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统计造假会坐监狱吗
不会的。《统计法》都有详细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已于2009年6月27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订的一个显着特点,是从防止行政干预、强化统计责任、加大处罚力度等方面作出一系列规定,为惩处各类统计违法行为,特别是打击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行为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明确规定领导干部“三不得”
现任国家统计局局长马建堂曾说,从近年来全国统计执法检查的情况看,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约占全部统计违法行为的60%。这些统计违法行为中部分又是行政干预所致。为此,新《统计法》对完善预防和制止行政干预方面有了更加明确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了领导干部“三个不得”: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新《统计法》同时取消了现行统计法中领导人“如果发现数据计算或者来源有错误,应当提出,由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有关人员核实订正”的规定,减少了官员们“随意处置”统计数据的空间。
B. 第六次人口普查统计数据,国家哪些机关和单位能擅自篡改
户口可以上,但社会抚养费也是要交的,如果是城镇居民的话,你要交5万元左右;农业人口的话则少的多,1万多。
南宁市2009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6254元,农民人均纯收入为4521元,仅供参考。实际社会抚养费征收是按所在区县的标准来计算的,如青秀区09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1005元。
可按最低标准算,广西规定最低是3倍。
附:
根据《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中认真做好人口普查登记工作防止漏报瞒报的通知》精神,一、对于以往因各种原因未落户口的人员,要在认真调查核实后,按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如实进行人口普查登记和常住户口登记。二、对在人口普查登记过程中如实申报的政策外生育的人员,可按本省(区、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较低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生活困难的家庭,经当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被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
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开除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四)非婚生育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2003)
第三十二条 违法生育子女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按违法行为被查出时的上一年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违法生育一个子女的,按3倍至5倍征收;
(二)违法生育二个子女的,按5倍至7倍征收;
(三)违法生育三个子女的,按7倍至9倍征收;
(四)违法生育第四个子女以上(含第四个)的,按上述标准计征倍数类推。
违法收养子女、婚外生育、非婚生育的,对双方当事人按上述规定计征社会抚养费。
第三十四条 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基数,城区按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计部门法定的统计数据为征收基数,县(含县级市)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法定的统计数据为征收基数。
当事人实际收入高于当地上一年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应当结合当事人违法生育的情节和实际收入水平确定征收基数,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计征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作书面征收决定书,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代收代缴。代征手续费由自治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商自治区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到指定的缴纳地点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指定征收点收到款项后,应当于当日解缴国库。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征收决定机关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作出征收决定的机关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分期缴纳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周年,第一次缴纳应当不低于应征收社会抚养费总数的40%。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末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2‰的滞纳金。
C. 为何有的企业统计数据连年出错
造成差错的主要原因:一是2007年受到统计行政处罚之后,该单位立即撤换了原统计员;二是统计工作人员在计算该指标时将生产成本中的直接材料计算错误。 面对出现的指标差错,该单位领导想以“是新统计员”“统计工作量大”、“找工作不容易”、“单位是纳税大户”等理由请求能否不予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的规定,单位有如实提供统计资料的义务。《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调换统计人员时,必须先补后调。该单位违反了统计法,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且差错额较大,两年内再次出现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法律制裁。 该公司违反了《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了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依据《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顶的规定,区统计局违法案件审理组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对该单位处以警告并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单位接受了行政处罚并按期交纳了罚款。 此案例由于企业领导不重视统计工作,造成连续两年出现统计违法行为。给我们留下了几点思考: 一是企业领导不重视统计工作。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没有认真查找出根本原因,只是急着将统计员换下,任用了没有统计证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统计人员应当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统计人员必须取得市统计局统一制发的《统计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统计工作。虽然该单位新任统计员参加了年报布置会,领取了统计报表制度,但没有认真学习、理解指标的口径、范围,最终导致统计数据严重失真。 二是企业领导、统计人员的统计法律意识急待加强。由于该单位认为按时纳税了,并且是纳税大户,统计数据错了无所为,依法纳税代替不了依法统计!《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按时提供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或者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所以企业领导、统计人员只有加强统计法律意识,只有领导重视统计工作,才能给基层统计人员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才能提高统计人员的责任心,搞好企业的统计工作。 由此可见:企业领导者只有学习统计法、遵守统计法、执行统计法,落到统计工作实际中去;统计工作者要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统计法的掌握是做好统计工作的基础,唯此,才能确保统计工作正常开展,统计数据真实可靠,避免统计违法行为发生。 附件 相关文档
D. 统计调查对象哪些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您好!根据《统计法》及其他统计法规、规章的规定,统计调查对象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屡次迟报等。虚报是指行为人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高于实际统计数据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瞒报是指低于实际统计数据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伪造是指没有事实根据,编造虚假数据或资料的行为;篡改是指利用职权,擅自修改真实的统计资料的行为;拒报是指拒不执行国家统计制度,明确表示不履行提供统计资料的义务,对统计部门进行统计调查的合法要求置之不理的行为;屡次迟报是指行为人上一年度已有迟报记录、本年度又有两次迟报行为,或上一年度虽无迟报记录、本年度有三次迟报行为的。谢谢阅读!
E. 什么行为是属于统计迟报,拒报.瞒报和虚报范围
一、什么是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迟报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不按法定的报送统计资料时间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这种统计违法行为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行为人必须违反了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2、不按法定的报送统计资料时间报送统计资料。
拒报统计资料,是指具有上报统计资料义务的单位或个人,拒不执行国家统计制度,对统计部门进行统计调查的合法要求置之不理,不履行提供统计资料的义务。具体包括以下四种情况:1、明确表示拒绝上报统计资料的;2、被检查单位的领导人及有关责任人员不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3、经《统计报表催报单》催报,仍不在限定期限内报送统计资料的;4、拒不参加年报会议,也不领取统计报表的。
二、迟报、拒报统计资料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对于迟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根据《统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拒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根据《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拒报统计资料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拒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如何认定迟报次数?
根据《统计法》的规定,统计调查对象出现一次迟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就将受到行政处罚。如果出现多次迟报行为,行政处罚将会加重。
多次迟报统计资料是指已有迟报记录,再次发生迟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
计算“多次迟报统计资料”的“次”,应根据调查对象超过法定期限报送的统计调查表的不同,分别计算。凡统计调查表的表名、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机关、批准文号、报告期别、报告日期等其中之一不同的,就分别计作一次。但对于报告期和报送日期相同的一套统计调查表,无论其表名、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机关、批准文号等是否相同,则应计作一次。例如,有一份统计调查表的报送日期为月后10日前,另一份统计调查表的报送日期为月后15日前,如果都迟报,则应认定为迟报两次。又如,在同一报告期和报送日期的两份以上统计调查表中,其中有一份统计调查表迟报,应认定为迟报一次;有两份迟报,也应认定为迟报一次。
四、涉密数据还需上报吗?
根据《统计法》的规定,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同时,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对统计调查对象以保密为由,拒绝按时提供统计资料义务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根据统计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目前,个别上市公司以保护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统计资料,已构成拒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股份上市公司作为企业事业组织的一种形式,应根据《统计法》的规定,履行如实提供统计资料的义务,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二:虚报、瞒报
虚报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高于实际统计数据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虚报统计资料最基本的特征是“以少报多”。例如,某企业6月份实际完成工业产值890万元,但是由于统计员粗心,将该月的工业产值错误计算为980万元,该厂统计负责人在没有进行核实的情况下,就同意将统计结果报送给统计部门,致使该厂六月份的工业产值多报90万元。
瞒报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低于实际统计数据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瞒报统计资料最基本的特征是“以多报少”。例如:某企业2003年度上报职工工资总额为110万元。统计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实际发出的工资总额为295万元。原因一是该企业为了少交个人所得税,故意少报;二是该企业未按统计制度规定,将发给职工的误餐补贴计算在内。
从虚报、瞒报统计资料这两种统计违法行为的主观构成来看,并不仅仅是以故意为前提,而是以行为人有过错为前提的。因此,只要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过错,并因为这种过错导致实施了高于或者低于实际统计数据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就可以认定其已构成虚报或者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也就是说,行为人因疏忽大意等过失而导致的多报或者少报行为,首先要认定为虚报或者瞒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
F.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统计调查对象主要有哪几类统计违法行为
统计违法行为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公民在统计活动中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规定的行为。它是统计违法者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统计违法行为归纳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
(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四)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
(五)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
(六)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
(七)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或者违反本法有关保密规定的行为;
(八)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行为;
(九)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泄露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或者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造成损害的行为;
(十)国家机关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定,未报经审查或者备案,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行为;
(十一)其他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
由此看来,统计调查对象主要有前五类统计违法行为。
G. 40、什么是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
虚报统计资料的最基本的特征是“以少报多”。 瞒报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低于实际统计数据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
H. 为什么要对统计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所谓统计违法行为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的行为。这类行为干扰了统计工作的正常秩序,造成了统计数据失真,给政府的宏观决策和管理提供错误的信息。特别是为了获取非法的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在统计上弄虚作假,虚报浮夸的行为,不仅直接影响了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而且违背了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践踏了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害国害民、贻误党的事业,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是一种严重的腐败行为,必须坚决反对。为了维护统计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保障统计数据的准确、及时,更好地为各级政府科学管理和宏观决策提供服务,需要运用法律手段来惩处统计违法行为,通过对违法行为人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来确保统计工作在法制轨道上健康、顺利地开展。
I. 根据什么统计法 一笔表示一个数据
一、单项选择题
1、《统计法》所指的统计是( )。
A. 数理统计 B. 自然科学统计 C. 经济统计 D.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统计
2、事业组织执行国家统计调查或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接受( )的指导。
A. 地方人民统计 B. 主管部门 C. 地方人民 D. 国家统计局
3、《统计法》规定,统计、统计人员对报送的统计资料的( )负责。
A. 真实性 B. 及时性 C. 全面性 D. 科学性
4、根据《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本省境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在依法设立或变更后( ),到当地县级以上人民统计办理统计登记或变更统计登记手续。
A. 十日内 B. 十五日内 C. 三十日内 D. 六十日内
5、统计、统计人员对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 )。
A. 权力 B. 责任 C. 义务 D. 权利
6、某县农调队在住户调查过程中,未经住户同意,便在某报纸上公布了该住户的家庭收入情况,这是一种( )。
A. 合法行为 B. 失当行为 C. 依法行使职权行为 D. 统计违法行为
7、经济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分别在逢3、8的年份实施,标准时点为普查年份的( )。
A. 1月1日 B. 6月30日 C. 10月1日 D. 12月31日
8、农业普查每( )进行一次。
A. 10年 B. 5年 C. 4年 D. 3年
9、国家机关违反《统计法》的规定,未报经审查或者备案,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统计责令改正,予以( )。
A. 罚款 B. 通报批评 C. 行政处分 D. 警告
10、《统计法》规定,对事业组织和( )的虚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统计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罚款。
A. 国家机关 B. 社会团体 C. 个体工商户 D. 公民
11、某统计调查对象没有按期向A县统计局上报法定统计调查表,A县统计局可以依法向其发出( )。
A. 《责令改正通知书》 B. 《统计调查表催报单》 C. 《行政处罚决定书》 D.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12、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是( )。
A. 国家统计局 B. 省级人民统计 C. 市级人民统计 D. 县级人民统计
13、《浙江省统计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规定,行政机关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数额占应报数额20%以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 )。
A. 通报批评 B. 警告处分 C. 降级处分 D. 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14、某分管统计工作的负责人认为统计人员填写的一个统计数据不准,便亲自动手修改了该统计数据,其行为属于( )。
A. 伪造统计资料的行为 B. 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 C. 行政监督行为 D. 依法履行职务行为
15、违反统计法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 机关 B. 统计部门 C. 监察机关 D. 行政执法机关
16、人均GDP是指( )。
A. 人均得到收入 B. 人均生产总值 C. 人均得到工资 D. 人均花费总额
17、杭州市编制居民消费价格指数需要调查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有( )。
A. 100种左右 B. 300种左右 C. 500种左右 D. 800种左右
18、计算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各种商品和服务的权数确定是( )。
A. 按居民家庭商品和服务项目支出平均
B. 按居民家庭商品或服务项目支出比重
C. 按中、低收入家庭的消费结构
D. 按商场(店)商品或服务项目的收入比重
19、工资总额统计的范围是( )。
A. 工资和补贴 B. 全部劳动报酬 C. 实发的工资 D. 工资单上的工资
20、工资总额的统计是( )。
A. 扣除所缴纳的社会保险之后的金额
B. 扣除所缴纳的社会保险之前的金额
C. 扣除个人所得税和所缴纳的社会保险之后的金额
D. 扣除个人所得税和所缴纳的社会保险之前的金额
二、多项选择题
21、《统计法》规定的统计的基本任务是( )。
A. 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 C. 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
B. 实行统计监督 D. 组织统计执法检查
22、《统计法》规定,事业组织应当设置( ),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交接和档案等管理制度。
A. 原始统计记录 B. 综合统计记录 C. 统计台帐 D. 统计计划
23、《统计法实施细则》规定,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统计调查表,必须在右上角标明( )。
A. 表号、制表机关 B. 批准或者备案机关 C. 批准或者备案文号 D. 有效期限
24、《统计法》规定,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不得( )统计、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
A. 命令 B. 强令 C. 指示 D. 授意
25、某县统计局经立案调查,发现某规模以上工业聘用的统计人员没有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县统计局应当依法对该( )。
A. 责令限期改正 B. 予以警告并通报批评 C. 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D. 予以罚款
26、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统计从业资格的,下列各项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统计的处理正确的是( )。
A. 不予受理 C. 给予批评教育 B. 不授予统计从业资格 D. 给予警告
27、农业普查行业范围包括( )。
A. 农作物种植业 B. 林业 C. 畜牧业 D. 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28、《统计法》规定,统计人员应当坚持( ),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
A. 依法办事 B. 实事求是 C. 秉公执法 D. 恪守职业道德
29、统计、统计人员有权( )。
A. 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依照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B. 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
C. 要求改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
D. 揭发和检举统计调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30、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A. 自行修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
B. 强令、授意、指使统计、统计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篡改统计资料
C. 强令、授意、指使统计、统计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编造虚假数据
D. 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或者检举、揭发统计违法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31、《统计法》规定,具有上报统计资料义务的有关统计调查对象,包括( )。
A. 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 C. 个体工商户 B. 事业组织 D.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
32、下列行为中,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有( )。
A. 单位的领导人发现统计人员填报的数据错误,直接修改
B. 统计人员拒绝按照领导人的授意编造虚假数据
C. 统计调查对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D. 统计调查对象未按照规定设置原始统计记录或统计台帐
33、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包括范围是指( )。
A. 工薪收入 C. 工薪收入、个体经营收入、离退休收入、利息红利等收入 B. 工薪及离退休收入 D. 扣除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社保额后的收入
34、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是反映居民所消费( )。
A. 商品价格变动的指标 C. 是包括房价在内变动的指标
B. 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动的指标 D. 不包括房价在内变动的指标
35、计算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样本户的抽选原则是( )。
A. 收入相对较好的家庭 C. 按全部社区、家庭一定间隔等距抽取
B. 按“随机原则”抽取一部分家庭 D. 按自愿原则抽取
三、判断题
36、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不得强令统计、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但可以授意。
正确 错误
37、对未标明法定标识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有关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统计应当建议制表机关废止。
正确 错误
38、《农业普查条例》规定:普查办公室和普查人员对在农业普查工作中搜集的单个普查对象的资料,应予保密,不得用于普查以外的目的。
正确 错误
39、某县统计局发现某上报的统计数据存在疑问,可以向该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进行询问,该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如实答复。
正确 错误
40、实施统计执法检查时,检查人员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要求如实提供情况。
正确 错误
J. 统计法律法规有那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我国唯一的一部统计法律,于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6年5月15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九次会议修正,2009年6月27日再次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通过,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3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决定》,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3、《统计资料保密管理办法》
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修订统计资料保密管理办法是很必要的,不仅有利于更好地贯彻执行“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实行开放”的方针,而且有利于保障国家核心秘密统计资料的安全。今后凡是绝密、机密、秘密统计资料,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发表。
各报刊、杂志发表未公布过的统计数字,事先一定要送统计部门或有关业务部门核对,并办理审批手续,以免造成混乱。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17年5月28日发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5、《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保障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贯彻实施,维护和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统计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1、统计法律:即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制定的关于统计方面的行为规范。
2、统计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其法律效力低于法律、高于地方统计法规和统计规章。
3、地方统计法规:是由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发布的、并于本地方实施的统计行为规范。
4、统计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有关统计的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