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铁路货运如何规范代理业务
铁路货运如何规范代理业务
铁路运输代理业务与运输主业在2001年实行了企业分设、人员分开、财务分账的“三分开”工作,正逐步迈入规范发展的道路。但目前的分开还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分开,主要表现在:
(1)铁路运输代理公司不能脱离运输主业独立运作,仍然依赖运输主业的大力扶持。
规范化的运输代理企业必须是法人主体,业务独立,具有与竞争对手公平竞争的市场竞争能力。依赖于运输主业的扶持既不符合市场经济运行法则,更无法实现企业的发展壮大。从运输企业派生出来的代理企业与原有运输企业之间产权不清的现状,决定了其间关系是亲情型企业的“父子关系”,而不是社会型企业的合作关系。
(2)代理服务项目明确,但由于铁路代理企业正处于初创时期,没有与之竞争的强劲对手,在为客户提供实质服务上还远未按规定做到。
代理服务的核心必须是提供实质性服务,这种服务一定能给货主在运输环节上带来很大便利,社会效果也会十分明显。然而,目前代理服务项目不落实,客户自己还在奔波的现象仍十分普遍。任由这种只收费不提供全面服务的现象继续存在,将损害到客户的切身利益,并终将损害到代理企业自身的利益。
(3)由于目前铁路代理对运输主业的依赖性和相对垄断的现实,铁路代理收费标准并未实现市场化定价,致使代理服务价格相对较高,缺乏竞争能力。
众所周知,目前的铁路运输代理收费项目是经国家计委认可,由省物价局进行价格审定的收费项目,虽然要求坚持货主自愿原则,在限定范围内自主定价,但在执行中难免落入一方说了算的结局。垄断行业产生垄断价格,和市场经济原则相违背。
加入WTO以后,一旦代理服务企业对内对外开放,目前的代理企业就将失去竞争优势。有必要在规范运输代理工作中作进一步探索,逐步摸索出适应加入WTO条件下的运输代理发展道路,为代理企业自身发展和促进运输主业发展闯出一条双赢的路子。
为此,须在进一步理顺产权关系,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同时,坚持落实下列要求:
(1)开展货运代理服务业务,必须货主自愿,协商定价,签定运输代理合同书,坚持按合同办事。
(2)运输代理部门必须严格自律,加强监督检查,为客户对象提供实质性服务,对只收费不服务或乱收费的行为,要从严查处。
(3)货运代理服务费的收取必须严格按省物价局批复的标准执行,不得突破合同货物价值5%的最高上限。各营业网点在执行这一规定时,应该把规定落到实处,用诚实和守信赢得客户,建立起代理企业诚信的企业形象。
(4)对货运代理收费明码标价,张榜公布,并接受物价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只有按照以上要求认真抓好规范自律,才能使运输代理工作真正走向规范发展的`道路,尽早适应入世给代理企业发展带来的良好机遇。
铁路运输收入分配方法
进款清算办法调整的主要内容为了适应铁路跨越式发展的战略要求,贯彻铁道部关于"加快研究制定新的收入核算办法,停止收入调节制度,使铁路局收入结果显性化"的精神,2005年,铁路运输进款清算办法在以下方面进行主要要调整: 客运上缴的线路使用费单独清算。从2005年开始,将客运上缴的线路使用费从货网清算中拿出,直接清算给线路所属企业。 货运清算不再调节。2005年的办法,一方面,由于将客运上缴的线路使用费拿出单独清算,从而使得货网的清算变为纯货运的清算;另一方面,对于货运的清算,各铁路局直接按照"管直"的方法清算,不再进行系数调节。
将路网中分流运输的临管线纳入运营统一核算。从2005年起,将路网中分流运输的国铁临管线,纳入运营统一核算,运输支出的核算,将采取统一的政策(包括折旧提足统一上缴等),不再分账核算。 专业运输的运费收入全程归专业运输公司。2005年,将集装箱、特货运输的全程运费收入全部清算给集装箱公司、特货公司,而由集装箱公司、特货公司通过付费的方式给相关的运输企业支付服务费。 改变跨铁路局机车牵引费单价的计算办法,完善机车长交路、轮乘制的清算办法。 集装箱公司、特货公司收入清算变化,按照收支配比的原则,集装箱公司的营业收入,只归集其直管站的这几项收费,而将非集装箱公司直管站的这几项收费留在所在铁路局。
将货运跨局机车牵引费清算等原由铁路局间清算的项目,改由通过资金清算中心清算。 此前的清算办法中,货运跨铁路局机车交路、客运电力机车接触网(含电费收入等几项付费收入是由铁路局之间相互进行工作量签认并办理资金结算的。 作者:阎力斌 铁路运输收入分配方法沿革 清算单价。 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铁道部为了能够消除运价的统一性与成本的多样性对各铁路局之间利润的影响,在运输企业之间试行了不同的"清算单价"的办法。 双挂钩办法。上个世纪80年代后期,铁道部开始在运输企业内部合理分配运输进款。1987年,在原来"清算单价"的基础上,制定了"清算单价、收入分成、多超多得、调节平衡"的双挂钩清算办法,各铁路局的清算收入既与完成的换算周转量挂钩,又与运输进款直接挂钩。
一路多制。在1987年,大部分铁路局试行"双挂钩"的办法时,还有3个铁路局开始试行"现收抵现支"的运输进款清算办法。 管直方案。1994年,铁道部在全路运输企业实行"管内归己、直通清算"的清算办法。 模拟区域运价清算办法。1997年,铁道部组织力量确定了各铁路局的标准成本,计算出各铁路局客货运模拟区域定价系数。1999年,新的清算办法形成,具体是"模拟区域运价、管内现收清算、直通作业清算、服务相互补偿"。
;‘贰’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国际货运代理市场秩序,加强对国际货运代理业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九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订本细则。第二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以下简称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代理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有关业务,收取代理费或佣金的行为。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签发运输单证、履行运输合同并收取运费以及服务费的行为。第三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名称、标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业务相符合,并能表明行业特点,其名称应当含有“货运代理”、“运输服务”、“集运”或“物流”等相关字样。第四条《规定》第四条第二款中“授权的范围”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在外经贸部的授权下,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国际货运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外经贸部和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行业主管部门),该授权范围包括:对企业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项目申请的初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年审和换证审查、业务统计、业务人员培训、指导地方行业协会开展工作以及会同地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规范货运代理企业经营行为、治理货运代理市场经营秩序等工作。
国务院部门直属企业和异地企业在计划单列市(不含经济特区)设立的国际货运代理子公司、分支机构及非营业性办事机构,根据前款的授权范围,接受省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任何其他单位,未经外经贸部授权,不得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审批或管理工作。第五条外经贸部负责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并对培训机构的资格进行审查。未经批准的单位不得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人员的资格培训。培训机构的设立条件及培训内容、培训教材等由外经贸部另行规定。
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人员接受前款规定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取得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资格证书。第二章设立条件第六条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申请人应当是与进出口贸易或国际货物运输有关、并有稳定货源的单位。符合以上条件的投资者应当在申请项目中占大股。第七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企业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禁止具有行政垄断职能的单位申请投资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承运人以及其他可能对国际货运代理行业构成不公平竞争的企业不得申请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第八条《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营业条件包括:
(一)具有至少5名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业务人员,其资格由业务人员原所在企业证明;或者,取得外经贸部根据本细则第五条颁发的资格证书;
(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自有房屋、场地须提供产权证明;租赁房屋、场地,须提供租赁契约;
(三)有必要的营业设施,包括一定数量的电话、传真、计算机、短途运输工具、装卸设备、包装设备等;
(四)有稳定的进出口货源市场,是指在本地区进出口货物运量较大,货运代理行业具备进一步发展的条件和潜力,并且申报企业可以揽收到足够的货源。第九条企业申请的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经营范围中如包括国际多式联运业务,除应当具备《规定》第七条及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中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本细则第三十二条中有关业务3年以上;
(二)具有相应的国内、外代理网络;
(三)拥有在外经贸部登记备案的国际货运代理提单。第十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每申请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应当相应增加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如果企业注册资本已超过《规定》中的最低限额(海运500万元,空运300万元,陆运、快递200万元),则超过部分,可作为设立分支机构的增加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