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企业选择社保代缴的优势有哪些
企业自己就可以为员工缴纳社保,但是为什么会有那么多企业选择社保代缴的方式为员工参保呢?企业选择社保代理的优势有哪些?社保代缴对于企业而言有什么好处呢?当您看完整理的这篇文章后,一切将非常明朗。对于医保报销的攻略,我刚好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2020年全国社保医保申办报销流程!
小编整理了关于企业选择社保代缴的优势有以下几个方面,我们可以一起去看看。
1、可以帮助企业降低成本,减少事务性工作:企业通过把员工的社保缴纳工作委托代理后,企业就不用另设社保人事专员职位。从而在总体上节省了人力资源成本,有利于简化管理上繁琐庞杂的程序。
2、新企业不需要开设社保账户:大家都知道新企业是需要开设企业社保账户后才能为员工缴纳社保的,如果企业把员工社保交由做社保代缴后就能减少企业的劳动用工备案,不用因为公司增减员、续约合同,而经常跑劳动保障局。
3、避免出现员工社保漏缴的情况:一些员工人数比较多的企业来说,出现员工社保漏缴是很正常的,如果使用社保代缴后,员工的社保将由的专员操作,规避企业办事人员不专业、效率低等弱点,合理规避少缴、漏缴带来的隐患。
4、在广州的一些分公司、办事处不是注册单位,购买不了社保,必须在社保代理公司社保代缴购买,避免员工因社保关系在总公司,享受社保时不方便,对企业满意度低,离职率高,导致人才流失影响企业高速发展,造成人事招聘成本培训成本浪费。
5、降低成本、舒缓资金压力。现在的劳工权利意识的高涨、就业安全体系和劳动法令的普及,人事直接间接费用及外围成本不断地攀升,企业通过社保代缴则可以降低企业风险,摆脱杂务干扰,最终引导企业专心经营核心资源,发展核心竞争优势。
还有社保代缴对于在广州没有社保的个人或所在单位不能提供社保的个人来讲:通过代理缴纳社会保险,能够保障个人在养老、患病、失业、工伤、生育时得到基本的社会福利保障。在达到国家规定人人参保的政策。这些就是小编整理关于企业选择社保代缴的优势,相信大家通过本文对于社保代理业务有更加深入的认识,如果各位想了解个人企业社保代缴业务合作可以打咨询热线:。
Ⅱ 什么是社保代理,它有何好处
法律分析:社保代理:《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是指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经办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方),根据协议,接受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个人的委托(以下简称委托方),在一定期限内为委托方代管劳动者个人档案、代办劳动人事、社会保险等劳动保障事务的行为。社保代理是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中的一种代理方式,按照国家有关人事政策法规要求,接受单位或个人委托,在其服务项目范围内,为个人或单位缴纳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及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费用。社保代理的好处:(一)降低成本,减少事务性工作:不用另设人事部门或人事专员职位。从而在总体上节省了人力资源成本,有利于简化管理上繁琐庞杂的程序,使企业的人事部门或财务部门从烦琐的社保缴纳事务中解脱出来,节省人事管理成本和降低潜在的法律风险,更专注于选人用人、绩效考核、薪酬确定等核心的战略性工作,从而提升人力资源管理的高度和核心竞争力;集中精力从事企业的核心性、战略性工作;
(二)减少劳动用工备案,不用因为公司增减员、续约合同,而经常跑劳动保障局;
(三)规避企业办事人员不专业、效率低等弱点,合理规避少缴、漏缴带来的隐患;
(四)规范操作,有效遏制随意性的薪资、员工管理,对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公正性起到促进作用;
(五)降低成本、舒缓资金压力,克服企业很多的规模经济弱点。在国内由于劳工权利意识的高涨、就业安全体系和劳动法令的普及,人事直接间接费用及外围成本不断地攀升,人力资源管理业务外包则可以降低企业风险,摆脱杂务干扰,最终引导企业专心经营核心资源,发展核心竞争优势;
(六)简化公司流程,降低企业成本,节省时间,降低费用,提高员工满意度;避免大量投资于人才所带来的不确定风险;
(七)分公司、办事处不是注册单位,购买不了社保,避免员工因社保关系在总公司,享受社保时不方便,对企业满意度低,离职率高,导致人才流失影响企业高速发展,造成人事招聘成本培训成本浪费;
(八)新成立的公司、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以免开社保账户,免请社保人工成本,减少社保年审、以及员工社保费统筹的事宜;不会因社保专员的专业性不强操作不当引发纠纷;
“社保代理"是未来企业用工和劳动者个人享受社保的方式之一,这个行业在中国也逐渐走向成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