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无权代理三种情形是什么
无权代理的三种情形如下: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即行为人虽然实施了代理行为,但并没有代理权;
2、行为人虽有代理权,但超越了代理权限范围的无权代理,即行为人越权代理;
3、代理权终止以后,行为人仍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的无权代理。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