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什么是政务信息资源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有哪些
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府中与信息采集能力,信息处理能力,信息利用能力,以及信息交流能力有关的一切资源,包括人员、设备、资金、信息及技术。换而言之,政务信息资源并不仅仅指政..府信息而言,其涵义和涉及的范围比信息本身更要广泛得多。相应地,政务信息资源的管理也包括对人员、设备、资金及技术的管理。政务信息资源看作是等同于政..府.部.门的人力资源、物质资源和财务资源的组织资源,政务信息资源管理从支持政..府职能发展到政府的管理职能,同政..府的其他重要职能一样重要。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的关键标准包括 6个方面的内容,其中“第1部分:总体框架”规定了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的总体结构、基本功能等内容;“第2部分:技术要求”规定了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建设的基本技术要求;“第3部分:核心元数据”规定了公共资源核心元数据和交换服务资源核心元数据应当遵循的内容标准;“第 4部分:政务信息资源分类”规定了政务信息资源的分类与编码;“第5部
分:政务信息资源标识符编码方案”规定了政务信息资源的唯一标识符编码方案;“第 6部分:管理要求”规定了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的基本管理要求。
(1) 总体框架
“总体框架”给出了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所涉及的关键术语,定义了政务信息资源、公共资源、交换资源、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等关键概念,明确了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管理者、提供者和使用者三个角色及其职责。各级政务部门工作人员和相关的技术开发人员在建设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时,可按照“总体框架”规定的总体结构建立起符合其概念模型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系统,并要实现对目录内容的编目、注册、发布、查询和维护等基本功能。
(2) 技术要求
目录技术要求的核心是目录服务规范,它能够整合分布在各部门的政务信息资源,并形成完整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为政务信息资源的交换建立良好的基础。
目录服务规范主要定义由发现和管理两大类接口组成,并为其提供外部接口。其中,发现服务是对政务信息资源的查找、浏览、定位功能。发现服务对政务信息资源的查找、浏览及定位是通过元数据进行的,提供对政务信息资源的元数据级的访问。管理服务提供对目录本身的管理功能,如修改目录信息、增加或删除目录等。根据不同的应用需求,目录服务规范规定了针对公共资源的服务接口规范和交换服务资源的服务接口规范两部分的技术规定。
(3) 元数据
从组成上来说,元数据的主要内容包括信息资源的标识、内容、分发、数据质量、数据表现、数据模式、图示表达、限制和维护等信息。
标识是信息资源的一个重要特性,包括信息资源的唯一标识符、信息资源的摘要信息、创建信息资源目的、信息资源的状态等信息。内容重点描述信息资源的基本数据组成,包括信息资源包含哪些具体的数据。分发着重说明使用者如何获得信息资源的信息,包括数据分发格式信息、分发者信息以及用户获取数据集的途径。数据质量信息包含数据志信息以及数据质量报告等内容,数据志说明的是信息资源的生产依据和过程,数据质量报告给出了按特定的数据生产标准进行评价的结果。数据表现确定了数据的展现方式,包括图形、影像、文字等方式的说明。数据模式信息包含有关数据的物理模式的信息。图示表达则进一步说明了采用图形进行数据表达的具体规则。限制和维护信息既包括信息资源本身也包括元数据的使用以及日常维护方面的信息。
一般来说,元数据的具体组成需要结合具体的领域、部门以及具体的信息资源的情况来加以确定。
㈡ 政务信息系统中的数据资源描述怎么填
各级各类信息系统的使用产生了海量的信息 数据, 形成规模巨大的政务信息资源, 为政务服务的利 用和开发提供了资源基础 。 目前, 我国的政务信息系统普遍分散构建, 受限于 管理体制 、 技术水平 、 法律制度和传统等因素, 造成政 、 “相互封闭 ” , 府信息资源“条块分割” 无法实现信息 资源的有效流动, 形成 “信息孤岛 ” 效应, 制约了电子 政务的进一步发展 。因此, 面向政府信息资源, 构建跨 地域 、 跨部门, 纵横相连的政务信息资源平台, 具有重 要意义 。本文从政府服务角度出发, 引入“云计算 ” 技 术, 通过分析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层级, 设计了基于“支 ” 、 “业务云 ” 撑云 和“公共云 ” 的政务信息资源“云平 , “云服务 ” 台” 并提出了政务信息资源 整合模型 。
㈢ 山东省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政务建设与发展,推进政务数据共享与开放,提高政府服务与管理能力,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应用与服务、安全与保障以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法规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是指各级行政机关运用信息技术,向社会提供公共管理和服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等各类数据,包括行政机关直接或者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经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等。第四条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整合共享、开放便民、保障安全的原则。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相关工作的领导,将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建设、管理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级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的管理、指导、协调、推进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托统一的政务服务平台,为辖区群众提供优质便捷的公共服务。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在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级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发展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省级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发展规划,制定本系统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相关建设专项规划,并报省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发、维护或者购买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相关建设项目,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审核;涉及固定资产投资和国家投资补助的,按照有关投资的法律、法规执行。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和管理省级电子政务云节点,并统筹全省电子政务云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监管,建立全省统一的电子政务云服务管理体系。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级电子政务云节点的建设、运行和监管,并将建设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不得新建电子政务云节点;已经建设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规定逐步归并整合。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托省级或者市级电子政务云节点开展部署业务系统、应用管理等活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级电子政务网络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对政务服务的支撑能力。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统一身份认证、电子印章等共性应用支撑系统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为各级行政机关开展政务服务提供保障。第三章政务数据管理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务数据的汇聚和统筹管理。第十五条政务数据实行目录管理。
省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省级政务数据总目录,统筹全省政务数据目录编制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级政务数据总目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的具体要求,编制本部门的政务数据目录,明确政务数据的分类、格式、属性、更新时限、共享类型、共享方式、使用要求等内容,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政务数据目录更新机制;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修改或者本部门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更新本部门政务数据目录。
㈣ 什么是政府数据资源基本目录和共享目录
可以看一下两部门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里面有说明。2017年制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