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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经销代理是什么意思

发布时间:2024-02-06 00:44:46

‘壹’ 代理商和经销商是什么意思有何区别


代理商:又称商务代理,是在其行业管理范围内接受他人委托,为他人促成或缔结交易的一般代理人。代理商是代企业打理生意,是厂家给予商家佣金额度的一种经营行为。所代理货物的所有权属于厂家,而不是商家。因为商家不是售卖自己的产品,而是代企业转手卖出去。

经销商:就是在某一区域和领域只拥有销售或服务的单位或个人。这个就是经销商。经销商具有独立的经营机构 ,拥有商品的所有权(买断制造商的产品/服务) ,获得经营利润 ,多品种经营 ,经营活动过程不受或很少受供货商限制 ,与供货商责权对等。


代理商和经销商区别如下:

1、利润不同

经销商,是用钱向企业进货再转手卖出去,所得到的利润则是其中的利差;代理商,仅仅是作为企业与市场之间的中介,来帮助企业将产品销售到市场上,并不具有该产品的所有权,只能得到相应的佣金酬劳,相比之下,经销商的商业风险要比代理商的要大。

2、渠道和所有权不同

经销商是一个中转站,一个制造企业将产品委托中转站销售,类似于贸易商,自由贸易;代理商是受制造企业授权在一定区域时间终端等进行销售。经销商对产品有所有权;代理商一般没有所有权,只收取佣金。

3、流程不同

经销商(能够在原厂拿到货的贸易商),没有得到原厂授权,原厂不会返利;代理商得到原厂授权,代表厂家处理业务,销售部分产品,原厂则会返利,得到原厂授权,销售全线产品。

4、限制不同

经销商分为普通经销商和特约经销商,前者无限制就和外面的普通日用品一样没有限制,而后者则和大的代理商或厂家有某些在销售额,产品价格等方面的特别约定;

代理商是指某产品在销售过程中由生产厂家授权在某一区域有资格销售该产品的商家,分为地区级、国家级、省市县级等,又分为独家代理,总代理,分级代理,所有代理商家都有相应的特权,代理级别低的原则上由高一级的代理商管理。

‘贰’ 经销商、代理商、分销商都是什么意思

分类: 商业/理财
问题描述:

急寻答案:经销商、代理商、分销商都是什么意思啊?之间有什么关系?

解析:

代理商:代理是代企业打理生意,不是买断企业的产品,而是厂家给额度的一种经营行为,货物的所有权属于厂家,而不是商家。他们同样不是自己用产品,而是代企业转手卖出去。所以“代理商”,一般是指那些赚取企业代理佣金的商业单位。

分销商:随着批发概念的落伍,时髦的概念是分销。所谓的分销是分着来销。可见在销售的过程中,已经考虑到了下家的情况,不是盲目销售,而是有计划地销售,商家有服务终端的概念。分销和批发是相对的,是从管理和计划的角度上对商家定义。所以“分销商”,一般是指那些有服务终端意识的行商。

经销商:经销商是指,拿着钱,从企业进货,他们买货不是自己用,而是转手卖出去,对于他们只是经过手,再销售而已,他们关注的利差,而不是实际的价格。企业对他们不是赊销,而是收到了钱的。这个商是指商人,也就是一个商业单位。所以“经销商”,一般是指那些从企业拿钱进货的商业单位。

批发商:批发商的概念是以前对商人的一种叫法,现在已经逐渐趋向于被淘汰。顾名思义,批发就是一批批进货,然后往外一批批地发。可见这样的生意没有什么计划,只是一个货物买卖的概念,而少了管理和控制。所以批发商,一般是指没有服务终端意识的坐商。

零售商:零售就是一个一个地销售,而不是象批发商那样,一批一批地销售。所以零售商,一般是企业用来说商店的。

其他观点:

一、

1.代理商可以是代理单一品牌滑顷或多个品牌。

2.分销商一定是代理众多品牌,比如世平分销,龙临分销。

3.经销商是个比较笼统的称谓,包括代理商,分销商还有单纯的贸易商(不从原厂拿货而是从其他渠道)。

二、代理商是分销商也是经销商,但是分销商和经销商不一定是代理商。分销商和经销商没什么区别。

三、分销是一个销售方式概念.分销商宽亩是一个中转站,一个制造企业将产品委托中转站销售.代理商是受制造企业授权在一定区域时间终端等进行销售.经销商类似于贸易商,自由贸易。

四、分销商广义上包括代理商经销商;代理商与经销商存在是否获得授权.当然,代理商也有分较多性质代理.。

五、主要从产品所有权上区分:经销商对产品有所有权;代理商一般没有所有权,只收取佣金。分销商一般只做渠道不做终端。

六、分销商 得到原厂授权,销售全线产品,代表厂家处理业务经销商 能够在原厂拿到货的贸易商,没有得到原厂授权,原厂也不会返利代理商 得到原厂授权,销售部分产品,原厂会返利之类代理商在国外有的也叫分销商。代理商的支持者是原厂(对于单个品牌存在唯一),我们一般理解的分销商和经销商是整和市场资源,为客户服务,多个点的支持!

七、主要从产品所有权上区分:经销商对产品有所有权;代理商一般没有所有权,只收取佣金。分销商一般只做渠道不做终端

八、经销商分为普通经销商和特约经销商。前者无限制就和外面的普通日用品一样没有限制,而后者则信巧陆和大的代理商或厂家有某些在销售额,产品价格等方面的特别约定。 分销商介于代理商和经销商之间。代理商是指某产品在销售过程中由生产厂家授权在某一区域有资格销售该产品的商家。它分为地区级、国家级、省市县级等,又分为独家代理,总代理,分级代理,所有代理商家都有相应的特权,代理级别低的原则上由高一级的代理商管理。

‘叁’ 什么是经销代理

厂家经销商一般都有独立的经营场所,代理商不一定有独立的经营场所。

2、经销商是自己花钱拿着钱,从供应商处进货,他们拥有产品的所有权;他们买下货物不是自己用,而是转手卖出去。而代理商一般是受供应商的委托负责帮供应商卖产品,也或者倒过来受客户的委托去供应商市场寻找合适的供应商,也就是所谓的采购代理人,所以通常代理商不具有产品的所有权,只收取相应的佣金。

3、经销商赚取的是进货价和卖出价之间的利差,代理商主要赚取的是佣金(提成)。

4、经销商可以多品种和多品牌经营,代理商经营范围要么受供货商要么受委托客户的指导和限制。

5、经销商经营活动大部分都是自主经营和决策,不受或很少受供货商限制;而代理商受委托他们的供应商或客户的决策影响较大。

7、经销商通常还负责销售出去的产品的品质担保和售后服务,而代理商很少做这些。

6. 经销商一定要有人,货,场,车,仓;代理商不一定须要有这些,很多代理商甚至就是一个光杆司令,很多的外贸SOHO就是这种形式的代表。

‘肆’ 代理和经销有什么区别

经销商:拥有产品实际所有权,通过自己的经营获得利润
经销指拿着钱,从企业进货,他们买货不是自己用,而是转手卖出去,对于他们只是经过手,再销售而已,他们关注的利差,而不是实际的价格。企业对他们不是赊销,而是收到了钱的。这个商是指商人,也就是一个商业单位。所以"经销商",一般是企业。
经销商分为普通经销商和特约经销商。前者没有限制,而后者则和代理商或厂家在销售额、产品价格、广告等方面有特别约定。

代理商:没有商品所有权,只是促成交易,从中赚取佣金

代理商是指某产品在销售过程中由生产厂家授权在某一区域有资格销售该产品的商家。
代理商是和经销商截然不同的概念。代理是代企业打理生意,不是买断企业的产品,而是厂家给予额度的一种经营行为,货物的所有权属于厂家,而不是商家。他们同样不是自己用产品,而是代企业转手卖出去。

代理商的建立,可以分担厂商的风险,使厂商与代理商共同拉动市场从而降低厂商的经营风险。

它分为全球代理、地区级、国家级、省市县级、区域代理、品牌代理、独家代理等,所有代理商家都有相应的特权,代理级别低的原则上由高一级的代理商管理。代理的地方越大条件越高,比如代理费用、代理保证金、代理的销售指标等。

代理商是有管理职能的渠道维护者,除业务管理外,代同时具备品牌管理、促销管理、服务对接、财务管理等各项职能。

代理制和经销制也能互相渗透。目前,厂商对于代理商和经销商的管理主要侧重于价格和货源的管理,对于人员培训及广告等还会提供一些支持。

企业或行业纯粹依靠代理行为来收取佣金获得利润的情况并不多见,其业务范围也很难纯粹体现为代理模式,比较典型的有负责代理房屋销售的中介公司(行业),其主要盈利模式就是依靠为他人代理销售房屋来获取佣金(中介费),不过有时中介公司对于价格适当的房屋也会买下来再转手。

‘伍’ 关于国际贸易中的经销与代理

经销(Distribution)是指在国际贸易中经销商按照约定条件为国外供货商销售产品。双方订立协议或相互约定,由供货商向经销商定期、定量供应货物,经销商在本国市场上销售。在国际贸易中,商业上的代理是指货主或生产厂商(委托人),在规定的地区和期限内,将指定商品交由国外客户代销的一种贸易方式。下面由我为你详细介绍国际贸易中的经销与代理的相关知识。

关于国际贸易中的经销与代理

一、经销

经销是指进口商(即经销商)与国外出口商(即供货商)达成书面协议,承担在规定期限和地域内购销指定商品的义务。在我国,出口企业通过与国外经销商订立经销协议,就可以凭借双方的密切合作,达到推销约定商品的目的。

经销是一种售定的交易方式,供货人和经销人之间是买卖关系。但与逐笔售定的一般买卖不同,当事人双方除签有 买卖合同 外,还需签订经销协议,确定对等的权利和义务。因此从法律上讲,供货人与经销人是本人与本人的关系,经销商以自己的名义购进货物,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转售并自己承担货价涨落的经营风险。

(一)经销的分类

经销有一般经销和独家经销之分。

1、一般经销

供货商根据经销协议向国外经销商提供在一定地区、一定时期内经营某项(或几项)商品的销售权。经销商有义务维护出口商的利益,并应在必要时对经销商品组织技术服务,进行宣传推广。但经销商没有专营权利,供货商可以在同一地区指定几个经销商。

2、独家经销

经销商在指定的期限和地域内,对指定的商品享有独家专营权。独家经销又称为包销方式。

(二)经销协议

经销协议是供货人和经销人订立的确立双 方法 律关系的契约,其内容的繁简可根据商品的特点、经销地区的情况以及双方当事人的意图加以确定。

二、代理

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本人的授权,代表本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或实施 其它 法律行为,而由本人直接享有由此产生的权利与承担相应的义务。

(一)代理的种类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代理按委托人授权的大小可分为:

1、总代理

总代理是委托人在指定地区的全权代表,有权代表委托人从事一般商务活动和某些非商务性的事务。

2、独家代理

独家代理是在指定地区和期限内单独代表委托人行事,从事代理协议中规定的有关业务的代理人。委托人在该地区内,不得再委托其它代理人。在出口业务中采用独家代理的方式,委托人许给与代理人在特定地区和一定期限内代销指定商品的独家专营权。

3、一般代理

又称佣金代理,是指在同一地区和期限内委托人可同时委托几个代理人代表委托人行为,代理人不享有独家专营权。佣金代理完成授权范围内的事务后按协议规定的办法向委托人计收佣金。

(二)销售代理协议

代理协议是明确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法律文件,由当事人根据双方的合意加以规定。其主要内容有:

1、代理商品和地区

2、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3、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4、佣金的支付

除上述内容外,关于不可抗力和仲裁等条款的规定,与经销协议和一般买卖合同的做法大致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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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的方式问题:

许多 经验 说明,采用经销方式出口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要慎重选择经销商

供货商与经销商之间存在着一种相对长期的合作关系。如果经销商选择得当,对方信誉好,能够重合同、守信用,而且经营能力强,即使市场情况不好时,也能充分利用自己的经验和手段,努力完成推销定额。这样,业务会越做越大,供销双方都会受益。然而,如果经销商选择失当,其经营能力不佳或资信不好,则会使供货商作茧自缚。这一问题在独家经销方式下尤为明显。有些包销商在市场情况不利时,拒绝完成协议中规定的承购数额,结果使供货商原定的出口计划无法完成,又失掉其他客户。也有的包销商凭借自己独家专营的特殊地位,反过来在价格及其他条件上要挟供货商,为自己谋利,却损害对方利益。为防止这类情况发生,作为出口商,在选择经销商时,应先做认真的资信调查,了解对方的信誉和经销能力,在任命独家经销商之前,这项工作尤为重要。

(2)要注意当地的有关法律规定

在独家经销方式下,协议有关专营的规定有时会构成"限制性商业惯例"。对于“限制性商业惯例”的一般解释是,企业通过滥用市场力量的支配地位,限制其他企业进入市场,或以其他不正当的方式限制竞争,从而对贸易或商业的发展造成不利的影响。其核心问题是限制竞争、操作市场,这在许多国家的立法中属于管制之列。在有些包销协议中,规定包销商品的种类及经销区域时,有时做出下列限制性规定:"包销商不得经营其他厂家的同类产品","禁止将包销的产品销往包销区域以外的地区"等。这类规定就有可能违反有些国家管制"限制性商业惯例"的条例和法令,如反托拉斯法(antitrust law)。因此,在签订独家经销协议时,应当了解当地的有关法规,并注意使用文句,尽可能避免与当地的法律发生抵触。

(3)经销商的选择:选择经销要综合考虑经销商的能力。首先要考虑经销商的信誉,经销商在当地有好的口碑,对产品的销售推广有很大的帮助。其次要考虑经销上的能力:一方面是经销上对厂家产品的认知,另一方面是经销的规模,人脉等。

‘陆’ 经销和代理有什么区别

经销和代理的区别如下:
1、性质不同。在代理方式下。代理商与供货商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而经销方式下,经销商同供货商之间关系是买卖关系;
2、代理是以委托人即厂商的名义销售,签订销售合同,而经销商则以自己的名义从事销售;
3、代理商的收入是佣金收入,而经销商的收入则是商品买卖的差价收入;
4、从法律关系上讲,代理行为即委托人行为,代理商与第三人之间在授权范围内发生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归于委托人(供货商),而经销商与用户之间发生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须由其自己承担。 一般情况下,经销仅仅指商品销售,而代理的范围和权限则可以很广泛,因此在代理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代理范围、代理的方式及期限等。 一、经销商的经营范围和方式如下: 1、独立的经营机构; 2、拥有商品的所有权(买断制造商的产品/服务); 3、获得经营利润; 4、多品种经营;
5、经营活动过程不受或很少受供货商限制;
6、与供货商责权对等。 二、代理商的经营范围和方式如下: 1、不一定是独立机构; 2、不拥有商品的所有权(代理制造商的产品/服务); 3、赚取佣金(提成); 4、经营活动受供货商指导和限制; 5、供货权力较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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