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由于物业管理不完善没交物业费物业有权扣留房产证吗
由于物业管理不完善没交物业费,物业无权扣留房产证。业主没有缴纳物业费物业可以进行催收,但私自扣留业主的房产证是违法的。对于物业费的缴纳产生争议的,双方可以提起诉讼,如果业主有证据可以证明物业服务不完善的,可以不交物业费,如果无相关证据的,需要在人民法院判决后到物业管理部门缴纳拖欠的物业费。
法律分析
业主或者提供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标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业主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并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相应的业主有义务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业主不缴纳物业费的,物业可以不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多次催收仍不缴纳的,物业公司可以作出起诉业主的决定,要求其支付物业费并承担拖欠物业费的滞纳金与违约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原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