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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农药代理商怎么处理

发布时间:2024-12-20 18:45:11

❶ 种假水稻如何进行索赔

首先你要找到该水稻品种的购买凭证,例如发票、收据等等,第二你要找到该品种的小包装袋,第三,有这两项东西以后你直接到你们购买种子的地方要求解决问题。
一般解决种子质量问题的程序是,先要有关部门进行田间纯度鉴定,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就是农业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其次,如果确定是种子质量问题,国家有相关的赔偿标准,如果不是种子质量问题,就另当别论了,比如天气,可以通过农业保险获得赔偿,肥料、农药问题你就得找相应的代理商进行索赔;最后,如果经销商不进行赔偿,可以通过农业局的种子管理站(局)或者农业行政执法大队进行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强制执行。

❷ 非法经营怎么定罪量刑

非法经营定罪量刑的具体标准如下:非法经营罪的认定标准如下:1、刑事违法性与其行政违法性是一致的、也就是说,非法经营者必然违反有关的工商法规、没有行政违法性就不存在刑事违法性;2、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对于因不知其为非法而进行非法经营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不认为构成,而只能给予行为人以行政处罚;3、在犯罪情节上要求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认定犯罪情节是否严重,应以非法经营额和所得额为起点,并且要结合行为人是否实施了非法经营行为,是否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是否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等来判断。

非法经营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1、犯非法经营罪, 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单位犯非法经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3.三年内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犯罪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

(2)二年内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3)拒不交代涉案资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赃款无法追缴的;

(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4.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三)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非法买卖外汇犯罪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

(2)二年内因非法买卖外汇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3)拒不交代涉案资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赃款无法追缴的;

(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3.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4.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二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的;

(2)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五万份或者期刊五万本或者图书一万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千张(盒)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二年内因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的。

(六)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二年内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

(2)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七)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八)非法生产、销售“黑广播”“伪基站”、无线电干扰器等无线电设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生产、销售无线电设备三套以上的;

2.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非法生产、销售无线电设备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生产、销售无线电设备的。

(九)以提供给他人开设赌场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或者其专用软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非法生产、销售赌博机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实施下列危害食品安全行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1.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的;

2.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用农产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用农药、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生产、销售添加上述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饲料原料的;

3.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的。

(十一)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以超过百分之三十六的实际年利率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八十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四百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五十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一百五十人以上的;

4.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二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2)以超过百分之七十二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十次以上的。

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的,按照第1、2、3项规定的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同时具有第5项规定情形的,按照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百分之四十确定。

(十二)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从事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司法解释对非法经营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❸ 请问哪位高人知道,一家打假维权人员一般需要做的工作以及程序

本企业的做法请参考,可电话联系交流:051586267666崔亚
打假——维权基本手段
在长春全国植保会上,克胜集团发现了“加拿大克胜”,在郑州、济南植保会上发现了英国仙达克胜、克胜集团步步高、菏泽克胜科技(肥业)等。对此,克胜集团分别向农业部打假办,河南省工商、质检、农业厅,山东省工商局、菏泽市工商局、郓城县工商局举报。同时在相关媒体上发布了《克胜集团授权律师维权声明》。这是克胜集团打假的典型案例。
企业维权有两方面途径:一是“打”,即借助司法或行政途径,打击假冒。二是“防”,即通过营销手段、防伪手段或法律手段,增加名牌产品被假冒、仿冒的难度,降低被假冒的可能性。前一种侧重于事后补救,后一种侧重于事前防范。
企业要完成打假任务,必然要建立健全打假机构或寻求合适的打假组织。目前常见的打假组织形式包括五种:
一是组织专职的打假人员负责。克胜集团打假工作由“克胜集团打假办公室”负责,公司建立了一整套打假维权流程、打假维权情报系统。而农药同行之间也需要在维权方面走向联合,形成合力则事半功倍。
二是依托政府部门建立打假维权协作网络,同当地的工商等职能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互动机制,将打假工作制度化、日常化。主动参与工商部门等协作打假维权行动。
三是聘请专业“打假公司”。依靠专业“打假公司”及其分支在全国建立的网络。农资跨国公司多采用此方法,因成本、效率等原因,国内企业没有采纳。
四是依靠企业销售人员打假。企业销售人员负责假货情报收集工作,向当地政府管理部门或向企业打假部门汇报,再由这些部门实施具体的打假行动。这是目前最通行的方式。
五是依靠代理商打假。代理商本身也有品牌打假的义务与动力,同时代理商整天与各级批发商、零售终端打交道,掌握着农药市场假货的第一手信息。这种方式很奏效,综合成本、效果都很好,缺点是专业性差,激励措施必须保证。
打假的方式有警告协商、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警告协商是指公司发现产品被假(仿)冒侵权后,就民事赔偿问题,直接向侵权者(生产或销售者)提出,要求侵权者停止其侵权行为。此种方式起到警示作用,结果难奏效。行政保护是指当企业产品被假(仿)冒之后,企业向侵权行为发生地的工商或农林管理机关投诉,由行政机关查处。此方法是克胜集团的常用办法。“克胜”作为中国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产品企业,其维权易受重视,奏效快,成本低,成功的关键是搜集到的信息要及时、精准。司法保护,即企业产品被假(仿)冒之后,企业向有权管辖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者赔偿其遭受的经济损失。这种方法费时、成本高、举证较为困难。但可从根本上杜绝侵权,同时,适时宣传可起到警示作用。
防范机制——有效保护手段
创牌难,保牌更难。克胜农药长期以来遭受着假冒仿冒的侵害。不法分子借“克胜”农药的声誉误导基层经销商及农民消费者,以达到自己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其功夫主要花在包装物上,其自保手段是提前递缴市场保护费。往往出了药效问题就立即给农民真药,或免费赠点农药封口,最多再缴点罚款就摆平了;万一被捅开了,就金蝉脱壳,一躲了之。其选择的销售区域肯定是封闭式的,选择的经销商多是不正规人员,短期行为严重。保护名牌的主体是企业、广大员工,尤其是市场相关者。从根本上来说,建立起防范机制才是品牌有效的保护手段。
不管是正品还是假货,必然都要进入市场进行流通。因此,企业可通过建立特有营销渠道,将假货隔离在该渠道之外。通过固定的代理商建立销售网,凡是从代理商网络之外购买的,极有可能是假货;建立专卖店的终端销售模式,专卖店直接同正牌厂家或规范的代理商发生联系,不会购入假货,同时也有利于消费者识别。
防伪技术是指“为了达到防伪的目的而采取的,在一定范围内能准确鉴别真伪并不易被仿制和复制的技术”。农药防伪技术的设置一般包括两方面,一是在产品包装上使用高新技术或专门设置增加仿造难度的技术点;二是在产品的包装上加贴防伪标志或增设防伪措施。目前主要有防伪油墨、色柱防伪技术、温变、激光、数码防伪技术、质监跟踪监管码等技术。每种防伪技术均有其优缺点。企业要明确产品使用防伪的主要目的、作用和希望达到的效果,明确哪些防伪技术和防伪标识最适合自身产品的需要。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来确定或增强其权益的保护,防止被不法分子钻了法律空子,企业要做好自我保护。
未注册商标不享有专用权,他人也可使用该商标。如果企业的商标先使用后注册,则容易被他人假冒或抢注;一旦被他人抢注后,企业就会陷入被动。克胜集团已注册大量商标,并使用在相应产品中。
首先,克胜集团建立了维权信息反馈网络,相关各方通力协作。
经销商 经销商是发现假冒侵权信息的第一劲旅。一来同行经销什么产品,他们必然要关注,二来假冒产品冲击他的市场,削减应有市场份额,挫伤自己经销的名牌产品的声誉。经销商往往先从农药产品不合理的价差,以及货源的流向开始怀疑有“李鬼”的作怪,同类产品价格差异是最敏感的信息源。经销商是企业天然的打假同盟军。但在维权环节上,他们更多的作为是传递信息,直面侵权者时往往缺乏勇气。
业务代表市场代表作为企业深入市场一线的常设岗位,必然关注区域内的同类产品,有义务收集侵权产品信息。业务代表做好市场,就要千方百计维护好市场,时刻搜寻侵权产品信息,并快速反馈公司。
打假办公室 长期以来,集团办公室、法务部作为打假事务处理机构,不断地处置着来自各方面的侵权信息。工作原则是:发现假冒立即申请出动,到案发现场搜证,就地举报,对汇总起来的阶段性侵权信息集中处置。2003年在安徽肥西、宣城、金坛,发现仿冒立即举证,信函举报到当地及标名的厂家省、市、县执法部门进行维权,并跟踪执法部门查处情况。2006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打假分队到山东、河北、河南、江苏淮安,请当地工商部门一起到现场执法。2005年、2006年先后四赴上海,终于取得维权胜利。
其次,在产品包装上设防。不采取一定的防伪措施,极易诱使不法分子“克隆”名牌产品。克胜集团现在的主要防伪措施是产品批号管理。但事实证明,这远远不能适应形势需要。克胜集团今后小到合格证,大到包装箱、包装桶,准备都要有对策,增加投入,超前作出简便、隐蔽防护设计,增加制假者违法成本及难度。并本着轻重缓急,突出重点产品,实施重点区域防范。
最后,加强激励措施。打假维权必须借助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激发所有相关人员的激情。而聚合各方面的资源,一定的激励是必不可少的。
农药打假维权不易。而对农药品牌的保护,就是对农民朋友的爱护;整肃农药流通市场,就是对农民增产增收的保障;对农药制假售假者的追查严惩,就是对三农事业发展的推动。克胜集团依然坚定地走在打假之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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