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律师风险代理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律师 风险 代理合同 注意事项有哪些 风险代理合同是执行人和律师之间签署的协议,就是它,既保证了执行人的权利,又保证了律师能够得到他们的劳动所获得的利益,但是风险代理合同是很详细的,我们需要注意风险代理合同注意事项 ,这些注意事项保证了协议存在的正确性: 一、注意律师风险收费的告知程序。 该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律师在与当事人达成风险收费前,有义务告知当事人关于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的规定,当事人知道政府指导价标准后仍然要求律师风险 代理 的,律师才能与当事人达成风险代理协议。这里包括有两层含义: 第一,风险收费方式必须是应当事人的要求,而不能先由律师提出。该办法虽然没有明确这一点,但从行文中“仍然要求”的字眼中完全可以断定,风险收费必须是首先由当事人自己提出要求。 第二,当事人提出要求后,律师必须告知当事人政府指导价的规定,告知后当事人仍然坚持风险收费的,律师才可与当事人协商风险收费的其他条款。如果当事人宣称是在不知道、不明确有政府指导价的收费规定的情况下提出风险收费要求的,而律师又无法举证已经告知当事人政府指导价的规定,风险收费条款仍然有可能被确认无效。 二、注意禁止采取风险收费方式的案件。 办法第十一、十二条分别列举了“不能采取”和“禁止采取”风险收费的案件。如果触犯这些禁止性规定, 合同无效 。 (一)四类案件不能采取风险收费方式 该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了四类案件不能采取风险收费方式:1、婚姻、 继承 案件; 2、请求给予 社会保险 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给付 赡养费 、 抚养费 、 扶养 费、 抚恤金 、救济金、 工伤 赔偿的;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我们知道,风险收费,在律师附加胜诉收费的条件后,收取的费用往往要比政府指导价高出数倍,甚至数十倍,这类性质的案件如果采取风险收费方式,势必超过当事人所能承担的能力,甚至有可能使这些弱势群体因支付律师费而导致雪上加霜,因此不宜采取风险收费方式。 (二)刑事、行政、 国家赔偿 案件及群体性 诉讼 案件不能采取风险收费方式。同时,该办法第十二条,明文禁止 刑事诉讼 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前三种案件诉讼的本质并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利益之争,而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者防止无罪人受到追究、守法人受到处罚的一种法律程序;国家赔偿案件则是解决错案依法是否应当得到国家赔偿、获得多少赔偿的问题,而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的性质不同,国家赔偿是安慰性质的补偿,而非对造成的损失完全赔偿。显然不适宜搞风险收费。至于群体性诉讼案件,出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防止社会矛盾激化,也不适宜风险收费。 上述不适宜风险收费的各种诉讼案件,律师不能过分追求经济效益,而只能更注重社会效益。律师所付出的额外劳动,只能从社会效益的角度获得更多的回报。 (三)在明文禁止风险收费的案件中,还须注意两个问题 1、要注意上述两类案件,无论是代理哪一方当事人,是原告还是被告、上诉人还是被上诉人,都不能采取风险收费的方式。 2、群体性案件如何界定?笔者认为可参照司法行政机关近几年颁布的关于敏感案件的规定。在界限模糊认定上没有把握的情况下,最好也不要采取风险收费方式。 三、注意合 法规 避风险收费最高比例的规定。 该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按照这一规定,超出合同约定标的30%的,超出部分不具法律效力。 如果案件确实为疑难案件、工作量确实大,必须超出30%这个界限,可以考虑如下方式: (一)该办法规定诉讼“标的”是可以允许双方约定的。 这意味着:收费标的不一定按照常规计算方法计算,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应当允许双方当事人对标的数额进行约定,然后按照约定标的的约定比例收取律师费。不过,在实行约定标的的行文中,一定要表述出双方约定计算标的与通常计算标的方式的不同。 (二)可以采取与其他律师事务所合作的方式办理案件。代理协议是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协议。因此,同一个所不论聘请多少个律师,其风险收费肯定不能超出30%的法定界限。但如果当事人在不同的律师事务所聘请律师,分别与不同的律师事务所签订风险收费协议,则尽管与每一个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收费数额不超过30%,但总体上仍然可以超过这一限定。但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的“超标”,是法律不明文禁止的 综上所述,这些看似是细枝末节的细节往往是重要的存在,毕竟“细节决定成败”,因此风险代理合同注意事项就很重要了。而执行人和律师之间的关系,不仅仅是利益关系,更重要的是它在很多情况下关乎着执行人的下半生需要是否需要在监牢中度过,或者能否 减刑 。如果有更加专业的问题想要咨询,联系专业人员。
② 风险代理律师收费标准及注意事项
一、风险代理律师收费标准:1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2、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二、风险代理注意事项:禁止刑事激宴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③ 执行律师是干什么的
执行律师都干什么?可能很多人会认为执行律师只需要向法院执行局递交申请书等材料,坐在办公室隔三岔五打个电话问下法官财产线索搜查进展就行了。
如果只是这样的话,对于一些疑难案件,特别是终本后的案件,执行律师恐怕一件都做不成。
那么执行律师真正需要做哪些工作呢?我们依据团队多年来的执行办案经验,认为执行律师最主要,最有价值的工作体现在如下四个方面:
一、挖出法院“四查”之外的优质财产线索,使案件“起死回生”
诉讼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通常会依职权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向工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股权、向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
以上四个最常见的查控措施也被称为法院“四查”,具有很强的公信力。也因此,很多当事人和代理律师都将执行到位的希望全部寄托在法院的查控工作上。
但很多时候,法院穷尽一切查询手段之后仍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这时案件便会进入终本程序,这是“执行难”的一个突出表现。
因为人力、政策、地域及其他客观条件的限制,法院查控措施必然有各种局限性,而这也恰好给执行律师提供了彰显自身价值的空间。
特别是执行案件进入到终本程序后,法院会停止对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继续搜查,仅凭当事人对被执行人的关注和追踪,案件恢复执行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专业、优秀的执行律师,都会通过不断地学习和积累,形成一套财产线索挖掘方法。在法院搜查未果时,利用专业方法和能力,探索出被深藏的财产线索,使案件“起死回生”。
二、向法院提交申请之前,完成筛选和论证,做好配套方案
有些执行律师在辛苦获取财产线索后显得兴奋而紧张,怕“夜长梦多”,使财产线索失去控制,所以会即刻向法院申请对线索采取执行措施。
追求速度本身并没有错,但如果在没有彻底搞清楚财产线索的状态、优劣,没有做好下一步规划的情况下就盲目向法院申请措施,那么不仅不会达到高效的目的,反而会增加试错成本,浪费法院的办案资源,同时还会让法官对律师的专业能力产生怀疑。
经验丰富的优秀执行律师从不会在准备不周的情况下贸然向法院提申请,他们至少会做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使自己对执行申请胸有成竹:
1. 了解清楚财产线索的属性、状态及内外部各种关系
我们经常会遇到一些看似很优质的财产线索,经过几步调查论证之后,发现并无价值。
所以在向法院提交申请前,执行律师应当全面调查、验证线索的各种事实情况。
比如发现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线索时,应当首先弄清楚不动产所有权是否有争议、有无抵押权、有无在先查封等事实,以此来确认该线索有无处置权。
这一步工作可以筛去大部分无价值的财产线索,降低线索提交失误率,为后续工作奠定基础。
2. 对财产线索进行优先级排序,选出最优质的线索
经过上一步确认,如果有诸多条线索都处于正常的可处置状态,执行律师是不是向法院申请对这些线索全部采取措施才能获得更大的胜算呢?
从概率上来看,的确是采取措施的线索越多,胜算概率也就越大,然而现实情况却不是这样的。
通常,法院不会接受单次过多的财产线索执行申请。即便能接受,如果先推的几条线索执行不畅,那么法官必然会对后面线索的质量产生怀疑,这样反而会降低成功率。
所以,向法院单次提交的线索数量以5条以内为益,如果线索数量较多,执行律师则需要综合各种因素对线索进行评比,排序,向法院提交最优质的财产线索。
这一步工作并不容易,需要执行律师经过长期的历练形成足够敏锐的观察力和判断力,方可达成低失误率。
3. 对财产线索进行精准分类,给出具体的执行方案
执行案件的财产线索种类繁多,较常见的有银行存款、动产、不动产、在建工程、采矿权、股权、债权等。
不同类别的财产线索,所对应的执行措施和执行步骤均有差别。
比如对于银行存款,执行律师只需向法院申请冻结、划扣即可。
对于债权,执行律师则需要先确定债权的状态(是否已经到期)。对于未到期债权,需要向法院申请冻结等措施;对于已到期债权,则需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三人的财产。
而对于股权来说,情况就更复杂了。在向法院正式申请采取执行措施之前,执行律师需要首先向法院申请获取各类经营报表,必要时还需要向法院申请审计等工作,以获取涉案股权的证据材料。
专业的执行律师不会一股脑地将财产线索提交给法院,然后被动等待法院处理,而是会对财产线索进行精准分类,并给出具体的执行方案。
三、精通调令申请细节和调查技巧,被拒率持续走低
在执行案件中,律师经常需要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进行调查取证,但这一过程往往充满障碍,是很多执行律师心中无法抹去的“阴影”。
任何执行律师都无法预知、更无法避免自己在调查中不会被拒,这是一个客观事实。
然而还有另外一个客观事实是:专业、优秀的执行律师在调令申请和持令调查中的被拒率要低很多。
执行律师调查遇到障碍其实有两种原因,一种原因是有关部门真的拒不配合,另一种原因则是执行律师在向法院申请调查令以及持令调查过程中不专业、不规范,出现明显的漏洞,从而导致调查受阻。
优秀的执行律师通常都会避免第二种情况的发生,比如确保向法院提交的调查令申请事项完整具体、用词精准、抬头正确、便于验证......
又比如持令调查中掌握沟通技巧,找对部门找对人,向被调查人提供必要协助.......
四、掌握迫使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筹码,快速促成和解
当执行案件推进有了进展之后,被执行人因感受到压力而发出和解信号的现象很常见。
但这并不代表被执行人真的就愿意通过和解来履行债务了,被执行人有时候是很“狡猾”的,这很有可能只是他们的“缓兵之计”。
经验不是很丰富的执行律师此时很容易就会掉入被执行人的“圈套”里,陷入长时间反复的谈判中,最终,依然谈不拢。
优秀的执行律师通常会先找出对被执行人起关键制约作用的财产线索,申请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后,再与被执行人进行谈判。
手中握有重要筹码时,执行律师便可主导、掌控谈判,“稳、准、狠”地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在和解协议中为当事人设计尽可能多的救济条款,帮助当事人最大限度地规避风险。
五、为法官提供办案思路及解决方案,帮助、推动法官办案
一些执行律师有时会抱怨执行法官办案进度不理想,或者沟通起来比较困难。
其实,很多时候这只是执行律师单方面的立场感受。
大多数执行法官的工作压力并不比律师小,他们面临着案多人少的工作量压力以及结案率考核压力,没有人比他们更希望手上的案件能够尽快执行到位。
在办案中,执行法官也同样会有无助、迷茫,甚至无从下手的时候。
法院受理申请后,执行律师是退到一边,“观看”执行法官的工作,时不时地打个电话跟催下进展?还是参与其中,提前规划好每个环节的思路、预想可能会出现的问题、然后提前做出应对方案?
两种不同的沟通方式,将会产生两个截然不同的办案效果。
所谓良性沟通,并不是看执行律师拥有多好的口才,或者多高的察言观色能力。而是在执行法官疑惑的时候,给出理由和论据,使其坚定信心;在执行法官犹豫的时候分析利弊,帮其做出决定;在执行法官无先例可参照的时候,给出参考意见,甚至参考模板,助其顺利开创“首例”......
执行律师在执行案件中所扮演的,绝不应该是依赖于法院、法官的“随从者”角色,而应该是能够和法官良性协同的“同行者”角色。
江苏泽执律师事务所- 一家专注于疑难复杂执行案件的律所
④ 律师办理风险代理需要签订哪些东西
一、(1)签订聘请律师合同,明确约定风险代理权利义务及内容。(2)签订委托书。
二、不是所有案件都可以进行风险代理的。
对以下八类案件不得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1、婚姻、继承案件;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5、刑事诉讼案件;
6、行政诉讼案件;
7、国家赔偿案件;
8、群体性诉讼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