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北京二手房屋买卖纠纷律师
找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的赵律师(6763 1213,138 1013 5536)吧,我在法院工作,经常与赵律师打交道。赵律师比较专业,胜诉率挺高。
2.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咨询哪个律师比较专业给操作建议的那种
法律咨询是律师最基本的非诉业务。一些较为复杂的问题通过付费咨询,让律师深入分析证据材料和法律适用问题,得出比较可靠的结论和建议。我以个人经历告诉你,不要为了省几百元的咨询费,选择免费咨询,不要有这种不花钱就想办成事的想法。如果只想省钱,到最后会付出更大的代价,反而变成最贵的了。免费法律咨询,由于时间较短,无法分析证据材料,咨询者描述的问题也不一定精准,律师凭经验而不是仔细研究后就回答等因素影响,律师给出的结论和建议质量较低,甚至给的建议和实际情况发生偏离,导致案件往更糟糕的方向发展。每个行业都有鱼龙混杂的情况。网上有很多免费的法律咨询,质量普遍偏低,如果你想获取靠谱的建议,可以找一些收费的法律咨询,像上海的徐宝同律师、北京的费嘉律师,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咨询方面做的比较好,自己也可以去网络。
3. 北京的房产律师哪家好地址在哪里
可以是说房网看看
4. 我想找一个专业的房产律师,有没有比较专业的房产律师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地产律师代理了大量的房屋买卖、房屋继承、借名买房等案件,这是房地产律师靳双权曾经代理过的一件房地产买卖合同案件,为帮助更多的当事人,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将自己曾经代理过的案件改编成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需要法律帮助的当事人。以下为正文,如需转载,请注明原文章出处及作者。
——本文转载自安居房地产律师网
案件介绍:
2011年12月18日,张明与康世文经中介公司介绍签订《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预定康世文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1201号房屋出售给张明,总价款为625万元。其中《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的第六条约定:“出卖人应在收到全部房款后将房屋交付买受人”。《补充协议》第三条第四款规定:“以上事项若一方拖延办理,……若延期超过30日,则按照本补充协议第四条赔偿标准执行。”而协议第四款则规定出卖人违约发生三十日,应向买受人以房屋总价款20%的数额支付违约金,若买受人继续支付居间费的,出卖人赔付给买受人。
2011年12月20日,张明支付居间费16万元。
在2011年的12月25日,王琦、张明、康世文三方达成一致,由王琦购买该涉诉房屋,于是三方在补充协议上约定房屋买受人为王琦,王琦对于已经签署的一切法律文件均予以认可,房屋所有权人康世文、张明与居间人约定的全部权利、义务关系全部转移给王琦,东明按照已经签署的全部法律文件及补充协议上约定的内容继续履行此交易。
张明、王琦二人于2011年12月28日到2012年1月14日期间分数笔镶金琳琳支付了房款625万元。2012年1月14日,诉争房屋过户到王琦名下。2012年2月4日,康世文向王琦快递了身份证复印件、房屋钥匙、授权声明等文件,称自己在外地无法到北京交接房屋,将房屋钥匙交给王琦并全权委托王琦处理屋内遗留物品。结果王琦发现房屋内有租客,遂报警,之后康世文回京处理此事,王琦才得知原来该房屋系康世文前夫朱刚租出。而该房屋又系康世文于婚前购买,婚后取得所有权证。因此张明、王琦、朱刚、康世文四人达成一致意见,因该房屋出售价格低于市场实际价格,遂由张明、王琦支付100万元于朱刚用作补偿。
2014年8月9日,王琦将康世文、朱刚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诉求法院判处康世文支付违约金、赔偿居间服务费、以及支付其他相关费用。
审判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王琦全部诉讼请求。
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法理分析:
靳双权律师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王琦在受让了原房屋买受人张明的房屋买卖合同权利义务后,享有其签订相关协议、合同上的权利。根据约定,出卖方应当在收到全款后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但双方均未就何时交房而做相关约定,双方应根据《合同法》第六条的诚实信用原则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在实际履行中,买受人在2012年1月14日付清买卖合同约定的购房款,诉争房屋当日过户到买受人名下。后来,康世文在2012年2月4日邮寄给王琦相关材料并委托其处理屋内遗留物品,存在一定延迟。
王琦于2012年2月8日收房时发现屋内有租户,此后又与朱刚、康世文进行协商。双方协商后又签订了《协议书》,约定买受人增加100万元购房款,王琦于当天收房。而双方在《协议书》第六条又约定:本协议履行完毕后,四方之间就该房屋买卖不存在任何纠纷。依据交易习惯和生活常识,双方约定清楚明确,说明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彻底履行完毕,一切相关事项包括延迟交房责任已经一并协商解决完毕,而王琦现在又以出卖人延迟交房为由起诉,违背了双方《协议书》的约定。王琦未能举证证明期签订《协议书》时存在欺诈胁迫情况,其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对《协议书》中的约定承担法律后果,遂法院未能对其诉讼请求未能予以支持。
5. 遇到房屋买卖纠纷,想找律师咨询一下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地产律师办理了大量房地产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现在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如果和你正在经历的纠纷相似,希望可以帮助到你,本案件是一起腾退房屋的案件,现在我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原被告诉求 原告诉称:2015年10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署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同日,原告与被告北京林家房地产公司签署了《补充协议》。约定:被告所售房屋坐落于某区627号号,房屋成交价格为一千万元,原告当天向被告支付购房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2015年11月17日支付购房款四百万元,2015年12月21日过户,并且支付购房款五百万元;被告应当在过户当天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签署后,原告依约当天向被告支付了定金一百万元及中介服务费。付款后中介机构北京林家房地产公司安排原被告双方办理网签手续,原告立即按要求准备齐相关资料,被告却一再拖延,使无法办理网签手续。由于被告原因,原告提出办理网签的同时当面交易,网签时原告可立即支付购房款四百万元,但被告仍拒不网签。被告已构成违约,现为维护个人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被告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协助原告办理房屋网签手续及过户手续,交付房屋。 被告辩称: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同意为原告办理房屋产权手续、交付房屋,但是原告要求被告不按照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的价格一千万元进行网签,而是要按照四百五十万元进行网签,被告不同意,被告要求按照真实的房屋交易价格进行网签。原告为了避税,在让被告签订阴阳合同,被告认为要承担法律风险。不同意违反法律规定去签订网签合同。 二、审理查明 2015年10月21日,原告与被告经北京林家房地产公司中介签署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所售房屋坐落于某区627号,房屋成交价格为一千万元,原告于签订合同当天向被告支付购房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原告于2015年11月17日向被告支付购房款四百万元,原告于2015年12月21日过户当天支付购房款五百万元;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九十日内甲乙双方向房屋登记部门办理该房屋的权属转移手续;被告应当在过户当天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成交价格为一千万元,房屋净价四百五十万元,其他费用共计人民币五百五十万元,买卖双方一致同意按照房屋净价交易。 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签署后,原告依约于签订合同当天即2015年10月21日向被告支付了定金一百万元。付款后中介机构北京林家房地产公司安排双方办网签,原告准备齐相关资料,被告因中介公司提供的网签合同上载明的房屋价款为四百五十万元,不同意按照该价款签订网签合同,原告亦未向被告支付购房款。诉讼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向被告汇款四百万元购房款。 三、判决如下: 1、原告李琳琳与被告胡丽静继续履行《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2、原告李琳琳给付被告胡丽静剩余购房款五百五十万元。 3、被告胡丽静于按照一千万元的房价款配合原告李琳琳办理过户手续。 4、驳回原告李琳琳其他诉讼请求。 四、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依法签署的房价为一千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但双方之间签署的房屋净价款为四百五十万元的补充协议,是双方为了避税而签订的,该协议约定的房屋价款并非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现被告表示同意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拒绝按照四百五十万元的房价进行网签,只同意按照一千万元的价格办理网签、过户手续,于法有据。
6. 东城区律师事务所哪家最好
中闻所还不错,其他的不是很了解。找律师要找专业对口的律师。北京振邦律师回复您。
7. 北京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找哪个律师事务所好
具体什么纠纷?您可以说说,或者咨询丁玉芝律师
8. 有谁知道专门打房产纠纷官司的律师, 北京的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均使用化名代替。
一、案件介绍:
张普和张瓜系赵敏的女儿,赵敏的丈夫在1973年因病亡故,聂青云和张普之夫系多年好友。
1993年11月31日,赵敏作为乙方和其父所在单位中国某机电技术研究所设计院签订了《单位出售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赵敏以优惠价7402元购买诉争房屋,赵敏购买房屋后享有部分产权,可以依法使用、出售、继承、抵押,但不能私自出租、转让和赠予或引进单位外的人居住。自住该房屋满五年后可以依法专售,专售时单位有优先购买权。
后该房屋在1996年4月20日取得了房产证,该房屋登记在赵敏名下。
2000年5月,赵敏将诉争房屋交给聂青云使用。6月29日赵敏和聂青云签订了《租售房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赵敏将该房屋以租代售的方式将该房屋出租给聂青云70年,并在该房屋具备上市交易条件的情况下,出租方(赵敏)有协助承租方办理过户手续的义务,将该房屋过户给承租人。过户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支付。承租人一次性付21万元,作为该房屋以租代售的租金。该款项两次付清,第一次给付16万,自签订合同后十日内付清,第二次付2万,于2000年8月7日付清。双方不的违约,若出租人违约,则将21万元退还承租方并负担合同额10%的违约金。若承租方违约,出租方将扣留全部合同款。如遇不可抗力,双方协调解决。聂青云、赵敏、张普在租售方合同上签字。
2000年7月6日,聂青云支付了19万元,2000年8月7日聂青云支付了2万元。
赵敏于2009年10月11日去世。2013年4月16日,张瓜、张普将诉争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登记为共同共有。
后聂青云得知该房屋已经被过户至张瓜张普的名下,因此他找到了两人协商解决,但遭到了拒绝。多次协商未果,聂青云将两人起诉至法院,诉求法院判令张瓜、张普配合办理诉争房屋的过户手续,并支付违约金12.5万元。
二、审理过程:
聂青云将两被告起诉至法院称:聂青云和赵敏在2000年6月29日签订了合同,双方约定房屋具备上市交易条件时过户,但赵敏2009年因病去世后,张瓜、张普两人将该房屋过户至张瓜张普的名下,此举违反合同约定,应该支付违约金,同时请求法院判令将该房屋过户至我名下。
而张普和张瓜则辩称赵敏出卖该房屋时未经房屋共有人张瓜同意便处分了该房屋,同时聂青云明知张瓜的签名系赵敏代签,事后聂青云也没有找到张瓜确认此事,因此两人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聂青云腾房。
庭审中,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张瓜、张普曾经将聂青云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赵敏和聂青云之间签订的合同无效,要求聂青云将诉争房屋交还给张瓜、张普。该案件审理中,张瓜和张普认可该房屋系赵敏的个人财产,租售合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上的张瓜实为赵敏代签,主张张瓜于2003年知道该合同情况。双方认可因签订合同时房屋无法办理出售手续,因此约定了以租代售的形式。张普主张2011年领取了法国产证。经法院至原单位了解情况后,该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告知该房屋可以上市交易,单位亦可以配合上市,单位对购买人员没有禁止性规定。后该案件以张瓜、张普撤诉告终。
三、审理结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张普、张瓜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将该房屋过户至聂青云名下。
一审判决之后,张瓜、张普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中院,二中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认为,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赵敏和聂青云所签订的合同是否为房屋买卖合同。
本案中,诉争房屋系赵敏从售房单位处自行出资购买,并实际取得房产证,该房屋登记在赵敏的名下,赵敏的丈夫早于购房日期去世,因此该房屋属于赵敏的个人财产。张普、张瓜主张亮认为房屋共有权人但两人并未就其主张提出翔实有力的证据加以证明,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法院对两人的主张未予采信。
赵敏和聂青云所签订的《租售房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而合法有效。
结合当事双方签约的背景分析,当时该房屋并不能办理过户手续,因此双方约定了以租代售的方式签订了该合同,从合同内容上分析,可以看出双方约定在该房屋能过户时赵敏有责任将该房屋过户给聂青云,因此该合同从实质上就是诉争房屋的买卖合同。赵敏作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依法享有收益、处分、占有、使用的权利,因此赵敏可以依照自己的意志处分该房屋。
从该合同履行情况上分析,聂青云已经履行了支付全部购房款的义务,赵敏在收到购房款后亦将该房屋交付给聂青云,双方之间所约定的大部分合同义务已经实际履行,同时赵敏应当履行过户义务,现因赵敏去世,其继承人张瓜、张普应当协助聂青云办理诉争房屋的过户手续。本案庭审中聂青云要求两人将诉争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于法有据,且有事实根据,因此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9. 遇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怎么请律师北京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贵不贵。
北京盈科律师团队:搜集证据,到法院起诉,主张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章违约责任
1.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10. 北京专业的房产律师有哪些
最近老在某TV上看到这个所的访谈,房产律师应该是涉及到的业务有”房产继承纠纷、离婚房产分割纠纷、分家析产房产分割纠纷等,另外还有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贴一篇报道:恒略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团队专访:近年,围绕着房产纠纷的官司越来越多,这些纠纷类型主要有房产继承纠纷、离婚房产分割纠纷、分家析产房产分割纠纷等,另外还有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以及其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但是在很多律师事务所,并没有这样的专业律师团队,且律师分工都不明确,经常会出现一个律师代理各种各样的案件。据笔者了解,以胜诉率高而闻名的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专门针对此类纠纷设立了房产纠纷团队,并且在专项统计中该团队的胜诉率排名比较靠前。为什么要设立这样一个团队,又为何能一直维持较高的胜诉率,笔者带着这样的一个疑问走访了这家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律师事务所。
第一、为何要设立房产律师团队?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房产团队主任律师李律师告诉笔者:司法部于1979年重建,同时律师制度得以恢复,在当年年底,全国律师事务所只有七十多家,律师人数也不过两百人。而到目前为止,中国的律师人数已经发展到了接近40万人。而随着社会分工的明细,律师行业的分工也需要进一步的分类,恒略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团队就是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应运而生。房产律师代理的此类型案件的共同点都是围绕着不动产的权利纠纷,而专注于这类纠纷的律师团队则凤毛麟角,恒略律师就是希望为当事人提供极致的法律服务,希望通过律师的专业性带给当事人最大的帮助。
第二、设立房产律师团队的目标是什么?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权利受到侵害的人争取最大的利益。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团队刘律师说:“我执业多年,一直以来把委托人的信任当成了我前进的驱动力。在接受案件之前,可能会量力而行,坚持先评估后办案,但接受委托之后我们则会秉持“全力以赴”的心态去办理案件,在每一个案件上都会花最大的心思、下最大的功夫。确保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的利益,这样才能既对得起当事人的委托,也对得起自己的专业。”恒略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团队刘律师的解释很好解答了我们的这个疑问。
第三、高胜诉率的房产律师团队成员如何产生?
有一部分团队成员是内部培养,更多的是在法律界招募有志于做房产律师的实干型律师。恒略律师事务所房产纠纷团队王律师对笔者表示,自己执业初期办理的案件类型种类相对繁杂,刚开始是从劳动争议和人身损害这类案件入手,后来慢慢接触了涉及离婚和继承的房产纠纷领域,发现这类案件往往案情复杂,需要对法律关系的把握特别准确,也需要因人而异的制定诉讼方案,这就对律师的专业性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王律师在那时便对房产律师产生了浓厚的兴趣,从开始涉及继承和婚姻的房产纠纷领域研究,后来发展成为涉及不动产权利纠纷领域的专家,刘律师是恒略房产律师团队招募的女律师之一。“别看身材娇小,维护当事人的利益的时候厉害着呢”,在一旁的助理小张笑着对笔者说道。
第四、为何能保持这么高的胜诉率,有什么秘诀?
首先是坚持对案件的筛选,不承接无把握的案件,从另一方面,我们也不鼓励当事人打没有希望的官司,要时刻帮助客户计算投入产出的比例;其次是团队办案,每一个案件无论大小,办案思路都是团队智慧的凝结,并且从制度上,恒略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团队在这个专项领域,率先实行了公司化管理、团队化办案,恒略房产律师团队主任助理常律师对笔者表示:“恒略房产律师团队从成立之初就一直坚持团队化办案思路,努力为全社会提供最高标准的法律服务。”
最后,据恒略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团队主任李律师介绍,恒略房产律师团队在为个人和企业提供房产纠纷的诉讼业务的同时也承担着多个房地产公司的法律顾问工作,一方面为个人提供的专业的诉讼法律服务,另一方面也帮助房地产公司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帮助企业有效的避免了很多法律风险。能够看见恒略房产律师团队凭凭借着专业和努力为祖国法治事业舔砖加瓦,笔者真心为他们加油,希望他们能够帮助到更多的人!
也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