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何加强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管力度
1、强化教育,建立思想防线,使人不想违法。要重点加强廉政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加强对领导干部、招投标工作人员、专家评委、中介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的教育,增强廉政意识,恪守职业道德。同时要进一步加强警示教育作用,使相关人员真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衡量自我、约束自我。
2、完善制度,建立防线,使人不能违法。
一是全面推行“廉政合同”和“双公示“制度。通过“廉政合同”明确双方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应该履行的廉政行为,各方在廉政建设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各方的违约责任,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单位、检查方法等来规范工程建设管理人员、施工单位的行为。通过“双公示”制度对在工程建设施工阶段和竣工后分别进行项目基本建设情况以及相关责任单位的公示制度,来规范企业的施工行为,从而有效遏制围标串标、非法转包、非法分包和工程质量低劣等问题,以确保在源头上防治腐败。二是实行各种形式的公开制度,增强招投标工作的透明度。①要公开招标信息,通过多种渠道公开发布信息,扩大参投企业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②要公开现场监督,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招投标开标、评标的全过程监督,公证部门要进行现场公证;③要公开中标公示,对拟中标人通过网络、公示栏等形式向全社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④要公开举报途径,发改局、住建局、监察机关以及各行政主管部门都要公开举报电话以及网上举报途径,畅通举报渠道,及时受理群众对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投诉;⑤要公开不良记录,对在工程建设过程被查处的违规行为,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进行公开曝光,并将其列入“黑名单”。三是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增强可操作性程度。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在实际工作中,招投标的相关制度建设也要不断更新,特别是新的评标办法实施以后,一些监督和管理办法也要随着更新。因此,及时制定和完善相关的制度,应尽可能地减少人为因素,切实增强招投标的可操作性显得尤为重要。
3、强化监管,建立惩戒防线,使人不敢违法。一是加强对建设单位行为的监督管理。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自律在招投标过程中,严禁以任何方式向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打招呼,干扰工程招投标的顺利进行,对业主必须招标而未招标的行为要严肃查处。二是加强对投标单位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信用档案、市场准入和清退制度,对达不到规定要求以及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坚决依法予以降级或清出本地建筑市场。三是加强对招标代理行为的监督管理。要加强对代理从业人员的法纪教育,加强行业自律。同时积极将竞争机制引入招标代理市场,要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来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四是加强对专家评标行为的监督管理。随机抽取专家,并与专家实行单线联系。对评标专家实行封闭式评标,评标室设置屏蔽仪,避免专家与投标人通信联络。同时要建立对专家评标工作的考核档案,对有违规行为的专家,予以除名,今后不再聘用。要按照高标准、严要求的原则完善和充实县里的专家库。五是加强招投标中心自身建设。要加强管理,提高素质,强化对招投标中心的工作人员法纪教育,提高业务水平;要完善内部规章制度,提高工作效率、严格场内程序、规范交易行为;要加大软硬件设施建设,配备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适应的软件、硬件,具备专业化的开评标场所、开通统一建设公共资源交易网络,尽快实现网上报名、网上评标。六是加强组织协调,切实履行好各职能部门与监督部门职责。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组织协调作用,发挥各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监管职能,督促有关部门履行招投标过程中的职责,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坚决杜绝和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保证政令畅通。七是严肃查处违规案件,强化责任追究。要切实加强对建设工程领域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严肃查处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充分发挥案件查办的警示和震慑作用。
2. 招标代理公司在招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去那投诉
过程中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可在10日内提出。
1、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
“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招标代理在招标公告里设置不合理条件”违反上述规定。
2、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六十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2)招标代理公司如何监督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3. 招投标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怎么投诉,该向谁投诉
主要要看你是疑问还是投诉,如过程出现违法或违纪行为,可以10日内提出。如果仅是小问题可以沟通解决。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如果是投诉采购人 /招标人 /招标代理、投标人,一般可以找招投标中心,如果是投诉招投标中心(有些地方也叫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可以找其上级行政管理部门(一般是财政部 / 财政局,或者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对于公开招标一事,你如果作为当事人之一,你可到当地招标投标监督部门进行投诉,在投诉之前就你认为不妥地方先向招标人或代理机构质疑;对邀请招而言,你不是当事人的话,投诉是不受理的。私企不签合同与不办保险你可向当地人社局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档裂森,应该可以解决的。
一、不明白你要投诉的公司或者部门的所在地;
二、明确了之后,你可以向当地的建设局或者招标局或者建设局下属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提出投诉,电话你网络就可以知道。
三、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你应当在项目公示中标候选人期间予以提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主管部门是不予受理的。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行亩,或者与投源差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五)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
(六)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四、你若是想了解得更详细你可以查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第11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1、公安局内部官官相护。建议到 *** 法制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不服,到法院起诉。我见过他们的所谓证据,他们的证据好多经不起质证的。
2、实践中,基层交警大多是招聘的,素质不高,执法水平很差,有的执法不规范,给群众造成很大伤害,投诉无门。
3、权力应当受到监督,否则容易滋生腐败,收集好证据,好好履行监督权。
公安内部有督察,管的就是警察的不当行为。
真的违法了,你就循通常的渠道做就是了,起诉、报警……投诉解决违规之类的事,只是个情况反映
代理公司的不轨行为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譬如说当地的建设主管部门的招标办、发改委的招标监督、财政局的监督。主要是看这个项目的招投标归谁监督,谁监督就找谁投诉,关键是证据
可以向当地招投标办,纪委进行投诉,必须要在规定时间内,好像是一个月把。逾期就无效了
已过投诉期的,一般是直接向法院起诉。
一定要有确凿的证据,否则法院不会受理。
2016.02.22
4. 如何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
如何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
在工程建设特别是在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各级政府采取了很多有力措施,有效规范了招投标交易行为,但如何加强对工程招投标的监管,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具体有哪些?应该怎么解决?我们一起来看看!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规避招投标。 一些工程项目的业主单位为了自身利益,采取各种方式规避招投标。特别是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项目规避招投标现象较为普遍。有的业主单位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大为小,未将工程项目中的小额附属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纳入招标范围,然后直接将上述小额工程直接发包给施工单位。设计方案招标后有的业主单位利用有利地位,擅自指定施工图设计单位;有的业主单位违反公开招标规定,表面进行“邀请招标”,实际却是“明招暗定”。
2、挂靠资质投标。 由于建设市场开放,市外施工企业纷纷进入我市招投标市场,而市外企业都是我市部分低资质项目经理和社会闲散人员,利用合法条件假借挂靠外地高资质企业引进我市招投标市场,不是市外真正有实力、高资质的企业来我市承接工程业务,且挂靠单位在业务承揽中因熟悉业务,授权委托书、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正副本、项目经理资格证等投标资料准备得完整齐全,一般招标单位和管理部门很难辨别和控制投标单位是否挂靠。个别社会闲散人员引进市外企业只是为了串标、通标,入围后私自买卖和开介绍信,造成我市招投标市场不正当竞争。
3、不正当竞争报价。 所谓不正当竞争报价就是为了达到中标目的,人为地提高或降低部分分项单价,且提高或降低的单价比例幅度较大。在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中,全然不变地按图施工似乎并不存在,所以有一定投标经验的施工单位在认真酝酿和揣摩业主单位的心理后,任意调整单价或故意在某些分项工程或单价上大幅度让利,很显然地存在亏本报价现象,以达到中标目的。一旦中标后,施工单位就会想方设法调整内容,如变更建筑材料、变更工程量或取消该项目等,易造成业主单位违规操作、行业管理被动、工程质量不过关,且对我市招投标市场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
二、产生问题的根源
1、工程造价管理欠到位。 工程造价管理贯穿工程建设全过程,是招投标活动中的重点监管环节之一,我市部分工程造价人员技术水平不强、政策不熟知,对工程造价管理各项工作较难开展。由于对招标工程预算价审核粗略,使得招标工程最高限价设定易发生高估或低估,造成我市低(高)价中标高(低)价施工现象,损害了有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能真实地反映工程实际造价;同时存在工程量或材料变更、工程结算纠纷现象,有关管理部门对工程造价管理的政策法规理解侧重面不一致或业务技术知识限制,易造成不能正确确定上述事项。
2、业务技术水平不强。 一是招标代理机构及人员业务水平不强。在我市现有不同级别的招标代理单位中,个别单位业务开展比较规范,内部管理、执业人员专业素质较高,能较好的胜任招标代理工作。但相当一部分单位在从事招标代理过程中存在设置违反现行规定条款、招标文件前后条款自相矛盾或编制粗糙等问题,部分招标代理人员不熟悉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招投标的一般程序不熟知,不能胜任代理工作,易造成招标失败或投诉。二是评标专家业务能力不强。相当一部分评标专家在评标前不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评标项目的相关情况,对评标的程序、纪律及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不熟悉,不能独立、客观、公正地完成评标工作,易造成评审结果有显失公正。
3、评标办法不完善。 由于全国没有一个统一的.、可操作的、较详细的评标办法,各地对最低投标价的评标办法还是在摸索阶段,并持有争议态度。我市在评标办法及评标过程中未能真正体现“经评审”,也未对投标企业的技术力量、实力、业绩、信誉、机械设备进行评审,评委无从下手,只是对商务报价进行评审,在评审过程中特别是对投标企业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非常困难,评委即使怀疑,也没有证据断定企业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各投标人自我成本核算能力、风险预见能力不足,相互压价竞争;部分低资质项目经理和社会闲散人员,假借挂靠外地高资质企业纷纷利用低成本开支,扰乱招投标市场。因此,绝大多数项目的评标结果都是最低价中标,由于中标价越来越低,导致工程质量滑坡、安全事故频发、半垃子工程、拖欠民工工资、企业管理不到位、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不到岗、行业管理难等现象,甚至有的施工企业已经到了做得越多亏损越多或中标后想方设法偷工减料,利用各种形式变更工程量,造成我市招投标活动市场秩序混乱。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1、加强招投标监管力度。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及时认定、制止、纠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并依法查处。研究和探索招投标监管机制,规范招投标程序,完善评标办法,加强中标后跟踪管理,及时分析招投标存在问题和提出解决措施。市招标办应当加强对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执法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制定工程招标投标有关管理制度,重点处理好监管职能交叉、管办分离、协调机制等问题,并及时调处招标投标管理活动中的有关争议事项和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招投标管理办法、评标细则、资格预审办法。实行采用电子招标、电子投标和计算机辅助评标等现代化的手段,提高招标投标的效率和评标结果的准确性、公正性,也能较好地控制不正当竞争报价现象。
2、理顺造价管理职能。 进一步明确工程造价管理职能部门,由工程造价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全市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及时推广新的计价办法和计价依据、规范造价信息收集和发布工作、加强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及人员管理、调处工程造价有关争议事项,在工程招投标活动中重点开展工程预算、工程量(材料)变更、工程结算审核工作。
3、规范招标代理行为。 在严格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市场准入的基础上,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承接业务后的行业管理,重点是代理合同的签订、代理专职人员的落实、在代理过程中签字、盖章手续的履行等。建立和实施对招标代理机构及专职人员的清出制度、招标代理机构及人员考核制度和招标代理机构及人员的继续教育制度,通过不断的培训教育,提高其业务水平,综合素质和工程招标代理的服务质量。
4、健全评委管理制度。 应不断深化对已建立的评标专家的管理,建立和实施评标专家培训教育、定期考核和准入、清出的动态管理机制,对不能胜任评标工作或者有不良行为记录的评标专家,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建立评标专家评审结果后评估制度,经评估认定有失公正的评标专家,应对其进行不良行为记录。
5、严格合同履行及跟踪管理。 各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应加强合同履行及跟踪管理,重点对中标后随意更换项目负责人、转包、违法分包、任意进行合同变更、不合理地增加合同条款、任意变更工程量或材料、拖延支付工程款、拖延竣工结算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
招投标监督与管理的对象及职责
招投标监督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委托专业招投标监督的机构依据《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对招投标过程进行执法监督检查,使参与到我国建设市场中的主体遵守招投标“三公”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公平交易竞争,从而达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
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的对象主要包括: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
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关,是指经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授权设立的隶属于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招投标办事机构。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关主要有两方面职责:一是对招投标程序的监督,具体包括对招标单位的资质、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进行审查,审定标底,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等;二是对交易各方行为的监督,具体包括对招投标活动中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取消违反招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对违反招投标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等。
;5. 投诉招标代理公司应该向哪个部门投诉
法律分析:可以向当地的建设局或者招标局,或建设局下属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提出投诉。
法律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第三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握瞎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段局空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第七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腊毕议的证明文件。已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