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行政诉讼模拟法庭剧本
书记员:下面请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入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9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1款之规定,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原告王楠是否到庭?
原 告:到庭
书记员:原告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原 代:到庭
书记员:原告证人是否到庭?
原 代:到庭
书记员:被告法定代表人是否到庭
被 告:到庭
书记员:被告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被 代:到庭
书记员:被告证人是否到庭
被 代:到庭
书记员:请注意,下面宣读法庭规则,诉讼参与人及旁听人员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1〉未经法庭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录音、录像。
〈2〉与本案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3〉不准吸烟,不准随地吐痰。
〈4〉不准鼓掌,不准喧哗。
〈5〉不准发言,不准提问。
〈6〉携带手机、寻呼机者需关机。
〈7〉不得从事其他妨碍审判的行为。
凡违反上述法庭规则者将给予口头警告、训诫、逐出法庭,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宣读完毕。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合议庭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被告及其代理人、证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全体请坐
审判长:王楠诉江北市人事局对其“不予录用”行政决定不服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现有江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本案审判长:王双喜;审判员:徐凌飞,刘燕,依法组成合议庭,冯玉红担任本案书记员。
审判长:(敲法槌)现在开庭
审判长:根据法律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身份
原告,你的姓名?
原 告:王楠
审判长:年龄?
原 告:24岁
审判长:民族?
原 告:汉族
审判长:籍贯?
原 告:远东省江北市
审判长:住址?
原 告:江北市咸安区解放路20号
审判长:原告代理人宣读授权委托书
原 代:(宣读)
审判长:被告?
被 告:江北市人事局
审判长:法定代表人?
被 告:刘铁
审判长:住所地?
被 告:江北市东山区中华路11号
审判长:被告代理人宣读授权委托书
被 代:(宣读)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 告:没有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 告:没有
审判长:经审查,双方当事人出庭人员身份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诉讼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 提出回避申请的权利 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 进行辩论的权利 提起上诉的权利 查阅有关资料的权利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承办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鉴定人员或其他人员回避。
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 告: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你是否申请回避?
被 告:不申请
审判长: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负有以下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遵守诉讼秩序
3.履行发生法律效率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审判长:原告,是否听清楚?
原 告: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是否听清楚?
被 告:听清楚了
[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双方当事人应围绕本案争议的主要事实和进行陈述,提供证据应客观、真实,如有伪证,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审判长:下面由原告宣读起诉状
原 代:(宣读)
审判长:原告,你还有要补充的吗?
原 告:没有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宣读答辩状
被 告:(宣读)
审判长:被告,你还有要补充的吗?
被 告:没有
审判长:(合议)经法庭调查,合议庭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二)体检标准是否应与职位相符;(三)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原告的平等权利和政治权利审判长:原告,对以上争议焦点你是否同意,
原 告:同意
审判长:是否还有补充
原 告:没有
审判长:被告,对以上争议焦点你是否同意
被 告:同意
审判长:是否还有补充
被 告:没有
[被告举证阶段]
审判长:下面进入举证阶段,首先由被告方举证,在此期间,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被告所举证据进行质疑、盘问,在询问被告方证人时要注意语言文明、得体,不得对其进行人身攻击和侮辱。被告,就你行政决定的主要事实和依据出示证据
被 代:向法庭出示第一份证据,由远东省人事厅、卫生厅共同制定的《远东省国家公务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一份,用于证明江北市人事局招录国家公务员工作是严格依据这一规范性文件做出的。
审判长:请法警将证据递交原告
请法警将证据提交本庭(给审判员传阅)
原告,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原 代:没有
审判长:被告,还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
被 代:向法庭出示第二份证据,江北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原告的体检结论一份,用于证明其2003年8月20日的体检结论为不合格。
审判长:请法警将证据递交原告
请法警将证据提交本庭(给审判员传阅)
原告,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原 代:没有
审判长:被告,还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
被 代:向法庭出示第三份证据,解放军863医院出具的原告的复检结论一份,用于证明其2003年8月25日的复检结论为不合格。
审判长:请法警将证据递交原告
请法警将证据提交本庭(给审判员传阅)
原告,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原 代:没有
审判长:被告,还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
被 代:请法庭准许证人江北市第一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李晶出庭作证。
审判长:传证人李晶到庭(告诉证人可以坐下)
审判员:证人,你的姓名?
证 人:李晶
审判员:民族?
证 人:汉族
审判员:工作单位?
证 人:江北市第一人民医院
审判员:住址?
证 人:江北市幸福小区51号
审判员:李晶,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实事求是,对所知事实如实陈述,如有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证 人:听清楚了
审判员: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证 人:(签字)
审判员:证人,请你把原告在你院做体检的情况描述一下
证 人:我看了她前面几项检查都合格,接下来我给她做了肝功能检测,也正常,我又给她做了乙肝五项检测,她的一四五项呈阳性。
审判员:被告有无要询问证人的?
被 代:有。
审判员:可以询问
被 代:证人,你可记得,原告在你院进行乙型肝炎五项检测是什么时候?
证 人:2003年8月20日
被 代:检测结果是什么?
证 人:在乙型肝炎五项检测中第一四五项呈阳性,即医学上所称的小三阳
被 代:你能否解释一下什么是小三阳?
证 人:所谓小三阳就是指乙肝五项检测中表面抗原,E抗体,核心抗体呈阳性,它的病毒复制较慢,有传染性。
被 代:你院综合原告的各项体检结果做出的体检结论是什么?
证 人:不合格
被 代:这结论是根据什么做出的?
证 人:是依据《远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和我院的体检结果做出的。
被 代:询问完毕。
审判员:原告有无要询问证人的?
原 代:有。
审判员:可以询问
原 代:证人,你的职称是什么?
证 人:副主任医师
原 代:你从事这一工作有多长时间?
证 人:10年
原 代:2003年8月20日我当事人在你院所做的体检结论是什么?
证 人:体检不合格
原 代:作为医疗机构,你们有什么资格做出这种不合格的结论呢?
证 人:我院是依据江北市人事局的委托。
原 代:询问完毕。
审判员:证人,休庭后到书记员处看笔录,有错误可以补正,无错误签名盖章予以确认。
证人李晶,你可以退庭了
审判长:被告,还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
被 代:请法庭准许证人解放军863医院传染病科主任医师、远东省乙型肝炎治协会副会长边霞出庭做证。
审判长:传证人边霞到庭(告诉证人可以坐下)
审判员:证人,你的姓名?
证 人:边霞
审判员:民族
证 人:蒙古族
审判员:工作单位
证 人:解放军863医院
审判员:住址
证 人:江北市新城区海洋路101号
审判员: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实事求是,对所知事实如实陈述,如作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证 人:听清楚了
审判员: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审判员:被告方,有要询问证人的吗?
被 代:有。
审判员:可以询问
被 代:证人,能否告诉法庭你院的级别?
证 人:国家三甲医院
被 代:作为公务员招录体检复检的指定医院你院对原告王楠作出的复检结论是什么?
证 人:体检不合格
被 代:询问完毕。
审判员:原告方,有要询问证人的吗?
原 代:有。
审判员:可以询问
原 代:证人,你的职称是什么?
证 人:传染病科主任医师
原 代:你从事这一工作有多长时间?
证 人:15年
原 代:2003年8月25日我当事人在你院所做乙型肝炎五项检测结果是什么?
证 人:在两对半检测中她的一五两项呈阳性。
原 代:能否说一下一五阳与小三阳的区别?
证 人:在乙型肝炎五项检测指标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两对半检测中,小三阳表现为表面抗原,E抗体,核心抗体,一四五三项均呈阳性,一五阳是表面抗原,核心抗体一五两项呈阳性。小三阳是急性乙肝病毒感染趋向恢复,病毒复制较慢,传染性相对较小;一五阳是新近感染乙肝病毒或向慢性化发展,是乙肝病毒的慢性携带者。
原 代:一五阳是否具有传染性?
证 人:一五阳由于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其可排出病毒成为传染源,因此我们认为它具有传染性。
原 代:我的询问完毕
审判员:证人,休庭后到书记员处看笔录,有错误可以补正,无错误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证人边霞你可以退庭了。
审判长:被告还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
被 代:没有
审判长:下面由原告进行举证,在此期间,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对原告所举证据进行质疑,盘问,在询问原告方证人时要注意语言文明,得体,不得对其进行人身攻击和侮辱。原告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
原 代:有.请求法庭准许出示第一份证据我当事人于2003年5月30日江北市人事局组织的公务员招录考试笔试,面试成绩单各一份用以证明我当事人在此次公务员招录考试中综合成绩排名第一。
审判长:请法警将证据递交被告
请法警将证据提交本庭(给审判员传阅)
被告,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被 代:没有
审判长:原告还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
原 代:请求法庭准许出示第二份证据《远东省人事厅行政复议决定书》行复字(第03023号)一份用以证明我当事人对江北市人事局行政决定不服,提起过行政复议。
审判长:被告,是否收到过该行政复议决定书?
被 代:收到过。
审判长:请法警将证据提交本庭(给审判员传阅)
被告,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被 代:没有异议。
审判长:原告,还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
原 代:有.请法庭允许出示第三份证据远东省人民医院传染病科主任医师姚波出具的我当事人于2003年9月10日在该院所做乙型肝炎五项检测结果一份用以证明我当事人的检测结果为“一五阳”属于乙肝病毒携带者。
审判长:请法警将证据递交被告
请法警将证据提交本庭(给审判员传阅)
被告,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被 代:没有
审判长:原告还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
原? 告:有请法庭允许证人远东省人民医院传染病科主任医师姚波出庭作证,用以证明我当事人于2003年9月10日在该院所做乙型肝炎五项检测结果为“一五阳”。
审判长:传证人姚波到庭。证人你可以坐下。
审判员:证人,你的姓名?
证 人:姚波
审判员:民族?
证 人:汉族
审判员:工作单位?
证 人:远东省人民医院
审判员:住址?
证 人:远东省人民医院家属楼15楼807室
审判员:姚波,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实事求是,对所知事实如实陈述,如有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证 人:听清楚了
审判员: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证 人:(签字)
审判员:原告有无要询问证人的?
原 代:有。
审判员:可以询问
原 代:有。证人,你的职称是什么?
证 人:传染病科主任医师。
原 代:你从事这一工作有多长时间?
证 人:16年
原 代:2003年9月10日我当事人在你院所作的乙型肝炎五项检测的结果是什么?
证 人:乙型肝炎五项检测中,表面抗原和核心抗体呈阳性,也就是“一五阳”,肝功正常,B超检查正常,没有肝炎症状及体征。
原 代:一五阳与小三阳有什么区别?
证 人:小三阳是乙肝五项检测中一,四,五项呈阳性,即表面抗原,E抗体,核心抗体呈阳性,而一五阳是表面抗原,核心抗体呈阳性。小三阳的传染性很小,而一五阳确切的说不具有传染性。
原 代:这么说,一五阳是不具有任何传染性的,对吗?
证 人:是的。不具有传染性。
原 代:询问完毕。
审判员:被告有无要询问证人的?
被 代:有。
审判员:可以询问
被 代:证人,你与原告以前是否认识?
证 人:不认识。
被 代:你是否记得原告是何时到你院做何种检测的?
证 人:她是2003年9月10日去我院所做的乙型肝炎五项检测,即通常所说的两对半检测。
被 代:你确定在你院检测的人就是本案的原告王楠吗?
证 人:是的,我确定就是她
被 代:你怎么会记得这么清楚?
证 人:因为那天早上下了雨,我比平时去的晚了些,而且那天就她一个人在那等候检查,我们在检查之前聊了几句,所以记得清楚。
被 代:好,我的询问完毕。
审判员:证人,休庭后到书记员处看笔录,有错误可以补正,无错误签名盖章予以确认。
证人姚波,你可以退庭了
审判长:原告还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
原 代:有。请法庭允许出示第五份证据美国斯坦福大学亚洲肝病中心所做的研究报告一份用以证明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具有任何传染性。
审判长:请法警将证据递交被告
请法警将证据提交本庭(给审判员传阅)
被告,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被 代:有异议!美国斯坦福大学的研究结果只属外国学术组织的学术观点,不足以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交。
审判长:本庭会考虑你的意见。原告还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
原 代:没有
审判长:经征求合议庭成员的意见,对通过当庭质证的下列当事人所举之证,证人证言等证据的法律效力进行确认:
被告方的证据有:
(1)远东省人事厅,卫生厅共同制定的《远东省国家公务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一份
(2)江北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体检结论书一份
(3)解放军863医院出具的体检结论书一份
(4)证人李晶,边霞的证言。
原告方的证据有:
(1)公务员考试笔试,面试成绩单各一份
(2)行政复议决定书一份
(3)远东省人民医院出具的体检结论书一份
(4)证人姚波的证言
(5)美国斯坦福大学亚洲肝病中心研究报告一份
以上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其证明效力本庭均予以认定。
[法庭辩论阶段]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应就本案的主要事实、证据以及做出具体
行政行为的依据展开辩论,不在枝节问题上或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上纠缠,辩论应当
实事求是,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不得责骂或进行人身攻击。
首先由原告方发表代理意见
原 代:(代理词)
审判长:由被告发表代理意见
被 代:(代理词)
审判长:下面进行自由辩论,原告方先发言。
原 代: 我们认为,作为医疗机构,医院没有权利对一个人做出不符合公务员体检标准的结论,它只能就一个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做出医学检查,不能做出具有强制性的结论。
被 代:我们认为普通医院的确是无权对一个人是否符合公务员体检标准做出结论,但江北市第一人民医院及解放军863医院是经我当事人江北市人事局根据《远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所指定的对报考公务员的考生进行体检的综合性医院,其是有权对考生做出体检结论的。
原 代:经检查,我当事人为“一五阳”,属于乙肝病毒携带者。《远东省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中非常明确地列出了属于“乙肝两对半检查不合格”的七种情况,包括大小三阳在内,其中并不包括一五阳的情况,被告对此如何解释?
被 代:请原告律师明确,我当事人江北市人事局是行政机关,而非医疗机构。我当事人只根据指定医院做出的体检结论做出行政行为,不考虑其他因素。
原 代:但是被告江北市人事局并没有提出哪部法律,法规,规章的哪一条款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不能被录用为公务员。
被 代:《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六款和《远东省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第十六条第五款中都明确规定报考国家公务员必须身体健康这一条件。原告律师能否指出哪部法律,法规中规定了乙肝病毒携带者属于身体健康,能够担任国家公务员?
原 代:我国《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中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应按现症肝炎病人处理,除不能献血及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和保育工作外,可照常工作和学习。我当事人报考的是江北县委办公室经济管理职位,并不属于上述规定的除外情况,而《远定省国家公务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违反了上述规定,不具有参照性。
被 代:《远定省国家公务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是远东省人事厅,卫生厅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所制定的,是远东省依法对录用国家公务员时所适用 的,其充分考虑到国家公务员工作性质的特殊性及社会公共利益,才对乙肝病毒携带者做出必要的限制,这与《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并不冲突,属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应得到承认。
原 代:我们认为身体健康的含义,就是必须具备正常履行职责所需的身体条件,只要医学证明其身体条件能够保证履行职责就可以录用。因此,非健康因素不应该成为我当事人被拒绝录用的理由,就录用公务员来说是必要的,但是,如果这种条件超出了工作性质的需要,就会构成歧视。江北市人事局的做法实际上违背了宪法关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严重侵犯了我当事人的平等权利。
被 代:对原告律师所提出的身体健康的含义,我们认为纯属个人观点,毫无依据。因为在《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中也只原则性要求公务员必须身体健康,并未做出具体规定。其次,原告方将不录取乙肝患者为公务员视为乙肝歧视侵犯其平等权利,这种观点本身就存在问题。首先,宪法上规定的平等权利并不是绝对的,宪法上确保的是机会均等的权利,要获得相应职位还得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标准和资格要求。我当事人江北市人事局作为组织招考机关并没有限制原告参加公务员考试和进行体检,而是严格按照《远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做出“不予录用”的决定,这并不构成对原告的歧视和侵犯其平等权。
原 代:根据美国斯坦福大学亚洲肝病研究中心的报告表明,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医学上已经被视为健康的人,如果不是歧视为什么要拒录乙肝患者为公务员呢?公民通过担任公务员的职务,参与国家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行使《宪法》上的政治权利,被告的拒录行为,不是连宪法所确认和保护的公民的政治权利也剥夺了吗?
被 代:我们认为 首先那是美国的研究结果,我国医疗权威组织未曾公布这样的结论,我当事人依据的是我省的规范性文件和指定医院做出的体检结论,而不是国外某个学术机构的学术观点。其次,我当事人的行政行为并不存在剥夺原告政治权利的情况,刚才我方在代理词中已经阐述了平等权的含义,报考公务员参与国家管理仅是公民实现其政治权利的途径之一,且考虑到公务员接触人员多,范围广等情况,对录取国家公务员提出较高要求也是必要的,这是我当事人江北市人事局人事选择权的体现。 审判长:原告,有无新的观点?
原 代:没有
审判长:被告,有无新的观点?
被 代:没有
审判长:原告,还有无补充证据向本庭出示?
原 代:没有
审判长:被告,还有无补充证据向本庭出示?
被 代:没有
审判长:原告方作最后陈述
原告:审判长,审判员:如果说被告依据初检结论“小三阳”做出“不予录用”的行政决定我认为是可以谅解的。但是,被告在复检医院出具“一五阳”即乙肝病毒携带者的体检结论之后,依然无视相关法律规定,做出“不予录用”的行政决定,是对我的恶意歧视!恳请法庭维护全中国1.2亿多乙肝患者的平等就业权和违法参与国家政治,经济管理的宪法权利。依法做出公正判决,判决被告的行政决定违法。还法律,法规的本来面目!
审判长:被告方作最后陈述
被告:审判长,审判员:我局招录公务员工作历来贯彻的是在法律范围内“任人为贤”的方针,原告王楠的确是一个非常优秀的人才,但面对其“不合格”,的体检结论,为了正确使用法律、法规,为了更好的实现政府职能,已达到服务社会,造福人民的目的。考虑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本局不得不依法对原告王楠做出“不予录用”的行政决定,请求法院给与依法判决。
审判长:经法庭调查,双方当事人争议集中于被告的行政决定是否合法,并从三个方面展开辩驳:(一)法律依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二)体检标准是否应与职位相符(三)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平等权利和政治权利
原告方认为:《远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细则(试行)》与国家规定不符,其笔试,面试成绩合格,体检标准符合《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应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被告不予录用的行为属违法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平等就业权利和政治权利
被告方认为:《远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细则(试行)》是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制定的,原告的体检结论不合格,根据《远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细则(试行)》不应录用,其行为属合法的行政行为,没有侵犯原告的平等就业权利和政治权利
审判长:下面合议庭进行合议,待合议后,对本案进行当庭宣判。休庭后,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到书记员处查阅庭审笔录,并签名。如有遗漏差错,有权申请补正。
休庭!(敲法槌)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书记员:休庭结束,现在复庭。全体起立,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入庭。
审判长:本案经合议庭认真评议,本庭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是非责任已经明确,下面进行宣判 (宣读判决书)
审判长:(宣读完毕)原告,是否上诉?
原? 告:不上诉
审判长:被告,是否上诉?
被? 告:不上诉
审判长:闭庭!(敲法槌)
② 行政诉讼案件原告代理词
法律分析:行政诉讼中,写的代理词是由当事人的代理人在法庭辩论阶段为维护代理人合法权益而发表的综合性发言,又称代理意见书。 当然代理词最重要的部分是质证和辩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第十九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③ 二审代理词是怎样的
二审 原告 代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本公司的委托,作为民事 诉讼 代理人参加上诉一案的诉讼活动。在庭前,我仔细听取了的陈述,认真查阅了有关法律、 法规 。今天,又参加了法庭调查。通过这一系列的诉讼活动,我对本案情况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并结合本代理人所参加的 一审 庭审中法庭调查的情况,以及上诉人的陈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 第一,本代理人认为本案的基本事实是____上诉人没有履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上诉人再次在二审中提出同样的在一审举证期限过后开庭时提出 证人 出庭作证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举证规则,也不是新 证据 ,应当视为上诉人放弃了举证权利,为此被上诉人的证人证言拒绝质证,刚才上诉人的代理人辩论中讲到,属于新的证据,根据开庭时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被上诉人认为该证人的证言自相矛盾,被上诉人也注意到了被上诉人的代理人做的调查笔录矛盾,完全与该证人的说法不一致,同时该证人实际是上诉人的员工,在证据效力上缺乏真实性,没有证据效力,也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第二,对于上诉人还另行提供了________的录音证据,被上诉人认为对该录音证据合法性存在疑问。无法进行质证,实际是证人提供证人证言的一种方式,也不符合举证规则要求,因此被上诉人对此拒绝质证。 第三,上诉人提供的汉梦服饰公司场外照片同样不能证明是上诉人已经履行了,该照片与本案无关,另外上诉人还欠被上诉人 工程款 50万元未付,作为上诉人将另行诉讼解决。 综上所述,本代理人认为,本案是由于上诉人没有履行,实际双方放弃了履行该合同的权利与义务,至于上诉人与的瓜葛与本案无关,但省高院的 判决书 里没有提到, 诉讼时效 早过了,不应该保护,但上诉人的证据至今也没有提供,损害了国家的利益。庭审中几位证人,其中位不属于二审中的新证据,另外一位证人的证言缺乏真实性,录音证据也不符合最高法院的举证规则,应当视为上诉人放弃了该“录音证据”举证的权利。 第四,本代理人恳请法庭能采纳本代理人的意见,作出公正的判决。 被上诉人代理人:____ _____年____月_____日
《 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④ 行政诉讼中的诉讼代理词在哪个阶段念
开庭后就需要念诉讼代理词。
代理词无法定的固定格式,但有大体通用的文章结构,一般的代理词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一、首部
每一份代理词都应有一个确切的标题,标题应反映案件性质和所代理的当事人在案中的地位,例如“民事原告诉讼代理词”等,使听众一开始就了解代理词的性质。因为代理词是一种讲演辞,主要向合议庭陈述,因此开头的习惯称呼语是:“审判长、审判员:”
二、序言
序言亦即开场白,要尽量简洁,重点在代理意见部分。序言包括:
1.说明代理人出庭的合法性,概述接受委托和受指派,担任本案当事人哪一方面的代理人;
2.说明代理人接受代理后进行工作的情况,即在出庭前做了哪些方面的工作,如查阅案卷、调查了解案情等;
3.表明代理人对本案的基本看法,也可以不说。如系上诉案件,则要说明对一审判决的看法和意见。
三、正文
正文是代理词的核心内容。这一部分应根据具体案情、被代理人所处的诉讼地位、诉讼目的和请求以及被代理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关系等因素来确定其内容。代理人应当在代理权限内,依据事实和法律,陈述并论证被代理人提供的事实与理由成立,从而支持其主张和请求,同时揭示、驳斥对方的错误。代理意见通常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诉讼程序等几方面或其中一、两个方面展开论述。一般地讲,代理意见的内容主要应从以下方面进行阐述:
1.陈述纠纷事实,提出有关证据,反驳对方不实之处;
2.对纠纷的主要情节,形成纠纷的原因以及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进行分析,以分清是非,明确责任,认定性质;
3.阐明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促使当事人彼此之间互相谅解,把权利和义务有机地统一起来;
4.提出对纠纷解决的办法和意见。这部分内容既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考虑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5.如系二审,还应对原判决进行评论,提出要求和意见。
这部分内容,要从具体案情出发,抓住本案的特点,有针对性地阐明几个问题,为解决纠纷提出切实可行的主张、意见、办法和要求,使案件得到正确、合法、及时的处理。
四、结束语
本部分是归纳全文的结论性见解和具体主张,为被代理人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要求要言不繁、简洁明了,使听众对整个代理词留下深刻、鲜明的印象。
代理人具名和注明日期。
代理词在写法上应注意以下问题:
1.代理词主要用证明的方法来写,对错误的观点有时也可以进行必要的驳斥,用反驳的方法来写,但通常是把正面说理与反面驳斥有机地结合起来,以正面说理为主,或两种方法兼而有之。
2.代理词必须在熟悉案情,了解真相,掌握材料基础上动笔制作,这样才能对案件了如指掌,才能在法庭上立于不败之地。
3.代理记号要尊重事实、忠于法律,对纠纷事实和证据进行透彻的分析论证。不能歪曲事实和法律,强词夺理,向法庭提出无理要求。
4.代理词所提意见要切合实际,掌握分寸;要以理服人,体现出解决问题诚意;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措词恳切,语气平和,这样才能为对方当事人和法庭所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