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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数据需要政府监管

发布时间:2023-02-09 08:42:53

A. 数据安全管理所遵循的原则

数据安全管理遵循政府监管原则。

信息安全或数据安全有对立的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数据本身的安全,主要是指采用现代密码算法对数据进行主动保护,如数据保密、数据完整性、双向强身份认证等,二是数据防护的安全,主要是采用现代信息存储手段对数据进行主动防护,如通过磁盘阵列、数据备份、异地容灾等手段保证数据的安全,数据安全是一种主动的保护措施,数据本身的安全必须基于可靠的加密算法与安全体系,主要是有对称算法与公开密钥密码体系两种。

数据处理的安全是指如何有效的防止数据在录入、处理、统计或打印中由于硬件故障、断电、死机、人为的误操作、程序缺陷、病毒或黑客等造成的数据库损坏或数据丢失现象,某些敏感或保密的数据可能不具备资格的人员或操作员阅读,而造成数据泄密等后果。

B. 流量数据那个部门监管

对钢铁、造纸、酒精等 12 个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落后生产能力的淘 汰力度,尽早完成强制淘汰或关闭落后工艺、设备与产品任务。 (二)注重源头控制,严把环境准入关和验收关。 跨省界流域交 界地区尤其是上游地区应严格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按照国务院批 准、由七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河流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 „ 2007 ‟ 201 号)要求,自 2009 年起,停止审批向河流排放重金属、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项目。 毗邻上游地区拟建项目, 经环境影响评价 预测可能会严重影响跨省界断面水质或造成超标的, 在审批前应采取 适当方式征询下游相邻环保部门的意见。 相邻省级环保部门对该项目 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 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环境保护部审 批。新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未经验收擅自投产的, 要依法责令停产停 建。 (三)强化监督执法,加大污染整治力度。 加大对跨省界流域环 境整治力度, 水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 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对未按照要求完成重点水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市、 县予以公布, 对超过总量指标的地区, 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评报告。 对长期超 标排污、私设暗管偷排偷放、 污染直排、影响跨省界水质的企业,依 法停产整治或关闭。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 并严格控制流域农 业面源污染。 (四)落实治污责任, 严格实行跨省界流域断面水质考核。 敦促 政府确保跨省界流域水质达到 《“十一五” 水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 任书》 中确定的目标。 我部对跨省界断面水质按年度目标进行考核评 定, 对不能按期完成工作任务的, 暂停审批影响跨省界流域水质的主 要区域新增排污总量的建设项目环评报告。 因跨省界水污染引起的损 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按 《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 加快制定上下游流域生态补偿政策, 并鼓励地方积极探索和建立生态 补偿机制。 (五) 加强沟通协调, 合理确定跨省界流域的水环境质量适用标 准。 部分流域省界相邻地区执行水环境质量标准不协调, 适用标准不 合理, 影响监督管理与责任考核, 应加强相邻省界地区执行水环境质 量标准的统一性和合理性。 重要流域跨省界流域的水环境质量适用标 准由我部会同水利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其 余流域由相邻省级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确定。 如确实无 法协调的,由我部协调确定。 二、建立预防与处臵跨省界水污染纠纷长效工作机制 根据跨省界流域水污染情况及省界断面水质目标要求, 省级环保 部门要督促并协助有关地方政府, 在与相邻省级环保部门和地方政府 共同协商的基础上,建立预防与处臵跨省界水污染纠纷长效工作机 制。 (一)定期联席会商。 督促并协助跨省界流域上下游地区人民政 府建立联席会商机制, 下游地区政府至少每年汛期前主动召集一次联 席会议, 相互通报并商讨跨省界水污染防治工作, 上游地区政府应予 以配合。 督促流域省界相邻地区政府要组织制定科学合理的闸坝调控 方案,并监督落实。 (二)信息互通共享。 流域省界地区相邻环保部门定期互通水污 染防治进展、断面水质等情况。环保部门要与水利、渔政等部门定期 互通省界断面水质、水量、水文、闸坝运行等信息。当上游地区发生 污染事故或污染物排放、 流域水量水质水文等出现异常并可能威胁下 游水质时, 除按规定上报外, 上游政府或环保等有关部门应立即通知 下游政府或环保等有关部门, 并对重点污染源采取限产、 限排或暂时 关闭等措施。 当下游地区发生水质恶化或死鱼等严重污染事故并确认 由上游来水所致时, 除按规定上报外, 应及时通报上游政府和环保等 相关部门。 上游地区应积极采取措施控制污染, 并向下游地区及时通 报事故调查处理进展。 (三)联合采样监测。 由我部组织跨省界流域相邻两省环保部门 共同制定跨省界水质监测方案, 明确采样断面与时间、 监测指标与方 法,定期开展联合监测。敏感时期增加监测频次, 环保部门要组织水 利、 渔政等部门及时通报监测数据等情况。 一旦发生跨省界水污染事 故, 相邻环保部门立即启动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监测预案, 在规定时间 内到达同一断面共同采样监测, 一方无故不到或不按规定监测的以另 一方监测数据为准。双方对监测数据提出异议时, 应保存水样, 由中 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监测。 (四)联合执法监督。 在定期会晤、信息共享和联合监测的基础 上, 跨省界流域相邻环保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组成联合检查组, 共 同对两地水污染防治情况开展现场检查, 加强流域重点水污染源、 城 镇污水处理厂等环保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 预防跨界水污染事故的发 生。 同时要互相通报在联合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环境保护部 区域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要加强跨省界流域交界地区的环境监管和督 查。 (五)敏感时期预警。 在敏感时段(如枯水期、汛期)和河流敏 感区域(如饮用水源地),跨省界流域相邻环保部门要及时了解重点 污染源排污变化情况,必要时采取限产限排等控制排污总量的措施。 加强与水利、渔政等部门的协调与沟通,及时了解江河流量、闸坝调 控、 污水处理厂运行等情况, 在确保跨省界断面水质未明显下降的前 提下,实施小流量排放等措施,保障水环境安全。 (六)协同应急处臵。 一旦发生跨省界水污染突发事件,交界地 区环保部门要立即报请当地政府迅速启动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提 出控制、 消除污染的具体应急措施, 协助当地政府控制和处臵水污染。 并按有关程序及时上报情况。 (七)协调处理纠纷。 跨省界水污染纠纷发生后,应依法由相邻 两省人民政府共同协商处理。 经协商确实无法达成共识的, 相邻两省 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我部进行协调。经协调并达成共识时,按协调 意见落实。 经协调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 由我部提出处理意见上报 国务院批准,并按国务院批复意见执行。 (八)开展后督查工作。 对于引发跨省界水污染纠纷的企事业单 位, 当地政府和环保部门要依法处罚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由相邻两 省环保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其整改情况开展后督查, 确保整改措施 落实到位。必要时,由我部组织进行督查、督办。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高度重视跨省界流域环境污染问题, 加强协 调与合作, 联防治污、 联动预警、联合处臵,积极有效地预防和处臵 跨省界水污染纠纷问题,维护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八年七月七日

C. 政府市场监管包括哪些内容

法律分析:监管,简而言之即监督、管理与控制。

1、对于行业发展,政府通过各种法定监管机构,运用督查、检查、抽查、巡查和审核审计等方法

3、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对进入行业的事业体和事件进行监督管理,以保证行业管理目标得以实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D. 数据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的数据安全制度包括哪些

数据安全法明确了6项数据安全制度:
(1)数据分类分级与核心数据保护制度。确立了依据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危害程度进行分类分级的原则,要求国家网信部门协调编制重要数据目录,各地区、各部门负责地方、领域的目录编制和数据保护,特别强调对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重要民生、重大公共利益等国家核心数据,实行更加严格的管理制度。
(2)数据安全风险评估与工作协调机制。规定国家建立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信息共享、监测预警机制,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数据安全风险信息的获取、分析、研判、预警工作。
(3)数据安全应急处置机制。要求对于发生数据安全事件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危害扩大,消除安全隐患。
(4)数据安全审查制度。要求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5)数据出口管制制度。要求对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国际义务相关的属于管制物项的数据依法实施出口管制。
(6)歧视反制制度。规定对我国采取相关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国家和地区,我国可以对其采取对等措施。
一.数据安全与发展。
当前,数据已经成为我国数字经济的核心生产要素之一,其有效利用事关社会和经济发展,同时又从微观到宏观层面影响国家安全。因此,数据安全法首先阐明了数据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强调“国家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以数据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促进数据安全,以数据安全保障数据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同时,数据安全法还明确了同步促进数据开发利用、数据安全的技术研究与应用、标准化以及教育培训的措施,要求鼓励数据安全检测评估、认证等服务的发展,支持有关专业机构依法开展服务活动;建立健全了数据交易管理制度,要求规范数据交易行为,培育数据交易市场
二.数据安全义务。数据安全法规定了4类数据安全义务:
(1)数据处理者的安全义务。重要数据处理者应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机构,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并向主管部门报送风险评估报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国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依据网络安全法执行,其他数据处理者的数据出境管理由网信办另行制定政策;组织、个人应合法、依规收集和使用数据等。
(2)数据交易中介服务机构义务。数据交易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要求数据提供方说明数据来源,审核交易双方的身份,并留存审核、交易记录。
(3)有关组织、个人的数据支持义务。公安或国家安全机关因依法维护国家安全或者侦查犯罪的需要调取数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依法进行,有关组织、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4)跨境司法或执法机构数据提供审批义务。未经主管机关批准,境内的组织、个人不得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存储于境内的数据。
三.政务数据安全与开放。数据安全法就政务数据安全与开放作出相应规定。
(1)政务数据安全要求。一方面,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合规收集、使用数据,并对履职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等数据予以保密。另一方面,国家机关需要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保障政务数据安全。
(2)外包政务系统数据安全要求。国家机关委托他人建设、维护电子政务系统,存储、加工政务数据,应当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受托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同时国家机关应当监督受托方履行相应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3)政务数据开放要求。除依法不予公开的数据外,国家机关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务数据,同时应制定政务数据开放目录,构建统一规范、互联互通、安全可控的政务数据开放平台,推动政务数据开放利用。
四.法律责任。对于数据处理者与数据交易中介服务机构不履行数据安全义务、数据安全监管履职国家工作人员滥权舞弊、违法获取或滥用数据等行为,数据安全法也作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其中,对于不履行数据安全义务的数据处理者除罚款外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而对于违反国家核心数据管理制度且构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违规数据出境或未经授权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数据的,同样会处以相应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第二十一条国家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根据数据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程度,以及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危害程度,对数据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制定重要数据目录,加强对重要数据的保护。
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重要民生、重大公共利益等数据属于国家核心数据,实行更加严格的管理制度。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按照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确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相关行业、领域的重要数据具体目录,对列入目录的数据进行重点保护。
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信息共享、监测预警机制。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数据安全风险信息的获取、分析、研判、预警工作。
第二十三条国家建立数据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危害扩大,消除安全隐患,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警示信息。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数据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依法作出的安全审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二十五条国家对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国际义务相关的属于管制物项的数据依法实施出口管制。
第二十六条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与数据和数据开发利用技术等有关的投资、贸易等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地区对等采取措施。

E.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什么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及其安全监管适用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二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及其安全监管,适用本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六条规定: 各地区、各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工作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及数据安全负责。

工业、电信、交通、金融、自然资源、卫生健康、教育、科技等主管部门承担本行业、本领域数据安全监管职责。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数据安全监管职责。

国家网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统筹协调网络数据安全和相关监管工作。

第七条规定 国家保护个人、组织与数据有关的权益,鼓励数据依法合理有效利用,保障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促进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发展。

F. 政府市场监管的手段有哪些

市场经济作为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以其自身的复杂构成,其存在与发展的必然要求而言,它就是法律经济,也必然是法制经济,而法制经济即经济关系广泛法制化的经济。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控法作为经济法的两个核心构成要素,共同维护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也是经济关系法制化的典型代表,在市场经济的运行中承担不同的职能,发挥着各自的作用。
一、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对比分析
1、理论基础两者都以国家干预理论作为其理论基础。所不同的是市场管理法所依据的是直接干预理论,而宏观调控法则是间接干预理论。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作为对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商品经济,市场有着及时性、灵活性等特点,能有效地促进市场竞争,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但又有着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如自发性、盲目性等,市场主体为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会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方式,不可避免地造成垄断、贫富悬殊等社会不正义问题,这些是市场自身无法克服的,也正是国家干预的根源所在,国家依法干预市场活动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垄断、抑制贫富差距扩大、提高交易的效率,所以,市场经济必须确立政府的干预。市场管理法和宏观调控法正是基于这样一种理论而产生,而区别就在于:市场管理法以政府的直接干预为理论依据,而宏观调控法以政府间接干预为理论依据。
2、侧重点市场失灵是国家干预的根源,但现代市场经济理论和实践表明,国家干预也并非没有缺陷,政府干预的失灵(如过度干预、滥用干预权等)同样会妨碍交易的正常进行,政府规制的失败,就要求必须确立对政府干预的规范,其中包括约束政府干预经济的权力,规范政府干预的行为,从这一方面来看的话,笔者认为对市场管理法来说,它着重强调的是对市场主体一方行为的约束,通过对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和交易行为的约束,维护市场的竞争秩序,交易秩序;而宏观调控法则更加注重对政府干预行为的约束,以确保政府的宏观调控权的正当行使。所以,笔者认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市场管理法侧重于确立政府干预,宏观调控法侧重于规范政府干预,但只是侧重,两者都只有由建立在对市场失灵和政府失败的双调整基础上才能有效发挥其作用。
3、调整方式由于两者所依据的理论基础存在差异,不可避免地造成了调整方式的差异,市场管理法通过国家对市场的直接干预来实现其职能,它通过运用行政命令,规章制度之类的公权力直接干预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对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和交易行为进行规制,如通过制定和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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