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
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个方面:1、行为人所为行为具备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2、行为人实施以他人名义所为意思表示时,没有代岁指理权。3、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行为不是违法行为。
【法律分析】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所实施的代理。无权代理包括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1、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使他人足以相信其有代理权的客观事实,行为人以本人名义而实施的代理。2、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但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和消燃理由,善意相对人与行为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该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担。3、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根本区别是:表见代理的,第三人有合理理由信赖代理人有代理权。无权代理的,第三人没有合理理由信赖代理人有代理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拿雀虚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