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隐名代理是什么
法律分析:隐名代理是指代理人用自身的名义而不说明被代理人身份实行的代理行为。隐名代理是代理中的一种,指其虽有代理的权力,但并不表露出其被代理人的姓名,而以自己的名义在代理范围内和第三方进行交流的行为。隐名与普通最明显的不同是:普通代理可以表明其代理人的身份,隐名代理则不可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野棚源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和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颂态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贰’ 隐名代理中,受托人拒不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该怎么行使自己的权利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扒州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存在,就不会与受托人订立合同的除外。
第一个问题:本案中的第三人并没有不向受托人履行义务而导致受托人不能对委托人履行义务。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没有规定说一定要受托人向委托人披露。
第二个问题:春轮蔽目前委托合同已经到期,委托人并无续约的意思表示。如果受托人还要继续其与第三人的合同,那他就属于无权代理,在没有委托人追认的前提下应归于无效。
建议:A可以基于对房屋的所有权,要求第三人返还房屋。第三人拒不返还的,A可以起诉其侵权(侵犯A对房屋的所有权),由此造成第三桐兄人损失的,应向B要求赔偿而与A无关。至于B的行为如果造成A的损失的,可以要求B赔偿(在损失的范围内)。