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代理机构收费标准
参与企业改制、出具法律意见书、项目法律服务,根据标的数额或涉及财产标的数额的一定比例由双方协商收费。按标的收费的标准是:
标的收费比例
1000000元以下部分4%40000元
1000001元至500万元部分2%80000元
5000001元至1000万元部分1%50000元
10000001元至5000万元部分0.5%20万元
50000001元至10000万元部分0.4%20万元
100000001元至2亿元部分0.2%20万元
2亿元以上的部分0.1%
按以上比例不足40000元的,按40000元收费。
双方也可按工作量和项目的复杂程度协商收费。
招标代理费是由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拟招标项目投资额,双方依据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及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规定标准,在双方充分协商沟通的基础上,由招标人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的拟招标项目招标代理全过程所需的全部费用.此笔费用一般由招标人向招标代理机构给付,但如果双方在合同上约定了此笔费用由中标人支付,则从其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及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
拓展资料:代理费用可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也可由采购人支付。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的,供应商报价应当包含代理费用。代理费用超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原则上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
法律依据:《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工程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可计入工程前期费用。货物招标和服务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