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船员组成
船舶人员职务
1.船长——是全船的最高负责人,船长作为船上的一种特殊职务,不但具有驾驶和管理船舶的职权。在一定程度上,还具有司法、公证、代理等多种权利和义务。
2.政委——从事于船舶党务工作兼船舶事务长责任,负责船员生活、伙食管理等责任。
3.轮机长——俗称老轨,船舶机舱轮机员。负责船舶动力的机舱最高负责人,负责整个轮机部工作。是船舶主、副机设备的正常运转的负责人。具有轮机专业知识,保证船舶机械设备正常工作的技术人员。
4.大副——是船舶驾驶员,仅次于船长的职务。除了04:00-08:00航行值班外,当船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临时替代船长执行指挥、管理船舶的权利。正常情况下,他是甲板部的部门长,管理二副、三副、水手长、木匠和水手等组成的甲板部(有些船舶公司把大厨和服务员也列入甲板部)。履行船舶甲板部的管理和负责船舶货物的装载、稳性计算,维修保养船舶的责任。
(以上四人是船舶主要领导和技术干部)
5.二副——是船舶驾驶员,仅次于大副。除了12:00-16:00航行值班外,具有负责航线设计,驾驶台导航仪器维护的责任。
6.三副——是船舶驾驶员,次于二副。除了08:00-12:00航行值班外,还负责船舶消防、救生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
7.水手长——具有丰富海上经验并水手技术的“班长”,他主要负责船舶维修保养、货物绑扎检查的职能,并安排日常水手们的工作。
8.木匠——次于水手长职务。他主要负责船舶所有舱室水密性能,压载水舱的测量,所有船舶木工工艺,在船舶需要抛锚时,操作锚机、绞缆机等工作。
9.一等水手——俗称为舵工。是船舶航行时操舵的人员,平时由水手长负责分配工作。必须具备船舶维修保养的技能,上高作业,舷外作业的技能。船舶配备5名一等水手。
10.二等水手——由水手长安排工作的普通水手,须具备船舶维修保养的技能,上高作业,舷外作业的技能。目前基本上不配备了或者由甲板部实习生担任。
11.大管轮——俗称二轨,是专门负责主机运转和维修保养的负责人,仅次于轮机长。
12.二管轮——俗称三轨,是负责副机运转和维修保养的负责人,次于大管轮。
13.三管轮——俗称四轨,是负责船舶管系及泵浦的负责人,次于二管轮。
14.机工长——负责机舱维修保养的普通船员的“班长”,主要维持机舱清洁工作,并协助轮机员工作。
15.机工——在机工长率领下从事机舱清洁工作和协助轮机员工作。船舶配备2名机工。
16.大厨 ——负责船舶日常饮食的人员,配置船员每天伙食供应,提供航次伙食数量、质量和合理的营养并保管所有船舶伙食的储藏,具有二级厨师证书。
17.服务员——负责全船生活区卫生,并协助大厨厨房工作。从事开饭、洗碗等清洁工作。
18.大厨厨房工作。从事开饭、洗碗等清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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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 海员联盟
㈡ 船员是做什么的
船员,是指包括船长在内的船上一切任职人员。
职责:
甲板部
船长:全船的管理与驾驶
大副:甲板部分的工作、货物的配载、装卸和运输管理
二副:驾驶任务,驾驶设备的技术管理,航海图书资料管理
三副:船舶航行、停泊、主管救生、消防设备的技术管理
水手长:带领水手进行甲板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水手:跟随高级船员负责正常的航行值班。
轮机部
轮机长:船舶机械推进职能
大管轮:轮机部设备的安全和预防
二管轮:辅机电气设备管理。
三管轮:辅机电气设备管理。
机工:跟随高级船员负责正常的航行值班。
电机员:主管船舶电机和船上电气设备
(2)什么是代理三管轮扩展阅读:
一、船员的概念
船员,是指包括船长在内的船上一切任职人员。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电机员、报务员(2000年以后该职务基本被取消,由驾驶员代理)政委(中国国企基本都有)。
必须由持有相应适任证书的人担任。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的中国籍船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颁发的海员证和有关证书。
二、船员的一般权利与一般义务
(一)、一般权利:
1、取得工资报酬权
2、病残补助金请求权
3、受遣返权
4、休假权
5、获得保险的权利
(二)、一般义务:
1、忠于职守、服从指挥
2、不得随船私运货物,不得携带违禁品
三、船长的职责
1、负责船舶的驾驶与管理
2、负责船舶的安全与秩序
3、负责在船人员的死亡与出生的证明
4、负责海上事故的紧急处理
5、负责制作海损、污染事故报告书
6、对船方、货方的代理权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船员
㈢ 船长主要职能
船长在船舶运营中承担着多方面的核心职责:
首先,作为最高行政官,船长负责船舶的全面管理。这包括驾驶船舶、确保客货运输顺利进行,以及日常运营和安全事务。船长在这些领域的决策和执行都具有权威性和责任。
其次,船长在特殊情况下的警察职能是必要的补充。尽管常规的警察职能由公安部门负责,但在船上,船长有权在必要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可能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船上人员和财产安全。
公证职能也是船长职责的一部分,尤其是在处理涉及船舶客货的法律问题时,如个人身份证明、婚姻关系的确认、海葬和遗嘱订立等,船长需要具备相应的公证能力。
面对紧急情况,船长拥有应变权,能够采取非常措施以应对突发状况。这包括对人员、货物和事件的处理权限,以确保船舶和人员安全。
最后,船长在法律规定的代理权限内,可以代表船公司与第三方进行交易,并将由此产生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直接归属船公司。这一职能使得船长能够在法律框架内代表公司进行必要的业务活动。
船长,是船上的最高指挥者。船长在我国与轮机长、大副、二副、三副、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等并称高级船员。德国、日本等国也是如此。在英美等国,船长不属于船员,而单独作为一种职业。船长在我国也是一个职称,“船长”是中级职称,“高级船长”是高级职称。现在在我国有很多非船员的职业也多由或者必须由具有船长资质的人来担任,比如海事调查官、航运公司或国际船舶管理公司的海务部、船务部负责人以及指定人员等。
㈣ 什么是船员
船员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船员是指包括船长在内的船上所有任职人员;狭义的船员是指除船长以外的,受船长指挥的船上任职人员。世界各国法律对船员所下的定义不完全一致,但不外乎有广义的规定和狭义的规定两种。我国《海商法》是从广义的角度来给船员下定义的。根据我国《海商法》第3l条的规定,船员是指包括船长在内的船上一切任职人员。
船员具备条件
作为船员应当具备的条件是:
1.持有船员证书。船员证书是区分船员职务及是否适任的依据,也是船舶所有人聘用或雇佣船员的依据,只有持有相应的船员证书,才能受聘或受雇于船上,从事相应的工作,从而成为船员。这对于在船上工作的高级船员更为重要。
2.是船舶所有人的职员或为船舶所有人所聘用或雇佣的人。海上航行是一项专门的技术工作,需要有特殊技能的人进行。船舶所有人虽然拥有船舶,但通常并不直接从事海上航行,而是聘用或雇佣有专业技能的人从事海上航行。所以,那些既不是船舶所有人的职员,又不是被船舶所有人聘用或雇佣的人,即使有船员证书,也不能算作船员。
3.在船上工作。船员应按其所能胜任的职务服务于船上。如果不是在船上工作,即使他是船舶所有人的职员或者受聘于船舶所有人,也不是船员,如在船公司中从事经营管理的人员及其他人员等。船员必须是在船上,并且工作。这是该要件所要求的两个不可分割的要素。如果仅仅在船上,但不是工作,亦不能称之为船员,如船上的旅客。
只有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人,才是船员,才具有船员的法律地位.
船员分类
船员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不同的划分。
按船员的职务,可将船员分为干部船员和一般船员。干部船员包括船长、政委、大副、二副、三副、驾助、轮机长、轮机员、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轮助、电机员、报务员和船医。一般船员是指除了干部船员以外的其他在船上工作的人员,包括水手、机匠等。
按业务部门,可将船员分为驾驶部船员、轮机部船员和事务船员。
各级各类船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相应的技术能力。我国《海商法》第32条明确规定,“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电机员、报务员,必须由持有相应适任证书的人担任。”
船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目前还没有国际公约对船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作出明确规定,大都由各国国内法加以规定。《海商法》第34条规定,“船员的任用和劳动方面的权利、义务,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一般来说,船员的基本权利主要有:(1)薪金、报酬请求权。船员在船上从事一定的工作,有权依据法律和合同取得工资、津贴和其他劳动报酬。(2)病残补助金、丧葬费和抚恤金请求权。各国法律一般均规定,船员在任职期间,受伤、生病、残废或者死亡的,有权向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请求支付病残补助金、丧葬费和抚恤金。(3)返回原港请求权。船员在受雇港口以外的地方被解雇的,有权要求送回受雇港口,返遣费用由船方负担。(4)休假及退休金请求权。船员在船上服务满一定的时间,享有休假的权利,并在休假期间享有各种待遇。(5)获得保险的权利。船方应该以自己的费用在船员雇用期间提供人身伤亡和疾病保险,等等。
船员的基本义务主要有:(1)忠于职守,服从命令,听从指挥;(2)不得私载货物或进行走私活动;(3)遵纪守法,不得扰乱船舶秩序,等等。
在英美法系,船员在受雇期间因执行职务中的过失而造成他人的损害应由船东负责赔偿,这一制度被称为责任替代制。因为船东的赔偿能力一般都更高,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我国有关法规也吸收了这一制度的精神,交通部《关于海损赔偿的几项规定》中规定:船舶所有人应当负责赔偿由于船长、船员、引水员或者船舶所有人在船上的服务人员职务上的过失所造成的海损。海商法还规定,船长管理船舶和驾驶船舶的责任,不因引航员引领船舶而解除。这就意味着引航员因过失造成的海损,最终也应由船主来承担。
船员相关证件
船员除了要具备适合于现代高科技船舶应有的专业技能和良好的职业素质外,还必须熟悉与其岗位相关的工作任务、岗位职责的内容,才能在船舶内部分工中充分挖掘个人的潜能,确保安全优质地完成运输生产任务。根据《STCW78/95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的基本要求,船员必须经过认可的适任和培训。船员上船任职除了满足海上经历的要求外,必须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和其他有关证书,如海员证、服务簿等,以表明其在技术业务、船舶基本知识和专项知识技能及身体等方面具备了所任职务的基本条件。
一、专业培训证书
“专业培训”系指主管机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STCW78/95公约第Ⅱ、Ⅲ、Ⅳ、Ⅵ章的规定,要求船上人员应完成的训练。B01~B09是STCW78/95公约的相应条款而规定的强制性培训项目代码。
二、特殊培训合格证书
“特殊培训”系指主管机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STCW78/95公约第V章的规定,要求船上人员应完成的训练。特殊培训合格证需要再有效签证。特殊培训代码为A01~A13。
三、船员服务簿
“船员服务簿”是记录船员本人的服务资历、违法记分以及参加有关专业训练和体格检查情况的证件,是船员申请考试、办理职务升级签证和换领船员适任证书的证明文件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机构对因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受到海事行政处罚的船员、船舶安全检查存在缺陷的当事船员或实际操作检查不合格的船员实施违法记分管理,在《船员服务簿》“主管机关签注(一)栏”加盖“船员违法记分专用章”并填上分值。
四、海员证
“海员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规定的南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Administration)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中国海员出人中国国境和在境外使用的身份证件,表明是海员专用护照,持证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其职业身份为船员。
五、海船船员适任证书
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系指持证人业经相应的培训、考试和评估,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交通部2004年6号令)和STCW78/95公约的相应规定,具备证书标明的航区、船舶种类、吨位、推进功率的船舶上,担任证书标明的适任级别的职务或职能的能力的证书。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种类可分为甲、乙、丙、丁四类,有效期不超过5年。
六、船员违法记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交通部2004年6号令)第8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办法(试行)》(海船员333号)的规定,对因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受到海事行政处罚的船员、船舶安全检查存在缺陷的当事船员或实际操作检查不合格的船员进行记分处理,并且对严重违法或屡次违法的船员实施强制培训和考试。船员违法记分不影响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执行。船员违法记分由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为了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国务院于2007年3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并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船员注册、任职、培训、职业保障以及提供船员服务等活动。
1.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
1)船员注册
凡是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但不超过60周岁,符合船员健康要求,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申请注册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的,还应当通过船员专业外语考试),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的公民可以申请船员注册,并取得船员服务簿。但是申请人被依法吊销船员服务簿未满5年的,不予注册。
2)任职资格
凡是已经取得船员服务簿,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和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的公民可以申请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符合规定条件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考试的,可以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2.船员职业保障
1)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
船员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人的有关船员劳动与社会保障国际条约的规定,与船员订立劳动合同。船员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取得规定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船员用人单位和船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其他社会保险,并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各项保险费用。船员工会组织应当加强对船员合法权益的保护,指导、帮助船员与船员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2)工资
船员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船员职业的风险性、艰苦性、流动性等因素,向船员支付合理的工资,并按时足额发放给船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船员的工资。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向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的待派船员,支付不低于船员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
船员在船工作时间应当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不得疲劳值班。船员除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假期外,还享有在船舶上每工作2个月不少于5日的年休假。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在船员年休假期间,向其支付不低于该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平均工资的报酬。
3)船上生活和工作场所
船舶上船员生活和工作的场所,应当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中有关船员生活环境、作业安全和防护的要求。船员用人单位应当为船员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防护用品、医疗用品,建立船员健康档案,并为船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防治职业疾病。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的,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给予救治;船员失踪或者死亡的,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做好相应的善后工作。
船员用人单位应当为在驶往或者驶经战区、疫区或者运输有毒、有害物质的船舶上工作的船员,办理专门的人身、健康保险,并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
4)遣返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若船员的劳动合同终止或者依法解除,或船员不具备履行船上岗位职责能力,或船舶灭失,或未经船员同意,船舶驶往战区、疫区,或由于破产、变卖船舶、改变船舶登记或者其他原因,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不能继续履行对船员的法定或者约定义务,则船员可以要求遣返。
遣返时,船员可以从下列地点中选择遣返地点:船员接受招用的地点或者上船任职的地点;船员的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船籍登记国;船员与船员用人单位或者船舶所有人约定的地点。船员遣返费用由船员用人单位支付。遣返费用包括船员乘坐交通工具的费用、旅途中合理的食宿及医疗费用和30kg行李的运输费用。
3.船员服务
船员服务,是指代理船员办理申请培训、考试、申领证书(包括外国船员证书)等有关手续,代理船员用人单位管理船员事务,为船舶提供配员等相关活动。船员服务机构应当有相应资质,并持有《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服务机构分为内河船舶船员服务机构和海船船员服务机构,海船船员服务机构分为甲级、乙级两类。
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船员档案,加强船舶配员管理,掌握船员的培训、任职资历、安全记录、健康状况等情况,并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船员用人单位直接招用船员的,也应当遵守以上规定。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船员服务机构为船员提供服务,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损害船员的合法权益。
船员服务机构为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舶配员服务,应当督促船员用人单位与船员依法订立劳动合同。船员用人单位未与船员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船员服务机构应当终止向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员服务。船员服务机构为船员用人单位提供的船员失踪或者死亡的,船员服务机构应当配合船员用人单位做好善后工作。
4.监督检查
海事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船员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重点加强对船员注册、任职资格、履行职责、安全记录,船员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船员服务机构诚实守信以及船员用人单位保护船员合法权益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以及相关的机构建立健全船员在船舶上的人身安全、卫生、健康和劳动安全保障制度,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
海事管理机构对有违反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船员,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计记分制度。海事管理机构对累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船员,应当扣留船员适任证书,责令其参加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培训并进行相应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船员适任证书。
违反《船员条例》规定的船员、船公司、服务机构以及行政主管机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0 1.1 1.2 朱清主编.海商法知识必读.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994年06月第1版.
陈本寒主编.商法新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01.
戚发勇,铙滚金主编.基本安全.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9.01.
卫桂荣,李先强主编.航海概论.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