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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代理销售什么

发布时间:2022-04-12 21:39:57

⑴ 银行自营的理财产品和代销的理财产品有什么区别

很多年轻的投资者或者是上了年纪的老人家,去银行购买理财产品的时候,都会有些丈二和尚摸不到头脑的感觉。原因非常简单,银行的理财产品非常的多,而且还分为银行自营的理财产品以及银行代理销售的理财产品,很多人对于这两者之间有什么区别,是根本不清楚的,下面就给大家具体的分析一下。

团队和投资方向是不一样的

银行自营的理财产品的团队在组成,一般都是一些富有经验的投资方面的人才,而且他们的投资方向大都是证券债券或者是风险比较低的基金,所以购买银行自营的理财产品还是那句话风险性比较小,因为本身投资的领域风险就比较小。

而银行所代销的理财产品,他们的投资方向和他们的团队几乎和银行是有着本质上的区别的。所以在这一方面也是银行自营产品和代销产品最大的一个区别,另外我给大家一个建议,在购买理财产品的时候,千万不要盲目听从别人的意见,要自己先去了解各个产品的特性以及类型,然后再去决定是不是该进行投资。

⑵ 中国银行对公代理销售保险指的是什么业务

中国银行对公代理销售保险介绍:
依托遍布的海内外分支机构和1200余家国外代理行及其超过45000个分支机构的优势以及丰富的经验,中国银行可以为保险类金融机构客户代理保险营销。目前仅部分地区开展,详徇中行客服热线95566或开户行。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业务规定请以实际为准。


如有疑问,欢迎咨询中国银行在线客服或下载使用中国银行手机银行APP咨询、办理相关业务。

⑶ 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年度报告内容主要内容应包括哪些

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本通知所称代理销售业务(以下简称代销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持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合作机构)委托,在本行渠道(含营业网点和电子渠道),向客户推介、销售由合作机构依法发行的金融产品(以下简称代销产品)的代理业务活动。
(一)商业银行开展代销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严格代销业务管理,防范代销业务风险。
(二)商业银行开展代销业务,应当符合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关于代销有关金融产品的资质要求。
(三)商业银行开展代销业务,应当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充分揭示代销产品风险,向客户销售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金融产品。
(四)商业银行应当在代销业务与其他业务之间建立风险隔离制度,确保代销业务与其他业务在账户、资金和会计核算等方面严格分离。
(五)商业银行不得代销本通知规定范围以外的机构发行的产品,政府债券、实物贵金属以及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代销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六)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对代销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根据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授权机构规定,建立健全代销业务管理制度,包括合作机构管理、代销产品准入管理、销售管理、投诉和应急处理、信息披露与保密管理等。
(七)商业银行原则上应当通过代销业务管理系统进行销售。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定期对代销业务管理系统实施技术评估,确保其基础设施和网络系统承载能力、技术人员保障和运营服务能力与所开展的代销业务性质和规模相匹配。
(八)商业银行对代销业务实施绩效考核,不得仅考核销售业绩指标,考核标准应当包括但不限于销售行为和程序的合规性、客户投诉情况和内外部检查结果等。
(九)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内控管理、合规管理职能部门和业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建立并有效实施代销业务的内部监督检查和跟踪整改制度。
(十)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代销业务内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代销业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负责人和销售人员,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分,同时追究上级管理部门的责任。
(十一)商业银行应当会同合作机构建立代销业务客户投诉和应急处理机制,明确受理和处理客户投诉的途径、程序和方式,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妥善处理投诉、突发事件和其他重大风险事件。
三、合作机构管理
(十二)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对合作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建立并有效实施对合作机构的尽职调查、评估和审批制度,及时对存在严重违规行为、重大风险或其他不符合合作标准的机构实施退出。
(十三)商业银行开展代销业务,原则上应当由其总行与合作机构总部签订代销协议。确需由一级分支机构(含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等)签订代销协议的,一级分支机构应当事先获得总行授权,并在报总行备案后与合作机构总部签订代销协议;总行与合作机构一级分支机构签订代销协议的,合作机构一级分支机构应当事先取得其总部授权并报总部备案。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四)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签订的代销协议应当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合作机构提供代销产品和产品宣传资料的合规性承诺,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双方在风险承担、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客户信息传递及信息保密、后续服务安排、投诉和应急处理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3.双方业务管理系统职责边界和运营服务接口。
4.合作机构有义务配合开展对代销业务管理系统的接入、投产变更测试和应急演练等活动。
(十五)商业银行应当与合作机构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代销结算资金的安全性和双方客户交易明细的一致性。
(十六)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对合作机构的系统接入或托管实施统一管理,制定分类技术规范和接口标准,实施技术与安全评估,并在本行与合作机构的网络和信息系统之间保持风险隔离。
(十七)商业银行的股东、由商业银行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金融机构或者商业银行所在集团其他金融机构等关联方为代销业务合作机构的,商业银行对其在合作机构管理和代销产品准入等方面的要求应当不低于其他合作机构。
四、代销产品准入管理
(十八)商业银行原则上应当由其总行承担代销产品的审批职责,并以书面形式对分支机构代销产品范围进行明确授权。确需由一级分支机构审批的,一级分支机构应当事先获得总行授权,并在报总行备案后代行代销产品审批职责。
(十九)商业银行应当对拟代销产品开展尽职调查,不得仅以合作机构的产品审批资料作为产品审批依据。
(二十)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代销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资产、投资比例和风险状况等因素对代销产品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结果与合作机构不一致的,应当采用对应较高风险等级的评级结果。
(二十一)商业银行不得代销未经合作机构确认合规或者未列入总行合作机构审批名单的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
五、销售管理
(二十二)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确定代销业务的销售渠道。通过营业网点代销产品的,应当按照银监会有关规定在专门区域销售,销售专区应当具有明显标识。
(二十三)商业银行应当在营业网点或官方网站提供查询代销产品信息的渠道,建立代销产品分类目录,明示代销产品的代销属性、发行机构、合格投资者范围等信息,不得将代销产品与存款或其自身发行的理财产品混淆销售。
(二十四)商业银行应当使用合作机构提供的实物或电子形式的代销产品宣传资料和销售合同,全面、客观地揭示代销产品风险。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代销产品宣传资料首页显着位置应当标明合作机构名称,并配备以下文字声明:“本产品由××机构(合作机构)发行与管理,代销机构不承担产品的投资、兑付和风险管理责任”。
(二十五)商业银行应当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确定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并只能向客户销售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代销产品。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依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收益预期、风险偏好、流动性要求、风险认识和风险损失承受程度等。
(二十六)商业银行应当告知客户代销业务流程和收费标准,代销产品的发行机构、产品属性、主要风险和风险评级情况,以及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等信息。
(二十七)商业银行应当向客户提供并提示其阅读相关销售文件,包括风险提示文件,以请客户抄写风险提示等方式充分揭示代销产品的风险,销售文件应当由客户签字逐一确认,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通过电子渠道销售的,应由客户通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逐一确认。
(二十八)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员工行为管理,对销售人员及其代销产品范围进行明确授权,并在营业网点公示。
(二十九)销售人员应当具备代销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金融、财务等专业知识、技能和相应的岗位资格,遵守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行业协会和商业银行制定的销售人员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标准,并充分了解所代销产品的属性和风险特征。
(三十)商业银行应当会同合作机构为销售人员持续提供专业培训,确保销售人员每年的培训时间符合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授权机构的要求。代销新产品的,需开展销售前培训;未接受培训或未达到培训要求的销售人员不得销售该类产品。
(三十一)商业银行通过营业网点开展代销业务的,应当根据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实施录音录像,完整客观地记录营销推介、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客户确认和反馈等重点销售环节。
(三十二)商业银行应当依法妥善保管与代销业务有关的各种文档(含录音录像文件),如实记载向客户推介、销售产品的情况。文档保存年限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并在银行内部管理制度中予以明确。
(三十三)商业银行从事代销业务,不得有以下情形:
1.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开展代销业务,假借所属机构名义私自推介、销售未经审批的产品,或在营业区域内存放未经审批的非本行产品销售文件和资料。
2.将代销产品作为存款或其自身发行的理财产品进行销售,或者采取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方式误导客户购买产品。
3.违背客户意愿将代销产品与其他产品进行捆绑销售。
4.由销售人员违规代替客户签署代销业务相关文件,或者代替客户进行代销产品购买等操作、代替客户持有或安排他人代替客户持有代销产品。
5.为代销产品提供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担保,包括承诺本金或收益保障。
6.给予合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或者向合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收取、索要代销协议约定以外的利益。
7.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禁止的其他情形。
(三十四)商业银行应当通过独立的团队或机构对营业网点的代销业务进行抽样回访。
(三十五)商业银行不得允许非本行人员在营业网点从事产品宣传推介、销售等活动。
六、信息披露与保密管理
(三十六)代销产品存续期内,商业银行应当督促合作机构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客户披露代销产品投资运作情况、风险状况和对投资者权益或者投资收益有重大影响的风险事件等信息。
(三十七)商业银行应当依法履行客户信息保密义务,防止客户信息被不当使用。与合作机构共享客户信息的,应当事先以醒目方式征得客户书面同意或者通过电子方式确认,并要求合作机构履行客户信息保密义务。
七、监督管理
(三十八)商业银行应当于每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向银监会报送代销业务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代销业务发展规划和基本情况、主要风险分析和风险管理情况、合规管理和内部控制情况、投诉处理情况以及代销业务管理系统运行情况等。遇有突发情况的,应当及时报告。
(三十九)商业银行违反本通知规定开展代销业务的,银监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或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十)商业银行代销政府债券和实物贵金属,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外国银行分行、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代销业务,参照本通知执行。

⑷ 银行理财产品与银行代销产品有什么区别,如何分辨好坏

我们所说银行理财产品一般是指银行自营的理财产品,由银行资管部门(未来为银行理财子公司)将“募集”到的资金根据产品合同约定投入相关金融市场及购买相关金融产品,获取投资收益后,根据合同约定分配给投资人的产品。
银行代销产品一般是银行“代理销售”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获得中间手续费的一种营销方式,例如银行代销公募基金、保险、信托产品等。银行只是“代销中介”,不承担产品管理与兑付。
如何分辨银行理财产品好坏:
1、问清产品种类,从类别上区分。从产品类别上看,通常情况下,大部分理财产品属于银行自己的产品,而保险、基金、信托、资管类属于代销产品。
2、看清产品说明,尤其要注意从发行人区分。从产品说明书中找到理财产品管理人或者发行人信息,就能够对是否属于银行自己的产品一目了然。
3、查看购买要求,从名称和起点上区分。从产品名称上区分,如果是银行自己的产品,通常会冠以“某某银行某某理财产品”,按顺序系列编号;而代销的产品则不会以银行名称来作为产品的冠名。从购买起点上区分,比如目前代销产品,如信托和专户理财(不保证收益的)等,购买起点通常在100万以上。
4、留意投资合同,从盖章上区分。关注投资合同上的盖章,如果是银行自己的产品,在产品的投资合同上盖的是银行公章;而银行代销产品,在产品投资合同上盖的是理财发行机构的公章。
5、查阅信息公告,从分类上区分。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都需要在中国银行业协会进行报备,因此在中国银行业协会网站上可以公开查询到相关信息。还有部分银行会在官网公布投资理财产品目录,能清晰看到产品是银行自己的产品还是代销产品。
6、查询银行网银,从板块上区分。部分银行网银的理财产品界面中设置有转让板块,如果是可转让的理财产品,通常都是银行自己的产品。

⑸ 商业银行代理业务的概念是什么

代理业务是代理人接受客户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代为办理其指定的经济事务的业务。信托机构的主要传统业务之一。

代理业务和信托业务都以信任为基础,代理人与信托中受托人的地位相似,但二者又有明显的区别:

①在信托业务中,委托人须将信托财产的财产权转移给受托人,而代理业务中不转移财产权。

②在信托业务中,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处理信托事务,而代理业务中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处理受托事务。

③信托业务中受托人的权限较大,在遵守信托目的前提下,可自主处理信托事务,而代理人的权限较小,在处理代理事务中一般需要被代理人具体授权。

④受托人承担的责任大于代理人。

⑤代理业务的范围大于信托业务,主要是代理业务可不受财产的限制,一些不涉及财产的经济事务也可代理,如咨询调查,代理会计事务等,而信托业务必须以信托财产为中心。

(5)银行代理销售什么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

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⑹ 什么是银行代销理财产品

银行“售卖”的理财产品一般分为“银行自营理财”和代销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

一、银行自营理财:

我们所说银行理财产品一般是指银行自营的理财产品,由银行资管部门(未来为银行理财子公司)将“募集”到的资金根据产品合同约定投入相关金融市场及购买相关金融产品,获取投资收益后,根据合同约定分配给投资人的产品。

根据资管新规要求,理财产品均不能承诺保本保息,包括银行理财产品。当然不承诺保本保息并不意味着理财产品就有很大的“风险”了,也并不意味着银行理财就不靠谱或风险“大”,主要还是看产品的风险等级。一般情况下银行理财不能提前赎回。

二、银行代销的产品

这里所说银行代销产品一般是银行“代理销售”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获得中间手续费的一种营销方式,例如银行代销公募基金、保险、信托产品等。银行只是“代销中介”,不承担产品管理与兑付。

理论上银行代销的产品也会有“准入”,代销的产品肯定都是由合规金融机构发行的产品(飞单或欺诈除外),但是产品不一定符合你的风险偏好、流动性要求以及收益目标,所以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判断是否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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