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房产买卖中哪些合同无效
法律分析:(1)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证的房产买卖合同无效;(2)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导致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4)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5)买受人与出卖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6)房屋买卖未采用书面形式,特定情形下无效.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七条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㈡ 哪些房产合同无效的
下列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签订的合同;以欺诈为目的签订的合同;以胁迫的手段签订的合同;乘人之危签订的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签订的合同;无据可查的非书面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㈢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几种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3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4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八条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㈣ 哪些情形下房产合同无效
房地产买卖合同下列情况下无效:
1、房地产买卖合同违反法律,违背公序良俗;
2、出卖人与买受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
3、当事人订立虚假合同;
4、法律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㈤ 哪些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无效的房屋买卖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签订,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4)以合法事实掩盖非法目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5)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6)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
(7)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8)其他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㈥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情形有哪些
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协议解除;(2)根本违约;(3)迟延履行;(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本违约是指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售给第三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迟延履行是指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的,或者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其他解除情形包括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但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的。
㈦ 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情形具体有: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行为;
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买卖均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签订合同,他们不能独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否则,属无效合同。
(2)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3)以欺诈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4)以胁迫的手段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指一方当事人以使对方财产、肉体或精神上受损害相威胁,迫使其产生恐怖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5)乘人之危签订的经济合同。
(6)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7)当事人之间没有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又无据可查的,亦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㈧ 哪些房产买卖合同无效
房产买卖合同无效的如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行为,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产买卖均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签订合同,他们不能独立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否则属于无效合同。
二、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
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他们进行房产买卖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签订合同或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没有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限制行为能力人自已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视为无效。
三、以欺诈为目的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
以欺诈为目的是指一方当事人以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致使对方当事人发生错误认识所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
四、以胁迫的手段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
一方当事人以使对方财产、肉体或精神上受损害相威胁,迫使其产生恐惧而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
五、乘人之危签订的合同。
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际或利用对方的迫切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明显不利的条件所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
六、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所的房产买卖合同。
双方当事人故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而签订的合同无效。
当事人之间没有签订书面房产买卖合同,又无据可查的,亦认定为房产买卖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