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普查登记的方法及要求
普查登记是经济普查的中心环节,直接决定着整个普查的数据质量和工作进度。普查登记包括前期准备,数据采集与报送,数据检查、审核与验收等方面的工作。为确保普查登记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细则。
(一)前期准备。
1.编制普查单位名录。
省级普查机构将单位清查结果上报国务院经普办。国务院经普办根据审核确定的清查数据结果和部门确认结果分类标记一套表法人单位,非一套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以及金融、铁路部门负责普查登记的单位等,结合省级普查机构上报的扩大范围的联网直报单位名录,整理形成地方普查机构负责的联网直报普查单位名录、填报普查单位名录、部门普查单位名录,然后将分省普查单位名录统一反馈至省级普查机构,各省级普查机构将填报普查单位名录分解至县级普查机构(详见《普查单位清查办法》)。
省级扩大范围的联网直报非一套表单位参照国家一套表单位进行数据准备、数据采集与报送、数据审核与验收等工作,并在上报国家时将相关表式转换为非一套表表式。
2.编制个体经营户名录。
省级普查机构根据单位清查结果,汇总生成本地区个体经营户信息,上报国务院经普办。国务院经普办根据审核确定的个体经营户清查数据结果,结合税务部门提供的一般纳税人个体工商户资料,以及从业人员期末人数达到一定规模的个体经营户清查数据,整理生成个体经营户普查用名录;其余从业人员期末人数在规模以下的个体经营户结合交通运输部门提供的个体运输户名录资料,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总体、逐县(市、区、旗)抽取普查样本小区,并下发至各省级普查机构。由省级普查机构确定个体经营户普查和抽样调查的完整名录,并逐级分解至县级普查机构(详见《个体经营户抽样调查方案》)。
3.数据准备。
对于一套表单位,国务院经普办在联网直报平台中统一组织部署普查单位的底册名录信息和普查表式等内容。
对于非一套表单位,县级普查机构组织普查人员在端非一套表单位及个体经营户数据采集软件中导入普查单位的底册名录信息和普查表式等内容。
对于个体经营户,县级普查机构组织普查人员在端非一套表单位及个体经营户数据采集软件中导入一定规模以上个体经营户普查名录和抽中普查小区全部个体经营户的底册名录信息和调查表式等内容。
4.普查告知。
国务院经普办通过联网直报平台向一套表单位发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告知书。
各级地方普查机构通过电话、短信、微信、微博、电视、广播、邮寄、上门等有效方式向一套表单位、非一套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调查单位发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告知,在单位或个体经营户比较集中的街道、市场张贴宣传海报等,指导和督促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包括准备相关证照、统计台账、财务报表等。
普查告知书样式由国务院经普办统一制定,各地普查机构印发。
(二)数据采集与报送。
1.数据采集。
对于一套表单位,由各级普查机构和相关专业组织普查对象在联网直报平台上填报普查表。
对于非一套表单位,由普查员使用进行入户调查,在普查单位名录中的普查对象,使用调出该单位的名录信息,现场采集普查表数据;如有新发现的不在普查单位名录中的普查对象,使用新增单位普查表,标注单位所在的建筑物,现场采集普查表数据。各地要结合地方实际采用不同方式由普查对象负责人对所填报的普查表数据进行签字确认。
各级普查机构对标记为金融、铁路部门负责普查登记的单位不进行普查登记,但需对本区域内除上述单位以外的金融业单位按照非一套表单位的要求进行普查登记。
对于个体经营户调查单位,由普查员使用进行入户调查,现场采集调查表数据。抽中普查小区中新发现的不在个体经营户样本单位名录中的调查对象,要使用新增个体经营户调查表,标注个体经营户所在的建筑物,然后现场采集调查表数据。各地要结合地方实际采用不同方式由个体经营户户主对所填报的普查表数据进行签字确认。
普查员在入户调查过程中,要认真查阅普查对象的相关经营证件和与经济普查有关的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等原始资料,保证普查相关资料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普查对象的财务指标,应当依据真实、合法的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申报资料填报。如有确凿证据证明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申报资料明显不符合实际的,应当据实填报。
2.基层数据初审与上报。
一套表单位,要在联网直报平台上执行数据审核,对平台审核出现的错误及时修改或说明,然后保存并上报数据。
通过进行普查登记的非一套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调查单位,普查员要在现场执行数据审核,发现问题或审核不通过的要进行现场核实,及时修改或说明,并利用无线网络,或由基层普查机构通过非一套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数据处理软件上传报送普查数据。各级普查机构要对已上传至数据处理软件中的全部普查数据执行数据审核,对发现的错误及时修改或说明,然后保存并上报数据。
各级普查机构要及时上报每个普查对象的普查数据,并在基层数据上报期间对数据进行随报随审。
3.登记查疑补漏。
县级普查机构要及时根据部门提供的新增单位、统计调查发现的新增单位、入户调查结果与普查单位名录差异情况,以及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关联审核情况进行查疑补漏。
(1)入户调查后,县级普查机构要将部门提供的新增单位名录和统计调查发现的新增单位与普查登记单位进行比对,对于新增单位名录中存在,但是入户调查中没有进行普查登记的单位,要进一步实地核查,补充填报调查遗漏单位的普查表。
(2)对于普查过程中新增的单位和普查单位名录中没有查找到的单位应重点核查,确认为重复的单位,要在普查单位名录中加以标注;对名录中没有查找到的单位,应进一步实地核查。
(3)各级普查机构要及时根据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关联审核情况开展查疑补漏工作。将法人单位填报的所属产业活动单位情况表,与产业活动单位自行填报的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及归属法人单位信息进行关联比对,核准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之间的关联关系,补充填报遗漏的产业活动单位或法人单位。
查疑补漏结束后,普查单位名录底册中所有单位都必须标注核查情况。
(三)数据检查、审核与验收。
1.数据检查。
县级普查机构要随机抽选3-5个普查小区,组织统计人员对小区内全部已上报单位进行数据质量检查,对照单位的证照、财务报表、业务资料或统计台账全面核实普查数据填报核查表。没有达到数据检查要求的普查小区,该小区所属乡(镇、街道)区域内所有普查单位要全部重新进行登记复核。县级普查机构要对相关检查工作记录备案,并向上级普查机构报告检查工作情况。
省、地级普查机构要在下一级每个普查区域内至少抽选并参加一个普查小区的数据检查工作,对没有达到数据检查要求的普查小区,该小区所属乡(镇、街道)区域内所有单位要进行全面复查。主要数据检查合格标准:
①统计单位错报率低于5‰;
②主要经济指标错报率低于10‰。
2.数据集中审核。
各级普查机构要组织对一套表单位普查数据,以及上传至非一套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数据处理软件的非一套表单位普查数据和个体经营户样本单位调查数据进行审核。
各级普查机构组织工业、投资、贸易、社科文和服务业等专业按照职责分工对单位基本情况表中的专业性指标及法人单位所属产业活动单位情况表进行审核;组织名录库管理部门对单位基本情况表进行全面审核;组织相关专业按照职责分工对专业报表和其他报表中的专业性指标进行审核。
审核不通过的一套表单位相关问题要返回普查对象,非一套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相关问题要返回县级普查机构,由各级普查机构组织相关普查对象进行核实,对于与客观情况不符的,要据实修改,系统保留修改痕迹,对于客观情况与审核条件矛盾的,则进行保存并填写说明信息。
3.基层数据验收。
各级普查机构按照统一要求组织开展数据验收工作。上一级普查机构负责验收下一级普查机构上报的基层普查数据,对通过数据检查和数据审核的普查数据进行验收并由各级普查机构负责人对综合数据进行签字确认。
2. 作为普查对象,我应如何做好调查配合工作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四章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对政府部门的要求如下: 1、国务院设立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经济普查的组织和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具体负责经济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 2、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应当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当地的经济普查工作。 4、街道办事处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经济普查工作。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四章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以及第二十五条,对普查机构的要求如下: 1、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经济普查机构,负责完成国务院和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的经济普查任务。 2、大型企业应当设立经济普查机构,负责本企业经济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经济普查表的填报工作。 3、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在经济普查准备阶段应当进行单位清查,准确界定经济普查表的种类。 4、各级编制、民政、税务、市场监管以及其他具有单位设立审批、登记职能的部门,负责向同级经济普查机构提供其审批或者登记的单位资料,并共同做好单位清查工作。 5、各级编制、民政、税务、市场监管以及其他具有单位设立审批、登记职能的部门,负责向同级经济普查机构提供其审批或者登记的单位资料,并共同做好单位清查工作。 6、县级经济普查机构以本地区现有基本单位名录库为基础,结合有关部门提供的单位资料,按照经济普查小区逐一核实清查,形成经济普查单位名录。 7、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按照清查形成的单位名录,做好经济普查数据的采集、审核和上报等工作。法人单位填报法人单位调查表,并负责组织其下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填报产业活动单位调查表。 8、各级经济普查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9、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对经济普查机构依法提供的经济普查资料不得自行修改,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经济普查机构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四章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对普查人员的要求如下: 1、地方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 2、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应当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并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 3、聘用人员应当由当地经济普查机构支付劳动报酬。商调人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 4、地方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统一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业务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颁发普查指导员证或者普查员证。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在执行经济普查任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 5、普查员负责组织指导经济普查对象填报经济普查表,普查指导员负责指导、检查普查员的工作。 6、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有权查阅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财务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等相关原始资料及有关经营证件,有权要求经济普查对象改正其经济普查表中不确实的内容。 7、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有权查阅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财务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等相关原始资料及有关经营证件,有权要求经济普查对象改正其经济普查表中不确实的内容。 8、各级经济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9、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对经济普查人员依法提供的经济普查资料不得自行修改,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经济普查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
3. 普查分为几个阶段,每个阶段的主要工作是什么
普查分为4个阶段,其重要工作内容是:
1、普查准备阶段:
组建各级普查机构,落实经费和物资保障,制定普查实施方案,进行普查试点,开展普查宣传,选聘与培训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划分普查区域,绘制普查地图,编制单位核查底册,做好数据处理环境准备,完成PDA软件、普查区图和单位核查底册的加载等工作。
2、普查登记与数据审核验收阶:
普查员使用PDA采集普查数据,对普查单位进行GPS定位、底册信息核查和相关证照拍照,通过网络将普查数据报送到指定服务器,普查机构对普查表数据按专业进行审核、检查和验收。
3、普查数据汇总和质量抽查阶段:
汇总生成分地区、分行业等分组普查数据,组织开展事后质量抽查和数据质量评估,对主要指标和分地区、分行业数据进行比较分析,评估普查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等。
4、数据发布与资料开发阶段:
发布普查公报,编印普查资料,开展普查专题分析研究,全面更新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进行业务技术总结等。
(3)如何开展普查数据审核工作扩展阅读
普查原则:
1、必须统一规定调查资料所属的标准时点。
2、正确确定调查期限、选择登记时间。为了提高资料的准确性,一般应选择在调查对象变动较小和登记、填报较为方便的时间,并尽可能在各普查地区同时进行,力求最短时间完成;
3、规定统一的调查项目和计量单位。同种普查,各次基本项目应力求—致,以便历次普查资料的汇总和对比;
4、普查尽可能按一定周期进行,以便于研究现象的发展趋势及其规律性。
4. 农业普查数据采集与处理的步骤有哪些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数据处理工作方案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以下简称“三农普”)数据处理工作遵循“创新管理,提高效率”的原则,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普查数据处理的信息化、网络化,全面提升普查数据处理工作效率和数据质量。
为了做好三农普数据处理工作,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和《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方案》,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原则
三农普数据处理工作按照“统一标准、分级负责、规范管理、安全高效”的原则进行。
——统一标准:在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农普办”)统一部署下,要求数据处理工作“统一技术环境标准,统一数据处理标准,统一数据处理软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普查数据的采集、上报与处理。
——分级负责:本次普查的数据处理工作,分别由乡、县、地市、省和国家级普查机构组织实施。各级普查机构要按照各自分工,做好统筹规划,加强组织协调,按时完成各项数据处理工作任务。
——规范管理:本次普查规模大,技术要求高,数据处理人员多,数据处理设备量大,各级普查机构必须严格管理,建立岗位责任制,落实责任、强化基础。
——安全高效:各级普查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安全意识,规范管理,严格执行数据处理的各项业务规程和安全要求,确保数据处理系统高效运行和普查数据的安全与完整。
二、工作内容
本次普查数据处理对象为以下普查表式:
——农户填报的《农户普查表》;
——规模农业经营户填报的《规模农业经营户普查表》;
——农业经营单位填报的《农业经营单位普查表》;
——村民委员会填报的《行政村普查表》;
——乡镇人民政府填报的《乡镇普查表》。
数据处理工作是要完成上述5种表式的数据采集与录入、数据报送与接收、数据交换与备份、数据审核与验收、数据汇总与反馈,以及数据归档等工作。
三、数据处理流程
本次普查的数据处理是按照“移动采集、网上报送、两级部署、四级审核”的工作模式进行。数据处理流程如下:
(一)入户前准备。
在普查入户登记前,普查员领取PDA(移动采集终端(以下简称“PDA”)进行注册,接收数据采集应用程序、普查制度等,并进行数据应用程序的安装和普查制度的加载。
(二)数据采集与报送。
三农普根据不同的调查对象,采用不同的数据采集和数据报送方式。
1.农户、规模农业经营户和农业经营单位。
普查员入户进行现场登记,通过PDA数据采集程序采集农户、规模农业经营户以及农业经营单位的数据并进行初审,通过移动互联网将普查数据上传到省级农普办。
2.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
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填报的普查数据由乡级普查机构通过固定互联网在普查数据处理系统中进行录入与初审,并报送至省级农普办。
(三)数据审核与验收。
县、地市、省级普查机构利用普查数据处理系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数据审核、查询、验收等工作。
普查数据经省级普查机构审核确认后,向国务院农普办上报净化后的普查数据和审核报告单。
国务院农普办接收、审核和验收省级普查机构上报的数据和审核报告单。
(四)数据汇总。
国务院农普办对验收后的普查数据进行汇总。
(五)数据反馈与归档。
普查数据经国务院农普办评估后进行反馈并归档。
四、数据处理软件
普查数据处理软件由国务院农普办统一开发,包括:移动采集终端管理系统、PDA数据采集程序、普查数据处理系统等。移动采集终端管理系统和普查数据处理系统分别在国家、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进行两级部署。
(一)移动终端管理系统:负责PDA的注册管理;完成数据采集应用程序、普查制度、程序补丁包、普查制度修订包和培训教材等相关数据向PDA推送等任务。
(二)PDA数据采集程序:负责农户、规模农业经营户和农业经营单位的数据采集。完成数据初审、数据上传等任务。
(三)普查数据处理系统:由数据采集报送、数据交换和数据处理三个中心构成。省级数据采集报送中心接收所辖地区PDA端上传的农户、规模农业经营户和农业经营单位的普查数据、采集与报送行政村和乡镇的普查数据,并由数据交换中心将数据传送到省级数据处理中心,同时与国家级数据交换中心进行定时同步。县、地市和省级统计人员登录省级数据处理中心进行数据审核与查询,并在报告期将净化后的数据和审核报告单通过数据交换中心提交到国家。省级数据汇总工作在省级数据处理中心完成。
国家级数据交换中心将同步到的省级普查数据传送到国家级数据处理中心;国家级统计人员登录国家级数据处理中心浏览、查询普查数据;根据省级农普办上报的审核报告单进行数据审核与验收,并完成数据的汇总、反馈与归档等工作。
普查数据处理系统示意图
五、数据处理环境要求
(一)乡级数据处理环境要求。
乡级普查机构要具备必要的数据处理办公环境和网络环境,2台以上计算机、1台笔记本电脑、1-2台激光打印机、防病毒系统、大容量移动硬盘等。同时,根据本地区业务情况为一线普查员配备PDA。
(二)县级数据处理环境要求。
县级普查机构必须具备专用的数据处理办公环境,100M以上局域网和2M以上与地(市)级、省级及国家级统计内网接入的网络环境,4台以上计算机、2-3台激光打印机、客户端安全管理系统等。
(三)地市级数据处理环境要求。
地市级普查机构必须具备必要的数据处理办公环境,具备100M以上局域网和10M以上与省级、国家级统计内网接入的网络环境, 8台及以上计算机、2-3台激光打印机,客户端安全管理系统以及UPS供电环境等。
(四)省级数据处理环境要求。
1.移动终端管理平台:配备3台服务器,含操作系统、相应的数据库软件和应用中间件。其中,PDA不超过10万台的省,配备1台低档服务器用作数据库服务器,1台低档和1台中档服务器用作应用服务器;PDA超过10万台的省,配备1台低档服务器用作数据库服务器,2台中档服务器用作应用服务器。
2.普查数据处理系统:
——数据采集报送中心:配备4台服务器,含操作系统、相应的数据库软件、应用中间件和消息中间件。其中,2台中档服务器用作数据库服务器,2台低档服务器用作应用服务器。
——数据交换中心:配备6台服务器,含操作系统、相应的数据库软件、应用中间件和消息中间件。其中,2台低档服务器作为前置交换服务器,4台中档服务器作为交换数据库服务器。
——数据处理中心:配备6-8台服务器,含操作系统、相应的数据库软件、应用中间件和消息中间件。其中,2台高档服务器用作数据库服务器,4-6台中低档服务器用作应用服务器(农户数量不超过1000万时,配备4台;超过1000万时,配备6台)。
3.安全设备:配备1套网页漏洞检测工具,1台数据库安全审计系统,2台应用防火墙,1台堡垒主机,互联网出口处1台DDoS防护设备。省级身份认证系统(在二经普统一配置的基础上或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进行升级和扩容),用户容量根据实际业务需求配备。
4.其他设备:配备2台负载均衡交换机,2台光纤交换机和2台存储设备。
5.网络环境:互联网接入带宽大于100M。
6.机房环境:要求机房承重荷载、用电负荷、空调系统及供配电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规范;要求机房分区,数据采集报送中心要放入互联网专区(DMZ区),数据交换中心和数据处理中心要放入等级保护的本项目专区。
设备配置参数参考附件。
(五)国家级数据处理环境要求。
(略)。
六、数据处理人员配备要求
为保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数据采集、处理和系统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应设立数据处理相关技术工作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配备相应的数据处理人员。其中,省级数据处理人员配备要求如下:
1.组织协调:1人。负责数据处理相关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2.系统管理:1-2人。负责系统软硬件的运维管理和相关技术支持等。
3.网络管理:1-2人。负责网络环境的运维管理和相关技术支持等。
4.应用管理:4-6人。负责各应用系统的管理和相关技术支持等。其中,移动终端管理平台1-2人;数据采集报送中心1人;数据交换中心1人;数据处理中心2-3人。
5.安全管理:1人。负责信息安全管理。
6.机房管理:1人。负责机房环境的管理。
7.PDA管理:1-2人。组织地市级农业普查办公室进行PDA的验收和发放,联系并指导上网卡的登记注册等工作。
七、安全保密
三农普数据处理工作依托于网络进行,信息网络的安全保密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必须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进行安全管理,在数据处理中采取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各级农普办要按照国家相关的安全保密管理要求制定本级的三农普数据处理安全保密管理办法。
省级节点在系统部署时,应遵循专区专域的原则,并对数据库等重要系统的访问采取最小授权的白名单访问控制策略。省级和国家级的数据交换通过统计专网进行。地市和县级农普办数据处理要按照三农普数据处理安全保密管理办法开展工作。
各级数据处理人员都要遵守普查保密规定,对经手的普查资料严格保密。
八、技术培训
三农普数据处理技术培训工作根据业务情况分级或跨级组织与部署。
九、数据处理经费
按照财政分级负担原则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普查数据处理设备由各级财政分别负担。国家农普办将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积极申请三农普数据处理专项设备的中央投资。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现行投资政策规定,中央财政资金只能用于中西部地区的普查设备补助。请各级普查机构提早做好普查数据处理设备经费的申请和落实工作。
十、组织实施
国务院农普办设立数据处理组,统一部署、组织和实施三农普数据处理工作。
各级普查机构应按照国务院农普办的组织形式,成立数据处理组。各级数据处理组接受上级数据处理组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并在本级农普办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级的数据处理工作。
(一)准备阶段。
主要任务是做好三农普数据处理前期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制定三农普数据处理方案和实施细则;制定有关数据处理的各类标准;数据处理软件和硬件的采购;组织数据处理工作试点;数据处理软硬件的技术培训;数据处理环境的搭建等。
(二)数据处理和上报阶段。
本阶段的主要任务包括:组织普查员完成普查数据的现场录入和数据上传;组织乡级普查机构进行数据的网上报送;组织完成数据审核、验收、汇总和数据归档等工作。
(三)资料开发阶段。
本阶段的主要工作任务是完成三农普汇编资料的分类汇总等工作。
(四)工作总结阶段。
从工作组织、系统环境保障,技术方案、主要问题及经验等方面,对本次数据处理工作进行认真总结。
十一、工作任务
各级普查机构数据处理工作任务如下:
(一)国家级。
1.负责制定数据处理工作方案与实施细则。
2.负责制定数据处理设备配备方案和组织数据处理设备的采购。
3.负责数据处理软件的研制与开发。
4.负责国家级数据处理环境的准备和部署,负责系统安全。
5.负责组织国家级数据处理试点工作。
6.负责组织编写数据处理软件操作手册。
7.指导省级数据处理工作和负责相关的技术支持。
8.接收省级上报的普查数据。
9.负责审核、验收、汇总、备份及归档普查数据。
10.完成数据处理工作总结。
(二)省级。
1.负责制定本省的数据处理方案和实施细则。
2.负责组织接收并验收采购的数据处理设备。
3.负责组织落实省级数据处理试点工作。
4.负责本省数据处理环境的准备和部署,负责系统安全。
5.负责本省相关的数据准备和PDA端的数据推送。
6.协助本省资产管理部门进行PDA设备及IT资产的管理。
7.指导地市级数据处理工作和负责相关的技术支持。
8.接收普查数据,并进行数据备份。
9.审核本省普查数据,并向国务院农普办提交审核报告。
10.完成本省的数据汇总。
11.完成本省数据处理工作总结。
(三)地市级。
1.负责制定本地市的数据处理工作计划与细则。
2.负责组织接收并验收采购的数据处理设备。
3.负责本地市数据处理环境的准备及系统安全等工作。
4.协助本地市资产管理部门进行PDA设备及IT资产的管理。
5.指导县级数据处理工作和负责相关的技术支持工作。
6.对本地市数据进行审核。
7.完成本地市数据处理工作总结。
(四)县级。
1.负责制定本县的数据处理工作计划与细则。
2.负责组织接收并验收采购的数据处理设备。
3.负责本县数据处理环境准备和系统安全等工作。
4.协助本县资产管理部门进行PDA设备及IT资产的管理。
5.指导乡级数据处理工作。
6.对本县数据进行审核。
7.完成本县数据处理工作总结。
(五)乡级。
1.负责制定本乡镇的数据处理工作计划与细则。
2.负责本乡镇数据处理环境准备和系统安全等工作。
3.组织本乡《乡镇普查表》、《行政村普查表》的数据录入与上报工作。
4.组织和指导普查员注册PDA,接收和装载省级普查机构推送的数据。
5.组织和指导普查员利用PDA对《农户普查表》、《规模农业经营户普查表》和《农业经营单位普查表》的数据进行现场采集、初审与上传。
十一、时间进度安排
(一)软件开发。
2016年9月底前,完成数据处理系统的开发。
(二)系统环境准备。
2016年10月底,完成数据处理软硬件设备采购,搭建好系统环境。
(三)数据处理试点。
2016年10月底,完成数据处理试点工作。
(四)数据处理软硬件培训。
2016年11月底前,完成数据处理软硬件培训工作。
(五)数据采集与处理。
参见三农普方案。
(六)数据处理工作总结。
2017年12月底前,完成数据处理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