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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如何税务代理

发布时间:2024-01-18 20:30:14

‘壹’ 税务代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代理行为,发挥税务代理人在税收活动中的作用,保证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正确贯彻执行,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税务代理是指税务代理人在本办法规定的代理范围内,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第三条税务代理人是指具有丰富的税收实务工作经验和较高的税收、会计专业理论知识以及法律基础知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从事税务代理的专门人员及其工作机构。第四条从事税务代理的专门人员称为税务师,其工作机构是按本办法规定设立的承办税务代理业务的机构。
税务师必须加入税务代理机构,才能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第五条税务代理人实施税务代理行为,应当以纳税人、和缴义务人自愿委托和自愿选择为前提,以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独立、公正执行业务,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第六条税务代理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二章税务师的资格认定第八条国家对税务师实行资格考试和认定制度,资格考试办法,另行制定。第九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税务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经济类、法学类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经济、法律工作3年以上的;
(二)具有经济类、法学类中等专业学历,从事经济、法律工作5年以上的;
(三)连续从事税务业务工作10年以上的;
(四)国家税务总局认定具有同等学识能力和资格的。
具有经济类、法学类中等以上专业学历以及连续从事税收业务工作10年以上的,可以免予部分科目的考试。第十条取得执业会计师、审计师、律师资格者以及连续从事税收业务工作15年以上者,可不参加全国统一的税务师资格考试,其代理资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考核认定。第十一条参加税务师资格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者和经考核认定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核发税务师资格证书。第十二条取得税务师资格证书者,要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税务师执业申请表,经审核同意后,给予注册登记,发给税务师执业证书。取得税务师执业证书者,应当参加全国统一举办的税务师执业培训。
注册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税务师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所属税务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等。
税务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全国统一制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发放。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有税务师执业资格,税务机关不予注册登记: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3年者;
(三)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自开除之日起未满3年者;
(四)被取消注册会计师、律师、审计师资格,自被取消之日起未满3年者;
(五)在职的国家公务员;
(六)依照本办法规定被取消税务师资格者;
(七)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不具备税务代理资格的。第十四条税务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注销其税务师登记,并收回税务师执业证书。
(一)在登记中弄虚作假,骗取税务师执业证书的;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从事税务代理工作1年以上的;
(三)依照本办法规定被取消税务师资格的;
(四)已死亡的;
(五)已不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
(六)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不适合从事税务代理工作的。第十五条国家对税务师执业证书实行定期验证制度,一般1年一次。第十六条税务师办理了注册登记或注销登记后,均应通过新闻媒介予以公布。第三章税务代理机构第十七条税务代理机构为税务师事务所和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的其他机构。
一个税务师只能加入一个税务代理机构。第十八条税务师事务所可以由注册税务师合伙设立,也可成立负有限责任的法人。
设立税务师事务所应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5名以上经税务机关审定注册的税务师。

‘贰’ 怎样寻求税务代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税务代理试行办法》以及《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试行)》的规定,现阶段我国税务代理的主体只能是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并且注册税务慧隐档师承接代理业务必须由税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注册税务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代理义务。作为专业的税务代理主体,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可以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税务代理服务。
纳税人寻求税务代理,首先需要选择税务师事务所,我省现有32家税务师事务所,遍布全省各地、州、市。各地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具体情况,采用电话咨询、见面晤谈等方式与各税务师事务所联系,寻求税务代理。
其次,为保障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权益,明确税务代理当事双方责任,规范税务代理关系,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寻求税务代理时,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税务师事务所签定委托代理协议书,税务代理委托协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委托人及税务师事务所名称和范围;
2、委托代理项目和范围;
3、委托代理的方式;
4、委托代理的期限;
5、双方的义务及前乱责任;
6、委托代理费用、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7、违约责任及赔偿方式;
8、争议解决方式;
9、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值得注意的是,委托代理协议书是标志税务代理关系确立的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在发生争议时,可以有效的保护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权益,因此,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寻求税务代理携笑时签定委托代理协议书无疑是非常必要的。
在签定税务代理委托协议书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积极配合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的工作,为其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以保证税务代理的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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