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招标代理资质取消后怎么办
招标代理资质取消后,招标代理机构的竞争更多是评价自身业绩、实力和专业能力,可以促进市场良性竞争。
有竞争才有压力,有压力才有动力 ,取消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打破原甲级、乙级、暂定级分灶吃饭的做法,让挂靠证书打天下成为历史,一方面有利于从业人员自觉提高自身业务能力和业务水平,另一方面,优胜劣汰,实现市场配置资源,促进市场主体的新陈代谢。
(1)招标资质取消后怎么做招标代理扩展阅读: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2. 请问招标(采购)代理资质取消了,能否以分公司的名义做招标(采购)代理和签订招标(采购)代理协议
分公司用总公司的资质或者业绩参与投标行吗?这个问题经常被问到。大家知道,许多大型企业,如能源、电信、银行、保险等,分公司遍布全国各地。他们的分公司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确比较普遍。那么,分公司能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吗?
先来看一个案例:前不久,一个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截止到开标前一天,只有一家供应商投标,项目失败。采购人、代理机构会审原因后发现,招标文件有这样一条规定:“供应商必须具备法人资格。”这就是业界通常说的“本项目不允许分公司投标。”采购人后来了解到,此类科研仪器设备的供应商,总公司通常情况下不直接参与投标,而是委托各地的分公司参与投标。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这一规定,分公司由于不具备法人资格而不能投标。这很可能是导致投标供应商不够的主要原因。
会审后,代理机构把招标文件里“供应商必须具备法人资格”的规定修改为“供应商一般须具备法人资格,分公司或者分支机构须取得总公司授权”。重新启动招标后,5家供应商前来投标,其中有4家是分公司,最后采购任务顺利完成。
从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是否允许分公司参与投标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成败有时影响巨大。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正式实施。该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这一规定就从法律层面确定了“分公司可以独立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而在此之前,分公司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通常情况下都必须取得总公司授权。
“自2017年10月1日起分公司可以独立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弄清楚了这一法律规定之后,我们再来聊“分公司是否可以用总公司的资质或业绩参与投标”这一问题。
我的观点是,分公司独立参加政府采购投标,不能使用总公司的资质或者业绩。反过来也是一样,总公司同样不能使用分公司的资质或业绩投标。理由有二:
第一,分公司独立参与投标时,是区别于总公司的独立民事责任主体。此时,使用总公司资质或业绩投标属于典型的“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方式获取的资格或资质证书投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将这种行为明确界定为《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是《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明令禁止的行为。《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了以他人名义投标的法律后果: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招标文件规定供应商的资质或者业绩,是根据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项目的具体特点、实际需要,为了保质保量完成项目任务所提出的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考察的是投标供应商具备不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如果允许分公司借用总公司的资质或业绩,中了标总公司不履行合同,还是分公司来做项目,会给采购项目的质量带来严重的隐患。
因此,分公司独立参加政府采购投标,不能使用总公司的资质或业绩,于法不符,于理不通。
上述案例,如果分公司得到了总公司的授权,代表总公司来投标,中标之后,最终还是由总公司来实施项目。这种情况下,分公司是可以使用总公司的资质或业绩的。
总结一下,总公司授权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参与投标,是可以使用总公司的资质和业绩的。分公司单独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不能借用总公司的资质和业绩。同理,总公司也是不能借用分公司的资质和业绩的。
3. 取消招标代理资质后如何申请招标代理企业
根据招标代理资质本身的目的是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提高招标代理机构业务素质。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资质管理已经束缚了市场主体的竞争。例如,很多招标代理机构凭借资质就可以垄断招标代理业务,还对其他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资质挂靠。
随着资质取消,招标代理机构的竞争更多是评价自身业绩、实力和专业能力,可以促进市场良性竞争。
参考资料:中国招标公共服务平台“招标采购大讲堂”和“政策法规”。
4. 招标代理资质取消后如何进行招投标
招投标要企业加强实力。
1、顺应政策变化,强化品牌建设和市场竞争意识。
2、适应客户需求,提供专业服务和综合咨询服务。
3、把握行业趋势,创新服务手段和加强深度服务。
5. 招标代理资质全面取消,"双无"时代该如何生存
①是加强内控管理和信用建设。这是因为,招标代理机构自由出入市场后,政府的监管思路必然转变为:违法违规行为将面临重罚,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信用将成为市场关注的重点,即使换个马甲也恐寸步难行。
②是代理服务升级。从浅层次的程序性服务转向深层次的专业型服务,成为代理机构生存和发展的必修课。这对代理机构人员的知识、技能和经验提出了更高要求。
③是设法留住优秀人员。任何企业均可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意味着新玩家挖老玩家的墙脚,优秀老将自立门户的戏码将频繁上演。可以想见,如何留才将成为招标代理机构老总的烦心事。
在此背景下,信息化必定成为代理机构的重要抓手。如使用业内优秀的第三方交易平台,能将开标环节的工作人员减少到1人甚至实现无人开标,开标时间缩短至几分钟甚至几十秒。代理机构只有充分借助真正的电子招投标来解决流程性问题,把人的时间和精力从琐碎的、增值很少的事务性工作当中解放出来,并给他们提供足够多的学习机会和学习条件,更加充分发挥他们在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和实践经验等方面的积淀和效用,才有可能实现人力资本的更快积累、更好发展。
6. 招标代理资质取消后如何进行招投标
招标代理机构是提供招标业务咨询和代理服务的中介机构,招标人可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今后主要通过市场竞争、信用约束、行业自律来规范招标代理行为。
住建部办公厅在《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号)中,对此予以明确:
1、向省级“一体化平台”报送人员、业绩等基本信息,并对外公开
按照自愿原则,招标代理机构需报送信息内容包括:营业执照相关信息、注册执业人员、具有工程建设类职称的专职人员、近3年代表性业绩、联系方式。
上述信息统一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对外公开,供招标人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选择参考。
2、对工程招投标强化监管
推进电子招投标,加强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监管,严格依法查处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归集相关处罚信息并向社会公开,切实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3、强化信用约束,发布行业自律公约
强化信用信息应用,加快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强化信用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约束作用,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市场环境。
支持行业协会研究制定从业机构和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发布行业自律公约,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行为的约束和管理。
4、加大投诉举报查处力度
招标代理机构的哪些行为会被认定为有“串标”嫌疑?综合各地方住建部门出台的文件,一般有如下情形:
1)编制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专门为某个特定投标人设置明显倾向性条款;
2)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3)在规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或修改投标文件(包括修改电子投标文件相关数据);
4)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资格审查或评标情况等应当保密的事项;
5)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6)组织或协助投标人违规投标;
7)发现有由同一人或存在利益关系的几个利害关系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或代表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参加招标答疑会、缴纳或退还投标保证金、开标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的;
8)招投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办理投标事项(报名、购买资格审查文件或招标文件等)的相关人员不能提供其是投标企业正式在职人员的有效证明(如:授权委托书)而不制止的;
9)在资格审查或开标时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通过资格审查或继续参加评标的;
10)招标代理机构在同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既为招标人提供招标代理服务又为参加该项目投标人提供投标咨询的;
11)与投标人之间另行约定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费用补偿的;
12)在评标时,对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或干扰正常评标秩序的;
13)指使、暗示或强迫要求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
在招投标活动中,如果招标代理机构存在以上行为,会被认定为存在“串标”嫌疑。情节严重的,住建部门会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依法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