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代理权是什么意思
你好,可理解为,委托律师打官司。
‘贰’ 代理权是什么意思
代理权是能够据之进行代理并使行为的效力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权限。代理权是指代理人能够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意思表示或者受领意思表示,而其效果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的法律资格。代理权的本质,学理上存在不同的认识,如有民事权利说,资格说,权力说等。法律上的所谓权利无不包含着权利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对称,而这种权利义务经常可以用物质性利益表示。而代理人享有代理权,并不意味着可以获得利益。虽然在有的代理活动中代理人基于代理权获得报酬,但这种报酬的获取是缘于委托合同。而在无偿代理中,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根本就没有物质利益可言。因此代理权并不是一种民事权利,而一种行为资格、地位或权限。在代理关系中,代理权的最为重要,不仅代理人的地位取决于代理权,而且代理人代理民事法律行为的范围,也取决于代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代理权可以分为哪些
代理权可以分为法定代理权和委托代理权,在取得方式上,法定代理权和委托代理权不同,法定代理权因具备法律规定的法律事实而取得。这种事实既可以是民法通则规定的亲属或其他具备资格的自然人、社会组织,也可以是在有该资格的人发生争议时,由有指定权的机关选定,或由法院判决指定。委托代理权的取得根据是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授权行为相当重要。重大事务的授权,以用书面形式为妥。
‘叁’ 代理权是什么意思
一、代理权是什么意思
1、代理权是能够据之进行代理并使行为的效力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权限。代理权并不属于民事权利,而是一种权限、资格或法律地位。在代理关系中,代理权的最为重要,不仅代理人的地位取决于它,而且代理人代理民事法律行为的范围,也取决于代理权。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二、代理权纠纷的诉讼流程是什么
1、原告起诉。
2、法院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
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6、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7、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8、判决宣告。
在司法实践中,无权代理的表现形式比较多,比如代理终止后,仍然实施特定的代理行为,或者超过了委托合同当中约定的代理权,至于无权代理会产生的法律后果,主要取决于被代理人。事实上,代理人在正常情况下,也不能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形之下从事相关的代理行为。
‘肆’ 什么叫做代理权。代理权分别包括有那几种
[编辑本段]一、代理权的概念代理权是能够据之进行代理并使行为的效力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权限。代理权并不属于民事权利,而是一种权限、资格或法律地位。在代理关系中,代理权最为重要,不仅代理人的地位取决于它,而且代理人代理民事法律行为的范围,也取决于代理权。 [编辑本段]二、代理权的发生(一)法定代理权的取得
法定代理权因具备法律规定的法律事实而取得。这种事实既可以是民法通则规定的亲属或其他具备资格的自然人、社会组织,也可以是在有该资格的人发生争议时,由有指定权的机关选定,或由法院判决指定。
(二)委托代理权的取得
委托代理权的取得根据是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授权行为相当重要。重大事务的授权,以用书面形式为妥。用书面形式授权即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记载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及期限。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建立委托代理关系的更审慎方式是订立委托合同,通过合同,规定双方权利义务,代理人取得代理权。有书面授权委托合同,就无需单独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行为与基础关系的区别:(1)性质不同。授权行为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基础关系如委托、雇佣等均是契约,属双方民事法律行为;(2)效果不同。授权行为发生代理权,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得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并由本人承受该行为效果,契约关系只对缔约的当事人有效,受托人与他人之行为并不当然对本人生效;(3)授权行为是独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并不以基础关系为必要。 [编辑本段]三、代理权的授予(一)授予之代理权范围
在法定代理,代理权的内容与范围应以法律规定为准;在委托代理,应以授权行为的意思表示确定。代理权的授予与代理权的范围有关联,也就是代理权的范围通常以代理权之授予行为作为判断标准。(1)授权范围仅及于特定法律行为的,属于特别代理,代理人只能就该特别事项为代理;(2)授权范围及于某类事项,属于类别代理,代理人可就授权的这一类事务行使代理权;(3)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有代理一切法律行为的,属于概括代理,也称全权代理;(4)若代理人有数人的,各代理人之代理事项不交叉的,除有特别约定外,各代理人为独立代理;事项有交叉的,为共同代理,除有特别约定外,各代理人仅就自己的代理行为负责,不负连带责任。
(二)授予代理权之方式
根据意思自治原则,代理权以何种方式授予,由当事人自行确定,民法通则第65条第1款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代理权的授予方式必须足以将代理权授予行为的意思向第三人表示清楚,法律特别规定以书面方式时,授权方式必须以授权书的形式为之,例如诉讼代理。在书面授权时,民法通则第65条第2款规定: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三)代理权授予不明的责任
代理权授予不明,如究竟是特别代理还是概括代理,是法律要特别规定的事项。我国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对代理权授予不明的,在本人负担责任外,代理人也要负补充连带责任,显然实行意思他治。 [编辑本段]四、滥用代理权之禁止(一)概念
滥用代理权,是代理人为自己计算或为他人计算,损害被代理人利益而行使代理权。代理权制度的价值在于“为本人计算”,而非为代理人计算,因此,滥用代理权行为,为法律所禁止。滥用代理权,与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不同:(1)滥用代理权,是有权代理,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仍在代理权范围内。越权行为构成无权代理,不适用滥用代理权。(2)滥用代理权导致本人的损害,即滥用代理权的结果是本人受害,而代理人或第三人受益。如果本人受损害非滥用代理权所致,则也不能适用滥用代理权。无权代理的着重在代理权,而非代理效果,因为无权代理行为的效果,有可能是对本人有利的,也有可能是对本人不利的,但纵使对本人有利,本人也有权拒绝接受该效果。
(二)滥用代理权之类型
1.双方代理。双方代理指代理人既代理本人又代理第三人为同一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广义的双方代理包括自己代理,这里采狭义双方代理的概念。双方代理之代理有双方,可以肯定是双方法律行为,也就是“一仆二主”。在双方代理的同一民事法律行为中,代理人既要为本人代理,又要为第三人代理,代理要为本人计算,双方代理之代理人为“二主”哪一主计算,就成了两难。结果很可能会损害其中之一方被代理人的利益,甚至双方都认为被损害了。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没有明确规定禁止双方代理,已失效的经济合同法曾规定了双方代理和自己代理的禁止。所以,现行法没有规定应该是一个疏漏,但通过对已有法律规定的推断,应认为双方代理是被法律禁止的。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即以是否损害本人利益为要件,禁止双方代理。如果双方代理之代理人与任何一方都没有串通,即“两家通吃”,则可以适用利己代理之禁止,否定双方代理对本人的效力。
2.自己代理。这是指代理本人与自己订立合同,也称“自己契约”。自己代理被禁止,其法理在于,代理本以为本人计算为宗旨,自己代理因相对人是代理人自己,就难以再为本人计算。但自己代理在交易习惯或当事人允诺时,也可以予以必要的弹性。如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自己代理时,因证券价格是由交易所竞价系统确定的,合同意思由格式条款充任,所以可以有效。
3.利己代理。这是代理人利用地位之便,实施利于自己却不利于被代理人的代理。利己代理也为法律所禁止,民法通则第18条第1款规定,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此即禁止法定代理人利己行为的规定。在委托代理,上文引用的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的规定,也包含了对利己代理的禁止。 [编辑本段]五、代理权的终止适用于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终止的要件,为代理权终止的共同原因;仅适用于法定代理或委托代理的要件,为该代理终止之特别原因。民法通则第69、70条分别规定了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包括指定代理)终止的原因。
(一)代理权终止之共同原因
1.代理人死亡或法人消灭。代理人死亡或作为代理人的法人消灭,代理权失去承担人,当然消灭。
2.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以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条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肯定无法担当代理职责,代理权也终止。
3.本人死亡或法人消灭。代理权是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两者之中任何一方人格消灭,代理权理应终止。但自然人死亡或法人消灭是个事件,代理人有可能不知,或终止代理对本人不利。为保护本人之利益,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82条规定了四种例外: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
(二)委托代理之终止的特别原因
1.代理事务完成,代理已无存在的必要。
2.授权行为附有终期的,期限届满,代理权终止。
3.代理权撤回。代理权撤回是本人直接终止代理权的意思表示。民法通则第69条第2项谓之“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授权行为如是向第三人表示的,撤回之意思表示也得告知第三人,或以公示方式(如将意思表示发表)进行。
4.代理人辞去代理。辞去代理是代理人放弃代理权的意思表示。民法通则第69条第2项谓之“代理人辞去委托”。辞去代理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于意思表示通知本人时生效,至于辞去代理是否构成对原因行为的违反,在所不问。如律师辞去代理导致违反与本人的委托合同,辞去行为仍有效,本人可追究代理人的合同责任。
(三)法定代理终止之特别原因
1.本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这里应解释为本人取得完全行为能力;
2.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3.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伍’ 什么叫代理权
代理权是能够据之进行代理并使行为的效力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权限 而且是一个区域和一个市省这些都是代理权。比如你代理一个产品。你的哪个县就你有代理权 那么别人要卖这个东西都要走你这里拿 如果不是你可以去告的 因为这个县卖这个产品的代理权在你手上
‘陆’ 什么叫代理
代理的含义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法律行为。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在代理法律关系中,代他人进行法律行为的人是代理人;民事法律行为由他人代理,并承受该行为后果的人是被代理人,也称本人;与代理人进行法律行为的人是第三人,也称相对人.三者相互结合,构成一个完整的代理关系。
代理有哪些种类?
(1)代理按其依据的法律不同可以分为民法上的代理、特别法上的代理和诉讼法上的代理
①民法上的代理即民法总则中所称的代理。②特别法上的代理是指民事特别法上的代理。③诉讼法上的代理须由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委托有诉讼能力的人进行.
一般而言,平时我们所说的代理均指民法上的普通代理。
(2)代理按有无代理权为标准,可分为有权代理和无权代理
①有权代理。
有权代理又可以按照不同标准分为以下几类:
1)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委托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代理。它主要适用于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活动。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或主管机关的指定而设立的代理。这种代理主要发生在无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无法行使代理权时(法定代理人死亡或法定代理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时)。委托代理也称为意定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委托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代理。因为委托代理需要被代理人进行意思表示,所以委托代理也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不同之处在于被代理人必须有行为能力。
2)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
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法律行为,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进行的法律行为,其法律效果先对代理人产生,然后按照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某种内部关系,转移到被代理人.
3)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
一般代理是指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权没有特别的范围限制,代理人可以代理被代理人进行任何法律允许的民事活动,一般代理又称为全权代理或概括代理。特别代理是指代理权受特别限制的代理,由于特别代理人只能进行部分代理行为,所以又称为部分代理。
4)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
单独代理是指代理人只有一人,代理权由一个代理人单独行使。共同代理则是指代理人有数个,代理权由多个代理人共同行使。
5)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与复代理
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与自己进行法律行为。双方代理是指在同一民事活动中,一人同时担任双方的代理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复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将代理事项的一部分或全部再委托给他人代理的行为。其中,接受再委托的人称为再代理人。
②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可以分为以下两种:
1)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因为他与被代理人有一定关系,使得第三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他有代理权,并与他进行民事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该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
2)狭义的无权代理
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表见代理之外的无权代理,是没有代理权的人进行的代理行为。狭义的无权代理包括以下四类:第一,根本没有代理权而进行的代理行为。第二,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行为。第三,超过代理范围而进行的代理行为。即代理人有代理权,但他进行的代理活动已经超过了代理权的范围。第四,代理权已经消灭之后进行的代理行为。
‘柒’ 代理的种类有什么
法律分析:有下列种类:
1、委托代理:指代理人的代理权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
2、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代理人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代理权而进行的代理。
3、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指根据法院或指定单位的指定而立生代理权的代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