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注册手表品牌需要什么条件 怎么注册流程
商标注册流程:1. 申请途径:可以自己亲自到商标局注册大厅(北京)办理,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2.
申请费用:需向商标局缴300元官费,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还需向代理机构交600--800元左右的代理费。
3. 申请所需资料: 1、需商标图样;
2、注册商标所要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 3、身份证明文件:A.公司申请的:需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B.个人申请的: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4. 申请程序:
1、先对商标进行查询,如果在先没有相同或近似的,就可以制作申请文件,递交申请了;
2、申请递交后3个月左右,商标局会给你下发一个申请受理通知书(这个期间叫形式审查阶段)。 3、形式审查完毕后,就进入实质审查阶段,这个阶段大概需9个月左右。
4、如果实质审查合格,就进入公告程序(这个期间是3个月,也叫异议期间); 5、公告期满,无人提异议的。就可以拿注册证了。
以上顺利注册下来的时间一般在12-14个月左右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㈡ 想要代理奢侈品牌(珠宝,手表,皮具),如香奈儿,爱马仕等一线品牌,有充足的资金,问该如何开始
1、珠宝和皮具顶级品牌基本不可能,因为这种顶级的品牌目前很少走代理制或者加盟制的,都是自己投资开店或专柜,比如爱马仕、梵克雅宝等
2、手表可以的,手表目前基本都是走代理制的,只不过很多品牌在各地有自己的旗舰店而已,你可以联系想代理的品牌总部,问清楚代理事宜,手表一般越是高档的品牌要求的实力越强,缴纳的保证金也越高
3、明确代理品牌——》找店面——》确认代理——》装修开业经营
㈢ 代理手表是什么意思
代理手表是指指定公司或个人担任某个品牌手表在某个地区或市场的销售代理。代理手表有两种模式,第一种是品牌公司给代理商授权进行代理,第二种是个人或公司向品牌公司购买代理权。代理手表需要承担品牌推广、渠道建设、售后服务等责任,同时还需要承担一定的库存风险。
代理手表的销售渠道包括实体店和电商平台等多种方式。实体店是传统的销售方式,可以提供现场试穿、售后服务等服务。电商平台则可以为消费者提供更便捷的购买途径。特别是在当前新冠疫情期间,电商平台的销售方式越发得到广泛的应用。
代理手表需要具备一定的市场洞察力和风险识别能力。代理商需要密切关注市场变化,及时采取对应的销售策略。同时也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控制措施,防止存货积压造成的库存风险。只有把握市场趋势,通过合适的销售策略和风险控制措施,才能让代理手表业务持续稳定发展。
㈣ 如何代理斯沃琪手表
1:如果有客户愿意做品牌代理的东西,一般我们会邀请他来我们的公司参观。并且向他提供我们公司的合法运营的证据。如果我们有产品,那么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带他去参观我们的工厂或参观我们的仓库,证明我们有生产产品或有提供产品的能力。
2:要做代理首先要看做什么代理,是做这个城市的1级代理还是这个城市的区域代理抑或做网络代理。一般来言实体店代理费用相当高,而且代理级别越高,不但代理费高而且要完成的年度指标也非常高,当然,如果他产品不是很热门,你可以以这个为条件去压价。网络代理就显得相当便宜,可以自己进货,也可以让他们给你代发货。但是你月出售的数据量决定你拿货的价格。而且这价格相对于小本买卖差价之间还是很高的。
3:在你和人家谈代理之前,别搞的像个什么都不懂的外行人,那样容易吃亏。首先你要了解这个行业的进货价格,包括和他同类产品的价格,价格来源你可以先打电话问(不要问自己想代理的那家就可以)根据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和他们对外的代理价格来评断 你需要代理那家产品的代理价格(主要是让自己谈代理费的时候有筹码),再者你不是做服装么,那么你就要对服装的面料 和流行款色最相对应的了解,到时候和他们谈代理价格的时候也是一个不错的筹码。
4:不同的代理级别 ,在人家出新品的时候,你的代理级别越高,你拿新货品速度越快,特别是季节性消耗品,譬如服装。这也是厂家保护大代理的方式。所以了解你能拿哪些货物拿货速度怎么样也是必谈的。
接下来就是谈他们为你提供的服务有哪些了,开实体店基本上包括 包括 的产品培训 和实体店的装修 ,你是做过网络店的 ,网络店我就不说了。注意:实体店发货的钱要谈好了谁付(这费用很高的) ,过时产品有什么处理方式等等。你要做这个行业注意点肯定比我知道的多。
5:接下来就是签合同。记住,合同一定要看3倍以上。
6:人家很高兴你能代理人家的东西。别把自己当成个乞讨的,记住你是他们的客户,你是上帝。
㈤ 怎样才可以拿到劳力士手表的代理权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是一种依他人的独立行为而使本人直接取得其法律效果之制度。代理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相当频繁并具有重要意义。个人的精力和能力有限,不可能做到事必躬亲,如果任何一项民事或者商业活动都由本人亲自行为,对社会经济也是无效率或者低效率的。代理行为和代理关系的建立一方面扩大了个人的行为能力,促进了社会经济发展,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一些负面影响,在代理人、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产生纠纷,代理纠纷问题的解决有赖于代理权性质的确定及界定的准确与否。对于代理权性质的讨论无论在理论的探索上还是在实践问题的解决上,都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性。
一、学界对代理权性质的几种见解
代理权是整个代理关系的基础,代理权的有无决定代理行为之是否有效,可以说,代理权是整个代理制度的起源和基点。而关于代理权的性质,学说上有不同见解,举其主要如下:
(一)权力说:此说为英美学者所提倡。这种学说认为代理权是一种权力义务关系,代理人被授予改变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权力,被代理人承担接受这种被改变了的关系的相应义务。代理人的权力不是由被代理人授予的,而是由法律授予的,只是由于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行为使法律规则发生作用,其结果是代理人得到了这种权力。梁慧星教授也主张这种学说。他认为代理权力为一种法律上之力,凭借此法律上之力,代理人可以改变本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而本人则必须承受其后果。此法律上之力不仅来源于本人的授权行为,也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因此,代理权在性质上属于一种因授权行为或法律规定所产生的,可以直接改变本人与第三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权力?1?。
(二)民事权利说:把代理权视为民事权利是一种较为直观的看法,并且符合“代理乃委任之后果”的思维传统。这种学说认为代理权是一种民事权利。至于属于何种权利又有所不同,有的认为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是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表现;有的认为它是一种特别的形成权;有的认为它是一种民事权利,但不独立,而是具有依附性和他主性。
(三)能力说:此说为现今之有力说,特别是在日本已成通说。此说认为代理权性质上与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相同,是一种法律上的能力,代理权应当是从属于代理关系当事人行为能力的法律概念。日本学者广度清吾先生认为,权利能力是一种静态资格,行为能力是动态资格,代理权显然应属于行为能力,而不属于权利能力。
(四)资格说或地位说:此说认为代理权并非权利,而是一种资格或地位。代理人是因法律的直接规定(法定代理)或者本人的授权(意定代理)而获得以本人名义从事一定法律行为的资格或者地位。代理人因有此法律上地位,其所为之法律行为的效力得归属于本人[2]。
二、从代理制度的设立价值出发
目前学界对代理权性质的讨论大多限于对代理权本身内涵的分析,略嫌单薄的分析方式,无法真正揭示代理权的内在性质,容易导致忽略代理制度创立的宗旨,而走向单纯的理论分析。笔者试图以代理制度的发展和沿革历史为背景,探求设立代理制度的价值所在,并结合对代理权性质的理论分析,力求对代理权性质做出准确界定。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代理法有着不同的起源和发展历史。英国代理法通说认为,英国代理法的发展与罗马法毫无关系。英国学者霍尔姆斯认为,罗马法从来没有发展出一套统一的代理法。英国着名法学家梅特兰认为,英国代理法渊源于古代的“用益理论”,英国现代意义上的代理法源于僧侣的地位。而在大陆法系中,追溯代理制度的历史,必须从委任契约开始,委任与代理的密切关系使我们无法回避这一点。在罗马法中,尚无制度意义上的代理,这是由于简单商品经济没有为适用代理提供客观的经济条件。在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交易活动比较简单,范围也不广泛,经营者依靠自己的能力就可以实现经营所需的各种民事活动,无须借助他人能力。其次,罗马法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要求极为严格,一般要求当事人亲自到场完成一定程序才为有效,故无请他人代理的可能,限制了代理关系的发生。再次,古罗马社会是一个崇尚等级、身份的家长制和奴隶制的社会,家长对家庭成员及奴隶具有绝对的支配权,家庭成员和奴隶都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无须产生专门的代理制度去调整家庭内部的财产或者人身等利益关系。其后由于古希腊法律概念的影响以及罗马自由民的增加,在查士丁尼及其以后的时代,罗马法不得不承认代理人和店员的行动。随着中世纪商业规模的发展,商业制度的需求使注释法学派和后期注释法学派及教会法发展了代理人制度。
尽管在起源和发展历史上存在许多明显差异,但有一点对两大法系而言是相同的,即代理制度是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产物,这对研究代理权甚至整个代理制度至关重要。到了资本主义社会,由于商业交易频繁,规模不断扩大,人们已不可能事必躬亲,迫切需要通过他人代为办理各项事务,代理制度的产生成为必要和可能。代理制度的确立和发展,得益于代理制度所具有的拓展民事活动的空间和确保民事权利能力的实现这两项功能。代理制度能使民事主体利用他人的能力和知识进行民事活动,更加广泛深入地参与民事活动,并提高民事效率。同时,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还能通过代理制度实现自身民事权利能力。可以说,代理权的创设就是在代理人和本人之间架设一道桥梁,使得代理人取得以本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资格,帮助本人实现其民事权利。
三、对代理权性质的界定
对于以上各种学说,笔者认为采资格说更具有合理性,更能准确反映代理权之本质。权力说认为代理人由于法律授予而获得这种权力,以直接改变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法律关系。但是,民事主体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当事人之间不可能存在任何权力。同时,权力说也忽略或者说掩盖了代理制度的本质目的和功能。法律上设立代理制度的价值在于扩张完全行为能力和补足不完全行为能力,采能力说则过于抬高代理人地位,无端赋予代理人权力,使设立代理制度的价值无从体现。
民事权利说的缺陷显而易见。法律上所谓的权利均包含对于权利人的某种利益,即使非财产权也不例外。在代理关系中,代理人享有代理权,并不意味着他已经取得了某种利益。在无偿代理中,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并不获得任何物质上的利益。即使在有偿代理中,代理人也不是基于代理权而取得报酬(佣金),而是依据委托合同而取得报酬,这本身与代理权的性质是无关的,不能因此认定代理人享有某种民事权利,并进而认为代理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可见,代理权不是一种民事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