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律师在民事诉讼程序要做哪些工作
公民在遭遇民事方面的侵害的时候通常都会找专职 律师 帮助其在 诉讼 中完成法律程序,那么,律师在民事诉讼程序要做哪些工作?其实律师帮助当事人的工作是从接受委托开始并且在程序中帮助当事人搜集以及代为诉说请求的工作。下面来看看具体的内容。 律师在民事诉讼程序要做哪些工作? 一、收案收案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 代理 人。当事人要求律师代理民事诉讼,律师应当严格进行审查,看其是否符合收案的条件。如果案件符合收案条件,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订立委托代理协议,指派律师为该案的诉讼代理人,并明确双方在代理协议履行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二、接受委托后的工作 1.了解案情,收集 证据 。 打官司 重在证据。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要全面细致地了解案情、收集相关证据。收集证据的范围包括能证明起诉正确或答辩正确的证据;能证明对方起诉或答辩事实失真的证据,与案件处理有关的其他证据。 2.审查主管与 管辖 、审查时效。无论是代为提起诉讼,还是代为应诉,律师都应从以下方面审查主管与管辖: (1)案件是否属法院受理范围; (2)仲裁条款、书面仲裁协议及其效力; (3)管辖条款及其效力; (4)是否属于专属管辖; (5)是否属于特殊地域管辖。 此外,律师还应当审查案件的 诉讼时效 ,查明是否超过 诉讼时效期间 、有无 诉讼时效中断 、中止或延长的情节。 3.准备诉讼资料。在全面掌握案情、充分收集证据的基础上,律师就可以撰写 起诉状 或 答辩状 了。 民事起诉状是民事案件的原告向法院陈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阐明起诉理由,提出诉讼请求的法律文书。 民事答辩状,是民事案件的被告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后,在法定的期限内,针对原告在诉讼中提出的请求事项及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向法院作出的应答和辩驳的法律文书,其目的在于驳斥对方不正确的、不合法的起诉,并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辩解。 此外,律师还应撰写代理词,以在法庭辩论阶段全面发表代理意见,反驳对方的主张。 4.代理申请 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有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两种。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之前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根据其申请采取的一种保护措施。诉讼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受理案件后,对于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裁定有关当事人的财产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 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应当选择恰当的时机,否则就无法达到目的。举例而言,如 债务人 系外地经营户,申请财产保全可和起诉同时进行,防止对方接到诉状后转移财产。如诉讼中发现债务人官司缠身,因而有可能转移财产以及其财产不足以支付多个 债权人 时,要抢先提出 诉讼保全 ,防止将来 判决书 无法执行。 三、参加法庭审理工作法庭审理一般包括告知阶段、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辩论阶段、最后陈述阶段、评议阶段和宣判阶段等,但律师代理的重点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两个阶段。律师主要做以下工作: 1.代理申请回避。如果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不能进行公正审判的,律师有权代理当事人依法申请回避。 2.法庭调查阶段的代理。在法庭调查阶段,诉讼双方分别就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证据。律师既要阐明委托一方的证据的证明力,又要迅速对对方的证据进行分析、作出判断。在双方质证完毕后,律师还要代表委托人回答法庭询问。 3.法庭辩论阶段的代理。在法庭辩论阶段,律师要根据法庭调查的事实和有关程序问题,做出自己的判断,并阐明自己的理由,同时对对方的判断和理由进行反驳,从而为法庭作出判决提供参考意见。其目的在于使审判人员接受我方观点,否定对方观点。一般先由原告律师发表代理意见,被告律师进行答辩。辩论结束后,双方作最后陈述,法庭即休庭合议。 四、上诉审中的律师代理 1.收案。律师应当审查上诉人委托的案件是否符合法定的上诉条件,只有符合这些条件,律师才能接受委托。律师主要审查以下几个方面:审查上诉人是否享有上诉权;上诉人的上诉是否在上诉期内; 一审 判决或裁定是否有错误等。 2.代理工作。 二审 阶段,律师的工作内容与一审相差不大,但律师也应当结合 二审程序 自身的特点,有针对性的进行代理活动。尤其是律师在办理委托手续后应到二审法院阅卷,查看一审的证据是否充足确凿,使用法律是否正确;一审的定案证据是否均已经过法庭质证;一审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完整,该事实与判决结果之间是否有必然的联系等。 五、再审程序中的律师代理再审程序是指认为已经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有错误,而由法院再次进行审理的诉讼活动。再审程序不是必经的程序,而是一种补救程序。 申请再审的案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是错误的; (4)法院违反法定程序,足以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裁定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赃枉法行为的。 《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 传唤 ,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 受贿 ,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六、执行程序中的律师代理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在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情况下,法院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可以强制其履行义务。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活动的最后阶段,律师在这个阶段的主要工作为:接受委托,代理提出执行申请;接受被执行人的委托,代理和解;接受案外人的委托,代理提出执行异议。律师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是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是否具有给付内容; 3.委托人是否为有权申请的当事人; 4.代理执行事项是否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内。 综上所述,律师在被委托之后通常都会帮助当事人搜集最有力的证据后帮其整理完毕并且交给法官,在法官和诉讼对方有疑问的时候就要出面代为解释或者辩解。如果现实中有诉讼律师的需要应该及时 找律师 。
Ⅱ 民事诉讼审理过程中律师代理工作是什么
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三十条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十五条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Ⅲ 在民事诉讼中,律师代理的种类有哪些
律师民事诉讼代理的几种不同类型
(一)按授权的范围划分,有特别授权的代理和无特别授权的代理
特别授权的代理,是指委托人把对实体处分权授予律师行使的代理。实体权利包括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权利,放弃自己诉讼请求的权利等,律师享有的这些权利,简称为“处分实体权的诉讼权利”,律师可以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起诉、撤诉、进行和解等。无特别授权代理,也叫一般代理,是指委托人仅把纯属诉讼权利授予律师的代理。纯属诉讼权利是指不属涉及实体权利的诉讼权利,如帮助调查取证权、申请回避权、提出管辖异议权、参加庭审权、申请重新鉴定权等。律师享有的这些权利,可称为“纯粹的诉讼权利”。
(二)按代理律师办理案件的人数多少划分,可分为律师的共同代理和单独代理
在司法实践中,有两种律师代理的类型: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名律师作为诉讼的代理人,叫做单独代理。一般来说,简单的民事、经济案件中当事人采用这种形式。当事人也可以委托两名以上的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就是共同代理。这种代理形式多存在于重大、复杂的集团诉讼的民事、经济案件中,它的优点是能集中多名律师的智慧和力量,提高代理质量,争取到更好的代理效果。
(三)按律师参与审判的不同程序划分,可分为一审程序中的代理、二审程序中的代理和再审程序中的代理
由于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都有各自特定的诉讼任务和不同的要求,而且并不是每个案件都必须经过二审和再审,因此,如果一个案件要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当事人可以选择一名律师一直代理,也可以选择不同的律师在不同的阶段代理,并且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律师也应当有不同的工作方式、步骤和方法。
一审程序是人民法院第一次审理案件的程序,其任务是通过对案件的审理,确认原被告双方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解决民事纠纷。在一审代理中,律师需要帮助当事人调查取证、准备法律文书、出席法庭审判;帮助当事人举证、质证、认证和辩论。二审程序的任务是根据上诉人的请求,审查一审法院所作的审判是否正确;审查一审法院审判程序是合法,并作出裁决。与此对应,二审中的代理律师首先要审查一审判决、裁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确实,与当事人一起商量向二审法院提出哪些诉讼请求,最后形成代理意见并提交二审法院。在再审程序中,代理律师应当对一审或二审的生效判决、裁定存在的错误、对委托人的不利后果和纠正等问题,发表代理意见。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再审案件,如果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案件,代理律师就行使一审中依法享有的代理权;如果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代理律师就行使二审程序中依法享有的代理权。
(四)按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的标准不同,可分为审判程序中的代理和执行程序中的代理
审判程序中的代理,除了一审、二审、再审程序中的代理以外,还包括简易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程序中的代理。执行程序中的代理,仅指协助当事人执行。
(五)按代理的案件有无涉外因素,可分为涉外民事诉讼代理和非涉外民事诉讼代理
律师的涉外民事诉讼代理,是指律师对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所进行的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