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具体如下:
1、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2、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招标代理费通常是由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拟招标项目投资额,在双方充分协商沟通的基础上,由招标人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的拟招标项目招标代理全过程所需的全部费用。此笔费用一般由招标人向招标代理机构给付,但如果双方在合同上约定了此笔费用由中标人支付,则从其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B. 招标代理费收取标准
法律分析:中标金额100万元以下:货物招标1.5%;服务招标1.5%;工程招标1.0%。
中标金额100万元-500万元 :货物招标1.1%;服务招标0.8%;工程招标0.7%。
中标金额500万元-1000万元:货物招标0.8%;服务招标0. 45%;工程招标0.55%。
中标金额1000万元-5000万元:货物招标0.5%;服务招标0.25%;工程招标0.35%。
中标金额5000万元-10000万元:货物招标0.25%;服务招标0.1%;工程招标0.2%。
中标金额10000万元-100000万元:货物招标0.05%;服务招标0.05%;工程招标0.05%。
中标金额100000万元以上:货物招标0.01%;服务招标0.01%;工程招标0.01%。
注:根据规定,依此标准,可进行上下20%的浮动。
法律依据:《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按本办法附件规定执行,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具体收费额由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委托人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工程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可计入工程前期费用。货物招标和服务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列支。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收取代理费用和出售招标文件后,不得再要求招标委托人无偿提供食宿、交通等或收取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