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劳动合同委托代理人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委托代理人,又称“受托人”。是指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的人。代理人的一种。委托代理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当委托代理人是公民时,其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因委托代理中,被代理人是以意思表示的方法将代理权授予代理人的,故又称 “意定代理” 或 “任意代理”。委托代理人通俗地说,就是当事人没有空或者不想出面做一件事,就拜托其他人帮当事人去完成这件事,这个帮当事人的人就叫委托代理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 如何区分代理人与被代理人
我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161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通俗点说,代理人就是被委托方,而被代理人就是委托方,代理人替被代理人处理事务。王某委托李某去采购一些设备,那么王某就是被代理人,李某就是代理人。
(2)合同法中的代理人什么意思扩展阅读
代理关系包含以下三方面的关系:
1、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基于委托授权或法律规定而形成的代理权关系
其性质为发生在代理人与本人之间的内部关系,代理授权具有无因性,即此内部的基础关系与代理权授予之间各自独立,基础关系的无效并不影响代理权授予的效力。基础关系的类型很多,在委托代理中,比较常见的有委托、雇佣、合伙等,在法定代理中,基础关系有监护、亲属关系等。
2、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与第三人之间的代理行为的关系
代理人与第三人是作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的主体。
3、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存在的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承受关系
代理所产生的具有结果性的民事关系发生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即代理人进行的代理活动的结果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
3. 法律当中:委托、授权和代理有什么区别和联系啊
主要是定义与原则上的区别。
1、定义
委托他人代表自己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人在行使权力时需出具委托人的法律文书。
授权是组织运作的关键,它是以人为对象,将完成某项工作所必须的权力授给部属人员。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
2、原则
委托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委托事项。被委托人如果做出违背国家法律的任何权益,委托人有权终止委托协议,在委托人的委托书上的合法权益内,被委托人行使的全部职责和责任都将由委托人承担,被委托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授权是将用人、用钱、做事、交涉、协调等决策权移转给部属,只授予权力,不可托付完成该项工作的必要责任,这是授权的绝对原则性。 组织中的不同层级有不同的职权,权限则会在不同的层级间流动,因而产生授权的问题。授权是管理人的重要任务之一。有效的授权是一项重要的管理技巧。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积极行使代理权,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合法行使代理权,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3)合同法中的代理人什么意思扩展阅读:
委托授权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则应当用书面形式。
有关委托授权行为是委托代理的基础,而委托代理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又具体反映在委托合同中。委托合同往往是授权行为的基础。二者既互相联系,但又各不相同。
委托合同则是—种双方法律行为,必须基于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即委托方愿意授权,受托方愿意接受。
在实践中,为防止纠纷的发生,最好的办法是在出具授权委托书的同时,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签订一份委托合同,详细规定 双方的权利义务。
4. 14.第五章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与类型
(一)代理的概念
1. 概念
代理,指通过他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实施法律行为,而使自己“直接”或者“间接”承受该法律行为所生法律效果(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制度。“直接”承受的为直接代理(《民法典》第162条);“间接”承受的为间接代理(《民法典》第925条与第926条)
2. 特征
①法律行为是代理人“独立”实施的;
②代理的核心是“代理权”。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或者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③代他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人,称为代理人;为代理人所代并承受法律行为效果的人,称为被代理人(本人);代理人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的相对方,称为第三人(相对人)。
3. 功能
①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通过法定代理得到“补充”;
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通过委托代理得以“延长”。
4. 适用范围上的限制
①代理仅与法律行为有关,是法律行为制度的延伸;
③准法律行为(意思通知、观念通知、宽宥行为),可类推适用代理;
④有一部分法律行为不允许代理。《民法典》第161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 特别提示:不允许代理的民事法律行为(代理的容许性):
1. 法条
《民法典》第161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2. 不得代理的法律行为之类型
(1)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①结婚的意思表示,不得代理(《民法典》第1049条)。离婚的意思表示,不得代理(《民法典》第1076条)。
离婚的意思表示不允许代理有一例外:《婚姻法解释(三)》第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②收养的法律行为,不得代理(《民法典》第1105条;《收养登记办法》第4 条)。
③遗嘱,不得代理(《民法典》第1137条至第1139条)。须注意:代书遗嘱中的代书人系“使者”,而非代理人。
(2)依照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3)依照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①其他身份行为(法律规定不得代理之结婚、离婚、收养之外的其他身份行为,如《民法典》第30条规定的“协议监护”);
②与人格权或者人格利益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活体器官与尸体器官的捐献。
3. 法律效果
不得代理之法律行为,代理人的行为一概不产生代理的法律效力,也不能通过被代理人(本人)的追认而生效,而只能由被代理人(本人)重新实施。
(二)代理的类型
①委托代理(代理权由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产生)。
法定代理(代理权由法律规定产生)。
②直接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间接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为了本人的计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③有权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的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代理人无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包括“狭义的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④本代理(由本人选任代理人或者直接依据法律规定产生代理人)。
复代理(代理人为了实施其代理权限内的行为,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
⑤单独代理(代理权属于一人的代理)。
共同代理(代理权由数人共同享有、共同行使的代理)《民法典》第166条规定:“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代理的特征
1. 代理的基本构造
代理(包括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有权代理与无权代理)在构造上,必须形成一种三方结构,涉及三方当事人,产生三种法律关系。无此构造,不成立代理。
①代理的内部关系,即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授权关系或法定地位,核心是产生委托代理权或法定代理权。
②代理的外部关系,即代理人在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时独立作出意思表示或者接受意思表示。
③法律效果归属关系,即代理人独立实施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承担,该法律行为直接或者间接约束被代理人与第三人。
2. 直接代理的特征
①“显名”,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向相对人表明,与其交易者系被代理人)。
②代理实施的法律行为“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承受。《民法典》第162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3. 显名间接代理的特征
《民法典》第925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4. 隐名间接代理的特征(《民法典》第926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原则上,该合同直接约束受托人与第三人,例外情形(委托人行使介入权或者第三人行使选择权选择委托人),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与第三人。
(四)代理人与使者、代理与代表的区别
1. 代理人与使者的区别
2. 代理与代表的区别
二、代理权的产生与消灭
(一)法定代理权的产生与消灭
1. 产生
①法定代理权,基于法律的规定产生。《民法典》第2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②法定代理权的内容,亦由法律规定。《民法典》第163条第二款规定:“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2. 消灭
根据《民法典》第175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终止:
①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③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④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委托代理权的产生与消灭
1. 委托代理权的产生
委托代理权来源于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授权行为具有单方性、独立性、无因性。
①单方性。委托代理权的授予行为系被代理人实施的有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自相对人了解时生效。授权意思表示的受领人可以是代理人(“内部授权”),也可以是被代理人交易的相对人(“外部授权”)
②独立性。委托代理权并非来源于基础关系本身(委托合同、雇佣合同、合伙关系、夫妻关系),而是来源于“独立于”基础关系之外的授权行为。即使有基础关系,若无独立的授权行为,则无委托代理权的授予。
③无因性。授权行为的效力不受基础关系的影响。只要授权行为有效,即使基础关系不成立、未生效、无效、被撤销,授权行为的效力不因此受影响。
★ 特别提示:基础关系有什么用?
①问题。在委托代理中,基础关系与授权行为是两回事。委托代理权来源于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而不是来源于基础关系本身,这叫授权行为的独立性。问题是:基础关系有什么用呢。
②答案。基础关系的作用在于:通过基础关系,才能给委托代理人设定义务(实施代理行为的义务);而授权行为却无此作用。
2. 授予委托代理权的方式
①明示授权。指以语言或文字明确表示授予委托代理权。属不要式行为,书面、口头均可。
②默示授权。指根据被代理人实施的特定行为,推知具有授予委托代理权的意思表示。如《民法典》第170条规定的“职务授权”(分配相应的工作任务或者安排相应的岗位职责,即是授予相应的委托代理权)。
《民法典》第170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170条第二款规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3. 委托代理权的消灭
(1)原则
《民法典》第17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①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②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③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④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⑤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2)例外
《民法典》第174条第一款规定,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①代理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②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③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④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民法典》第174条第二款规定,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民法典》第174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代理权的滥用
1. 自己代理
(1)法条
《民法典》第168条第一款规定:“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2)规范内容
①原则:自己代理系“无权代理”,须经被代理人事前同意或者事后追认,才能发生有权代理的效力。
②例外:下列三种自己代理系有权代理:
(a)特别法允许的自己代理(如《民法典》第956条规定的“行纪人的介入权”);
(b)法定代理人实施的使被代理人纯获利益的自己代理;
(c)仅限于对被代理人履行债务的自己代理。
2. 双方代理
(1)法条
《民法典》第168条第二款规定:“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2)规范内容
双方代理系“无权代理”,须经“双方被代理人”事前同意或者事后追认,才能发生有权代理的效力(仅一方被代理人同意、追认,还不够)。
3. 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
(1)法条
《民法典》第164条第二款规定:“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规范内容
①代理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
②因此给被代理人造成的损失,由代理人与相对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复代理(《民法典》第169条)
如上图,假设:甲(被代理人),丙(本代理人),乙(相对人)。若丙以自己的名义选任丁作为甲的代理人(此种情形称为“间接复代理”),或者丙以甲的名义选任丁作为甲的代理人(此种情形称为“直接复代理”),则丁为复代理人。复代理须注意以下问题:
1. 丙须有复任权。否则丁属于无权代理人(丙须为丁的行为承担责任)。
(1)若丙为法定代理人,丙始终有复任权。
(2)若丙为委托代理人,原则上丙无复任权,但在下列三种情况下,丙享有复任权:
①甲事先同意的;
②甲事后追认的;
③在紧急情况下,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甲的利益需要转委托他人代理的(如由于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委托他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属于“紧急情况”)。
2. 丁是甲的代理人,而不是丙的代理人。“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因此:
①丁以甲的名义与乙订立的合同,法律效果由甲承受;
②丙并不退出代理关系,丙仍为甲的代理人,丁有义务接受甲、丙的双重指示;
③丁的代理权范围受丙之代理权范围的限制。
3. 若丁的复代理行为给甲(或乙)造成损失时的责任承担:
(1)丁的责任。丁承担过错责任,丁无过错则无责任。并且,若为无偿委托,丁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也不承担责任(《民法典》第929条)。
(2)丙的责任。丙亦承担过错责任,若丙对丁的选任或者指示具有过错,丙对甲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民法典》第923条)。若丁也有过错,丙、丁对甲承担按份责任。
(3)因转委托不明给甲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此时,丙一定具有过错,应承担责任。丁呢?丁无过错的,无责任;丁对转委托不明也有过错,丁与丙承担连带责任。
(4)全部都是“过错责任”。
四、狭义的无权代理
★《民法典》第171条:
①《民法典》第171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②《民法典》第171条第二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③《民法典》第171条第三款规定:“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④《民法典》第171条第四款规定:“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1. 狭义的无权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
狭义的无权代理,指行为人无代理权,并以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且不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
(2)特征
①行为人欠缺代理权(表现形态:不曾享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已终止)
②除欠缺代理权外,无权代理人的行为符合代理的其他特征(形成三方结构)。须注意:“冒名行为”(冒用他人名义实施的法律行为)未形成三方结构,不属于无权代理。
③除欠缺代理权外,该法律行为无其他无效事由。若有其他无效事由(如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规范、违背公序良俗)则属于“无效代理”,而非“狭义的无权代理”。
2. 狭义的无权代理所实施法律行为的效力
(1)追认
①因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效力未定。
因无权代理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无效;但有例外,根据法理,以下三种情形,因无权代理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效力未定:
(a)代理行为相对人未对代理人所声称的代理权表示异议;
(b)代理行为相对人对无代理权的代理行为表示认可;
(c)无权代理行为系受领意思表示的消极代理。
②法律行为因无权代理而效力未定的,被代理人享有“追认权”。
(a)被代理人追认的,自追认生效时,发生有权代理的效果,法律行为溯及成立之日起对被代理人自始生效(归属于被代理人承受)。
(b)追认系须受领的意思表示,自到达受领人或者自受领人了解时生效,受领人可为无权代理人,亦可为相对人。
(c)追认可采用明示、默示方式,(在被代理人与相对人有约定时)亦可釆用单纯沉默的方式。
(d)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或者视为拒绝追认的,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确定不对被代理人生效(确定不能归属于被代理人承受)。
③法律行为因无权代理而效力未定的,相对人有“催告权”。相对人催告的,产生两方面的效果:
(a)被代理人应自收到催告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期满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b)(不知被代理人是否追认的)相对人一经催告,此前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人所作出的追认或者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均归于无效,法律行为重回效力未定状态,此后,被代理人只能向相对人作出追认或者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
(2)撤销
法律行为因无权代理而效力未定的,“善意相对人”享有撤销权。
(a)除斥期间。撤销权应在追认生效之前行使,一旦追认生效,撤销权消灭;
(b)撤销方式。撤销可以诉讼方式行使,亦可以诉讼外通知方式行使(但不得以公告的方式撤销);
(c)一经撤销,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确定对被代理人不生效(确定不能归属于被代理人承受)。
(3)拒绝追认
因无权代理而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被代理人未追认的或者被代理人拒绝追认,该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归属于被代理人承受),根据《民法典》第171条第二款与第三款的规定,相对人有权采取的救济手段,因相对人善意或恶意而有所不同。
①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无权代理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无权代理人赔偿, 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即不得超过“履行利益”的范围);
②恶意相对人(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无权代理的)因此遭受的损失,由相对人和代理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冒名行为与无权代理:
冒用他人之名实施法律行为,称为冒名行为。冒名行为不属于无权代理。冒名行为,我国民法未作规定,按照通说观点,冒名行为之法律效果,因相对人“是否注重”被冒名者之人的特征(身份)而有所不同。
①若相对人不注重“被冒名者”(又称为“姓名担受人”)之人的特征(身份),对法律行为之效果归属于“被冒名者”或“冒名行为者”在所不问,即姓名不具有区别性的意义时,冒名行为有效,在“冒名行为者”与相对人间生效;
②若相对人注重“被冒名者”之人的特征(身份),则“类推适用无权代理”规则。即:
(a)若“被冒名者”追认,冒名行为在“被冒名者”与相对人间自始有效;
(b)若“被冒名者”拒绝追认,冒名行为对“被冒名者”不发生效力;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冒名行为者”承担无权代理人的责任(即《民法典》第171条第三款的规定)。
五、表见代理(《民法典》第172条)
1. 表见代理的概念
指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时虽无代理权,但因权利外观,善意且无过失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拥有代理权,为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理信赖,善意相对人有权主张该无权代理发生有权代理效果的制度。
2.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四个)
①无代理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相对人订立合同时,无代理权。
②有权利外观(存在使相对人相信代理人享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包括但不限于:
(a)代理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者盖有被代理人公章的空白合同书;
(b)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其工作人员的职权范围有限制,但相对人不知情;
(c)无代理权的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知道而不作否认表示。
③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所谓善意,指相对人“不知”代理人无代理权。所谓无过失,指相对人尽到了交易上合理的注意义务。
④须权利外观的形成可归责于被代理人。须注意:下列情形,权利外观的形成不可归责于被代理人,不成立表见代理:
(a)行为人伪造他人的公章、合同书或者授权委托书等,假冒他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
(b)被代理人的公章、合同书或者授权委托书等遗失、被盗,或者与行为人特定的职务关系已经终止,并且已经以合理方式公告或者通知,相对人应当知悉的。
3. 因表见代理订立合同的效力
①相对人有权主张表见代理发生有权代理的效果,即相对人有权主张,无须被代理人追认,代理实施的法律行为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承受(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同时,被代理人因此遭受的损失,有权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合同法解释(二)》第13条]。
②相对人享有选择权,相对人既可以主张有权代理的效果,亦可在被代理人的追认生效前,行使撤销权,撤销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合同(在表见代理中,相对人一定是善意相对人,根据体系解释,依照《民法典》第171条第二款,相对人享有撤销权)。
六、间接代理(《民法典》第925条与第926条)
1. 显名的间接代理(《民法典》第925条)
(1)举例
甲(表哥)委托乙代为购买一块Vacheron
Constantin牌手表。为完成甲的委托,2015年2 月1日,乙以自己的名义与(知悉事情原委的)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价款70万元,丙于2015年7月1日交付手表,乙于2015年10月1日一次性支付全部价款。”
(2)特征
①乙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与丙订立合同;
②为甲的计算(买卖合同所生之法律效果最终间接归属于甲承受);
③订立合同时,丙知道乙系甲的代理人。
(3)法律效果
①原则。甲“自动取代”,乙、丙间的买卖合同直接约束甲、丙。甲系买受人,丙系出卖人。
②例外。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乙和丙的除外。比如,乙、丙约定:“有事,丙只认乙!”那么,该合同只能约束乙、丙,乙系买受人,丙系出卖人。
2. 隐名的间接代理(《民法典》第926条)
(1)举例
甲(表哥)委托乙代为购买一块Vacheron
Constantin牌手表。为完成甲的委托,2015年2 月1日,乙以自己的名义与(不知事情原委的)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价款70万元,丙于2015年7月1日交付手表,乙于2015年10月1日一次性支付全部价款。”
(2)特征
①乙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与丙订立合同;
②为甲的计算(买卖合同所生之法律效果最终间接归属于甲承受);
③订立合同时,丙不知道乙系甲的代理人。
(3)法律效果
①原则。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该买卖合同只能约束乙、丙。
(a)仅乙有权请求丙交付手表;丙仅能请求乙支付价款。
(b)丙向乙交付手表时,乙取得手表所有权,乙再基于委托合同将所有权移转给甲。为确保甲取得手表所有权,甲、乙可约定“预立的占有改定”,即甲、乙约定:“丙向乙交付手表时,甲取得所有权,但甲基于委托合同成立间接占有。”
②例外。在下列两种例外情形下(委托人甲行使介入权或者第三人丙行使选择权,重新选择甲作为合同相对人),突破合同相对性,该买卖合同直接约束甲、丙。
★(隐名的间接代理中)委托人的介入权与第三人的选择权:
1. 介入权
委托人甲的介入权(又称委托人甲的主动取代)。在上表所述例子中,假设丙未于2015 年7月1日向乙交付手表,即“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乙应当向甲披露丙。披露后:
①甲可行使介入权(主动取代),即甲可行使乙对丙享有的合同权利,而丙可对甲主张其对乙的抗辩。
②介入权的阻却(介入权的例外)。若丙与乙订立合同时知道乙是甲的代理人就不会订立该合同的,甲不享有介入权。
2. 选择权
第三人丙的选择权。在上表所述例子中,假设丙已经交付了手表,但因甲未向乙支付价款,乙因此未于2015年10月1日向丙支付价款,即“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乙应当向丙披露委托人甲,披露后,为保护丙“选择合同相对人的自由”,丙享有选择权,可继续选择乙为合同当事人,亦可重新选择甲为合同当事人。选择权系形成权,所以,一经选定,不能变更。若丙重新选择甲作为合同当事人:
①则乙、丙的买卖合同直接约束甲、丙。
②丙对甲主张合同债权时,甲可对丙主张甲对乙的抗辩以及乙对丙的抗辩。
5. 合同中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有哪些法律责任
我们在很多民事诉讼或者刑事案件纠纷中经常都能看到“代理人、”委托人“,很多朋友不懂,觉得这两者是没有区别的,都一样,其实并不一样。代理人与委托人双重合同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第一,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负连带责任。委托书授权不明的,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如果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二,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职责,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责任。如果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进行民事活动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种情况实际上是代理人独断代理行为。如果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无权代理造成损害的责任。如果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法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如果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可以将自己取得的代理权转托他人。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法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不受这个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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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名词解释 代理
代理,名词解释
1.[agency,procuratory]:以他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对被代理人直接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2.[surrogacy]:本职工作外,代理人的职务。
3.[proxy]:指代理服务器。
(6)合同法中的代理人什么意思扩展阅读:
代理,动词解释
1.[act as agent]:本职工作外,短时间代人担任职务。
2.[act for]:受委托代表当事人进行某种活动。
民法上宏哪的代理
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从而对被代理人直接发生权利义务的行为。例如,甲委托乙代其购买某种物品,乙即以甲的名义与丙订立该种物品的买卖合同,由此而产生的合同权利义务,直接由甲承受。
这里,甲是被代理人(又称“本人”),乙是代理人,丙是第三人(又称“相对人”)
商法上的代闷绝碰理
是指代理人根据与被代理人达成的某种合同关系,从事合同规定领域、程度、时间的商务活动行为。商法上常见的代理包括项目代理、产品代理等。
代理作为法律术语的基本特征
1.代理行为是能够引起民事蚂谈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人一般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行为。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分类
一、以代理权产生根据的不同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
①委托代理,又称意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被代理人授权进行的代理。
②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产生的代理关系,主要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定,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代理。
二、以代理是否转托他人分为本代理和再代理
①本代理。
②再代理。再代理又称复代理,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转托他人实施代理的行为。与此相对,由代理人亲自进行的代理则为本代理。
三、以是否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代理分为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
①显名代理。所谓显名代理是指代理人所进行的代理行为,必须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进行。
②隐名代理。所谓隐名代理,是代理人虽未以本人名义为法律行为,但实际上有代理的意思,且相对人明知或应当知道,从而在法律上亦发生代理的效果。
7. 合同上面代理人是什么意思要负法律责任吗
代理人就是代理被代理人从事合同中的相关事项,在通常情况下,合同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归于被代理人,代理人没有责任!但是有需要代理连带承担责任的情况存在!
8. 什么是商事代理
商事代理指的是代理商依据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或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卖或买或提供服务,并从中获取报酬的经营活动。
商事代理作为代理制度中的一项特别规定,是适应商品经济活动的需要,在民事代理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又与民事代理有一定的区别,它在制度特点上体现了商法精神,适应了商事活动的需要。
在我国,商事代理活动在经济活动中起着重要作用,但我国至今没有关于代理商或商事代理行为的专门立法。
只在《民法通则》的第四章第二节与《合同法》第三章的第47-49条对代理制度作了规定,此外,《合同法》第二十一章的第396条至第413条还对包含了代理合同的委托合同做了一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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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理各种商事行为。
例如,代理买卖、租赁、借贷、承揽、运输等。
(2)代理某种服务行为。
例如,为法人的成立、变更、 撤销代理进行登记,代替办理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代替缴纳税金、专利维持费、商标注册 费,代买让券、债券、代理保险等。
① 商人性,商事代理人必须先取得商人资格才能从事商事代理。
② 营业性,以营利为目的,以代理为职业。
③ 独立性,商事代理人在代理关系中的法律地位是独立的。
④ 代理形式的灵活性,商事代理人从事代理业务,既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也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代理。商事代理并不以直接代理为限,同时也承认间接代理。
⑤ 商事代理不以企业主的死亡而使代理权终止。
(1)非显名主义。
在商事活动中,商事行为的代理人在实施其行为时,虽然没有明确表示是为本人(即委任人或被代理人)进行,但其行为对本人和相对人仍然发生法律效力。非显名主义作为商事代理的一个特征在一些国家的商法中得到了承认。但是,当本人的对方当事人不知道代理人的行为是为本人所进行时,也可以请求其代理人履行。我国《合同法》第403条的规定即反映了这一特点。
(2)本人的死亡,不影响代理权的存续。
根据民法的规则,被代理人(本人)的死亡将引起代理权的终止。商法的规定与之有所区别。一些国.家的商法规定,商事行为的代理不因本人的死亡而消灭。在大多数情况下,就如个体工商户一样,即使其本人死亡,其营业也并不马上消灭,而是让其商业使用人的代理权继续存在。这样,一方面可以避免由于停止营业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另一方面也符合商法保护交易安全的要求。
(3)代理人的权限要比民事代理的权限宽,商事行为的代理人,在不违背被代理人授权本意的范围内,可以实施未被直接代理的行为。
9. 委托与代理的定义与区别
委托的定义:
它定义了方法的类型,使得可以将方法当作另一个方法的参数来进行传递,这种将方法动态地赋给参数的做法,可以避免在程序中大量使用If-Else(Switch)语句,同时使得程序具有更好的可扩展性。
代理的定义:
代理的一般做法是由委托人与代理人签订代理协议,授权代理人在一定范围内代表其向第三者进行商品买卖或处理有关事务。
委托和代理的区别:
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不能包括事实行为;而受托人受托处理或管理的行为可以包括事实行为。
2.代理属于对外(即本人与代理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关系;而委托则属于对内关系,即其存在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
3.代理关系的成立,被代理人授予代理人代理权属于单方法律行为;而委托合同为双方法律行为,委托合同的成立应有受托人承诺,若受托人不为承诺,则合同不能成立。
委托人,被委托人:比如:甲委托乙办理某件事。那么甲就是委托人,乙就是被委托人。
代理人,被代理人:比如:甲要求乙代理办某件事。那么甲为被代理人,乙就是代理人。
(9)合同法中的代理人什么意思扩展阅读:
委托:把事情托付给别人或别的机构办理。
法律概念:委托他人代表自己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人在行使权力时需出具委托人的法律文书。而委托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委托事项。被委托人如果做出违背国家法律的任何权益,委托人有权终止委托协议,在委托人的委托书上的合法权益内,被委托人行使的全部职责和责任都将由委托人承担,被委托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代理:
在国际贸易中,商业上的代理是指货主或生产厂商(委托人),在规定的地区和期限内,将指定商品交由国外客户代销的一种贸易方式。其作法是由委托人与代理人签订代理协议,授权代理人在一定范围内代表他向第三者进行商品买卖或处理有关事务,如签订合同及其它与交易有关的事务等;代理人在委托人授权范围所作的行为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直接对委托人发生效力,即代理人是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事。代理双方属于一种委托和被委托的代销关系,而不是买卖关系。
委托 网络
代理 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