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谈谈人事代理制度!!
一、什么是人事代理制度?
人事代理,在我国是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或授权指定的人才服务机构,受单位和个人委托,运用社会化服务方式和现代化手段,按指定的法律和政策规定,为其代办的有关人事业务。简单地说,就是把"单位人"变成"社会人",实现人事关系管理与人员使用分离,即单位管用人,而一些具体的人事管理工作,如档案管理、计算工龄、评定职称、社会保险等,由人才交流中心代管。
1995年12月人事部正式提出推行人事代理制,使之规范化、法制化。预示着人事代理将促进人才产业化,最终使人事管理变成一种公众服务。
二、人事代理的内容有那些?
目前,全国各地人事代理发展迅速,代理内容不断丰富,代理形式趋于多样化,概括起来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围绕人事档案管理进行的低层次的人事代理,包括存放或转递人事关系、调整档案工资、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办理因私因公出国政审、出具各种人事证明等。
2、围绕社会保障进行的新形式的人事代理。包括: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
3、围绕人力资源开发进行的深层次代理。包括:人才招聘、人才测评;人事诊断、人才考核和人才发展规划。
4、围绕信息咨询进行的服务性代理。如发布人才供求信息、代发招聘广告和公司形象设计、工薪制度咨询、就业指导、职业咨询等。
人事代理的对象、规模也不断扩大。人事代理最初服务对象大都是三资企业、民办科技企业、乡镇企业和非国有单位,现已发展到代理一部分国有企事业单位。
在最近召开的全国部分大中城市人才中心主任会上,人事部副部长步正发在谈到人事代理,讲了三个方向:(1)主动开拓,变坐等上门为主动上门, 变我要代理什么就代理什么为用户需要代理什么就代理什么,变仅靠自身力量代理为借助专家、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等社会各类力量代理。(2)寻找好拓展代理的主渠道,要从实际出发,从代理的质量和效果出发。实力强的代理机构要面对各类企业、跨国公司、大型企业、事业单位,也可从新增人员的代理做起,逐步扩大人事代理的影响和示范效应。所有人事代理机构都要面向多种所有制经济,面向流动人员,面向社会各界,扩大代理范围,丰富代理内容,增强代理功能。(3)依靠提高专业化、法制化水平和服务质量,推进人事代理。要认真学习和掌握适合我国国情的人才测评、人才设计等现代人才技术,不断改进和完善人事代理运作方式,满腔热情为用户服务,同时严格按照国家法规办事,维护资产所有者在用人方面的权利和企业用人自主权。
三、人事代理的特点?
人事代理制度首先是个制度,它的特点是法制化、系统化、社会化和专业化。
法制化-就是人事代理单位和委托单位要有严格的合同约束,有明确的权利、责任、义务保证;开展人事代理业务要以人事法规政策为依据,符合人事管理的每个环节。
系统化-就是人事代理业务扩展到人事管理的每个环节,从宏观的人事规划到具体的人事管理业务。
社会化-就是人事代理的范围和服务领域具有广泛性和市场化的特点,国有企事业单位可以委托,其它多种经济成分的用人单位也可以委托,单位可以委托,个人也可以委托; 既可以全权委托,也可以单项委托。
专业化-就是人事代理机构应当具有较强的人事代理业务能力和相关专业技术设备、技术手段、提供具有较高专业水准的服务。
四、人事代理的意义?
1、是对人才社会化观念的再认识,促进了人才使用权与所有权的分离。马克思主义的人才观是人具有社会性,是全社会的财富,为国家和人民所用。而传统的人事管理是人才单位所有,致使人才对单位产生依附关系,普遍对下岗、失业有恐惧感, 而真正能干的人又不放不用。人事代理是对人才的社会化管理,把人才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区别开来,使各类人才割断了以人事档案为核心的对单位的依附关系,保证人才有充分择业的自由,又增加了他们工作的危机感和责任感,促使他们刻苦学习、努力工作、提高素质。
2、适应了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是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的切入口。"小而全"、"大而全"、低水平重复建设造成资源浪费和效益、效率低下的问题不仅在经济领域存在,在人事管理上依然存在。我国单位众多,管理体制错综复杂,每个单位都设有人事机构,都在进行着同一方式的人事管理,造成资源浪费。而改革开放后出现了大批新型企业,原先的人事管理对这些单位管不了、管不好。而人事代理正是为了克服这些弊端,把社会大生产和专业化协作原则运用于人事管理。
另外随着国家各项改革的深入, 国有企业开始转换机制,每年将有300万职工下岗,国家机关改革和人员分流也要在三年内完成,解决再就业问题已成为经济发展和改革的关键。而现有企事业普遍存在的"人才流失"与"富裕人员流不动","该走的走不了、该进的进不来",已阻碍了企事业的发展。而实行人事代理制正是发挥市场对人力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的重要内容。
3、人事代理制是面向21世纪,适应知识经济对人事管理高水平要求的重要内容。世纪之交的世界经济发展日益重视科学技术,"知识经济"已经到来。知识经济定义为: 以智力资源的占有、配置,以科学技术为主的知识的生产、分配和使用为最重要因素的经济。即知识经济同以往的农业、工业经济不同在于不是以物力资源和体力资源为依托,而是以人的知识和智慧为依托。知识经济给人事管理带来的变化主要表观在人才素质复合化、人才流动加速化、人才劳动分散化、组织结构虚拟化、人事协调复杂化。而人事代理正是适应这一趋势,使企事业单位能从繁杂的人事工作中解脱出来,把主要精力放在选好人用好人上,而人事代理进行集约型管理,更有利于人事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同时也为用人单位节省人力物力,提高工作效率。
五、如何签订《人事代理协议书》?
签订《人事代理协议书》需准备以下材料:
1、"人事代理"申请及单位简介;
2、单位营业执照附本复印件;
3、人事代理需存档的人员名单;
4、单位详细地址、邮编、人事部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签订《人事代理协议书》, 甲、乙双方代表在协议书上签字盖章后生效。
Ⅱ 为什么现在医院都是人事代理
现在医院都是人事代理原因主要是为了降低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成本。
人事代理,是侍含一种人力资源外包形式,是企业根据旦槐需求将一项或多项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或职能外包出去,由专业的第三方代理。人事代理是我国人事制度改革的产物,人事部最早于开始推行,简单说来就是将“单位人”变成“社会人”,实现人事关系管理与人员使用相分离,用人单位只管使用人,而将与人事相关的管理工作,如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社会保险等委托给合法设立的人才中介机构处理。人事代理首先是在高校以及事业单位和没有人事权的外资企业中推行,随后慢慢的扩展到国有企业和其他单位。
另外,用人单位是不可以扣取劳动者的职业资格证,一般性的扣留是为了控制人员的流动性,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模谈友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Ⅲ 人事代理算正式编制吗
人事代理不是正式编制。
人事代理不是正式编制,它是不属于正式工的,它属于单位不在编人员,属于代理公司的员工,而不是所服务的公司的员工。说白一点可以理解为,人事代理是最像编内人员的编外合同工。用的时间长短根据单位需要而定,但待遇和正式职工基本 一样。
人事代理,即类似于人才租赁。它是与人事代理签订雇佣合同的是代理公司。工资是代理公司发的。人事代理是属于代理公司的员工。而不是所服务的公司的员工。
人事代理本来是人事档案管理的一种方式,乱颤是指人社局哗冲败下属的人才服务中心,接收单位或个人委托判孝,为聘用人员提供人事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社会养老保险金收缴、出国政审等全方位服务,是实现人员使用与人事关系管理分离的一项人事改革新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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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成为聘用人员管理的一种方式,是合同工的一种类型。
人事代理人员依然是合同工,因而其管理、工资等都是按照合同来履行的。部分人事代理合同规定,人事代理人员的工资收入、福利待遇都是按编内人员确定,并随编内人员一起调整。
因而给人造成的错觉,觉得人事代理也是编内人员的一种,和合同工、临时工、劳务派遣工不同,其实这种认识是错误的。
Ⅳ 人事代理制度
一、人事代理的内涵
人事代理是指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人事政策法规,接受用人单位或个人委托,对其人事业务实行集中。规范、统一的社会化管理和系列服务的一种人事管理方式。
人事代理的当事人为代理方和委托方,一般是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委托方为需要人事代理服务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
人事代理业务可由单位委托,也可由个人委托。委托代理的方式由委托方与代理方商定,并以合同的形式予以明确。
二、人事代理的具体内容
人事代理的具体内容由代理方和委托方协商确定,代理方可以提供如下服务:
(1)为委托方提供人事政策咨询,并协助委托方研究制定人才发展规划和人事管理方案等。
(2)为委托方管理人事关系、人事档案。办理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工作;办理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后的转正定级手续,调整档案工资;出具因公或因私出国。自费留学。报考研究生、婚姻登记和独生子女手续等与人事档案有关的证明材料。
(3)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中专毕业生提供人事代理服务,从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之日起按有关规定承认身份,申报职称,计算工龄,确定档案工资,办理流动手续。
(4)为委托方接转党团组织关系,建立流动人员党团组织,开展组织活动。
(5)为委托方代办失业、养老等社会保险业务。
(6)为委托方代办人才招聘业务,提供人才供需信息,推荐所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负责聘用人员合同签证。
(7)根据委托方要求,开展岗位培训,并协助委托方制定培训计划。
(8)根据委托方要求,开展人才测评业务。
(9)代理与人事管理相关业务。
三、人事代理有关规定
(1)凡注册“三资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民办科研机构等无主管单位以及不具备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均由单位办理委托人事代理。其他以聘用方式使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单位,可根据需要办理委托人事代理。
(2)各级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机构在核准委托人事代理的有关材料后,应当和委托单位或个人签订人事代理委托合同书,确立委托关系。
(3)单位委托人事代理人员及个人委托人事代理人员在委托人事代理期间,工龄连续计算。
(4)尚未就业的个人委托人事代理人员重新就业后,其辞职。解聘前的工龄和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5)在委托人事代理项目内有档案工资关系的,其代理期间涉及国家统一调资的,档案工资的调整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政策,按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工资标准核定。
(6)单位委托人事代理的大中专毕业生,其见习期考核、转正定级,由用人单位按期向人才流动机构提供有关毕业生见习期间工作表现等书面材料,其手续由委托代理的各级人才流动机构负责。
(7)单位委托人事代理的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解除聘用(任)合同的,毕业生可应聘到其他单位工作,代理其人事关系的人才流动机构继续负责毕业生的见习期管理。待聘期超过一个月的,见习期顺延。
(8)委托期间,所委托代理的人员被全民、集体单位正式接收,由其委托代理的人才流动机构凭接收单位人事主管部门的接收函办理其人事关系及档案的转递手续;被其他单位重新聘用的委托人事代理人员,应及时变更人事代理手续。
四、人事代理程序
(1)委托方向代理方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
个人办理委托人事代理,根据各自情况的不同,须向当地人才流动机构分别提交下列有关证件:
①应聘到外地工作的,须提交委托人事代理申请。聘用合同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聘用单位证明信(证明其单位性质、主管部门、业务范围)等。
②自费出国留学的人员,须提交委托人事代理申请、原单位同意由人才流动机构保存人事关系的函件、出国的有关材料等。
③辞职、解聘人员尚未落实单位的,须提交委托人事代理申请及辞职、解聘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等证件。
(2)代理方对委托方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
(3)委托方与代理方签订人事代理合同。
(4)代理方向有关方面索取人事档案及行政、工资。组织关系等材料,并办理有关手续。
(5)人事代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由双方以协议的形式予以明确,共同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