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越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法律分析:1、越权代理是指行为人虽具有某种代理权,但其超出代理权限而从事代理活动,就其越权代理的事项而言,属于无权代理。
2、表见代理是基于本人的过失或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受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贰’ 保险代理人越权代理或违规操作的后果
一、合同有效。
(1)从小王的行为来看,其属于越权代理。越权代理,是指代理人虽然享有代理权,但在实施代理行为时却超越了代理权的范围。在越权代理的情况下,代理人超越代理权的范围从事的代理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其法律后果应由代理人自行承担。但经被代理人事后追认,则代理行为有效。
(2)本案中,小王擅自对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进行了变更,是越权代理行为,在未得到某公司张经理的追认前,其代理行为处于效力待定阶段。当小王回公司后交出合同,张经理对其进行了严厉批评,主观上貌似对此合同表示拒绝,但当货物到货后,张经理将货拉回并上柜销售,其行为应视为对合同表示了追认的态度,是同意的意思表示,并且在公司追认之前厂家并未以通知的方式向某公司表示撤销合同,故合同有效。
二、厂家能够胜诉。
(1)从上述回答可以确定厂家与公司签订的合同有效。即小王属于越权代理,但事后公司在行动上作出了予以追认的意思表示。另,从厂家的角度来看,即便小王没有代理权,即无权代理,但因为小王是公司的业务员,其身份足以使厂家相信其是有代理权的,能够行使代理行为,故小王的行为又构成表见代理,事后经公司追认,合同还是有效的。
(2)因为此合同为有效合同,故公司应履行合同,支付货款。公司不能以小王未经公司同意及协商擅自签订合同、属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因为公司在收货后将货物上柜销售,在行动上作出了追认,是同意合同的意思表示。如若按照公司的说法,合同属无效合同,那么其之后的收货行为属于非法占有,其销售收益属不当得利,应承担返还货物、返还不当得利、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责任。总之,厂家有充分的证据和理由支持,能够胜诉。
以上属个人意见,不当之处还望海涵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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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 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是无权代理吗
一、法定代表人越权代理是否无效
越权代理,是指有权代理人超越其代理权限进行的票据代理。越权代理也是一种无权代理,因为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所为票据代理行为,属于无代理权。越权代理合同一般是不能生效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行为人超越代理权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也就是说如果越权代理合同被被代理人追认的才有效。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要承担哪些刑事责任
公司、企业在生产经营过亏启程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来看,对于单位犯罪采用的是双重处罚制度,即对单位处以罚金,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责任人员处以拘役、管制、徒刑等刑罚,两者处罚是相互独立的。
因此作为一个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责任人员应当对公司、企业的行为负责,切实监管企业的经营行为,否则将可能受到刑事处罚。
较为常见的单位犯罪罪名有:
(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犯罪;
(二)走私类犯罪;
(三)商业贿赂类犯罪;
(四)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集资诈骗罪 ;
(五)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
(六)非法经营类升空坦犯罪。
三、法定代表人可以做担保人吗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法定代表人在具备偿还债务的情况下,是可以作为担保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吵桐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七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肆’ 越权代理
法律分析:越权代理是指代理人实施代理超出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而实施的代理行为。越权代理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追认的,代理行为有效。未经追认该代理行为一般情况下属于无效行为,但是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伍’ 越权代理
法律分析: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其代理行为中超越代理权限的部分,构成法律上的无权代理。无权代理中,被代理人往往是受害人,要他就未授权的他人行为承担责任,显然是有失公允的。所以,在越权代理行为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情况下,应该不对其生效,而只发生越权代理人对被代理人和第三人的赔偿责任。越权代理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对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