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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代理权的行为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2-04-20 21:19:32

‘壹’ 滥用代理权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
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实施同一项民事活动的行为。
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贰’ 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的行为有哪些

代理人擅自滥用代理权的行为有无权代理与越权代理等。代理人应当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叁’ 现实生活中代理行为有哪些

代理行为在法律上有多重含义,包括民事代理、诉讼代理以及其他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民事代理行为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进行的,且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均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民事法律行为。

实践中主要有这几种类型的代理:

1、合同中的代理。

合同中的代理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它泛指在合同的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所产生的代理关系。合同是商品交易的主要法律手段。

随着交易的繁荣和市场的不断扩大,合同中所体现的各种经济活动日趋频繁和复杂,合同当事人不可能对各种形式的合同及每一种合同的各项内容、各个环节全部掌握,为了弥补合同当事人在这方面的局限,需要由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完成上述工作,从而尽可能减少交易中出现的纠纷。

合同当事人把合同签订时的大量具体工作交给具有这方面专业知识的人进行,这是合同代理产生的第一个原因。

另外,即使合同当事人对各种合同的相关制度比较熟悉,由于现代商品交易频率快、周期短、次数多,再加上通讯和交通的迅猛发展,跨地区、跨国的商品交易不断增多。

合同当事人无论从时间上还是精力上都不可能亲自完成每一件有关合同的事务。所以,合同中的代理是非常普遍的一种代理。

2、经营中的代理。

在商品经营过程中,投资者本人把所有关于经营的活动委托他人代理,自己并不直接从事经营活动,代理人除了签订合同外还从事一切有关经营的事务。由于这种代理不是从事某一项特定的事务,而是有关经营活动的综合性事务,故概括地称之为经营中的代理。

3、对外贸易中的代理。

对外贸易中的代理,在我国也称为外贸代理制。是指由我国的外贸公司充当国内用户和供货部门的代理人,代其签订进出口合同收取一定的佣金或手续费。

4、知识产权中的代理。

知识产权中的代理分为三类:专利代理、商标代理和版权代理。所谓专利代理,是指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权人在申请专利、进行专利许可证贸易或解决专利纠纷的过程中,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以申请人的名义处理上述业务。

商标代理人替商标所有人行使的职责同专利代理人替专利所有人行使的职责大致相同。

‘肆’ 滥用代理权的行为种类

滥用代理权有下列几种情况: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进行民事行为。

(2)代理人在同一项民事法律关系中,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实施同一行为。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实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4)代理人进行违法代理活动。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伍’ 滥用代理权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滥用代理权的表现形式有以下三种:
①禁止自己代理。
②禁止双方代理。
③禁止恶意串通代理。

‘陆’ 滥用代理权的情况有哪些

法律分析:滥用代理权有下列几种情况:(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进行民事行为。(2)代理人在同一项民事法律关系中,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实施同一行为。(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实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4)代理人进行违法代理活动。代理人如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或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而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柒’ 滥用代理权的行为有哪些

法律分析: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同自己签订合同。在此情形下,代理人同时为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和合同的相对人,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实际上只有代理人一人全部实施,这既违背代理制度的宗旨,也极易发生代理人损被代理人而利己的行为,应予禁止。

双方代理行为也属于代理权滥用的行为。双方代理也称同时代理。这种行为在有关代理人从事代理事务必须履行的义务中已经提及,双方代理会导致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难以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因此要禁止这种行为。

代理人与对方通谋签订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合同。此种行为违背了代理的诚信原则,属与违反代理制度宗旨的滥用代理权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八条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捌’ 代理权的滥用应当有哪些行为

代理权的滥用包括以下几种行为:1、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滥用代理权的;2、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3、代理人明知违法,仍然滥用代理权实施代理行为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一百六十七条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玖’ 简述滥用代理权的行为种类

法律分析:滥用代理权有下列几种情况:(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进行民事行为。(2)代理人在同一项民事法律关系中,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实施同一行为。(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实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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