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抵制串货的十大理由
比较常见有以下几种: 团队与团队之间产生窜货,某些企业下属的销售团队为了能够完成销售指标,取得良好的业绩,会将产品销售给需求量大的其他团队,产生了公司之间的窜货现象。同一区域市场的分销商进行窜货。一种产品常常要从厂家经各级分销商之后到达消费者,从而自上而下的顺序流通。但当其中某些分销商想获取更多的利益,而跳过了下级的分销商,直接向批发商跨级供货,导致了窜货的产生。不同区域的分销商之间进行窜货。同一件产品,当甲乙两地市场供求关系不平衡时候,或者两地的同一产品价格相差较大的时候,价格低的分销商就会将其产品售往价格高的市场,形成跨区域低价抛售,产生窜货。
窜货会给企业带来弊端:首先,窜货导致渠道价格体系混乱、价格管控难、市场销售秩序混乱。其次,消费者购买产品,售后服务受影响,降低消费者对品牌的认同度。第三,对经销商管理困难,严重的打击经销商对品牌产品信任性。第四,直接导致生产厂家利润低、忠诚经销商对品牌失去信心。第五,低价问题导致代理商也会对商家失去信心,导致代理流失。管理困难,实现将难以再监管,代理商之间也会有各种的矛盾发生。
B. ★★ 串货销售违法吗★★
串货销售违不违法,需要根据下列情况判断:
1、在拥有营业许可执照的前提下,这是合法的。
2、关于限定商品销售的区域,只是厂家和经销商之间的合同约定,对第三方没有任何效力,也不属于工商管理的范围。当事人如果不是经销商,就不受到限制,只要是合法买入的货物,卖到哪里都是当事人的自由,厂家和工商都无权对当事人进行任何处罚和处理。
3、关于限定商品销售的区域,只是厂家和经销商之间的合同约定,对第三方没有任何效力,也不属于工商管理的范围。你如果不是经销商,就不受到限制,只要是合法买入的货物,你爱卖到哪里都是你的自由,厂家和工商都无权对你进行任何处罚和处理。
4、如果厂家认为有串货行为,那么串货的人只可能是违反他们内部规定的经销商,和你无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七百七十五条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第七百七十八条 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