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代理和寄售有什么区别
一、含义有差别。
代理商又称商务代理,是在其行业管理范围内接受他人委托,为他人促成或缔结交易的一般代理人。代理商是代企业打理生意,是厂家给予商家佣金额度的一种经营行为。
寄售是一种有别于通常的代理销售的贸易方式。它是指由寄售人(委托人或货主) 先将准备销售的货物运往寄售地,委托当地的代销人(受托人) 按照寄售协议规定的条件,由代销人代替寄售人在当地市场上进行销售。
货物售出后,再由代销人按协议规定的方式与寄售人结算货款的一种贸易方式。
二、在销售货物中扮演的角色不一样。
委托人与代理人签订代理协议,授权代理人在一定范围内代表他向第三者进行商品买卖或处理有关事务。代理人在委托人授权范围所作的行为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直接对委托人发生效力,即代理人是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事。
同时代理协议一般规定有非竞争条款,即在协议有效期内,代理人不能购买、提供与委托人的商品相竞争的商品或为该商品组织广告;代理人也无权代表协议地区内的其它相竞争的公司。寄售则没有这样的要求。
寄售人(委托人或货主)和代销人(受托人) 按照寄售协议规定的条件,由代销人代替寄售人在当地市场上进行销售。货物售出后,再由代销人按协议规定的方式与寄售人结算货款。寄售人与代销人之间是委托代售关系。
三、销售的渠道有别。
一)代理商销售渠道,从制造商到零售终端的渠道途径:
1)制造商→总代理→经销商→消费者
2)制造商→总代理→一级代理→经销商→消费者
3)制造商→总代理→一级代理→二级代理→…→经销商→分经销商→消费者
二)寄售销售渠道:制造商→寄售→消费者
寄售方式是凭实物买卖。货物与买主直接见面,利于促进成交。
(1)代理和出售有什么区别扩展阅读来源:网络-代理商
(1)代理和出售有什么区别扩展阅读来源:网络-寄售
2. 请问商品的销售,什么叫经销,什么叫代理,两者区别是什么
一般经销和代销是两种对应的方式。经销就是用自己的资金买进然后销售,代销则是提供销售渠道,卖掉后付款。前者利润和风险都大,后者则较小。而代理则一般是对于专卖权而言的,一般来说一个产品会在一个地区设1个或者多个代理,供货方只给代理提供相对优惠的价格、服务、宣传等等,该地区的销售由代理负责,厂家在规定的代理期限内不能在该地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他人销售。理论上讲厂家跟代理一般是一种利益共享的状态,互相依赖。
3. 寄售与代理的区别
法律分析:一、含义有差别。
代理商又称商务代理,是在其行业管理范围内接受他人委托,为他人促成或缔结交易的一般代理人。代理商是代企业打理生意,是厂家给予商家佣金额度的一种经营行为。寄售是一种有别于通常的代理销售的贸易方式。它是指由寄售人(委托人或货主) 先将准备销售的货物运往寄售地,委托当地的代销人(受托人) 按照寄售协议规定的条件,由代销人代替寄售人在当地市场上进行销售。货物售出后,再由代销人按协议规定的方式与寄售人结算货款的一种贸易方式。
二、在销售货物中扮演的角色不一样。
委托人与代理人签订代理协议,授权代理人在一定范围内代表他向第三者进行商品买卖或处理有关事务。代理人在委托人授权范围所作的行为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直接对委托人发生效力,即代理人是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4. 经销和代理有什么区别
经销和代理的区别如下:
1、性质不同。在代理方式下。代理商与供货商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而经销方式下,经销商同供货商之间关系是买卖关系;
2、代理是以委托人即厂商的名义销售,签订销售合同,而经销商则以自己的名义从事销售;
3、代理商的收入是佣金收入,而经销商的收入则是商品买卖的差价收入;
4、从法律关系上讲,代理行为即委托人行为,代理商与第三人之间在授权范围内发生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归于委托人(供货商),而经销商与用户之间发生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须由其自己承担。 一般情况下,经销仅仅指商品销售,而代理的范围和权限则可以很广泛,因此在代理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代理范围、代理的方式及期限等。 一、经销商的经营范围和方式如下: 1、独立的经营机构; 2、拥有商品的所有权(买断制造商的产品/服务); 3、获得经营利润; 4、多品种经营;
5、经营活动过程不受或很少受供货商限制;
6、与供货商责权对等。 二、代理商的经营范围和方式如下: 1、不一定是独立机构; 2、不拥有商品的所有权(代理制造商的产品/服务); 3、赚取佣金(提成); 4、经营活动受供货商指导和限制; 5、供货权力较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