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什么叫做代理权。代理权分别包括有那几种
[编辑本段]一、代理权的概念代理权是能够据之进行代理并使行为的效力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权限。代理权并不属于民事权利,而是一种权限、资格或法律地位。在代理关系中,代理权最为重要,不仅代理人的地位取决于它,而且代理人代理民事法律行为的范围,也取决于代理权。 [编辑本段]二、代理权的发生(一)法定代理权的取得
法定代理权因具备法律规定的法律事实而取得。这种事实既可以是民法通则规定的亲属或其他具备资格的自然人、社会组织,也可以是在有该资格的人发生争议时,由有指定权的机关选定,或由法院判决指定。
(二)委托代理权的取得
委托代理权的取得根据是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授权行为相当重要。重大事务的授权,以用书面形式为妥。用书面形式授权即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记载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及期限。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建立委托代理关系的更审慎方式是订立委托合同,通过合同,规定双方权利义务,代理人取得代理权。有书面授权委托合同,就无需单独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行为与基础关系的区别:(1)性质不同。授权行为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基础关系如委托、雇佣等均是契约,属双方民事法律行为;(2)效果不同。授权行为发生代理权,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得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并由本人承受该行为效果,契约关系只对缔约的当事人有效,受托人与他人之行为并不当然对本人生效;(3)授权行为是独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并不以基础关系为必要。 [编辑本段]三、代理权的授予(一)授予之代理权范围
在法定代理,代理权的内容与范围应以法律规定为准;在委托代理,应以授权行为的意思表示确定。代理权的授予与代理权的范围有关联,也就是代理权的范围通常以代理权之授予行为作为判断标准。(1)授权范围仅及于特定法律行为的,属于特别代理,代理人只能就该特别事项为代理;(2)授权范围及于某类事项,属于类别代理,代理人可就授权的这一类事务行使代理权;(3)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有代理一切法律行为的,属于概括代理,也称全权代理;(4)若代理人有数人的,各代理人之代理事项不交叉的,除有特别约定外,各代理人为独立代理;事项有交叉的,为共同代理,除有特别约定外,各代理人仅就自己的代理行为负责,不负连带责任。
(二)授予代理权之方式
根据意思自治原则,代理权以何种方式授予,由当事人自行确定,民法通则第65条第1款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代理权的授予方式必须足以将代理权授予行为的意思向第三人表示清楚,法律特别规定以书面方式时,授权方式必须以授权书的形式为之,例如诉讼代理。在书面授权时,民法通则第65条第2款规定: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三)代理权授予不明的责任
代理权授予不明,如究竟是特别代理还是概括代理,是法律要特别规定的事项。我国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对代理权授予不明的,在本人负担责任外,代理人也要负补充连带责任,显然实行意思他治。 [编辑本段]四、滥用代理权之禁止(一)概念
滥用代理权,是代理人为自己计算或为他人计算,损害被代理人利益而行使代理权。代理权制度的价值在于“为本人计算”,而非为代理人计算,因此,滥用代理权行为,为法律所禁止。滥用代理权,与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不同:(1)滥用代理权,是有权代理,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仍在代理权范围内。越权行为构成无权代理,不适用滥用代理权。(2)滥用代理权导致本人的损害,即滥用代理权的结果是本人受害,而代理人或第三人受益。如果本人受损害非滥用代理权所致,则也不能适用滥用代理权。无权代理的着重在代理权,而非代理效果,因为无权代理行为的效果,有可能是对本人有利的,也有可能是对本人不利的,但纵使对本人有利,本人也有权拒绝接受该效果。
(二)滥用代理权之类型
1.双方代理。双方代理指代理人既代理本人又代理第三人为同一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广义的双方代理包括自己代理,这里采狭义双方代理的概念。双方代理之代理有双方,可以肯定是双方法律行为,也就是“一仆二主”。在双方代理的同一民事法律行为中,代理人既要为本人代理,又要为第三人代理,代理要为本人计算,双方代理之代理人为“二主”哪一主计算,就成了两难。结果很可能会损害其中之一方被代理人的利益,甚至双方都认为被损害了。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没有明确规定禁止双方代理,已失效的经济合同法曾规定了双方代理和自己代理的禁止。所以,现行法没有规定应该是一个疏漏,但通过对已有法律规定的推断,应认为双方代理是被法律禁止的。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即以是否损害本人利益为要件,禁止双方代理。如果双方代理之代理人与任何一方都没有串通,即“两家通吃”,则可以适用利己代理之禁止,否定双方代理对本人的效力。
2.自己代理。这是指代理本人与自己订立合同,也称“自己契约”。自己代理被禁止,其法理在于,代理本以为本人计算为宗旨,自己代理因相对人是代理人自己,就难以再为本人计算。但自己代理在交易习惯或当事人允诺时,也可以予以必要的弹性。如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自己代理时,因证券价格是由交易所竞价系统确定的,合同意思由格式条款充任,所以可以有效。
3.利己代理。这是代理人利用地位之便,实施利于自己却不利于被代理人的代理。利己代理也为法律所禁止,民法通则第18条第1款规定,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此即禁止法定代理人利己行为的规定。在委托代理,上文引用的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的规定,也包含了对利己代理的禁止。 [编辑本段]五、代理权的终止适用于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终止的要件,为代理权终止的共同原因;仅适用于法定代理或委托代理的要件,为该代理终止之特别原因。民法通则第69、70条分别规定了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包括指定代理)终止的原因。
(一)代理权终止之共同原因
1.代理人死亡或法人消灭。代理人死亡或作为代理人的法人消灭,代理权失去承担人,当然消灭。
2.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以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条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肯定无法担当代理职责,代理权也终止。
3.本人死亡或法人消灭。代理权是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两者之中任何一方人格消灭,代理权理应终止。但自然人死亡或法人消灭是个事件,代理人有可能不知,或终止代理对本人不利。为保护本人之利益,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82条规定了四种例外: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
(二)委托代理之终止的特别原因
1.代理事务完成,代理已无存在的必要。
2.授权行为附有终期的,期限届满,代理权终止。
3.代理权撤回。代理权撤回是本人直接终止代理权的意思表示。民法通则第69条第2项谓之“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授权行为如是向第三人表示的,撤回之意思表示也得告知第三人,或以公示方式(如将意思表示发表)进行。
4.代理人辞去代理。辞去代理是代理人放弃代理权的意思表示。民法通则第69条第2项谓之“代理人辞去委托”。辞去代理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于意思表示通知本人时生效,至于辞去代理是否构成对原因行为的违反,在所不问。如律师辞去代理导致违反与本人的委托合同,辞去行为仍有效,本人可追究代理人的合同责任。
(三)法定代理终止之特别原因
1.本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这里应解释为本人取得完全行为能力;
2.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3.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B. 代理资质名称是什么意思
代理资质是指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机构或个人,取得相应国家开放政策所规定的经营代理资格证书或营业执照,且经营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一种标志。代理资质名称即代理资格证书的名称,各行业的代理资质名称略有不同,例如医疗器械代理资质、教育培训代理资质等。
代理资质是企业经营的“门槛”,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和社会意义。取得代理资质可以对企业进行合法经营、规范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增强信誉度等方面带来很大的好处,同时还可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想要获得代理资质,一般需要具备一定的行业背景和从业经验,在申请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表等,经过审核后再进行考试或培训,最终取得相应的代理资格证书。不同行业、不同级别的代理资质获得方式、条件要求、考试内容和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申请人需仔细了解相关规定,准备充分,以确保顺利获得代理资质。
C. 代理资格是什么意思,是怎么分类的有哪几类呢
一,如果你是取得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二章 设立条件
第七条 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根据其行业特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从事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稳定的进出口货源市场。
第八条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营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
(二)经营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
(三)经营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或者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万元人民币。
经营前款两项以上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其中最高一项的限额。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每设立一个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分支机构,应当增加注册资本50万元。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九条 申请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申请人应当向拟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所在地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转报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国务院部门在北京的直属企业申请在北京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条 申请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企业章程草案;
(三)负责人和主要业务人员的姓名、职务和身份证明;
(四)资信证明和营业设施情况;
(五)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申请书和其他文件之日起45天内提出意见,并转报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申请书和其他文件之日起45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对批准设立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颁发批准证书。
第十二条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应当凭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颁发的批准证书,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税务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申请人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180天内无正当理由未开始营业的,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应当撤销批准证书。
第十四条 批准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在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时,需要继续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应当在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的30天前向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申请换领批准证书。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申请换领批准证书的,其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资格自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时自动丧失。
第十五条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终止营业,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设立申请批准程序,报告所在地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并缴销批准证书。
第十六条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申请设立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分支机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二,如果你是想从事国内货物运输代理,目前还没有相关规定,你只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即可。但你想取得“道路运输经理人”资格的话,依据交通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参加培训和考试。
D. 什么是货物运输代理资格
货物运输代理的定义是根据客户的指示 ,为客户的利益而揽取货物的人,其本人并非承运人。货运代理也可以这些条件,从事与运送合同有关的活动,如储货、报关、验收、收款。
目前,相当部分的货物代理人掌握各种运输工具和储存货物的库场,在经营其业务时办理包括海陆空在内的货物运输。
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根据其行业特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从事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稳定的进出口货源市场。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营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
(二)经营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
(三)经营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或者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万元人民币。
经营前款两项以上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其中最高一项的限额。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每设立一个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分支机构,应当增加注册资本50万元。
(4)资格代理是什么意思扩展阅读:
货代服务对象
从国际货运代理人的基本性质看,货代主要是接受委托方的委托,就有关货物运输、转运、仓储、装卸等事宜。一方面它与货物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同时他又与运输部门签订合同,对货物托运人来说,他又是货物的承运人。相当部分的货物代理人掌握各种运输工具和储存货物的库场,在经营其业务时办理包括海陆空在内的货物运输。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货物运输代理
E. 代理人的法律规定
代理人的法律规定主要涉及代理人的资格、代理权限、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以及代理关系的终止等方面。
一、代理人的资格
根据法律规定,代理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能够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担任代理人。此外,法律还对某些特定类型的代理人资格做出了特殊规定,如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等。
二、代理权限
代理权限是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的范围和限制。代理权限可以由被代理人明确授权,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或代理关系的性质进行推断。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行使权利,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的行为,其法律效力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人行为的后果,包括权利和义务。但是,如果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违反法律规定实施代理行为,被代理人有权拒绝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代理关系的终止
代理关系的终止可以基于多种原因,如代理期限届满、代理任务完成、被代理人取消代理等。代理关系终止后,代理人不得再继续实施代理行为,否则将构成无权代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
代理人的法律规定涵盖了代理人的资格、代理权限、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和代理关系的终止等方面。这些规定确保了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能够合法、有效地行使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被代理人和代理人都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确保代理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F. 朋友说他做资质办理2个月赚30几万,这个行业有这么赚钱吗
一、这个行业确实有赚钱的空间,但是不同城市做资质代理薪酬不一样,而且还要看业务能力,业务多挣的多。薪酬一个月几千至几十万的都有。
二、资质代理是做什么的:
(一)建筑资质代理:
1、建筑资质代理是做什么的:
所谓建设资格代理机构,是指公司企业需要办理资格证书,但由于公司感到太多麻烦或自身条件不能满足要求,因此寻找专业合格的专业机构,类似于中介服务。一般企业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如果只是办理,企业必须从三级开始,然后才能逐步升级。资格证书中介本质上是提供服务的行业,具体包括咨询、代理等。
2、建筑资质代理企业的合法存在:
认为许多企业在办理各种资格证书或社保服务时都有一种强烈的感觉,具体涉及到什么材料不太清楚,职能部门又找不到,拖延得不到帮助,自己研究解决费时费力,也不确定能否解决。如在资格认证过程中,企业可能需要有一定的专业人员,也需要支付社会保障,如果没有那么多的人做呢?如果没有那么多的人做呢?如果没有那么多的人呢?暂时急招也可以,但是时间够吗?资质代理是指可以解决的问题和人员问题。对建筑施工企业来说,经常要面对资质等方面的询问,因此对办理的流程、材料、要求等都不熟悉。另外每年的政策可能会有变化,不及时了解,也很容易出错。因此引发了大量的资质代理公司的出现,可以说这是一种正当合法的市场行为。
(二)施工总承包资质代理服务:
施工总承包资质代理服务:建筑资质代办、代理铁路资质、代理公路资质、代理电力资质、代理水利水电资质、代理港口与航道工程资质、代理冶炼工程资质、代理石油化工工程资质、代理矿山工程资质、代理通信工程资质、代理市政公用工程资质、代理机电工程资质。
(三)设计资质代理服务:
设计资质代理服务:①工程设计专项资质代理。建筑装饰设计资质代理,智能化工程设计资质代理,建筑幕墙工程设计资质代理,钢结构工程设计资质代理,风景园林资质代理,消防工程设计资质代理,环境工程设计资质代理,照明工程设计资质代理;②工程设计行业、专业资质代理。③工程设计综合资质代理服务。
G. 品牌代理资格和品牌代理权的区别
品牌代理资格和品牌代理权的区别:
1、品牌代理资格:指企业或个人在代理某个品牌时需要满足的资格条件,例如经营范围、注册资金、人员素质等。拥有品牌代理资格的企业或个人可以在合法授权的情况下代理该品牌销售及售后服务。
2、品牌代理权:指授权企业或个人代理特定品牌的权利,是品牌方授予代理商的一项经营权利,其授权方式通常是签署品牌代理合同。代理商拥有品牌代理权后,有权获得品牌方授权的销售及售后服务资料以及专业技术支持,可以合法地销售该品牌的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