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征信大数据主要有哪方面的数据
现在很多公司开启了大数据征信业务,因为各公司自身的数据来源不同,导致各大数据征信产品使用的数据并不是相同的。我们来看看各公司都是用了哪些数据。
阿里巴巴
:代表产品芝麻征信,主要使用的数据包括淘宝的
电商交易数据、蚂蚁金服的金融数据、
公共机构数据、合作伙伴数据、个人提交数据,基本涵盖了信用卡还款、网购、转账、理财、水电煤缴费、租房信息、社交关系等。
阿里巴巴
电商交易数据、蚂蚁金服的金融数据、
公共机构数据、合作伙伴数据、个人提交数据,基本涵盖了信用卡还款、网购、转账、理财、水电煤缴费、租房信息、社交关系等。
腾讯:
代表产品
腾讯信用,主要使用数据包括
社交网络数据,游戏数据,比如在线、财产、消费、社交等数据。
腾讯:
腾讯信用,主要使用数据包括
社交网络数据,游戏数据,比如在线、财产、消费、社交等数据。
传统金融机构
:如鹏元、中诚信等公司,主要还是基于自身的金融数据,如交易数据,转账数据,等
传统金融机构
:如鹏元、中诚信等公司,主要还是基于自身的金融数据,如交易数据,转账数据,等
传统金融机构
新型大数据公司
:如集奥,他们本身并不生产数据,通过与外部合作,接入了包括微博社交数据、运营商数据,金融数据等相关数据;
新型大数据公司
:如集奥,他们本身并不生产数据,通过与外部合作,接入了包括微博社交数据、运营商数据,金融数据等相关数据;
新型大数据公司
另外,还要
运营商
:他们数据包括个人身份数据、消费数据、社交数据、终端数据、通话数据、上网数据,位置数据等等,相对比较全面,但利用比较低。详细了解可见前期写的文章《极简了解电信运营商的数据资产》
另外,还要
运营商
:他们数据包括个人身份数据、消费数据、社交数据、终端数据、通话数据、上网数据,位置数据等等,相对比较全面,但利用比较低。详细了解可见前期写的文章《极简了解电信运营商的数据资产》
运营商
谢谢。
谢谢。
2. 十项大数据工程如何\\\"数据强国\\\"
十项大数据工程如何"数据强国"
据了解,《纲要》是我国发布的首个大数据国家行动计划,旨在全面推进我国大数据发展和应用,加快建设数据强国。该计划提出从政府大数据、大数据产业、大数据安全保障体系三个方面着手推进大数据领域的十大工程。
其中,包括推进政府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工程、国家大数据资源统筹发展工程、政府治理大数据工程、公共服务大数据工程等4大“政府大数据”工程;工业和新兴产业大数据工程、现代农业大数据工程、万众创新大数据工程、大数据关键技术及产品研发与产业化工程、大数据产业支撑能力提升工程等5大“大数据产业”工程;以及网络和大数据安全保障工程。
2020年民生保障领域的政府数据向社会开放
与十八大以来发布的诸多国务院文件一样,《纲要》明确了行动计划中的部分任务的完成时间:2017年底前跨部门数据资源共享共用格局基本形成;到2018年,开展政府和社会合作开发利用大数据试点,中央层面构建形成统一的互联网政务数据服务平台,跨部门共享校核的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基础信息库等国家基础信息资源体系基本建成,2018年底前建成国家政府数据统一开放平台等。
到2020年,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数据处理、分析、可视化软件和硬件支撑平台等产品。培育10家国际领先的大数据核心龙头企业,500家大数据应用、服务和产品制造企业。实现关键部门的关键设备安全可靠。
2020年底前,逐步实现信用、交通、医疗、卫生、就业、社保、地理、文化、教育、科技、资源、农业、环境、安监、金融、质量、统计、气象、海洋、企业登记监管等民生保障服务相关领域的政府数据集向社会开放。
建立国家大数据发展应用统筹协调机制
《纲要》提出建立国家大数据发展和应用统筹协调机制,推动形成职责明晰、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强化国家数据资源统筹管理。同时设立大数据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大数据发展应用及相关工程实施提供决策咨询。
《纲要》还表示,要修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政府信息资源管理办法,建立政府部门数据资源统筹管理和共享复用制度;同时研究推动网上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工作,推动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基础信息网络和关键行业领域重要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
另外,《纲要》明确要加快建立大数据市场交易标准体系,同时强化中央财政资金引导,集中力量支持大数据核心关键技术攻关、产业链构建、重大应用示范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
延伸
十项大数据工程如何“数据强国”?
1.政府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工程
推动政府数据资源共享。制定政府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形成政府数据统一共享交换平台。到2018年,中央政府层面实现金税、金关、金财、金审、金盾、金宏、金保、金土、金农、金水、金质等信息系统通过统一平台进行数据共享和交换。
形成国家政府数据统一开放平台。建立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数据资源清单,制定实施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标准,制定数据开放计划。
2.国家大数据资源统筹发展工程
整合各类政府信息平台和信息系统。在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政府集中构建统一的互联网政务数据服务平台和信息惠民服务平台。
整合分散的数据中心资源。构建形成布局合理、规模适度、保障有力、绿色集约的政务数据中心体系。开展区域试点。
加快完善国家基础信息资源体系。到2018年,跨部门共享校核的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基础信息库等国家基础信息资源体系基本建成。
加强互联网信息采集利用。制定完善互联网信息保存相关法律法规,构建互联网信息保存和信息服务体系。
3.政府治理大数据工程
推动宏观调控决策支持、风险预警和执行监督大数据应用。探索建立国家宏观调控决策支持、风险预警和执行监督大数据应用体系。
推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和信用信息系统建设。鼓励互联网企业运用大数据技术建立市场化的第三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初步建成社会信用体系。
建设社会治理大数据应用体系。实时采集并汇总分析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市场监管、检验检测、违法失信、企业生产经营、销售物流、投诉举报、消费维权等数据。
4.公共服务大数据工程
医疗健康服务大数据。建设覆盖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供应、计划生育和综合管理业务的医疗健康管理和服务大数据应用体系。
社会保障服务大数据。建设由城市延伸到农村的统一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保障大数据平台。
教育文化大数据。建立各阶段适龄入学人口基础数据库、学生基础数据库和终身电子学籍档案。
交通旅游服务大数据。建立综合交通服务大数据平台。建立旅游投诉及评价全媒体交互中心。
5.工业和新兴产业大数据工程
工业大数据应用。研究推动大数据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市场营销、售后服务等产业链各环节的应用。
服务业大数据应用。研发面向服务业的大数据解决方案。
培育数据应用新业态。大力培育互联网金融、数据服务、数据处理分析、数据影视、数据探矿、数据化学、数据材料、数据制药等新业态。
电子商务大数据应用。电子商务企业应依法向政府部门报送数据。
6.现代农业大数据工程
农业农村信息综合服务。建设农产品全球生产、消费、库存、进出口、价格、成本等数据调查分析系统工程,构建面向农业农村的综合信息服务平台。
农业资源要素数据共享。建立我国农业耕地、草原、林地、水利设施、水资源、农业设施设备、新型经营主体、农业劳动力、金融资本等资源要素数据监测体系。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服务。建立农产品生产的生态环境、生产资料、生产过程、市场流通、加工储藏、检验检测等数据共享机制。
7.万众创新大数据工程
大数据创新应用。鼓励企业和公众发掘利用开放数据资源。
大数据创新服务。研发一批大数据公共服务产品。
发展科学大数据。构建科学大数据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发展科学大数据应用服务中心。
知识服务大数据应用。建立国家知识服务平台与知识资源服务中心。
8.大数据关键技术及产品研发与产业化工程
加强大数据基础研究。探讨建立数据科学的学科体系;研究面向大数据计算的新体系和大数据分析理论,探索建立数据科学驱动行业应用的模型。
大数据技术产品研发。加强数据存储、整理、分析处理、可视化、信息安全与隐私保护等领域技术产品的研发。
提升大数据技术服务能力。以应用带动大数据技术和产品研发,形成面向各行业的成熟的大数据解决方案。
9.大数据产业支撑能力提升工程
培育骨干企业。到2020年,培育10家国际领先的大数据核心龙头企业,500家大数据应用、服务和产品制造企业。
大数据产业公共服务。形成面向大数据相关领域的公共服务平台。
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大数据。形成全国统一的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大数据平台。
10.网络和大数据安全保障工程
网络和大数据安全支撑体系建设。到2020年,实现关键部门的关键设备安全可靠。完善网络安全保密防护体系。
大数据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建设完善金融、能源、交通、电信、统计、广电、公共安全、公共事业等重要数据资源和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防护体系。
网络安全信息共享和重大风险识别大数据支撑体系建设。建立网络安全信息共享机制,推动政府、行业、企业间的网络风险信息共享。
以上是小编为大家分享的关于十项大数据工程如何\"数据强国\"的相关内容,更多信息可以关注环球青藤分享更多干货
3. 统计局对公共机构要的数据是什么
统计局的数据通常最终汇总到综合科,但综合科掌握的数据并不都对外公开,也就是说统计局的数据并不都是对外公开的,通常对外公开的数据包括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月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季度报表)、固定资产投资(月报)、地区生产总值以及房地产等数据的总量和增速。每年1月免报,起报时间为每年2月下旬开始报送(1-2月)数据。从三月起每个月的中下旬会公布上个月的数据。
每年为一个统计周期。
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要求,统计局很多数据是不对外公开的,尤其是涉及单体调查对象的数据,比如你想了解某个企业报了那些数据是多少,统计局不能对外公开的
4. 非政府公共机构有哪些
中国非政府公共组织的若干法律问题
任进
一、非政府公共组织的界定、法律地位和范围
(一)非政府公共组织的界定
公共管理组织,是指为了适应经济、社会的需要和满足公众的要求,依法对涉及公共利益的各项公共事务实施管理的政府组织及其他公共组织。
传统观念认为,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职能仅属于国家所有,即“公共管理”局限于“国家行政”,国家行政机关是惟一的公共管理主体。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现代公共事务日益增多,一些公共事务特别是社会性、专业性较强的公共事务,逐渐由国家行政机关转移或下放给各种非政府公共组织(NGO)管理或参与管理。因此, 公共行政包括国家行政和行使某种公共职能的社会组织(如非营利性的行业、专业协会组织)的行政。(注:罗豪才:“行政法与依法行政”,《国家行政学院学报》,第2000年第1期,第53页。)相应地, 公共管理组织分为政府组织和非政府公共组织。这在许多西方国家表现得比较明显。
在我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一些原先由政府行使的公共管理职能逐步转移、下放或还给某些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甚至民办非企业单位行使。这些公共组织依法进行登记,并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进行公共事务管理,被称为“准公共管理组织”。
关于非政府公共组织, 根据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Lester M.Salamon教授的定义,一般将具有以下7个属性的组织称为“非政府公共组织”。这7个属性是:组织性、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 志愿性、非政治性、非宗教性。(注:王名:“中国的非政府公共部门(上)”,《中国行政管理》,2001年第5期,第32—33页。)
在我国,对非政府公共组织的定义和范围,有不同的看法。有的学者认为,中国的非政府公共组织,就是指政府以外的其它公共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某些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甚至企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但企业单位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营利性为目的的组织;事业单位是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条。 )似乎不太符合国际上“非政府公共组织”的一般属性如非营利性、民间性等。有学者认为,从中国有关规定来看,中国非政府公共组织的定义与国际上的非政府公共组织定义在内涵上是基本一致的,比如非政府性、非营利性、非政治性和非宗教性。另外的三种属性,即组织性、自治性和志愿性在有关规定中也都不同程度地有所反映。因此,中国的非政府公共组织中,主要包括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两种形式。(注:王名:“中国的非政府公共部门(上)”,《中国行政管理》,2001年第5期,第33—34页。)
(二)中国非政府公共组织的法律地位
从一般意义而言,中国非政府公共组织,具有准公共管理主体、公共管理相对人和民事主体三种法律地位和身份。
1、作为准公共管理主体
从其依法管理公共事务而言,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作为准公共管理主体,但须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
2、作为公共管理相对人
从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机关指导、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而言,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作为公共管理相对人,具有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地位。
3、作为民事主体
从其从事各种民事活动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0条的规定,社会团体具有社会团体法人的地位,即依法经核准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民办非企业单位有的具有法人资格,有的是合伙或个体性质,依法承担不同的民事责任。
(三)中国非政府公共组织的范围
根据“非政府公共组织”的一般定义和属性,中国的非政府公共组织,主要有:
1、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条。)社会团体成为公共管理组织, 需要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进行登记;而社会团体成为公共管理主体,还需经过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2条的规定,消费者协会履行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等职能。又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第12条的规定,红十字会的职责之一是:“依照国际红十字会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完成人民政府委托事宜。”
2、非营利性社会中介组织
非营利性社会中介组织如行业协会、商会等,性质上属于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主要是非营利性社会中介组织,经合法登记后成为公共管理组织;而他们参与公共管理,为社会公众提供中介服务,还要根据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7条、第9条、第10条、第35条和第37条的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受理向其注册的会计师申请并办理注册或不予注册;准予注册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有依法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的权力;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订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又如《民政部、国家科委关于委托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对全国性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类社会团体管理的通知》规定,关于全国性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类社会团体的审查和管理,均委托中国科学技术协会负责。
3、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条。 )同社会团体一样,民办非企业单位也要按照有关规定先进行合法登记,然后再根据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而成为公共管理主体。如《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31条规定,经批准实施学历教育的学校的学生,完成学业、考试合格的,由所在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
有些组织未进行合法登记并由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就按照各自的组织规则、自治章程、会员大会决定或内部规章制度行使公共管理职能。从严格法律意义上看,这些组织不是非政府公共组织,也不具有公共管理的主体资格。
二、非政府公共组织的管理行为
非政府公共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或有关机关或组织的委托,行使某些公共管理职能。这种授权或委托,有的是概括性的,如根据《对外经济贸易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第14条的规定,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授权,具有业务协调和部分行业管理职能的社会团体,必须执行有关对外经济贸易管理的行政法规和规章。有的是专门授权或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专门授权或委托规定,非政府公共组织的管理行为主要有:
(一)行业管理和服务
履行行业管理和服务,是非政府公共组织的主要职能。如《国务院关于组建国家电力公司的通知》规定,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履行对电力工业的行业管理和服务职能。
(二)制定行业规章、章程或规则
非政府公共组织可以制定本行业的自律性规范。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62条和167条的规定,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证券业协会履行“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等职责。这类规章、章程或规则经批准、备案或批转,具有法律效力,违反者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管理或参与管理价格
许多非政府公共组织特别是行业协会有一定程度管理各自价格的职能。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17条的规定,行业组织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又如1998年12月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制止低价倾销工业品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规定》中规定,对削价竞争严重,并对行业发展造成危害的工业品,由国家主管部门提出,报请国家计委同意,列入制止低价倾销的范围。授权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定期发布行业平均成本,引导企业合理制定价格。
(四)审批或许可
审批或许可一般由行政机关作出,但在少数情况下,某些非政府公共组织,可根据公共管理相对人申请,通过颁发批文或许可证等形式,依法赋予其从事某种事项或活动的资格和权利。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的规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系统举行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审批并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
(五)审查
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人员出国(境)申办护照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会员因商务和其他私人事务出国(境),归口由市、县级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负责审查并出具意见。
(六)日常监督检查
某些非政府公共组织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具有对公共管理相对人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力。如根据《基金会管理办法》第8条的规定, 基金会对接受资助者使用资助资金的情况有权进行监督。如果发现不按原定的协议使用资金,基金会有权减少、停止或收回资助的资金。
(七)注册登记
某些非政府公共组织依法履行注册登记管理职能。如《律师事务所审批登记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 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地方各级律师协会负责办理律师事务所的开业、变更和注销登记。
(八)协调
如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由进出口商会承担进出口商品的价格、市场、客户(少数关系国计民生和特定商品除外)的协调职能;由对外承包工程商会承担海外承包工程招标的协调职能。
(九)奖励
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0条的规定,律师协会依照章程对律师给予奖励。
(十)对违反行业自律性章程的成员的惩戒
许多非政府组织的自律性章程有对违章者惩戒的规定。如根据《出口商品行业商会暂行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对违反出口商会章程的会员,出口商会理事会有权批评、警告、通报;对严重违反者,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讨论决定,可建议外经贸部有限期地停止其出口活动。
三、对非政府公共组织及其公共管理行为的规范和管理
非政府公共组织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是公共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非政府公共组织的数量及管理公共事务的范围将日益增长和扩大。为了规范非政府公共组织的管理,保障它们的合法权益并充分发挥它们的作用,除了宪法规定了公民有结社自由外,还由法律、法规规定了非政府公共组织及其公共管理行为的各项制度。这些制度大致涉及两个大的方面:一是非政府公共组织与主管行政机关的关系方面;另一个是非政府公共组织与其所管理的事务关系以及其代表的利益关系方面。
(一)对非政府公共组织的登记管理
非政府公共组织的成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履行必要的程序,这是其得到国家认可、取得合法性的前提条件。因此,法律、法规规定了非政府公共组织成立的必备条件、登记管理的机关及必经程序。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全国性的社会团体, 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该条例还详细规定了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条件和必经程序。
(二)对非政府公共组织的业务指导
如根据《对外经济贸易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第12条、第13条的规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对经核准登记的对外经济贸易社会团体的业务指导,包括通报对外经济贸易的形势和有关政策、规章;根据需要和对外经济贸易社会团体的要求,由有关负责人定期或不定期听取社会团体的工作报告;对社会团体的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按有关规定,转发或发送有关对外经济贸易的文件。有关出版、印刷和广播电影电视等管理条例中也规定,全国性的出版、印刷、广播电影电视行业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三)对非政府公共组织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非政府公共组织的合法性不仅体现在其成立、变更、注销的过程,还体现在其活动过程中对法律、法规的遵守和不对国家利益造成损害,以及不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侵犯。因此法律、法规在规定非政府公共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管理和必经程序的同时,还授权国家行政机关对非政府公共组织日常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五章、《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四章、《对外经济贸易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第五章和第六章,分别规定了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业务主管机关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职责。此外,一些单行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也有这方面的类似规定。如《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中规定,民办高等学校由所在地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民办高等学校校长的任命,须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四)对非政府公共组织及有关个人法律责任的追究
法律、法规规定了对非政府公共组织违反公共管理法规的法律责任制度。这种法律责任的形式和种类有:(1)行政责任:包括警告、 责令改正、限期补办登记手续、撤销登记、罚款、没收非法财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以及取消从业资格、罚款等;(2)民事责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58条规定,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3)刑事责任。 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章、《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章,分别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有关管理条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81条规定,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资料,伪造、变造或者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的,取消从业资格, 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非政府公共组织公共管理职能和权限的确认、委托或授予
非政府公共组织作为公共管理主体,具有一定的公共管理职能和权限。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29条和第31条规定,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有权对本项目的运动员进行注册管理,有权管理全国的单项体育竞赛,有权对违反体育规则的行为进行处罚等等。
(六)非政府公共组织对政府活动的监督和对公共决策的参与
非政府公共组织一方面作为公共管理主体,要实施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另一方面作为代表某些社会成员利益的代言人,也要参与对政府活动的监督和公共管理的决策,因此法律规定了有些非政府公共组织对政府活动和行政决策的参与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关于有关社会组织参与立法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的规定,以及对认为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社会团体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的规定。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23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建立听证会制度,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制定标准应当发挥行业协会、科学技术研究机构和学术团体的作用。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部门应当组织由用户、生产单位、行业协会、科学技术研究单位、学术团体及有关部门的专家组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标准草拟和参加标准草案的技术审查工作。
(七)对非政府公共组织公共管理行为不服的救济
当非政府公共组织处于公共管理主体地位时,如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别是2000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非政府公共组织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时,具有行政诉讼被告的主体资格,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八)对政府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的监督
法律、法规规定了对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制度。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7条规定,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九)对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不服时的救济
当非政府公共组织处于公共管理相对人地位时,如果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某些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如《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规定,对符合法律条件的行业协会的设立申请,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不予批准或者社会团体管理部门不予登记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非政府公共组织的立法完善
建国以来,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政府职能极其广泛,非政府公共组织只有很小的活动空间。改革开放以后,有关非政府公共组织的立法有所发展。除了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外,还颁布了一系列的专门法律、法规、规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1993年)、《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2000年)等。
但总的来说,现有的立法不能适应或不能完全适应非政府公共组织的发展需要,一是立法不健全。一些应当制定的法律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制定,如结社法;对有些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解决的问题,如对社会中介组织的管理问题,没有及时立法;对政府职能转变以后,从政府机构转移、下放或还给非政府公共组织的许多职能如何行使和管理的问题,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等等。二是立法不完善。有的立法带有较重的政治与行政色彩;有的规定不够规范;有的规定不一致甚至相互抵触;一些本应由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往往由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等形式规定,层次较低,缺乏应有的效力;有的对非政府公共组织的登记管理和日常监督管理规定得多,对其应有的权利保障不够;有的对非政府公共组织对政府活动的监督和对公共事务的参与规定得不够;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有认识上的原因,有理论研究不够的原因,有体制改革不到位的原因,也有其他方面的原因。为了进一步规范非政府公共组织的管理行为,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构建非政府公共组织的法律机制,有必要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对有关非政府公共组织的立法加以健全和完善。
首先,要正确认识非政府公共组织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重大意义。一方面,它既可以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协助政府对社会及成员进行管理,实现公共管理的目的,维护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另一方面,又可以作为其联系的某些社会成员利益的代表,对政府进行监督,并参与政府决策,维护社会成员的利益。因此要转变对非政府公共组织的一些偏见,如把非政府公共组织看作是政府的附属物,或把它作为某些社会成员利益的代表而处于与政府对立地位的认识。
其次,要加强对非政府公共组织有关法律问题的理论研究。要弄清非政府公共组织的法律意义、范围、法律地位及其与有关各方的关系;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各级政府和各类非政府公共组织的职能和权限等问题进行研究,分清哪些职能和权限只应由政府行使,哪些职能和权限既可以由政府行使也可以由非政府公共组织行使,哪些职能和权限宜由非政府公共组织行使;加强对国外非政府公共组织的研究,学习和借鉴其有益形式为我所用。特别是要加强对我国加入《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公约和WTO等组织对我国公共管理影响的研究。
再次,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有关非政府公共组织的立法。要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发展进程,适时制定《结社法》,以落实宪法的有关规定;要随着政治体制改革与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化、政府职能的进一步转变,制定各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的登记管理和日常监督管理办法;在立法中既要规范对非政府公共组织的管理,又要加强非政府公共组织对政府活动的监督和对公共事务的参与;要建立对非政府公共组织管理行为不服时的救济制度和对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的监督制度,并引入公法人制度;针对长期以来我国非政府公共组织中存在的政治和行政痕迹,在立法中不仅要规范对非政府公共组织管理和监督,还应更多地体现对非政府公共组织社会自治能力的培育,反映其代表的利益关系。总之,要通过加强和完善立法,建立健全有中国特色的非政府公共组织的管理模式。
5. 中国国务院于多少年发布了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统治
2015年。大数据是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数据集合,正快速发展为对数量巨大、来源分散、格式多样的数据进行采集、存储和关联分析,从中发现新知识、创造新价值、提升新能力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服务业态。 信息技术与经济社会的交汇融合引发了数据迅猛增长,数据已成为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大数据正日益对全球生产、流通、分配、消费活动以及经济运行机制、社会生活方式和国家治理能力产生重要影响。目前,我国在大数据发展和应用方面已具备一定基础,拥有市场优势和发展潜力,但也存在政府数据开放共享不足、产业基础薄弱、缺乏顶层设计和统筹规划、法律法规建设滞后、创新应用领域不广等问题,亟待解决。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推进我国大数据发展和应用,加快建设数据强国,特制定本行动纲要。 一、发展形势和重要意义 全球范围内,运用大数据推动经济发展、完善社会治理、提升政府服务和监管能力正成为趋势,有关发达国家相继制定实施大数据战略性文件,大力推动大数据发展和应用。目前,我国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用户规模居全球第一,拥有丰富的数据资源和应用市场优势,大数据部分关键技术研发取得突破,涌现出一批互联网创新企业和创新应用,一些地方政府已启动大数据相关工作。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加快大数据部署,深化大数据应用,已成为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和推动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需要和必然选择。 (一)大数据成为推动经济转型发展的新动力。以数据流引领技术流、物质流、资金流、人才流,将深刻影响社会分工协作的组织模式,促进生产组织方式的集约和创新。大数据推动社会生产要素的网络化共享、集约化整合、协作化开发和高效化利用,改变了传统的生产方式和经济运行机制,可显着提升经济运行水平和效率。大数据持续激发商业模式创新,不断催生新业态,已成为互联网等新兴领域促进业务创新增值、提升企业核心价值的重要驱动力。大数据产业正在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将对未来信息产业格局产生重要影响。 (二)大数据成为重塑国家竞争优势的新机遇。在全球信息化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大数据已成为国家重要的基础性战略资源,正引领新一轮科技创新。充分利用我国的数据规模优势,实现数据规模、质量和应用水平同步提升,发掘和释放数据资源的潜在价值,有利于更好发挥数据资源的战略作用,增强网络空间数据主权保护能力,维护国家安全,有效提升国家竞争力。 (三)大数据成为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新途径。大数据应用能够揭示传统技术方式难以展现的关联关系,推动政府数据开放共享,促进社会事业数据融合和资源整合,将极大提升政府整体数据分析能力,为有效处理复杂社会问题提供新的手段。建立“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决策、用数据管理、用数据创新”的管理机制,实现基于数据的科学决策,将推动政府管理理念和社会治理模式进步,加快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相适应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逐步实现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大力推动政府信息系统和公共数据互联开放共享,加快政府信息平台整合,消除信息孤岛,推进数据资源向社会开放,增强政府公信力,引导社会发展,服务公众企业;以企业为主体,营造宽松公平环境,加大大数据关键技术研发、产业发展和人才培养力度,着力推进数据汇集和发掘,深化大数据在各行业创新应用,促进大数据产业健康发展;完善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科学规范利用大数据,切实保障数据安全。通过促进大数据发展,加快建设数据强国,释放技术红利、制度红利和创新红利,提升政府治理能力,推动经济转型升级。 (二)总体目标。立足我国国情和现实需要,推动大数据发展和应用在未来5—10年逐步实现以下目标: 打造精准治理、多方协作的社会治理新模式。将大数据作为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重要手段,通过高效采集、有效整合、深化应用政府数据和社会数据,提升政府决策和风险防范水平,提高社会治理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增强乡村社会治理能力;助力简政放权,支持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推动商事制度改革;促进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有机结合,有效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2017年底前形成跨部门数据资源共享共用格局。 建立运行平稳、安全高效的经济运行新机制。充分运用大数据,不断提升信用、财政、金融、税收、农业、统计、进出口、资源环境、产品质量、企业登记监管等领域数据资源的获取和利用能力,丰富经济统计数据来源,实现对经济运行更为准确的监测、分析、预测、预警,提高决策的针对性、科学性和时效性,提升宏观调控以及产业发展、信用体系、市场监管等方面管理效能,保障供需平衡,促进经济平稳运行。 构建以人为本、惠及全民的民生服务新体系。围绕服务型政府建设,在公用事业、市政管理、城乡环境、农村生活、健康医疗、减灾救灾、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教育、交通旅游、质量安全、消费维权、社区服务等领域全面推广大数据应用,利用大数据洞察民生需求,优化资源配置,丰富服务内容,拓展服务渠道,扩大服务范围,提高服务质量,提升城市辐射能力,推动公共服务向基层延伸,缩小城乡、区域差距,促进形成公平普惠、便捷高效的民生服务体系,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个性化、多样化需求。 开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创新驱动新格局。形成公共数据资源合理适度开放共享的法规制度和政策体系,2018年底前建成国家政府数据统一开放平台,率先在信用、交通、医疗、卫生、就业、社保、地理、文化、教育、科技、资源、农业、环境、安监、金融、质量、统计、气象、海洋、企业登记监管等重要领域实现公共数据资源合理适度向社会开放,带动社会公众开展大数据增值性、公益性开发和创新应用,充分释放数据红利,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力。 培育高端智能、新兴繁荣的产业发展新生态。推动大数据与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融合发展,探索大数据与传统产业协同发展的新业态、新模式,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新兴产业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形成一批满足大数据重大应用需求的产品、系统和解决方案,建立安全可信的大数据技术体系,大数据产品和服务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国内市场占有率显着提高。培育一批面向全球的骨干企业和特色鲜明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构建形成政产学研用多方联动、协调发展的大数据产业生态体系。 三、主要任务 (一)加快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推动资源整合,提升治理能力。 1.大力推动政府部门数据共享。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规划,明确各部门数据共享的范围边界和使用方式,厘清各部门数据管理及共享的义务和权利,依托政府数据统一共享交换平台,大力推进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基础信息库等国家基础数据资源,以及金税、金关、金财、金审、金盾、金宏、金保、金土、金农、金水、金质等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区域共享。加快各地区、各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丰富面向公众的信用信息服务,提高政府服务和监管水平。结合信息惠民工程实施和智慧城市建设,推动中央部门与地方政府条块结合、联合试点,实现公共服务的多方数据共享、制度对接和协同配合。 2.稳步推动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在依法加强安全保障和隐私保护的前提下,稳步推动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推动建立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数据资源清单,按照“增量先行”的方式,加强对政府部门数据的国家统筹管理,加快建设国家政府数据统一开放平台。制定公共机构数据开放计划,落实数据开放和维护责任,推进公共机构数据资源统一汇聚和集中向社会开放,提升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标准化程度,优先推动信用、交通、医疗、卫生、就业、社保、地理、文化、教育、科技、资源、农业、环境、安监、金融、质量、统计、气象、海洋、企业登记监管等民生保障服务相关领域的政府数据集向社会开放。建立政府和社会互动的大数据采集形成机制,制定政府数据共享开放目录。通过政务数据公开共享,引导企业、行业协会、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主动采集并开放数据。
专栏1政府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工程
推动政府数据资源共享。制定政府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整合政府部门公共数据资源,促进互联互通,提高共享能力,提升政府数据的一致性和准确性。2017年底前,明确各部门数据共享的范围边界和使用方式,跨部门数据资源共享共用格局基本形成。 形成政府数据统一共享交换平台。充分利用统一的国家电子政务网络,构建跨部门的政府数据统一共享交换平台,到2018年,中央政府层面实现数据统一共享交换平台的全覆盖,实现金税、金关、金财、金审、金盾、金宏、金保、金土、金农、金水、金质等信息系统通过统一平台进行数据共享和交换。 形成国家政府数据统一开放平台。建立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数据资源清单,制定实施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标准,制定数据开放计划。2018年底前,建成国家政府数据统一开放平台。2020年底前,逐步实现信用、交通、医疗、卫生、就业、社保、地理、文化、教育、科技、资源、农业、环境、安监、金融、质量、统计、气象、海洋、企业登记监管等民生保障服务相关领域的政府数据集向社会开放。
3.统筹规划大数据基础设施建设。结合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规划,统筹政务数据资源和社会数据资源,布局国家大数据平台、数据中心等基础设施。加快完善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
6. 公共数据处理活动有哪些
今年3月1日,备受瞩目的《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这一全国首部公共数据领域的地方性法规,全文不到万字,管理的却是海量数据。截至目前,浙江省级公共数据平台已归集省级公共数据800多亿条,共享调用700多亿次,开放数据集近2万个;1.2万余个政务应用,提供着方方面面服务……在浙江省数字化改革格局不断放大做深的当下,群众、企业、基层等各方主体的数字化需求不断增长,数据要素市场化改革方兴未艾,《条例》更肩负规范拓展公共数据开发利用“跑道”的重任,公共数据的价值也有待进一步激发释放。
《条例》共8章51条,从明确公共数据定义范围、平台建设规范、收集归集规则、共享开放机制、授权运营制度、安全管理规范等方面对公共数据发展和管理作出具体规定。
条例解读
一
《条例》的适用范围
《条例》规范的是浙江省行政域内公共数据收集、归集、存储、加工、传输、共享、开放、利用等数据处理活动,以及公共数据安全等管理活动。
公共数据包含以下四种类型:1.浙江省国家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能过程中 收集产生的数据;2.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依法履 行职能过程中收集产生的数据;3.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运营单位在依法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产生的数据;4.税务、海关、金融监督管理等国家有关部门派驻浙江管理机构根据需求提供的数据。
与草案相比,正式稿删除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提供的数据”,整体排除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收集产生的数据,进一步限定了公共数据的范围,突出“公共”属性。
02
内容解读
(一)哪些部门需要履行公共数据管理职责?
•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大数据发展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大数据发展工作的部门;
•公共数据生产部门:收集产生公共数据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本领域公共数据处理和安全管理工作;
•公共数据安全监管部门:网信、公安、国家安全、保密、密码等部门。
(二)公共数据的收集应符合哪些要求?
•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按照法定权限、范围、程序和标准规范收集;
•可以通过共享获取数据的,不得重复收集;
•组织及个人针对公共数据收集活动有义务进行配合。针对个人信息的收集,这一条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和(四)款规定的因履行法定职责或法定义务以及应对突发公共安全卫生事件处理个人信息无需取得个人同意的适用;
•个人身份信息收集的“两个不得强制”:不得强制采用多种方式或特定方式验证身份;已经通过有效身份证件验明身份的,不得强制通过收集指纹、虹膜、人脸等生物识别信息重复验证;
•突发事件中数据收集的限制:收集的数据不得用于与应对突发事件无关的事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对涉及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的数据进行封存并关停数据应用。
针对个人身份信息收集的“两个不得强制”,虽然《条例》仅针对公共数据的收集,但浙江省内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需要对个人进行身份验证的,很大可能需要参照该条执行。
(三)组织及个人在公共数据处理活动中享有哪些权利?
•数据校核申请权: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涉及自身的公共数据有异议或者发现公共数据不准确、不完整的,也可以向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或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提出校核申请。
个人对构成个人信息的数据校核申请权为《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更正补充权,除此之外,如果公共机构采集的信息为个人信息,个人还依法享有《个人信息保护法》中赋予的查阅、复制、转移权等。
(四)组织和个人如何获取及使用公共数据?
省级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将组织编制全省公共数据开放目录,组织和个人可在开放目录范围内申请使用公共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