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司要与外国客户签订代理协议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签订合同的注意事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合同文本的起草 当谈判双方就交易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就进入合同签约阶段,自然,就提出了由谁起草合同文本的问题,一般来讲,文本由谁起草,谁就掌握主动。因为口头上商议的东西要形成文字,还有一个过程,有时,仅仅是一字之差,意思则有很大区别。起节一方的主动性在于可以根据双方协商的内容,认真考虑写入合同中的每一条款。而对方则毫无思想准备,有些时候,即使认真审议了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但由于文化上的差异,对词意的理解也会不同,难以发现于己不利之处。所以,我方在谈判中,应重视合同文本的起草,尽量争取起草合同文本,如果做不到这一点,也要与对方共同起草合同文本。但现在一些涉外谈判,往往是由外商一开始就提出一份完整的合同文本,迫使我方按照合同文本的内容讨论每项条款。这种作法会使我方在谈判中处于极端被动的地位,一方面由于思想准备不足,容易让对方塞进一些对我不利的条款或遗漏一些对方必须承担义务的条款;另一方面,按一方事先拟好的合同文本进行谈判,极大地限制了我方谈判策略和技巧的发挥,并且很难对合同进行比较大的修改或补充,甚至有的只是在对方的合同上签字。
另外,如果用外文文本作基础,对我方也有诸多不利,不仅要在翻译内容上反复推敲,弄清外文的基本含义,还要考虑法律上的意义,一些约定俗成的用法,包括外文的一词多义,弄不好就会造成麻烦,出现意想不到的问题。因此,在谈判中,我方应该争取拟就合同谈判的草稿。在此基础上进行谈判,形势就会有利于我方。 要起草合同的文本,需要做许多工作,这可以同谈判的准备工作结合起来阐述。例如,在拟定谈判计划时,所确定的谈判要点,实际上就是合同的主要条款。起草合同文本,不仅要提出双方协商的合同条款,以及双方应承担的责任、义务,而且我方珲要对所提出的条款进行全面细致地讨论和研究,明确哪些条款不能让步,哪些条款可作适当让步、让步到什么程度。这样,当双方就合同的草稿进行实质性谈判时,我们就掌握了主动权。
(二) 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资格 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因此,要求签订合同的双方都必须具有签约资格。否则,即使签订合同,也是无效的合同。在签约时,要调查对方的信资情况,应该要求当事人相互提供有关法律文件,证明其合法资格。一般来讲,重要的谈判、签约人应是董事长或总经理。有时,虽具体业务谈判,出现签约的不是上述人员,但也要检查签约人的资格。如了解对方提交的法人开具的正式书面授权证明,常见的有授权书、委托书等。了解对方的合法身分和权限范围,以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审查对方当事人的签约资格,一定要严肃认真,切不能草率从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我国对外贸易迅速扩大。但是,在与外商、港商谈判时,由于盲目轻信对方,草率签订合同,以致吃亏受骗的现象屡有发生。有些单位为了急于引进、输出,仅凭熟人介绍,不进行任何信资调查,就签订数额巨大的合同,结果给企业和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所以,进行信资调查,了解对方的企业信誉及其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是十分重要的。此外,不要轻易相信对方的名片,名片不能代替证书,有的人名片关衔很大,实际上是空的。还有,与外国公司找交道,不要只看母公司的信誉和资产情况,实际上母公司对子公司是不负连带责任的.
(三) 合同要明确规定双方应承担的义务、违约的责任 许多合同只规定双方交易的主要条款,却忽略了双方各自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违约应承担的责任。这样,无形中等于为双方解除了应负的责任,架空了合同或削减了合同的约束力,还有一种情况是,有些合同条款写得十分含糊笼统,即使是规定了双方各自的责任、义务,但如果合同条款不明确,也无法追究违约者的责任。例如,我国南方某一城市与港商签订了一个出售矿渣的合同。合同中只明确港商可以每天拉一车,时间一个月。由于没有明确提货车的型号,结果对方拉货的车越来越大,我方明知吃亏,却也无可奈何。 合同文字如果含糊不清,模棱两两,在执行过程中,往往争议纷纷,扯皮不断,甚至遗祸无穷。
例如,某一合同中有这样一条:"合同生效后不得超过45天,乙方应向甲方缴纳××万美元的履约保证金。超过两个月如未能如期缴纳,则合同自动失效。"这里"两个月"究竟从哪一天开始算起,是合同生效之日开始算起?还是合同生效45天以后算起,写得不明确。 此外,对合同中的一些关键词句,一定要谨慎推敲,不能含糊迁就,有时仅一字之差,却"失之千里"。例如,福建某企业在与外商谈判合同履行保证书时,外商要求写上"在发生受方取损失补偿时,要先取得供方认可。"为保留或取消"认可"两字,双方展开了辩论,僵持了两天,最后我方以理服人使外商放弃了"认可"要求。因为,如果我方同意保留"认可"这一条,则供方银行的《履约保证书》就失去了任何意义。如供方不认可,出具《履约保证书》的银行就可以不受理受方索赔的要求。《履约保证书》只不过是一纸空文,成了骗取信任的一种形式。
(四) 合同中的条款具体详细、协调一致 合同条款太笼统也不利于合同的履行。例如,某化肥厂从日本引进一套化肥设备,合同有这样一条:" 某管线采用不锈钢材料"。没有具体指明管线应包括阀门、弯管、接头等。结果,在合同履行中,日方认为管线只指管子,我方则认为包括其它,但由于合同没能写明,也无从交涉,干吃哑巴亏。 同时,也应注意合同中的条款不能重复,更不能前后出现矛盾。
例如,我一企业与外商签订了一份合同,在价格条款中有这样一条规定:"上述价格包括卖方装到船舱的一切费用。"而在交货条款中却又出现了这样的规定:"买方负担装船费用的1/2,凭卖方费用单据支付。"这种前后矛盾的现象,最容易被人钻空子。
(五) 争取在我方所在地举行合同的缔约或签字仪式 比较重要的谈判,双方达成协议后,举行的合同缔约或签字信式,要尽量争取在我方举行。
2. 签代理合同具体要注意哪些问题
签订代理合同主要有以下注意事项:
1、代理事项合法;
2、代理双方需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
3、代理权限、起止时间要明确;
4、必须意思表示真实;
5、其他注意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条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3. 代理要签合同吗
代理要签合同吗。那你现在了解一下什么叫代理。在运营过程中,经常会用合同来约束各方的行为,而签订合同是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所以,不管是什么合同,都要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尤其是涉及经济问题,容不得半点马虎。那么签订代理合同有什么注意事项,签订代理合同的注意事项是什么?注意下列事项:
1、订立合同时务必确认对方的身份和资格以及相关的书面证明。
2、严格审查合同的实质和形式要件。
3、代理权限要明确。
4、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是否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法总则》第161条,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165条,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订立合同时务必确认对方的身份和资格以及相关的书面证明,如核实对方的工作证、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必要时向对方单位去电核实,不要有难为情或不近人情的疑虑,须知一时疏忽会酿成巨额损失;了解对方的为人处事风格,是否确为对方单位的现职人员,是否熟悉本单位的有关情况(如行政人员、组织机构、产品性能、合同履行情况),是否熟悉订立合同的相关法律知识,是否有恶意串通之嫌或诋毁其本单位信誉或负责人的情形,订合同切忌急于求成或因小恩小惠勉强签订,因为一旦合同不被代理人追认,合同的一切后果可能就由订立合同的经手人来承担。
合同条款要注意关键条款是否讲清楚(如履行期限、付款方式及期限、违约责任、双方权利义务),合同条款的商榷、取舍应当取得双方负责人的意见。签订合同时务必要注意签字盖章与签约单位及其负责人(或授权人)是否相符,现实中常有因一字之差而使合同无效的情形,另外也要注意订立的时间以及订立后还需要做的辅助工作,如交付定金、合同报批等。代理人经过被代理人授权可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合同,合同的当事人是相对人和被代理人,代理人无权代理的,签订的合同效力待定。《民法典》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任何商业行为,最好都能订立明确双方责权利的合作合同。
代理当然不能例外,如果不订立有关的合作合同,在双方出现矛盾、责权利等不清晰的情况的时候,难以有衡量的标准,容易导致双方各执一词、争论不休的情况。
千万不要被例如大家非常相信对方、双方关系很好等因素影响,而不签订合同,这必将为以后的失败埋下祸根。 如果你和经销商签订了代理合同,并交纳了代理费,你们的合同关系就确立了,受法律保护。
2. 经销商如果违反合同约定的时间,不和你进行联系,其行为违约,你可以要求经销商承担违约责任。
3. 如果经销商不承担违约责任,也不履行合同,你可以要求撤销合同。拿回你的代理费。
4. 不开发票只开收据的行为违法。
5. 如果经销商进行商业欺诈,或者你们在合同履行中产生纠纷,你可以向工商部门投诉,要求调解或者仲裁。从以上所述来讲,为了自己安全合法权益的保障,代理还是要签合同的。
4. 加盟中国电信代理 业务具体怎么做 有哪些地方需要注意呢 请前辈指教
1.电信的合作许可如何办理?具体流程是? 答:你事先需通电信市场部或代理渠道部门进行洽谈,双方都有意向时再签订正式代理协议,一般来说,流程如下:洽谈-签订协议-店面选址-装修-人员培训-接入电信专用系统-开业
2.营业厅经营的业务范畴主要有哪些?仅仅是代理固话/款待收费吗?并且针对这项业务,电信自办的营业厅具有先天的竞争优势,合作营业厅拿什么与其争取客源? 答:营业厅有两种,一是全业务营业厅,经营范围与电信自有营业厅一样,所有的业务都可以做,象新装业务,缴费,业务变更,增值业务等等.二是代理营业厅,主要就是做充值和放小灵通号码了,或预受理宽带,固话了.两者有本质的区别.至于竟争来说,肯定是有的,电信本身就想有个良性的自我竟争,合作营业厅最的优势就是经营灵活,不受大的拘束,你可以采取搞促销,做广告,上门服务等方式来与自有营业厅来竟争. 3.可不可以拓展电信许可外的业务?这些业务主要有哪些? 答:最要不要做,因为电信给你有条件的,即然给你房租补贴了,你再做其它的也说不过去,电信本身就有很多业务了,够你做的了. 4.资金投入后,资金回笼的周期一般需要多长? 答:电信与代理商的酬金都是一月一结的,你们可以约定一个时间段来结算酬金.另外的就是你需交给电信的押金了,一般来说开办一个合作营业厅的押金是3万-5万元.
5.能不能有高人指点,合作厅盈利的项目有哪些?就是赚钱的方向是哪里?是做电信业务,还自己扩展的手机销售?因为本人考虑过,能拓展的项目最好的就是卖手机,这个一般会占据本厅盈利的多少百分点?当然这也会考虑到本镇手机市场状况.我也只是想了解一个大概的状况. 答:这要看把业务拓展的重点放在哪里了,最主要的要看当地的环境适合发展哪项业务了,比如说,你可是重点做宽带续包,针对快到期的用户进行预约服务,做过来一个就是一笔酬金.或者是充值,你可对当地的一些话费大户进行沟通,你每月可是上门服务,累计起来不是一个小数字.再或是搞现场促销活动,销售小灵通,放一个号约有30到70元的酬金.
6.能不能代理电信其他业务,比如宽带安装/维修,电话线路维修,本人有能力承担此业务,且在乡镇,电信经营这些业务,成本大过外放(个人想法).如果此业务外放,可以做到成本节约.而且我可以承担这些成本. 答:电话维修你可能做不来,电信现在把这些业务全都外包出去了,这属于技术工作,多数电信都外包给了电信实业公司了.除非你营业厅经营一段时间很成功后可以再去与电信洽谈.一口不能吃个胖子嘛!
7.目前的情形是:电信在本镇只会提供一个合作许可,也就是在本镇上会存在一家电信自办厅和一家合作厅,这样会不会存在竞争危机?目前镇上的移动营业厅已经达数家,而且一年之内,已经相继有数家关门.电信会不会出现这种状况,没有很硬得合作后台,心理难免没谱. 答:这就要看你与电信怎么沟通的和你怎么事先调研的了,如果你镇上那一个营业厅都吃不饱的情下,你再开办第二个营业厅,后果只有两个:一是一碗饭两个人分,都饿着.二是把它挤走或直接接手,自己吃个饱.建议不要在镇上开,开选择在电信营业厅覆盖较空白的地方选址,成功率会大的很多.另外,做事情之前一定要经过详细的调查和论证,投资有风险需谨慎! 以上是本人的亲身经历,希望可以对你有用,祝你成功
5. 做代理需要注意什么
代理是法律术语,根据《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代理主要是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1.代理行为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人一般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行为。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分类
一、以代理权产生根据的不同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
①委托代理,又称意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被代理人授权进行的代理。
②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产生的代理关系,主要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定,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代理。
二、以代理是否转托他人分为本代理和再代理
代理
法律术语
本词条是多义词,共6个义项
代理是法律术语,根据《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代理主要是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中文名
代理
外文名
agent
基本特征
代理人一般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分类
委托代理
性质
法律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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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特征行使原则法律要件民法上的代理商法上的代理委托代理合同企业代理弊端
术语定义
基本特征
1.代理行为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人一般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行为。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分类
一、以代理权产生根据的不同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
①委托代理,又称意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被代理人授权进行的代理。
②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产生的代理关系,主要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定,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代理。
二、以代理是否转托他人分为本代理和再代理
①本代理。
②再代理。再代理又称复代理,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转托他人实施代理的行为。与此相对,由代理人亲自进行的代理则为本代理。
三、以[1]是否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代理分为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
①显名代理。所谓显名代理是指代理人所进行的代理行为,必须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进行。
②隐名代理。所谓隐名代理,是代理人虽未以本人名义为法律行为,但实际上有代理的意思,且相对人明知或应当知道,从而在法律上亦发生代理的效果。
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是指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实施诉讼行为的人。民事诉讼代理人有以下特点:一是民事代理人是代理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他自己不是当事人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案件裁决结果同他没有利害关系。[2]因此,他不是以自己名义参加诉讼,而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二是民事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目的是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在代理权限内所为的诉讼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三是民事诉讼代理人在同一案件中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而不能代理双方当事人;四是民事诉讼代理人必须是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