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收到其他应付款属于受托代理资产吗
概念:受托代理资产主要核算行政单位接受委托方委托管理的各项资产,包括受托指定转赠的物资、受托储存管理的物资等。
行政单位收到的受托代理资产为现金和银行存款的,不通过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接受委托转赠或储存的物资验收入库时,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没有相关凭据的,按照同类或类似物资的市场价格确定的成本金额)增加受托代理资产和受托代理负债; 转赠或交付物资时,减少受托代理负债和受托代理资产。
其他应付款是指与企业的主营业务没有直接关系的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如应付租入固定资产和包装物的租金、存入保证金、应付统筹退休金、职工未按期领取的工资等。
收到其他应付款只是暂收性质的款项,与受托代理资产风马牛不相及,所以答案是否定的。
❷ 受托代理资产是指什么
受托代理资产是指单位接受委托方委托管理的各项资产,包括受托指定转赠的物资、受托存储保管的物资和罚没物资等。单位收到的受托代理资产为现金和银行存款的,不通过本科目核算,应当通过“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进行核算。受托代理资产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因从事受托代理交易而从委托方取得的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