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哪些信息属于个人信息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的核心特点为“可识别性”,既包括对个体身份的识别,也包括对个体特征的识别;对个体身份的识别确定信息主体“是谁”,对个体特征的识别确定信息主体“是什么样的人”,即该信息能够显现个人自然痕迹或社会痕迹,勾勒出个人人格形象。
判定某项信息是否属于个人信息,应考虑以下两条路径:一是识别,即从信息到个人,由信息本身的特殊性识别出特定自然人;同时,识别个人的信息可以是单独的信息,也可以是信息组合。可识别性需要从信息特征以及信息处理方的角度结合具体场景进行判断。二是关联,即从个人到信息,如已知特定自然人,则在该特定自然人活动中产生的信息即为个人信息。符合上述两种情形之一的信息,即应判定为个人信息。
以我们日常使用的社交类app为例,网络id、昵称、头像、好友关系等信息与用户主体身份具有强对应关系,在特定场景下单独或结合其他数据可对应到用户的具体主体身份信息,符合“从信息到个人”的特征;app使用信息,包括在线时长、最近浏览、个人偏好、发表的评论、看法等,能够反映个人思想、习惯等,符合“从个人到信息”的特征,所以,以上都属于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