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货物进出口报关有哪几类
1、一般进出口货物
2、邮递物品
海关对邮递物品的监管包括国际间通过邮局寄送的包裹、小包邮件、保价信函、印刷品和国际邮袋等。
3、行李物品
行李物品是指进出境人员携带的本人旅途所需的各种生活用品和馈赠亲友的物品,包括随身携带或分离运输的物品。
4、保税仓库货物
报关类型
1、自理报关单位:经经贸管理部门批准,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自理报送单位可以对外签约,并只能向海关办理本身所签约项下的进出口货物的报关手续,不能代办其他单位签约的货物报关手续。
2、代理报关公司:具有相关部门批准的对外贸易仓储运输、国际运输工具、国际运输工具服务及代理等业务经营权,兼营报关服务业务的企业。代理报关企业是历史沿袭而成的,如外运、外代公司等。它只能代理该企业所承揽的货物的报关业务。
3、专业报关公司:没有进出口经营权,也没有国际运输代理权,它是专门从事接受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和运输工具负责人以及他们的代理人的.委托,办理报关手续的企业。它符合海关鼓励的报关专业化、社会化发展的方向。
2. 代理出口和自营出口的区别
代理出口和自营出口的区别:
1、商品的所有权不同:自营进出口商品的所有权属于外贸进出口企业,代理进出口商品的所有仅属于委托办理进出口的单位。
2、财务结算方式不同:如果是自营进出口,外贸企业与国内工商企业是商品购销关系,盈亏都由外贸企业负担;如果是代理进出口,外贸企业与国内委托单位是委托代理关系,进出口商品的盈亏都由委托单位负担,外贸企业只收取一定比例的代理进出口手续费。
3、自营进出口和代理进出口的征税费用不同:对自营进出口业务收入都没有征收营业税,只对出口转内销所取得的销售收入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对外贸企业承办代理进出口业务取得的代理手续费收入,应按照“代理服务”依1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对代理进出口的解释,既包括外贸企业代理其他企事业单位,也包括外贸企业之间的相互代理。这也就是说,对外贸企业之间的代理所取得的代理手续费收入,也随按规定依1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补充:
1、代理出口是“自营出口”的对称,代理出口必须事先签订代理出口协议。
2、自营进出口权:指国家相关部委授予生产性企业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3、自营出口是指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取得自营进出口权后,直接与外国客户联系获得订单,并通过自己的海关代码出口货物的一种贸易。
4、代理出口指没有自营进出口权的工厂、外贸公司、外贸SOHO或香港公司等挂靠有自营进出口权的贸易公司以出口其产品、技术或服务的行为。
5、自营出口是区别于委托出口的,顾名思义,就是自己经营出口事项之义,即非委托他人进行的出口业务。委托出口是站在委托方的角度而言,代理出口是站在被委托方的角度而言的。 委托出口需要签订《代理协议》的,是代理商为委托单位进行的出口业务,商品由委托方提供,出口报关单上是委托方和代理方都同时列示的,客户可以是委托方提供的,也可以代理方找到的买家。委托方需要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予代理方,即委托方需要先支付增值税。一般代理方不垫支款项,当卖家将款项汇入,卖家将属于买家的款项再转付委托方。
6、代理方只需要对收取的代理费缴纳营业税,当然同时需要向委托方开具佣金的发票。至于出口退税,是在收到退税款项后由代理方退还给委托方的,在申请退税的过程中的单据准备是由代理商负责,由委托方配合的。自营出口的不同是出口事项有生产企业自己承担,自然不存在先承担部分增值税的问题,也就无需为增值税未退的款项代垫资金。
7、但所有报关手续,客户的资信调查和寻找客源等工作也都需要生产厂家自己进行,因为毕竟是专业性比较强的业务,故在成熟度尚未达到之时,一般企业会选择代理商代为操作,虽然利润空间小了,但风险也随之降低。
3. 出口货物有哪几种模式
出口货物有六种模式:自营出口、代理出口、假自营真代理出口、买单出口、离岸公司出口、外综服代办退税出口;自营出口:指出口企业以自己名义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并以自己公司名义报关出口,分为自营报关和委托报关。自营报关是出口企业自己直接向海关报关委托报关是出口企业委托报关公司报关,报关公司以出口企业名义向海关报关自营出口是出口企业收汇并申报退税;代理出口:指出口企业与客户洽谈完交易细节后,与代理公司签订代理协议,并由代理公司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出口时是以代理公司名义报关并收汇,代理公司向出口企业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由出口企业退税。假自营真代理:有两种模式,1:生产企业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理出口外贸综合企业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并收汇,生产企业把货物“销售”给外贸综合企业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申请退税(该模式自2017年11月1日起不再允许操作);2:委托一般性质的代理公司出口,但是为了操作方便,出口企业也把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代理公司,代理公司出口并收汇和退税。第二种模式是退税政策禁止操作的,被发现的要视同内销征税处理。买单出口:此为非法操作,即出口方花钱买来其他公司的盖章的空白A4纸和委托报关协议,再以该公司名义制作单据打印在买来的纸上,找报关行报关,此模式没法退税,收汇以离岸公司收取。离岸公司出口:即以离岸公司销售,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离岸公司再从境内企业采购,由于离岸公司没法报关,因此需要由境内供应商报关或买单完成报关。外综服代办退税出口:依据国税公告2017 35号,自2017年11月1日起,生产企业通过外综服出口并可由外综服办理退税的,不再属于“假自营真代理”而是改为代办退税,即可由外综服企业代生产企业办理该代理出口业务的退税。生产企业需要按出口货物的FOB金额为发票金额、以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税额开具货物专用发票给外综服企业(发票备注栏必须显示“代办退税专用”),外综服企业以该发票为依据为生产企业代办退税,代办退税额=发票金额*货物的适用退税率。该类代办退税必须满足如下5个条件:1、该货物必须为生产企业自产或视同自产、2、生产企业必须为一般纳税人且办理退(免)税备案、3、生产企业已经与境外客户签订销售合同、4、生产企业与外综服企业签订服务合同/协议,5、约定由外综服企业提供报关报检、物流、代办退税、结算等服务并明确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