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委托关系和代理关系有何区别
1、性质不同
委托关系:
委托关系,是基于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置委托人委托的事务的民事法律关系。
代理关系:
代理关系是基于当事人约定、法律规定或有关机关指定而产生的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与基于代理行为而产生的代理人与第三人、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总和。
2、名义不同
委托关系:
委托关系需依托合同,委托合同则是一方委托他方处理一定事务,他方接受委托的协议,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活动,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活动。
代理关系:
代理关系是指被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独立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即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代理行为。
3、适用范围不同
委托关系:
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办理委托人委托事务的行为可以是民事法律行为,还可以是有经济意义的行为(如整理账簿)和单纯的事实行为(如抄写文件)。
代理关系:
代理关系一般包括三种类型: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合同仅仅是产生委托代理关系的基础,而与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无关。代理只是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独立为民事法律行为。
⑵ 什么是代理关系有哪几种代理关系影响财务管理,为什么
摘要 企业财务主要存在两种代理关系:股东与经营者、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代理关系。
⑶ 什么是代理关系
代理关系是基于当事人约定、法律规定或有关机关指定而产生的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与基于代理行为而产生的代理人与第三人、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总和。
前者称为代理的内部关系,后者称为代理的外部关系。两者的有机联系表现为:代理的内部关系是外部关系得以产生和存在的前提,而代理的外部关系是内部关系的目的和归属。
两者的关系不可分割。如果离开了代理的外部关系,只承认代理的内部关系,实际上就成了两个主体之间的监护关系或委任合同关系。
而不与第三人发生任何联系。如果忽视了代理的内部关系,就无法解释为什么代理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3)什么是代理关系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六十四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第六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六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八条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
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⑷ 什么是委托代理关系
委托代理关系是指市场交易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处于信息劣势的委托方与处于信息优势的代理方,相互博弈达成的合同法律关系。
委托代理关系赖以形成的基本条件为:
1.市场交易中,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独立的行为主体,他们在一定约束条件下各自追求效用最大化。
2.市场交易的参与者均面临不确定性风险,而他们掌握的信息处于非对称状态。
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存在两种不同的选择行为:
一是委托方选择代理方,并按一定方式付酬,但不能直接观察到代理方的行为,又需按一定合同向代理方支付与其行为结果相联系的报酬。
二是代理方选择自己的行动,它既会影响自己的收益亦会影响委托方的收益,但他选择行动产生的结果是随机的,不受他完全控制。
⑸ 代理是什么意思
代理是法律术语,根据《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代理主要是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以代理权产生根据的不同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
①委托代理,又称意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被代理人授权进行的代理。
②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产生的代理关系,主要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定,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代理。
⑹ 代理关系怎样产生
(1)代理关系的产生
依产生的根据不同,代理可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①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的代理。在委托代理中,被代理人所作出的授权行为属于单方的法律行为,仅凭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以发生授权的法律效力。被代理人有权随时撤销其授权委托。代理人也有权随时辞去所受委托。但代理人辞去委托时,不能给被代理人和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否则应负赔偿责任。
②法定代理。即根据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法定代理主要是为维护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代理方式,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代理。
③指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有关机关的指定而进行的代理,如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一方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而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之间相互推诿,或法定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有利害冲突的,由法院另行指定代理人的代理。依法被指定为代理人的,如无特殊原因不得拒绝担任代理人。(2)代理关系的灭失
代理关系的消灭原因有:①作为代理人或被代理人的自然人死亡或法人消灭;②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③设定法定代理的前提消失(如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行为能力,代理人或被代理人之间的亲属关系或者监护关系因解除收养或离婚等而不存在);④在委托代理和指定代理中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任务完成,被代理人或指定代理机关撤销委托或指定,代理人辞去代理职务等。
案例
案情摘要:李某在上海市工作,父母住在黑龙江省牡 丹江市,每年春节李某都要回家看望父母。李某在上海的 一个邻居张某开了一家饭馆,在李某回家看望父母前,他 来找李某问东北黑木耳的行情,并委托李某买50 千克带 回来。并说如果黑木耳在上海好销,就建立起长期联系。李某满口答应。春节过后,李某从牡丹江市托运回50 千 克黑木耳,当他欲交给张某时,得知张某在大年初一因酒 后驾车出了车祸,经抢救无效死在医院里,他因欠别人的 债,饭馆已被债主接管。李某把50 千克黑木耳送到张某 家交给他妻子林某,并向他妻子要钱。张某的妻子说她不 知道此事,而且张某已死,饭馆已由别人经营,她要这些 黑木耳也没有什么用,故拒绝接受并拒绝支付黑木耳的 钱。李某没办法,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的妻 子接受这些黑木耳,并支付价款。
审理: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委托李某在回牡丹 江市时为他购买50 千克黑木耳,他们之间已经形成代理 关系,张某应对李某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虽然在李 某还未完成代理之事时,张某就已经死亡,但根据《民法 通则》第69 条的规定,张某的委托代理并不因为其死亡 而终止,法律并未规定被代理人死亡委托代理就终止,因 而委托代理关系依然存在,李某的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应 由张某的法定继承人林某承担。故人民法院最后作出判 决,由张某的妻子林某接收李某所带回的黑木耳,并向李 某支付款项。
资料来源:亿库教育网,http://www.eku.cc/xzy/ jxly/5432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