设立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畅通问题反映解决途径,力争把矛盾解决在萌芽、化解在基层,切实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五)拓展确权成果应用。加快农村承包地信息应用平台建设,提升农业信息化管理水平,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和流转合同网签备案、土地流转监管、纠纷仲裁调处等业务数据和确权数据的协同管理。探索建立土地承包合同变更登记机制,实现相关数据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适时开展农民群众查询办理相关业务,对于证簿不符、证实不符的要依法依规及时整改。做好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与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衔接工作,逐步将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信息标注到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和证书上。按照中央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工作要求,积极配合提供耕地轮作休耕地块的四至信息及农户基本情况。探索确权成果在土地流转、抵押担保、涉农补贴、承包权退出、农田整治、解决地块细碎化等方面的应用。
‘贰’ 节点传递299元租赁加密存储空间做什么为什么做数据确权
①299元租赁的加密存储空间,是用来存储我们个人的隐私数据及行为数据。结合公安部三所的eID对我们的数据做数据确权。
②数据确权是指在数据的产生、存储和流通应用环节对数据权属进行确认。数据确权是数据流通、交易、应用的核心,有助于实现隐私保护,推动信息价值归还用户。
数据确权的前提是为数据赋予身份信息,并确保信息的真实和不可篡改。而在数据确权过程中,有必要区分隐私和隐私数据。隐私数据的开放不等同于披露当事人的隐私,在开放隐私数据的同时需要考量个人隐私数据的保护和脱敏后授权使用问题。
我国网络购物、移动支付、共享经济等数字经济新业态新模式蓬勃发展,走在了世界前列。数据已成为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密不可分,但目前用以规范数据市场交易秩序的数据产权制度尚未建立,使得数据的使用在带来便利和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很多乱象。
数据确权是大数据应用和数据产业发展必须解决的核心问题,它针对不同来源的数据,以法律形式明确其产权归属,推动数据整合,加速数据共享和流通,降低交易成本,从而激活庞大的数据资产价值和创新应用,使数据产业得以迅速发展。
用户对个人信息数据确权后,就有开放、授权、交易这部分数据并享受个人信息带来的价值的明确权利,信息价值从互联网平台归还给数据的生产者——用户。
‘叁’ 怎么查询自己土地确权地块的四边数据详细信息
土地确权地块的四边数据详细信息查询需要去村委或者国土资源局查询。
拓展资料:土地确权
土地确权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也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
土地确权的一般原则:
土地确权必须确定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应体现土地确权的精神实质,为正确界定土地权属指明方向,并在整个土地确权中始终起指导作用:
1、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
2、有利于生产和生活,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
3、政策和法律并用原则;
4、分阶段、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原则;
5、权利设定一般法定原则。
土地确权的证据依据:
1、土地详查形成的土地权属协议书、认定书、人民政府下达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
2、城镇地籍调查资料;
3、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
4、土地出让合同;
5、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
6、人民政府颁发的房产证明;
7、新中国成立之后双方签订的土地、山林等权属或界线的协议;
8、危改、安居计划的联建房合同和公证书;
9、法院判决:使用土地的事实情况,是合法占有还是非法侵占,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是长期的还是暂时的等。
土地确权的基本方法:
1、集体所有土地一般为内部使用。
2、重复征用或划拨,以后者为准。
3、界线与面积不吻合的,以界线为准。在土地确权时,要处理好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与行政管辖权的关系、与特殊区域内部门管理权的关系、土地权属与规划区的关系。土地权属确认的基本方法是调查、申报登记、核发证书,因此,确权主要是通过权属调查和申请土地登记、核发证书实现的。
‘肆’ 土地确权参照什么数据
分地底账以及以后发生的合法变化所做的登记造册
‘伍’ 土地确权实测距离 长宽有明确数据吗
土地确权实测距离,长宽有明确的数据 。
注:一、确权原则
土地确权必须确定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应体现土地确权的精神实质,为正确界定土地权属指明方向,并在整个土地确权中始终起指导作用。
1、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
2、有利于生产和生活,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
3、政策和法律并用原则;
4、分阶段、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原则;
5、权利设定一般法定原则。
二、确权方法
1、集体所有土地一般为内部使用。
2、重复征用或划拨,以后者为准。
3、界线与面积不吻合的,以界线为准。在土地确权时,要处理好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与行政管辖权的关系、与特殊区域内部门管理权的关系、土地权属与规划区的关系。土地权属确认的基本方法是调查、申报登记、核发证书,因此,确权主要是通过权属调查和申请土地登记、核发证书实现的。
三、证据依据
土地详查形成的土地权属协议书、认定书、人民政府下达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
城镇地籍调查资料;
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
土地出让合同;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
人民政府颁发的房产证明;
新中国成立之后双方签订的土地、山林等权属或界线的协议;
危改、安居计划的联建房合同和公证书;
法院判决:使用土地的事实情况,是占有还是侵占,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是长期的还是暂时的等。
‘陆’ 农村土地确权
一、农村宅基地如何确权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在确权时主要依照以下原则:
1、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2、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按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3、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4、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5、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6、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7、按照确权规定,确定的宅基地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以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
8、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9、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二、2011年11月,《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办(农工部、农委、农工委、农牧办)、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农业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为切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二、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三、加快农村地籍调查工作
各地应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等相关技术规定和标准,充分利用全国土地调查等已有成果,以大比例尺地籍调查成果为基础,查清农村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地类)等,按照统一的宗地编码模式,形成完善的地籍调查成果,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同时,要注意做好变更地籍调查及变更登记,保持地籍成果的现势性。
凡有条件的地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地籍调查应采用解析法实测界址点坐标并计算宗地面积;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核实并确定权属界线,对界址走向进行详细描述,采用图上量算或数据库计算的方法计算宗地面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图和地籍图比例尺不小于1:10000。牧区等特殊地区在报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地籍图比例尺可以放宽至1:50000。
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籍调查,应采用解析法实测界址点坐标和计算宗地面积,宗地图和地籍图比例尺不小于1:2000。使用勘丈法等其他方法已发证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在变更登记时,应采用解析法重新测量并计算宗地面积。
四、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
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遵循“主体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则,按照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三类所有权主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凡是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存在的,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发证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对于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不存在、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应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对这部分土地承认现状,明确由村农民集体所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
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由其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依法申请登记并持有土地权利证书。对于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登记、保管土地权利证书。
涉及依法“合村并组”的,“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保持不变的,所有权仍然确权给原农民集体;“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发生变化、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履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法定程序后,按照变化后的主体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并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证书上备注各原农民集体的土地面积。
涉及依法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的,原则上应维持原有土地权属不变;依法调整土地的,按照调整协议确定集体土地权利归属,并依法及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
在土地登记簿的“权利人”和土地证书的“土地所有权人”一栏,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按“хх组(村、乡)农民集体”填写。
五、依法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
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受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委托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政府代管。在办理土地确权登记手续时,由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代表申请办理。
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要求和形式,可以由各省(区、市)根据本地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依法确定。
六、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应该按照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依法确认给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七、按照不同的历史阶段对超面积的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八、认真做好集体建设用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村委会办公室、医疗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确认到每个权利主体。凡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应申请确权登记。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集体建设用地,应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合法使用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确权登记发证。
九、妥善处理农村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问题
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后方可登记。对于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镇规划以及有关用地政策的,依法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进行登记发证。
十、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行为
结合全国土地登记规范化检查工作,全面加强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严格禁止搞虚假土地登记,严格禁止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就登记发证。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对于不依法依规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或登记不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一、加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各地要从机构建设、队伍建设、经费保障、规范程序等各方面,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妥善处理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
十二、规范完善已有土地登记资料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全面核查整理和完善已有土地登记资料。凡是已经登记发证的宗地缺失资料以及不规范的,尽快补正完善;对于发现登记错误的,及时予以更正。各地要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保证登记资料的全面、完整和规范。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和标准,统一规范管理土地登记资料。
十三、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信息化
要参照《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 1015—2007)等技术标准,积极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数据库建设,进一步完善地籍信息系统。在此基础上,稳步推进全国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建设,提升土地监管能力和社会化服务水平,为参与宏观调控提供支撑,有效发挥土地登记成果资料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
各省(区、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细化制定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具体工作程序和政策。(请注意查询你们当地的相关具体实施细则或操作规范)
‘柒’ 土地纠纷诉至法院,需要确权数据证明作证据,可村委会不给开怎么办
土地纠纷诉至法院,需要确权数据证明作为证据, 如果村委会不给提供,向法院申请由法院调取证据。
‘捌’ 一家有两个户主,有两本户口本,土地确权怎样确权
从实际出发,按户确权。在确权登记颁证中,以已经签订的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以此次登记前最近的承包关系为依据,参照二调成果对土地面积进行校准。
看户口本上的成员是否一致,如果一致,只是多打印了一个户口本而已;但户主及成员不一样,无疑已经分户了。
农村土地确权是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 户口为住户和人口的总称,计家为户,计人为口。
(8)如何数据确权扩展阅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是指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下简称承包地确权)工作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个人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的总称,是承包地确权的重要凭证和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是指承包地确权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研、利用等工作。
第四条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实施、分类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应当与承包地确权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同步验收。
第五条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级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内承包地确权工作中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检查验收;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承包地确权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归档和移交工作进行业务培训和监督指导。
第六条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承包地确权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各项制度,确保承包地确权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真实、有效。
第七条县、乡(镇)和村应当将承包地确权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纳入总体工作计划。县、乡(镇)要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健全档案工作规章制度、落实专项工作经费、指定工作人员、配备必要设施设备,确保档案完整与安全。
第十条确权登记类中具体涉及农户的有关确权申请、身份信息、确认权属、实地勘界、界限图表、登记和权证审核发放等文件材料,应当以农户为单位 “一户一卷”进行整理组卷。
参考资料:网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
‘玖’ 土地确权怎么确权
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流程:
作业人员进入作业区后收集农户户口本复印件、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土地台账、老土地证等资料,用于后期的基础表格核对。
一、入户调查
测绘公司对乡镇人员、村组工作人员进行入户调查表格填写培训,村组工作人员填写表格,村组人员、乡镇人员、测绘公司技术人员分别审核填写完成的表格。
1、入户调查指导
测绘公司技术员指导《同一地块承包农户登记表》、 《户主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信息申报表》3张表格的填写。
2、入户调查资料审核
村组工作人员、乡镇人员、测绘公司技术员对工作人员所填表格进行审核,对错误信息予以修改。
对于作业小组进场时入户调查资料已经填写好,校验表格时发现表格错误量过大,当地农业主管部门、村组不愿意配合修改、重填的,灵活改变作业思路,不完全依赖表格,以图为主,直接在图上按要求指认地块,最终根据图重新填写表格,农户最终确认。
验收要求:
同一地块承包农户登记表:
1) 每个大地块儿一张表格(或多张),不同地块儿严禁出现在同一张表格
2) 排序方向必须写,且表格中各个农户土地的填写顺序与该方向一致
3) 地块儿名称必须写,且各地块儿名称要统一(一个地块儿不能出现两个名称)
4) 面积必须写(合同面积)
5) 四至必须完整,且逻辑关系符合同一地块表上的排序方向
6) 大地块中夹杂村组的机动地或集体地,也应该按顺序填写所属、面积、四至
l户主表:
1) 人均面积必须填写
2) 户主姓名必须与身份证姓名一致
3) 户主表的目的是查漏补缺、建立检索目录、为农户建立顺序码
l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信息申报表:
1) 户主不能为已故人员,且必须为有地人员
2) 户主身份证必须为二代18位身份号,且必填,家庭其他成员身份证号有则填无则不填
3) 凡填在表中的家庭成员即为分配了土地的成员,与户主关系、必须填写
4) 地块名称必须填写
5) 合同面积必须填写
6) 四至必须填写,且完整
二、影像图获取,工作底图制作及打印
当地农业部门与测绘单位一同到省农业厅领取作业区电子版影像数据、国土提供的行政区界线数据(行政区界线最低到村一级),测绘公司技术人员制作工作底图。由于各地区影像图质量不一,所有我们有时候需要航飞模糊的卫星图地区。
1、测绘公司根据行政区界线,利用地理信息软件制作村图并打印。(村图制作参考比例1:2000,满足组界识别勾画为宜)
2、测绘公司将打印好的村图下发到村组,各组工作人员指认组界并勾画
3、测绘公司技术员根据画好的组界制作组图并打印(组图制作参考比例1:500,满足小地块勾画为宜)
验收标准:图幅名称、技术公司署名、指北针,制图人、比例尺等信息完整。
三、地块指认
镇街及村组工作人员逐户逐地块在工作底图上指认小地块,测绘公司在小地块中填写相对应的农户信息,编写地块编码。
1、地块指认指导
技术员将打印好的组图拿到村组,在村组工作人员的协同下到实地逐户逐地块对农户的地块进行指认勾画。先用红笔将大地块边界勾画清楚,再用黑笔将大地块内农户的小地块按照《同一地块承包农户登记表》的顺序依次勾画清楚,并在小地块内填写农户户主姓名(与身份证姓名一致),合同面积、地块编码等信息;最后一个大地块勾画完成后在大地块内将组名称、大地块名称(与同一地块表一致)标注清楚,按上述顺序逐个大地块标注。
2、地块指认审核
将小组内标注好的工作底图对比入户调查阶段填写的《同一地块承包农户登记表》,校对图表信息是否一致,要求表上所填的地块在图上全部按顺序出现,同时图上所画地块在表上都有登记,不一致的地方及时核实修改。
地块指认工作过程中对于确实需要下地勘查的,政府、乡镇、村组因担心矛盾而拒绝下地的,必须由对方开具证明材料,严禁私自妥协。
四、一轮公示
村组工作人员将入户调查阶段所填表格及地块指认完成的工作底图张贴在村组公示栏内,通知农户前来确认图表信息是否正确属实。
1.对于存在错误的,统一上报村组,联系技术人员统一修改,修改后再次确认。
2.公示期间农户确认图和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信息申报表、同一地块承包农户登记表)的信息,确认无误后,相关人员在这两张表要签字的地方,签字和按指纹。
3.公示完成后技术员开始填写《承包地块调查表》,要求一个小地块一张表,以下信息:发包方编码、承包方、图幅编号、地块编码、地块名称、合同面积、四至、土地用途、地力等级、土地利用类型、是否基本农田、本地块指界人、调查员等信息如实依据图表进行填写,同时界址点编号必须与我公司土地确权C/S建库软件生成的编号一致。该表格必须在二轮公示之前完成相应的填写工作。
4.村组一轮公示完成后,技术员要对收上来的草图进行严格验收。
验收标准:核心标准:“图表一致、信息属实”。
具体如下:
1) 大地块的地块名称、村组名要标注清楚;农户小地块的面积、地块编码、农户姓名要标注准确清楚。
2) 确保大地块、小地块的边界线段闭合。(大地块边界用粗笔勾画,农户小地块边界用细笔勾画,组与组的界限用红笔勾画)。
3) 严禁贴纸处理。
4) 确保图表一致(以同一地块表为基础,校对航拍图上标注的信息,若两者不一致,向村组核实,完善图表)。
5) 出现空白地块要标明实际情况(集体地、承包地、外村地等)。
五、基础数据录入、内业抠图
乡镇数据录入人员将一轮公示完成的入户调查表格数据按照模板录入EXCEL表格。同时,测绘公司技术人员对一轮公示完成的工作底图进行矢量化处理(抠图)。
验收标准:核心标准“抠出来的图与一轮公示图一致,不准多地、不准少地”。
(验收对象:镇街技术员对抠图人员)
具体如下:
1) 在抠图过程中遇到大地块抠图面积与合同面积相差超过10%的,必须到实地勘查,核实实际情况,严禁私自处理。
2) 抠图中遇到地块编码不完整的按照现有的编码进行内业处理,并在相应的FARMER字段里注明相应的农户户主姓名。
3) 对于抠图过程中遇到空白地块,先将周围地块如实处理,再将此地块抠出,并在FARMER字段里注明“空白地块”。
4) 进行内业软件勾绘大地块时,严禁私自放大边界和缩小边界,以及移动大地块的某一条边界。
六、数据匹配、导入系统、二轮公示图制作及打印、申报表打印
本环节由测绘公司处理、发现错误信息时镇街及村组配合
1、将录好的EXCEL数据与矢量化完成的shapeflie文件进行数据匹配。
2、利用匹配好的数据按要求制作二轮公示图并打印(参考比例1:800)
3、同时数据导入系统,生成申报表并打印。
验收标准,具体如下:
1、公示图必须以组为单位出图,特殊情况上报项目部等待批复处理。
2、公示图的图幅名称、土地承包信息详情、大地块名称等必要信息必须准确、符合格式标准。
(1)图幅名称、制作人姓名、监管站署名、公司署名:字体大小根据幅宽适宜即可。
(2)土地承包信息详情、大地块名称:字体80
(3)农户信息标注:字体14。
3、标注信息必须转化为注记,并将注记存档处理。
4、大地块内农户地块信息必须完整、准确(农户户主姓名、实测面积),在出图比例尺标准下保证任意地块内的标注信息清晰可见。
(1)二轮公示面积必须为实测面积(即图解实测面积)
(2)制作公示图时,面积小于1亩的,LANDTABLE一列可能会缺0显示,(例:0.5亩, 显示.5亩),处理后加0显示,严禁缺0显示。
(3)特殊小地块将注记放大至出图比例尺下清晰可辩为止。
(4)集体地显示机体地名称,但土地承包信息详情中地块总数和总面积不计算集体 地的部分。
5、在达到标准的前提下尽可能保证公示图的美观。
6、申报表上本组人均应分地一栏严禁出现空白或0亩的情况。
七、二轮公示
测绘公司将打印好的二轮公示图以及申报表(一式四份)提供给村组工作人员,将其张贴在村组公示栏内,村组工作人员通知农户前来确认图表信息是否正确属实。
1.农户对公示内容无异议的,在公示图及申报表相应位置签字按手印,同时签署《公示无异议声明书》,对于存在错误的,统一上报村组,联系技术人员统一修改,修改后再次确认。
2.将每户一张或多张的《承包地块调查表》交给农户确认信息并完善本地块指界人,调查员和审核人分别由技术员和包村干部填写。
八、修改错误数据,提单打证
测绘公司参照二轮公示完成的资料,对村组内错误数据进行核实修改,技术员将正确的数据汇交,提单打印经营权证书。
九、颁发证书
1、打印好的证书,由相关部门加盖公章后,统一下发的到乡镇相关部门,村民集中到乡镇办理领证手续。
2、领取证书前需携带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填写户主声明书、委托书、确认承包地块示意图,上述资料填写完成后,在证书领取花名册上签字领取证书。
十、归档管理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是指确权登记颁证过程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个人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包括领导讲话、会议材料、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登记薄,以村组为单位的公示图、承包地块公示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信息申报表、户主声明书、委托书、公示无异议声明书等。这些资料是对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查考的凭证,也是确权登记颁证成果的历史记录。各地要按各地相关规定,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资料保存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