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注册一个招标代理公司需要什么
1、核名:到工商局去领取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填写你准备取的公司名称,由工商局上网(工商局内部网)检索是否有重名。
2、租房:签订好租房合同后,还要到税务局去买印花税,按年租金的千分之一的税率购买。
3、编写“公司章程”:可以在工商局网站下载“公司章程”的样本,修改一下就可以了。章程的最后由所有股东签名。
4、刻私章。
5、到会计师事务所领取“银行询征函”。
6、注册公司:到工商局领取公司设立登记的各种表格。
(1)代理企业需要哪些手续扩展阅读:
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认定。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申请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六)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Ⅱ 公司做酒水代理商需要哪些证件
一、营业执照。做酒水代理首先是要有自己的营业执照的,只有这样,不管别的商家是和你合作,还是消费者去买你的东西才会有诚信有佳。
二、税务登记证。我国是一个法制社会,每一个企业都要为国家交一定的税费的。逃税漏税者是不能做长的。
三、食品流通许可证。酒类属于食品,国家对于食品经营者都是坚持先证后照,没有证件是不能办理手续的,公司也不能正常运作。
四、办理酒类流通许可证。这个酒类流通许可证一般都是在当地的商务局办理的,至于需要准备什么材料怎么办理,办公人员会详细的介绍。
五、组织机构代码、银行开户。这个一般主要是针对注册公司来说的。如果注册了一家大型的酒水代理公司,那么这个手续是一定要办的。
六、如果做进口葡萄酒代理的话需要在海关、出入境管理局办理登记证书。
以上信息由天鸿酒业提供
Ⅲ 代办营业执照公司需要什么资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第一步:企业核名
确定公司类型、名字、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比例后,就要到工商局现场或线上提交核名申请。
公司名称一般由四部分组成:行政区划、字号、行业(非必填项)、组织形式。 如:上海(行政区划)+玖邀开业(字号)+信息科技(行业)+有限公司(组织形式) 。
那么问题来了,应该如何提高核名通过率呢? 在这里玖邀开业网(www.91kaiye.cn)建议您,目标公司字号一般以3到4个字为最佳,2个字的核准难度较大,建议公司核名时多提交几个备选字号(一般为5个),这样有利于提高通过率。
企业核名这个阶段,一般需要1-3个工作日的时间。
第二步:提交材料
核名通过后,确认公司注册资金、地址信息、高管信息、经营范围,可选择线上和线下两种方式进行资料提交,线下提交前可提前在工商网上进行预约,需5个工作日左右。
在提交资料这个阶段要经历5-15个工作日的时间。
第三步:领取执照
法定申请材料经审查核准通过后,可以携带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到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
在领取执照方面,一般预约好时间,当天就可以领取了。
第四步:刻章
拿到营业执照后,需要携带营业执照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到公安局指定刻章点进行刻章备案,办理:公司公章、财务章、合同章、法人代表章、发票章;法定代表人不能亲自到场领取的,还需携带一份由法人亲自签字或盖章的“刻章委托书”前往领取。印章包括:公章、财务章、合同章、发票章、法人代表人名章。
在刻章阶段一般需要1-2个工作日的时间。
至此,一个公司注册完成。
办理营业执照:https://www.91kaiye.cn/
Ⅳ 货运代理公司需要办哪些手续 需要做什么
首先告诉你,这是交通部的行政管理范围。
你所说的货代,应该属于无船承运人(NVOCC)备案登记。
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及海运辅助业务(含国际船舶运输与班轮运输、无船承运、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等业务)的许可、登记
一、行政许可的内容
(一)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许可
(二)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登记
(三)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登记
(四)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登记
(五)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登记
二、行政许可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第六条规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第十六条规定: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经营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班轮运输业务,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未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的,不得从事国际班轮运输经营活动,不得对外公布班期、接受定舱;以共同派船、舱位互换、联合经营等方式经营国际班轮运输的,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第七条规定: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第十条规定: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第十二条规定: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应当向拟经营业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权限
(一)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二)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四、行政许可的条件
(一)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船舶,其中必须有中国籍船舶;
2、投入运营的船舶符合国家规定的海上交通安全技术标准;
3、有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
4、有具备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从业资格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
(二)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如申请人为中国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
2、有与经营国际班轮运输相适应的船舶;
3、有明确的航线、班期及沿途停泊港口的计划安排。
(三)在中国境内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中国境内企业法人或境外企业;
2、交纳保证金80万元人民币;每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增加保证金20万元人民币保证金应当向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专门账户交存。
(四)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的经历;
2、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
(五)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的经历;
2、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的人员;
3、有与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五、行政许可的数量
根据国际海运市场竞争状况和国家关于国际海上运输业发展政策,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许可可能有适当的数量限制,其余无数量限制。
六、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可行性分析报告、投资协议;
2、申请人的企业商业登记文件(拟设立企业的,主要投资人的商业登记文件或者身份证明);
3、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和法定检验证书的副本或者复印件;
4、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样本;
5、符合交通部规定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二)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的名称、注册地、营业执照副本、主要出资人;
2、经营者的主要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身份证明;
3、运营船舶资料;
4、拟开航的航线、班期及沿途停泊港口;
5、运价本;
6、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
(三)申请办理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提单登记的,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可行性分析报告;
2、企业商业登记文件;
3、提单格式样本;
4、保证金已交存的银行凭证复印件。
(四)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可行性分析报告、投资协议;
2、 申请人的商业登记文件(拟设立企业的,主要投资人的商业登记文件或者身份证明);
3、固定营业场所的证明文件;
4、行政许可条件中所规定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证明文件;
5、关于同港口和海关等口岸部门进行电子数据交换的协议。不具备电子数据交换条件的,应当提供有关港口或者海关的相应证明文件。
(五)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或者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可行性分析报告、投资协议;
2、 申请人的商业登记文件(拟设立企业的,主要投资人的商业登记文件或者身份证明);
3、固定营业场所的证明文件;
4、行政许可条件中所规定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证明文件;
5、行政许可条件中所规定的人员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复印件。
七、申请书示范文本
《资质申报单位主要技术人员及业绩申报材》,《资质申报单位主要技术人员及业绩申报材料2》,《资质申报单位主要技术人员及业绩申报材料2》,
八、申请书受理机构
(一)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登记申请由交通部水运司受理。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部大楼 邮编:100736
电话:010-65292650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二)前款以外的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受理。
九、申请书受理期限
无期限限制
十、申请书递交方式
办公现场递交或信函方式递交
十一、行政许可的程序
(一)共同程序
1、申请书形式审查及形式审查结果告知;
2、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审查;
3、行政许可审查决定及审查结果告知;
4、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在政府网站公示并颁发经营许可证件或登记证书;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非共同程序: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受理、审核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许可、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登记、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登记的申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有关材料及审核意见报送交通部。
十二、行政许可申请审批时限
(一)审核机关审核时限:10个工作日。
(二)许可机关审批时限:
1、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许可的审批时限: 30个工作日;
2、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登记的审批时限: 30个工作日;
3、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登记的审批时限: 15个工作日;
4、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登记的审批时限: 15个工作日;
5、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登记的审批时限: 15个工作日。
十三、行政许可的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十四、申请人及公众对审批结果的意见反映方式
信函、电子邮件、电话、其他。
十五、行政许可的监督部门及投诉渠道
审批机关及其上级机关的监察机构与法制机构
交通部监察机构与法制机构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 交通部大楼邮编:100736
监察机构电话:010-65292922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法制机构电话:010-65292658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