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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代理行为怎么判

发布时间:2023-09-10 00:59:11

❶ 夫妻代理权的司法解释

法律分析:所谓夫妻家事代理权,又称为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夫妻相互代理权,是指夫妻因日常家庭事务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互为代理的权利。即夫妻于日常家庭事务范围内互为代理人,互有代理权。被代理方须对代理方从事日常家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承但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❷ 论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适用

法律分析:对内不生效力规则的理解与适用根据家事代理制度的一般规则,夫妻一方的家事代理行为,在夫妻内部对双方发生效力。但民法典则有对内不生效力的特殊规定,这就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第一款“但文”规定的“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情形。具体说,夫妻一方在从事家事代理活动中与交易相对人约定由行为人本人承担责任的,对夫妻另一方不生效力,即另一方不承担责任。需要指出的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是否另有约定”发生争议时,由主张“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夫妻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对外不生效力规则的理解与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这里的“限制”,是指限制一方可以独立实施的日常家事行为。重大家事属于应当由夫妻共同决定不能独立实施的事项,不在限制范围。这里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是指该限制对善意第三人不生效力。判断该限制是否对抗第三人,核心要看第三人是否属于“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不知道夫妻一方被限制日常家事代理权;二是无法判断被限制一方的行为属于滥用家事代理权,即其行为外观具有表见家事特征,第三人足以信赖属于家事行为。如果第三人虽然不知道夫妻一方被限制日常家事代理权,但被限制一方所从事的行为明显不属于日常家事行为,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属于滥用日常家事代理权(如在赌场借贷赌博),也不属于善意第三人,其行为不对他方产生效力,另一方可以对抗第三人,即不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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