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民事代理的法律特征
1.民事代理行为源于代理人的代理权。而代理权的产生又有两种途径:一是法律的明文规定,这种代理权称为法定代理权,可以认为是法律授予的代理权(比如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代理权);二是约定的代理权,来自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只要是在法理允许的范围内是可以根据个人意志来决定的。
代理权具有核心性。
2.虽然民事代理行为是由被代理人之外的代理人代尔为之,但是其代理行为必须由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不能由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
3.由所代理的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比如律师代理打官司)
4.在代理关系中,相当一部分的代理行为是存在于对方当事人的,相对代理关系人被称为第三人,该人的权利与义务是不容忽视的,第三人对于民事义务履行与否,履行质量好坏都直接决定被代理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是否得以实现。
❷ 简述代理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代理的概念
1、代理是法律术语,根据《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代理主要是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二、代理的法律特征:从民法理论上讲,代理具有下列法律特征,使其区别于其他相近的民事法律制度。
1、代理行为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是说通过代理人所为的代理行为,能够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产生、变更或消灭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如代订合同而建立了买卖关系、代为履行债务而消灭了债权债务关系,这表明代理行为具有法律上的意义,同样是以意思表示作为构成要素。
2、代理人一般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
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在代理关系中,代理人是代替被代量人从事法律行为,以实施被代理人所追求的民事法律后果。
(2)代理关系的法律特征有哪些扩展阅读:
代理特征和基本特征:
一、代理特征
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
3、代理主要是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4、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二、基本特征
1、代理行为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人一般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行为。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❸ 表见代理的法律特征
表见代理的特征表现为:
(1)行为人实施无权代理行为,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
(2)相对人依据一定事实,相信或认为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在此认识基础上与行为人签订合同。相对人依据的事实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被代理人的行为,如被代理人知道行为人以本人名义订立合同而不作否认表示;其二是相对人有正当的客观理由,如行为人持有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等。
(3)相对人主观上善意、无过失。既然属于一种无权代理,本应由无权代理人自食其果方为允当。然而不容忽视的是,由于被代理人的作为和不作为,制造了代理权存在的表面现象,并且引起了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后者的利益关系到市场交易安全的问题。
相对人可以基于表见代理对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结果。因此设立表见代理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依诚实信用原则使怠于履行其注意义务的本人直接承受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为代理行为而签订的合同的责任。
❹ 简述代理的法律特征
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
3、代理主要是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4、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代理主要是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商事代理的特征
1、国际商事代理关系的主体具有特殊性。
2、国际商事代理的内容具有特殊性。
3、国际商事代理权的产生具有特殊性。
4、在以谁的名义进行活动的问题上,国际商事代理具有特殊性。
5、国际商事代理人在承担责任方面具有特殊性。
6、国际商事代理具有涉外因素。
8、法律适用具有特殊性。
❺ 委托代理关系的法律特征
委托代理关系的法律特征可以概括为:代理人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实施代理行为;委托人的利益依赖于代理人的行为;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实施行为,但其行为的法律后果要由委托人承担。
❻ 1、代理的特征有哪些 2、简述物权制度的基本原则。
所谓代理,是指一人代另一人进行法律行为,其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所代的另一人。代他人进行法律行为的人,称为代理人;为其所代并承受法律行为效果的人,称为被代理人。代理制度有以下三个特征:
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是一种法律关系 尽管一方代表另一方,或为了另一方的利益去实施某种行为的情形很多,但只有这种行为能够影响到另一方法律地位时,也即另一方通过一方的活动对第三人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时,才是法律上所称的代理。考察一项关系是否是代理关系,就一定要区分一方是为另一方去完成一项社会义务,还是执行或解除某种法律行为,并取得某种法律后果。如果是前者,就不是代理关系;反之,是代理关系。因此,某人是代理人的最重要标志是他的行为能够改变被代理人法律地位。
涉及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的三方关系 代理人代表被代理人实施行为暗含着,代理人既不可能直接和被代理人,也不可能和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为如果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那么二者都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不存在一方代表另一方的情形。代理人如果和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并以此来约束被代理人,这直接违反了代理人的义务。
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是一种信任关系 代理人代表被代理人、或者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决定了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是一种信任关系。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保护原则 (二)物权法定原则。 (三)公示原则
❼ 委托代理关系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您好,希望以下答案对您有所帮助!
委托代理关系的法律特征可以概括为:代理人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实施代理行为;委托人的利益依赖于代理人的行为;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实施行为,但其行为的法律后果要有委托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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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创业投资法律制度研究》
❽ 代理的法律特征主要有哪些
我国民法理论以代理人的活动为中心,将民事代理的法律特征归纳为以下四点(这使其区别于其它相近的民事法律制度):
(一)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
代理的这一特征是由代理制度的目的所决定的。
代理人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其目的并非为代理人自己设定民事权利义务,而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或依照法律规定,代替被代理人参加民事活动,其活动产生的全部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因此,代理人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
代理的这一特征,是代理与“行纪”的重要区别。行纪行为又称信托行为。在行纪行为中,行纪人受委托人的委托,用委托人的费用,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购买、销售及其他商业活动,因其活动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故相对于第三人而言,其活动的后果只能直接由行纪人自己承受,然后再依委托合同的规定转移给委托人,也就是说,行纪人的活动不能形成代理的三方关系。例如,某甲将自己的电视机委托寄售商店出售,寄售商店即以自己的名义将之售与某顾客,然后将收取的价款扣除有关费用后,转交委托人。在这一行纪行为中,寄售商店以自己的名义与顾客订立买卖合同,并向顾客履行合同义务。顾客与委托人之间,不发生任何法律关系。
(二)代理人所代理的行为必须是民事行为
“代理”一词在社会生活中运用极其广泛,凡是代替他人实施某种行为的情形,都可以被称之为“代理”。但民法上的代理是专指代理民事主体为意思表示的法律现象。因此,只有设立、变更或终止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才是民法上的代理行为。
1.不属于民事代理的行为
下列行为不属于民法上的代理行为:
(1)事务性行为的“代理”。事务性行为指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如抄写稿件、校阅资料等。事务性行为的“代理”不能产生法律效果,故不属于民事代理。
(2)民事诉讼中的代理。民事诉讼中,律师或其他诉讼代理人依照其诉讼中的地位,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其活动可以不依附于委托人的意志,也不必以委托人名义进行。所以,诉讼代理不是民事代理。不过,诉讼代理基于委托合同产生,在某些方面,可以参照适用民事代理的某些规定进行处理。
(3)行政、财政及其他法律活动中的代理。行政、财政活动的代理,通常是指代替他人依法定程序办理审核登记或注册以及履行行政或财政义务(如法人登记、商标注册登记等)。这些活动所发生的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不属民法调整的范围。不过,基于这些活动中,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因此,其某些方面可以参照民法有关代理制度的规定予以处理。
2.不适用民事代理的民事行为
并非一切民事行为都可以适用代理。
依照法律规定,以下民事行为不得适用代理:
(1)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行为。如设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
(2)履行与特定人的身份相联系的债务。这类债务通常与特定人的技能、专业水平、能力等密切相关,不能由他人代为履行。如写作、演出、绘画、建筑工程承包等义务的履行。
(3)当事人约定只能由义务人亲自履行的债务。
(三)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
代理制度的重要特点,在于代理人在代理关系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不得超出被代理人授予的或者法律规定的代理权范围,但代理权范围只是确定了代理人活动的基本界限,在这一界限范围之内,代理人必须根据维护被代理人利益的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向第三人作出意思表示或接受第三人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必须根据自己的判断作出独立的决定。例如,某乙受某甲的委托,代理某甲购买住房。在购买房屋的过程中,某乙必须自己决定向谁购买、购买何种具体的房屋、以何种具体的价格和条件购买等等。因此,代理人在代理关系中是独立的民事主体,要为自己的行为向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如果代理人因为疏忽大意而使其代理活动造成了被代理人的损失,代理人必须向被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代理的这一特征,使代理人与以下几种人相区别:
1.居间人。居间行为是根据双方约定,一方为他方报告成交机会即提供商业信息,他方当事人在居间人介绍的交易成立后,向其给付一定报酬的行为。居间人在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过程中,起的是穿针引线的媒介作用,不需要以委托人名义向第三人进行独立的意思表示。
2.传达人。传达人是将一方的意思表示原原本本地转达另一方的行为人。在当事人双方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传达人只是起传话工具的作用,无须也不能进行独立的意思表示。
3.见证人。见证人是对当事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进行证明的人,其既非民事法律行为的实施者,也非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不能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实施作出任何独立的意思表示。
(四)代理人活动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的这一特征是由代理制度的作用所决定的。代理是被代理人通过代理人的活动为自己设定民事权利义务的一种方式,因而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所为的行为,与被代理人自己所为的行为一样,其法律效果应全部由被代理人承受。其中包括:
1.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民事权利归被代理人享有,所产生的民事义务归被代理人承担。此外,代理行为所取得的其他利益也归属于被代理人。
2.代理人的代理活动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被代理人承受。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为第三人造成的损害,应首先由被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如果对不利后果或损害的造成,代理人有过错的,被代理人有权追究代理人的民事责任。
❾ 代理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代理是法律术语,根据《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代理主要是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